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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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2001)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制图标准》GBJ1-73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建筑制图标准》共分为六本,《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为其中之一,已经有关部门审查。
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建筑制图标准》GBJ1-73中的有关部分自行废止。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工作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做到房屋建筑制图基本统一、清晰简明,保证图面质量,提高制图效率,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以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标准。
第1.0.1条本标准是房屋建筑制图的基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工程制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及竣工图;
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图等的实测图;
三、通用图、标准图。
第1.0.3条房屋建筑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及各有关专业的制图规定。
第二章图纸幅面规格与图纸编排顺序
第一节图纸幅面
纸的幅面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2-1-1的规定及图2-1-1a、b、c的格式。
第2.1.1条图
第2.1.2条需要缩微复制的图纸,其一个边上应附有一段准确的米制尺度,四个边上均应附有对中标志。
米制尺度的总长应为100mm,分格应为10mm。
对中标志应画在幅面线中点处,线宽应为0.35;伸入图框图纸的短边不得加长,长边可加长,但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第2.1.4条图纸以短边作垂直边称为横式,以短边作水平边称为立式。
一般A0,A3图纸宜横式使用;必要时,也可立式使用。
第2.1.5条一个专业所用的图纸,不宜多于两种幅面。
目录及表格所采用的A4幅面,可不在此限。
第二节标题栏与会签栏
第2.2.1条图纸标题栏(简称图标)、会签栏及装订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横式使用的图纸,应按图2-1-1a的形式布置;
二、立式使用的图纸,宜按图2-1-1b的形式布置;
三、立式使用的A4图纸,应按图2-1-1c的形式布置。
第2.2.2条图标长边的长度,应为180mm;短边的长度,宜采用40、30、50mm。
第2.2.3条图标应按图2-2-3的格式分区。
涉外工程图标会签栏应按图2-2-4的格式绘制,其尺寸应为75mm×20mm,栏图纸编排顺序
第2.3.1条工程图纸应按专业顺序编排,一般应为图纸目录、总图及说明、建筑图、结构图、给水排水图、采暖通风图、电气图、动力图„„。
以某专业为主体的工程,应突出该专
业的图纸。
第2.3.2条各专业的图纸,应按图纸图线
第3.0.1条图线的宽度,,应从下列线宽系列中选取:
0.18、0.25、0.35、0.5、0.7、1.0、1.4、2.0mm。
每个图样,应根据复杂程度与比例大小,先确定基本线宽,,再选用表3-0-1中适当的线宽组:
第3.0.2条工程建设制图,应选用表3-0-2所示的线型。
第3.0.3条在同一张图纸图纸的图框线和标题栏线,可采用表3-0-4的线
宽。
第3.0.5条相互平行的图线,其间隙不宜小于其中的粗线的
宽度,且不宜小于0.7mm。
第3.0.6条虚线、点划线或双点划线的线段长度和间隔,
宜各自相等。
第3.0.7条点划线或双点划线,当在较小图形中绘制有困难
时,可用实线代替。
第3.0.8条点划线或双点划线的两端,不应是点,点划线与
点划线交接或点划线与其它图线交接时,应是线段交接。
第3.0.9条虚线与虚线交接或虚线与其它图线交接时,应是
线段交接。
虚线为实线的延长线时,不得与实线连接。
第3.0.10条图线不得与文字、数字或符号重叠、混淆、不可
避免时,应首先保证文字等的清晰。
第四章字体
第4.0.1条图纸上所需书写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均应笔画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标点符号应清楚正确。
第4.0.2条图纸上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必须用黑墨水书写。
第4.0.3条文字的字高,应从下列系列中选用:
2.5、3.5、5、7、10、14、20mm。
如需书写更大的字,其高度应按2平方根的比值递增。
第4.0.4条图及说明的汉字,应采用长仿宋体,宽度与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大标题、图册封面、地形图等的汉字,也可书写成其它字体,但应易于辨认。
第4.0.5条汉字的简化书写,必须遵守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和有关规定。
第4.0.6条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与罗马数字的书写与排列等,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第4.0.7条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如需写成斜体字,其斜度应是从字的底线逆时针向上倾斜75?
