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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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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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保险学简述题
简答题
1、简述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就得不到赔偿。
2、简述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与时效限制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寿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安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当保险标的损毁、伤害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时效限制:
在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
3、根据保险资金来源在保险资金投资中需要注意什么?
保险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可用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资产买卖的一种资金运用行为。
保险资金的来源可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基本来源有:
(1)资本金。
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在开业时必须具备的注册资本。
各类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管理机构根据本国经济情况和保险业务情况的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2)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准备金一般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在我国则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3)其他投资资金。
在保险经营过程中,还存在着其他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结算中形成的短期负债、未分配利润、公益金、企业债券等。
这些资金可根据其期限的不同作相应的投资。
与其他投资类似,保险投资通常也要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保险资金运用要注意
1、期限结构(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其他类型资金)
2、收益率结构(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其他类型资金)
3、风险结构
4、请写出人寿保险、广义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分类表
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也就是说,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以有形物质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以与物质财产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利益保险,以及以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人寿保险,亦称生命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为主要的险种。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责任保险亦可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5、简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1)及时签单义务
(2)保密义务
(3)赔偿、给付义务
(4)承担合理费用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
(1)收取保费权利
(2)调研保险标的的情况(3)解约权与增费权
(4)享有代为权
(5)不承担赔偿权利
◆投保人的权利:
(1)解约权
(2)保单现金价值所有权
◆投保人的义务:
(1)交纳保费义务
(2)通知义务
(3)避免损失扩大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
(1)在被保险人死后享有赔偿请求权
(2)对给付金享有充分处理权
◆受益人的义务:
(1)提供单证义务
6、简述保险与赌博的区别与联系
与赌博进行比较的保险,主要是指非寿险。
联系:
从表面上看,两者都是关于金钱得失同样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有本质的区别:
(1)保险所管理的是纯粹风险,而赌博所面临的是投机风险。
(2)保险必须以保险标的对自己有经济利害关系为条件,赌博则无此项条件。
(3)保险是风险的转移,目的是谋求经济生活的安定;赌博是风险的制造,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7、简述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共同点:
首先,两者都是以风险作为研究和管理的对象。
其次,两者都是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数学和统计学原理作为其分析的基础和方法。
第三,保险是风险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制度性工具之一。
第四,加强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经济效益的手段。
区别:
最主要的区别表现在风险管理所管理的风险范围要大于保险的范围。
前者管理所有的纯粹风险以及某些投机风险,而后者只是对付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
8、简述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基本功能是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派生功能是融通资金和防灾防损。
风险分散:
保险向社会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
具有同类风险的组织和个人(被保险人)被聚集,同时向聚集他们的人(保险人)交纳一定的费用,被保险人约定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保险人,其实,实际上是同类风险的所有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这种机制共同承担了少数人的风险。
损失补偿:
保险以合同的形式向众多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然后根据合同在少数被保险人发生约定风险事故所致损失时进行经济补偿,这就是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
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是保险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反映。
派生功能是在基本功能基础上产生的,同样反映了保险的本质特征。
融通资金:
保险机构一方面吸引资金,另一方面投放资金,这就是保险的融通资金的功能。
现代保险机构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其融通资金的能力非常强大。
9、简述补偿原则的质与量的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但是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额度限制
(1)以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财产的实际价值与市价有关,所以实际损失通常要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市价来确定(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例外)
(2)以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人在保险利益的限度内支付保险金或保险赔款。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
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
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10、在实际业务中如何运用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出来的代位求偿原则,主要依据对人身保险中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性质判定,对给付性保险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
而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补偿中,保险人给付的目的多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应医疗支出所发生之损失;且医疗费用支出,可以客观衡量,因此具有与财产保险形同的补偿性质,在保费厘定上也具有相似之处。
此类保险不但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应当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润。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理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它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之间分摊其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从而使被保险人既能获得充分赔偿但是也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
(二)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时,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后,依法就取得了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与此同时,被保险人就失去了相对应的相关权利。
若没有代位求偿原则的约束,被保险人就有可能从第三者和保险人处同时获得了赔偿,即双重赔偿,倘若这双重赔偿的金额超过了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那么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利,这与保险的补偿性原则相违背。
(三)委付原则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早场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
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损失补偿方式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即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时,赔偿金额等于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当保险金额却接近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也就越接近损失金额。
所以,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十足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11、代位追偿的含义及实施条件
含义:
代位追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实施条件:
第一,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保险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第三,保险人已履行赔偿责任。
在适用范围上,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仅对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
保险学大题
第二章
1、何谓最大诚信原则?
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其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何谓保险利益原则?
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答: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
3、何谓近因原则?
如何判断损失近因?
答: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判断近因的基本方法有两种:
(1)从原因推断结果,即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2)从结果推断原因,即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4、何谓损失补偿原则?
简述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答: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2)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3)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5、何谓代位追偿?
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责任人)的追偿权。
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
(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6、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3)委付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4)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5)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
7、比较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
答:
(1)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既获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又须承担该标的产生的义务。
(2)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以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被保险人放弃的保险标的所有权和对保险标的的处分权。
在委付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处置而取得的额外利益也由保险人获得,而不必返还给被保险人。
8、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从保险合同签订到保险合同终止,始终都要求存在保险利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而当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要求。
第三章
1、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答:
(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简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主要内容。
答:
主体包括:
(1)当事人:
保险人、投保人;
(2)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3)辅助人:
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
客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主要内容包括:
(1)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住所)
(2)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以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额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
(3)客体部分(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
(4)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3、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答: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保险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立批单或进行批注。
变更保险合同的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
4、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有何区别?
