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共4页)2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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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
北京市宅基地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
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
㈠经乡镇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的部分为违法占用面积;通县土地管理局XXXX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没有建房用地批准书,但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XXXX年以前经合法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不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
㈡每宗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3亩(折合200平方米);每宗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计算。
㈢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老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最高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补偿。
㈣违法占地形成的各类用地,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
㈠永顺镇、梨园镇,潞城镇公路六环以西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
700---XXXX年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XXXX年---XXXX年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20平方米。
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通州行政辖区部分、北京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马驹桥、漷县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潞城镇(原胡各庄除公路六环以西区域)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
600---XXXX年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
XXXX年---XXXX年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㈢台湖镇、张家湾镇的镇政府所在地中心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
400---XXXX年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
XXXX年---XXXX年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㈣通州行政辖区内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
210---63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
900---XXXX年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㈤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按安置房屋均价确定;其它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㈥拆迁人应按照区政府拆迁办公室批准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执行。
三、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㈠经营面积的确定。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的房屋一致,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可给与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经营面积按实测的正式房屋经营面积确定。
㈡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发放标准。
对于经营行为符合下列条件:
1.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始时间自取得工商执照日期计算,截止日期到拆迁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2.年纳税额在XXXX年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0至8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年纳税额在XXXX年元以下,XXXX年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至6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年纳税额在XXXX年元以下,600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至4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行为,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100至3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4.在暂停期限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
四、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
㈠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以北房一所建筑面积1.5倍按每平方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㈡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以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㈢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㈣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但每宗宅基地最高奖励不超过XXXX年元。
五、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及补助标准
㈠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同一宅基地院内已经有3个已婚家庭,长期居住一年以上。
2.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
㈡住房困难户的补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一个家庭可申请住房困难安置补助,困难安置补助标准按届时一套两居室安置楼房总价的50%计算;拆迁人无法提供安置用房的,困难安置补助标准参照《关于通州区拆迁安置补助标准的批复》(通政文[XXXX年]58号)中自建房补助标准执行。
㈢该项补助款应当用于购买或者承租住房。
六、新批宅基地补偿标准
对于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地区,拆迁人除对被拆迁人的被拆除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以外,还应当对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部分,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给予补偿。
本标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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