。
斜体字的高度与宽度应与相应的直体字相等。
第4.0.8条汉字的字高,应不小于3.5mm;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的字高,应不小于2.5mm。
第4.0.9条表示数量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例如三千五百毫米应写成3500mm,
三百二十五吨应写成325t,五十千克每立方米应写成50kg/m3。
第4.0.10条表示分数时,不得将数字与文字混合书写,例如四分之三应写成3/4,不得写成4分之3,百
分之三十五应写成35%,不得写成百分之35。
第4.0.11条不够整数的小数数字,应在小数点前加0定位,例如0.15、0.004等。
第4.0.12条长仿宋体汉字字例
第4.0.13条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与罗马数字字例
一、一般字体(笔画宽度为字高的1/10)
二、窄体字(笔画宽度为字高的1/14)
第五章比例
第5.0.1条图样的比例,应为图形与实物相对应的线性尺寸之比。
比例的大小,是指比值的大小,如1:
50大于1:
100。
第5.0.2条比例应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
1、1:
2、1:
100等。
第5.0.3条比例宜注写在图名的右侧,字的底线应取平;比例的字高,应比图名的字高小一号或二号(图5-0-3)。
第5.0.4条绘图所用的比例,应根据图样的用途与被绘对象的复杂程度,从表5-0-4中选用,并应优先选用表中的常用比例。
第5.0.5条一般情况下,一个图样应选用一种比例。
根据专业制图的需要,同一图样可选用两种比例。
第六章符号
第一节剖切符号
第6.1.1条剖面剖切符号:
一、剖面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及剖视方向线组成,均应以粗实线绘制。
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10mm;剖视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6mm(图6-1-1)。
绘图时,剖面剖切符号不宜与图面上的图线相接触。
二、剖面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由左至右,由下至上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
三、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在转折处如与其它图线发生混淆,应在转角的外侧加注与该符号相同的编号。
第6.1.2条断(截)面剖切符号;
一、断(截)面的剖切符号,应只用剖切位置线表示;并应以粗实线绘制,长度宜为6,10mm。
二、断(截)面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该断(截)面的剖视方向(图6-1-2)。
第6.1.3条剖面图或断面图,如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纸索引符号与详图符号
第6.2.1条图样中的某一局部或构件,如需另见详图,应以索引符号索引(图6-2-1a),索引符号的圆及直径均应以细实线绘制,圆的直径应为10mm。
索引符号应按下列规定编写:
一、索引出的详图,如与被索引的图样同在一张图纸索引符号如用于索引剖面详图,应在被剖切的部位绘制剖切位置线,并应以引出线引出索引符号,引出线所在的一侧应为剖视方向。
索引符号的编写同第6.2.1条的规定(图6-2-2a、b、c、d)。
第6-2-3条零件、钢筋、杆件、设备等的编号,应以直径为6mm的细实线圆表示,其编号应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编写(图6-2-3)。
第6.2.4条详图的位置和编号,应以详图符号表示,详图符号应以粗实线绘制,直径应为14mm。
详图应按下列规定编号:
一、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同在一张图纸内时,应在详图符号内用阿拉伯数字注明详图的编号(图6-2-4a)。
二、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如不在同一张图纸引出线
第6.3.1条引出线应以细实线绘制,宜采用水平方向的直线、与水平方向成30?
、45?
、60?
、90?