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有何区别?
、
答:
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造成的;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的自然灭失。
(2)产生的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中止后可能复效,也可能被解除;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
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
(1)发生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
(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解除时,合同并未履行完毕,期限也未届满,而将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也叫自然终止。
5、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争议?
答:
保险争议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四种:
(1)协商:
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对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取得共识,解决纠纷的方法。
(2)调解:
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
(3)仲裁:
争议双方依法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一裁终局。
(4)诉讼:
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的处理争议的方法。
6、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什么?
答:
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说明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文义解释的原则、意图解释原则、专业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第四章
1、财产保险有何特征?
答:
(1)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
(2)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名词解释
财产损失保险
狭义的财产保险,指以承保财产物资是损失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
火灾保险
简称火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运输保险
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人承包企业、团体等单位在从事各种业务、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及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责任保险
是国家要求旅行社必须的强制保险,负责的是旅行社在经营中由于旅行社的责任应当承担的对其游客的赔偿责任,包括人身赔偿和财产赔偿。
该险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旅行社,旅行社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只是就约定金额向旅行社支付保险金。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是个人险种,个人自愿在保险公司投保,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可以获得理赔。
该险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旅客个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旅游者或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旅游者本人或受益人。
第五章
1、简述定期寿险的特点。
答:
(1)期限有限;
(2)通常无储蓄因素;(3)费率低;(4)可续保性;(5)可转换权;(6)容易产生逆选择。
2、简述终身寿险的特点。
答:
(1)该险种没有确定保险限期,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须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
(2)多数终身寿险都基于生命表所假设的100岁为人的生命极限,因此,保险费的计算也按照最高年龄100岁确定,即终身寿险相当于是保险期限截止于被保险人100周岁的定期寿险。
(3)终身寿险的保险费中含有储蓄成分,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若保单所有人中途退保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退保金。
当急需用钱时,也可以在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向保险公司借款,具有较强的储蓄性,所以终身保险的保险费高于定期保险。
3、简述年金保险的特点以及与其他寿险的区别。
答:
年金保险的特点:
(1)投保人要在开始领取年金之前,必须交清所有保费,不能边交保费,边领年金。
(2)年金保险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没有确定的期限,但均以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支付条件。
(3)投保年金保险可以使晚年生活得到经济保障。
年金保险与其他寿险的区别:
从本质上讲,年金保险是人们通过寿险公司进行的一项投资,它代表年金合同持有人与寿险公司之间的契约关系。
当投保客户购买年金时,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收益保障。
从某种意义上说,年金保险和前面所说的忍受保险的作用正好相反。
一般的人寿保险为被保险人因过早死亡而丧失的收入提供经济保障,而年金保险则是预防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可能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而进行的经济储备。
如果一个人的寿命超过了他的预期寿命,那么他就从年金保险中获得了额外支付,其资金主要来自没有活到预期寿命的哪些被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
所有,年金保险有利于长寿者。
4、简述两全保险的特点。
答:
(1)两全保险是在人身保险中承担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
(2)两全保险的每张保单的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所有保险费率较高。
(3)储蓄性得到充分体现。
5、简述变额人寿保险的特点。
答:
(1)它的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险金额可以变动,但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额;
(2)分账管理。
每位投保人的保费,分为两个账户,一部分是保障账户,另一个是投资账户;(3)变额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随着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情况而变动。
6、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答: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
(2)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条件一般较宽。
高龄者可以投保且不必体检;
(3)意外伤害保险的只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不承担因病死亡等责任;且对保险责任期限有特别的规定;
(4)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与不定给付相结合;
(5)在相同保费下,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与其他寿险产品相比,通常较高。
7、简述健康保险的特点及其有关特别规定。
答:
特点:
(1)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2)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大都具有补偿的特殊性;
(3)健康保险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
(4)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拥有代为追偿权;
(5)健康保险的保险人赔付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6)健康保险多为短期合同。
特别规定:
(1)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
(2)免赔额条款(3)比列给付条款/共同保险条款;(4)给付限额条款。
第六章
1、试比较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区别。
答: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中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3)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大多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在于:
共同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建立保险关系,是横向联系,就分散风险的方式而言,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
再保险是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关系,是纵向联系,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
2、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有何区别。
答:
区别有:
(1)责任基础不同。
比例再保险的责任基础是保险金额;非比例再保险的责任基础是赔款金额。
(2)比例再保险有佣金支付,而非比例再保险没有。
(3)保险责任不同。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固定比例分担责任;非比例再保险是再保险人在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时负担再保险责任。
(4)比例再保险的保险费按照原保险费率来计算,属于原保险费的一部分;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
(5)比例再保险是按期结算,账单处理;非比例再保险是现金赔付,及时处理。
3、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答:
联系:
二者同属于比例再保险,均以保额作为分保基础,按比例分享保险费和分摊赔款。
区别:
(1)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的比例不固定;
(2)合同再保险中,成数再保险每一笔业务必须分出,溢额再保险在自留额内的保险业务不必分出。
4、非比列再保险包括哪几种?
答:
非比例再保险可分为三类:
(1)险位超赔再保险;
(2)事故超赔再保险;(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5、再保险合同包括哪几种形式?
.
答:
再保险合同形式包括临时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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