的直线,或经上述角度再折为水平的折线。
文字说明宜注写在横线的上方(图6-3-1,),也可注写在横线的端部(图6-3-1,)。
索引详图的引出线,应对准索引符号的圆心(图6-3-1;)。
第6.3.2条同时引出几个相同部分的引出线,宜互相平行(图6-3-2,),也可画成集中于一点的放射线(图6-3-2,)。
第6-3-3条多层构造或多层管道共用引出线,应通过被引出的各层。
文字说明宜注写在横线的上方,也可注写在横线的端部,说明的顺序应由上至下,并应与被说明的层次相互一致;如层次为横向排列,则由上至下的说明顺序应与由左至右的层次相互一致(图6-3-3)。
第四节其它符号
第6.4.1条对称符号应按图6.4.1用细线绘制,平行线的长度宜为6,10mm,平行线的间距宜为2,3mm,平行线在对称线两侧的长度应相等。
第6.4.2条连接符号应以折断线表示需连接的部位,应以折断线两端靠图样一侧的大写拉丁字母表示连接编号。
两个被连接的图样,必须用相同的字母编号(图6-4-2)。
第6.4.3条指北针宜用细实线绘制,其形状如图6.4.3所示,圆的直径宜为24mm,指针尾部的宽度宜为3mm。
需用较大直径绘制指北针时,指针尾部宽度宜为直径的1/8。
第七章定位轴线
第7.0.1条定位轴线应用细点划线绘制。
第7.0.2条定位轴线,一般应编号,编号应注写在轴线端部的圆第7.0.3条平面图上定位轴线的编号,宜标注在图样的下方与左侧。
横向编号应用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顺序编写,竖向编号应用大写拉丁字母,从下至上顺序编写(图7-0-3)。
第7.0.4条拉丁字母中的I、O、Z不得用为轴线编号。
如字母数量不够使用,可增用双字母或单字母加数字注脚,如AA、BB、„„YY或A1、B1„„Y1。
第7.0.5条定位轴线也可采用分区编号(图7-0-5),编号的注写形式应为分区号—该区轴线号。
第7.0.6条附加轴线的编号,应以分数表示,并应按下列规定编写:
一、两根轴线之间的附加轴线,应以分母表示前一轴线的编号,分子表示附加轴线的编号,编号宜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如:
二、1号轴线或A号轴线之前的附加轴线应以分母01、0A分别表示位于1号轴线或A号轴线之前的轴线,如:
第7.0.7条一个详图适用几根定位轴线时,应同时注明各有关轴线的编号(图7-0-7)。
第7.0.8条通用详图的定位轴线,应只画圆,不注写轴线编号。
第八章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1.1条本标准只规定常用建筑材料的图例画法,对其尺度比例不作具体规定。
使用时,应根据图样大小而定,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图例线应间隔匀称,疏密适度,做到图例正确、表示清楚;
二、同类材料不同品种使用同一图例时(如:
混凝土、砖、石材、
木材、金属等),应在图上附加必要的说明;
三、两个相同的图例相接时,图例线宜错开或倾斜方向相反(图8-1-1a);
四、两个相邻的涂黑图例间,应留有空隙,其宽度不得小于0.7mm(图8-1-1b)。
第8.1.2条下列情况可不画建筑材料图例,但应加文字说明:
一、一张图纸面积过大的建筑材料图例,可在断面轮廓线使用本标准的图例中未包括的建筑材料,可自编图例,但自编的图例不得与本标准所列的图例重复;应在图纸上适当位置画出该材料图例,并加以说明。
第二节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第九章图样画法
第一节投影法
第9.1.1条房屋建筑的图样,应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图9-1-1)。
第9.1.2条某些工程构造,当用直接正投影法绘制不易表达时,可用镜像投影法绘制。
但应在图名后注写“镜像”二字(图9-1-2)。
第二节图样布置
第9.2.1条在同一张图纸上,如绘制几个图样时,图样的顺序,宜按主次关系从左至右依次排列。
第9.2.2条每个图样,一般均应标注图名,图名宜标注在图样的下方或一侧,并在图名下绘一粗横线,其长度应以图名所占长度为准。
使用详图符号作为图名时,符号下不画粗横线。
第9.2.3条分区绘制的建筑平面图,应绘制组合示意图,指出该区在建筑平面中的位置。
各分区图样的分区部位及编号均应一致,并应与组合示意图一致。
第9.2.4条同一工程不同专业的总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个体建(构)筑物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必要时可与其在总平面图上的布图方向不一致,但必须标明方位;不同专业的个体建(构)筑物的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
第9.2.5条立面的某些部分,如与投影面不平行(如圆形、折线形、曲线形等),可将该部分展至与投影面平行,再以直接正投影法绘制,并应在图名后注写“展开”字样。
第三节断面图与剖面图
第9.3.1条断面图剖(断)面图,应按下列方法剖切后绘制:
一、用一个剖切面剖切(图9-3-2a);
二、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行的剖切面剖切(图9-3-2b);
三、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交的剖切面剖切(图9-3-2c)。
用此法剖切时,应在剖面图的图名后加注“展开”字样。
第9.3.3条分层剖切剖面图,应按层次以波浪线将各层隔开,波浪线不应与任何图线重合(图9-3-3)。
第9.3.4条断面图宜按顺序依次排列(图9-3-4-a),杆件的断面图也可绘制在靠近杆件的端部处或中断处(图9-3-4b)。
结构梁板断面图可画在结构布置图上(图9-3-4c)。
第四节简化画法
第9.4.1条构配件的对称图形,可只画该图形的一半,并画出对称符号(图9-4-1a)。
也可稍超出图形的对称线,此时不宜画对称符号(图9-4-1b)。
对称的形体,需画剖(断)面图时,也可以对称符号为界,一半画外形图,一半画剖(断)面图。
第9.4.2条构配件较长的构件,如沿长度方向的形状相同或按一定规律变化,可断
开省略绘制,断开处应以折断线表示(图9-4-3)。
第9.4.4条一个构配件,如绘制位置不够,可分成几个部分绘制,并应以连接符号表示相连。
第9.4.5条一个构配件,如与另一构配件仅部分不相同,该构配件可只画不同部分,但应在两个构配件的相同部分与不同部分的分界线处,分别绘制连接符号,两个连接符号应对准在同一线上(图9-4-5)。
第五节轴测图
第9.5.1条房屋建筑的轴测图,应采用下列轴测投影法绘制:
一、正等轴测法(简称正等测);
二、正二等轴测法(简称正二测)
三、正面斜轴测法(包括斜等轴测和斜二轴测);
四、水平斜轴测法(包括水平斜等测和水平斜二测);
第9.5.2条轴测图的轮廓线,可见轮廓线宜用中粗实线绘制,断面轮廓线宜用粗实线绘制,不可见轮廓线一般不绘出,必要时,可用细虚线绘出所需部分。
第9.5.3条轴测图的断面上应画出其材料图例线,图例线应按其断面所在坐标面的轴测方向绘制。
如以45?
斜线为材料图例线时,其画法见图9-5-3。
第9.5.4条轴测图的线性尺寸,应标注在各自所在的坐标面轴测图中的圆直径尺寸,应标注在圆所在的坐标面轴测图的角度尺寸,应标注在该角所在的坐标面尺寸标注
第一节尺寸界线、尺寸线及尺寸起止符号
第10.1.1条图样上的尺寸,应包括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号和尺寸数字(图10-1-1)。
第10.1.2条尺寸界线应用细实线绘制,一般应与被注长度垂直,其一端应离开图样轮廓线不小于2mm,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2,3mm。
必要时,图样轮廓线可用作尺寸界线(图10-1-2)。
第10.1.3条尺寸线应用细实线绘制,应与被注长度平行,且不宜超出尺寸界线。
任何图线均不得用作尺寸线。
第10.1.4条尺寸起止符号一般应用中粗斜短线绘制,其倾斜方向应与尺寸界线成顺时针45?
角,长度宜为2,3mm。
半径、直径、角度与弧长的尺寸起止符号,宜用箭头表示。
第二节尺寸数字
第10.2.1条图样上的尺寸,应以尺寸数字为准,不得从图上直接量取。
第10.2.2条图样上的尺寸单位,除标高及总平面图以米为单位外,均必须以毫米为单位。
第10.2.3条尺寸数字的读数方向,应按图10-2-3a的规定注写。
若尺寸数字在30?
斜线区内,宜按图10-2-3b的形式注写。
第10-2-4条尺寸数字应依据其读数方向注写在靠近尺寸线的上方中部,如没有足够的注写位置,最外边的尺寸数字可注写在尺寸界线的外侧,中间相邻的尺寸数字可错开注写,也可引出注写(图10-2-4)。
第三节尺寸的排列与布置
第10.3.1条尺寸宜标注在图样轮廓线以外,不宜与图线、文字及符号等相交。
第10.3.2条图线不得穿过尺寸数字,不可避免时,应将尺寸数字处的图线断开(图10-3-2)。
第10.3.3条互相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注的图样轮廓线由近向远整齐排列,小尺寸应离轮廓线较近,大尺寸应离轮廓线较远(图10-3-5)。
第10.3.4条图样轮廓线以外的尺寸线,距图样最外轮廓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m。
平行排列的尺寸线的间距,宜为7,10mm,并应保持一致(图10-3-5)。
第10.3.5条总尺寸的尺寸界线,应靠近所指部位,中间的分尺寸的尺寸界线可稍短,但其长度应相等(图10-3-5)。
第四节半径、直径、球的尺寸标注
第10.4.1条半径的尺寸线,应一端从圆心开始,另一端画箭头指至圆弧。
半径数字前应加注半径符号“R”(图10-4-1)。
第10.4.2条较小圆弧的半径,可按图10-4-2形式标注。
第10.4.3条较大圆弧的半径,可按图10-4-3形式标注。
第10.4.4条标注圆的直径尺寸时,直径数字前,应加符号“Ø”。
在圆较小圆的直径尺寸,可标注在圆外(图10-4-5)。
第10.4.6条标注球的半径尺寸时,应在尺寸数字前加注符号“SR”。
标注球的直径尺寸时,应在尺寸数字前加注符号“SØ”。
注写方法与圆弧半径和圆直径的尺寸标注方法相同。
第五节角度、弧长、弦长的标注
第10.5.1条角度的尺寸线,应以圆弧线表示。
该圆弧的圆心应是该角的顶点,角的两个边为尺寸界线。
角度的起止符号应以箭头表示,如没有足够位置画箭头,可用圆点代替。
角度数字应水平方向注写(图10-5-1)。
第10.5.2条标注圆弧的弧长时,尺寸线应以与该圆弧同心的圆弧线表示,尺寸界线应垂直于该圆弧的弦,起止符号应以箭头表示,弧长数字的上方应加注圆弧符号(图10-5-2)。
第10.5.3条标注圆弧的弦长时,尺寸线应以平行于该弦的直线表示,尺寸界线应垂直于该弦,起止符号应以中粗斜短线表示(图10-5-3)。
第六节薄板厚度、正方形、坡度、非圆曲线等尺寸标注第10.6.1条在薄板板面标注板厚尺寸时,应在厚度数字前加厚度符号“δ”(图10-6-1)。
第10.6.2条如需在正方形的侧面标注该正方形的尺寸,除可用“边长×边长”外,也可在边长数字前加正方形符号(图10-6-2)。
第10.6.3条标注坡度时,在坡度数字下,应加注坡度符号(图10-6-3a、b),坡度符号的箭头,一般应指向下坡方向。
坡度也可用直角三角形形式标注(图10-6-3c)。
第10.6.4条外形为非圆曲线的构件,可用坐标形式标注尺寸(图10-6-4)。
第10.6.5条复杂的图形,可用网格形式标注尺寸(图10-6-5)。
第七节尺寸的简化标注
第10.7.1条杆件或管线的长度,在单线图(桁架简图、钢筋简图、管线图等)上,可直接将尺寸数字沿杆件或管线的一侧注写(图10-7-1)。
第10.7.2条连续排列的等长尺寸,可用“个数×等长尺寸,总长”的形式标注(图10-7-2)。
第10.7.3条构配件对称构配件采用对称省略画法时,该对称构配件的尺寸线应略超过对称符号,仅在尺寸线的一端画尺寸起止符号,尺寸数字应按整体全尺寸注写,其注写位置宜与对称符号对直(图10-7-4)。
第10.7.5条两个构配件,如仅个别尺寸数字不同,可在同一图样中,将其中一个构配件的不同尺寸数字注写在括号数个构配件,如仅某些尺寸不同,这些有变化的尺寸数字,可用拉丁字母注写在同一图样中;另列表格写明其具体尺寸(图10-7-6)。
附录一复制图纸的折叠方法
一、折叠复制图纸时,应将图面折向外方,使图标露在外面。
图纸可折叠成A4幅面的大小(210mm×297mm),装订的图纸也可折叠成A3幅面的大小(297mm×420mm)。
二、折叠后需要装订成册的图纸,可采用附图1—1至附图1—7的折叠方法。
附录二圆形、折线形平面的轴线编号方法(示例)附录三名词解释
附录四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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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 制图 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