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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节能管理经验
国外节能管理经验
广东省节能减排办公室
编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前言
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发生后,不断攀升的石油价格促使许多国家开始重视提高能源效率问题。
近年来,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为目的的节约能源已成为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非常关注的重要领域。
这些国家在节能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等方面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并通过“自愿协议”和“能源合同管理”等方式建立起能效服务市场化机制,能效管理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日本在过去30年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能源效率提高了37%,在所有工业化国家中其能耗水平位于较低水平。
美国自1973年以来通过节能获得的能源资源是国内能源供应增长量的4倍。
近年来我省推进能效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要实现我省“十一五”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单位综合能源消耗由0.79吨标煤下降到0.66吨标煤,任务十分艰巨,形势十分严峻。
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源效率,能源问题将成为影响我省经济发展的“短板”。
要进一步落实各项节约能源的工作,关键在于创新节能管理机制和政策。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因此,我们搜集并整理了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能效管理经验,汇编成集,以资学习借鉴。
本资料汇编获得了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和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广州代表处的大力支持。
目录
1.管理体制-1-
1.1日本政府能效管理体制-1-
1.2法国政府能效管理体制-3-
2.法律框架-3-
2.1日本《修正节能法》-4-
2.2美国能源新法案-4-
3.节能行动计划-5-
3.1英国2007能源效率行动计划-5-
3.2欧盟委员会的“能源效率行动计划”-6-
4.经济激励政策-7-
4.1日本能源价格和财税政策-7-
4.2美国财税政策和节能公益基金-8-
4.3丹麦减免CO2税政策-9-
4.4英国“碳基金”和“能源效率基金”-9-
5.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11-
5.1日本“领跑者”能效基准和标识制度-11-
5.2美国“能源之星”自愿节能认证制度-12-
5.3欧盟能效标识制度-13-
6.电力需求侧管理(DSM)-14-
6.1美国加州电力需求侧管理-15-
6.2英国电力需求侧管理-19-
7.促进能源服务机构(ESCO)发展-19-
7.1美国支持ESCO发展的措施-20-
7.2日本支持ESCO发展的措施-22-
7.3法国支持ESCO发展的措施-22-
7.4韩国支持ESCO发展的措施-23-
8.节能咨询与节能宣传-24-
8.1德国节能咨询和节能宣传-24-
8.2日本节能宣传-25-
9.分领域提高能效的措施-25-
9.1工业领域-26-
9.1.1日本工业节能措施-26-
9.1.2澳大利亚工业节能措施-28-
9.1.3欧盟中小企业能源管理能力建设项目-29-
9.2建筑领域-29-
9.2.1美国建筑节能措施-29-
9.2.2澳大利亚建筑节能措施-30-
9.2.3德国建筑节能措施-31-
9.3交通领域-33-
9.3.1日本重点交通运输企业节能管理-33-
9.3.2韩国燃油消费补偿机制-33-
9.3.3德国机动车燃油消耗标识认证制度-34-
9.4政府机构节能-34-
1.管理体制
尽管提高能源效率和节约能源对于用户具有经济的合理性,但是往往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
因此,许多国家在推进节能中都注意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从过度依赖计划和监管,到过度依赖市场,再到实现计划、市场和监管之间平衡。
1.1日本政府能效管理体制
日本在经历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后,能效管理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在2001年小泉政府机构改革后,在把原来1府22省厅调整合并为1府12省的情况下,节能管理机构由原来经济产业省(METI)属下的资源能源厅煤炭部节能课升格为节能新能源部,负责制定和执行节约能源方面的法律,建立能源节约鼓励制度和政策。
经济产业省下设的9个地区局,也负责监督各地方节能工作的落实情况。
另外,经济产业省下属还有2个节能专业机构。
一是能源节约中心(ECCJ),下设7个地区办公室,负责执行部分有关能源节约的法律,并委托社会机构对重点耗能企业实施能源审计和现场检查,指导重点耗能企业采取节能措施,负责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
二是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下设3个地区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能源节约技术项目。
日本经济联盟及其各个行业组织作为民间组织推动和协助政府建立鼓励工商企业积极采取节能措施的有关制度。
日本紧紧抓住企业这个重点节能主体,通过能效标准与标识这个重要环节,通过节能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交通、建筑等各领域提高能源效率。
日本政府能效管理组织架构
日本行业能效管理组织架构
1.2法国政府能效管理体制
法国是欧盟国家中最重视节能的国家之一,其节能管理体制最突出的特点是将提高能源效率与对环境污染的控制结合在一起,并成立了独立于各部门的综合机构即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其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全面管理、实施全国节能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
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有相应的机构,从中央环能署到各地办公室的业务开展都有相应的资金支持。
环能署所有项目都是通过合同委托来实施。
由于法国能源消费中居民消费占50%左右,因此法国非常重视节能的宣传和教育,环能署下设500多个宣传点负责节能的宣传教育。
2.法律框架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强制实施节能规划与政策的基础依据与根本保障。
因此,许多国家都十分注重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从节能主体义务、节能目标、制度政策与措施等各方面作出法律规定,而且根据每个时期的节能目标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1日本《修正节能法》
日本在1979年颁布实施了《合理用能法》,1993年制定了《合理用能及再生资源利用法》。
1998年修订《合理用能法》(《修正节能法》),确立了每年能源消耗下降1%的目标,规定对工场事业场(包括制造业、学校、医院、酒店等)、交通、建筑领域全面实施分类能效管理,建立了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者制度和定期向政府提交能源消耗报告及中长期(3-5年)节能规划的制度;规定对汽车和耗能设备等13种产品实施能效基准制度(“领跑者”标准);制定鼓励节能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等。
1999年《修正能源法》正式实施后,日本政府不断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法制化,使之形成一个操作性强和完备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从而推动日本的能效管理迈向一个新的阶段。
2.2美国能源新法案
美国在1975年颁布实施了《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核心是能源安全、节能及提高能效。
1982年针对机动车辆的能效问题制定了《机动车辆信息与成本节约法》。
1987年颁布了《国家电器产品节能法》。
1992年制定了《国家能源政策法》,是能源供应和使用的综合性法律文本。
1998年公布了《国家能源综合战略》,要求提高能源系统效率,更有效地利用能源资源。
2005年8月公布《2005能源政策法》(包含了《能源政策与节约法》(CPCA)的修正案),标志美国正式确立了面向21世纪的长期能源政策。
这部综合性法律除了鼓励美国本土的能源生产之外,从立法上提出了促进消费者节约能源、使用清洁能源的可行措施;重点鼓励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无污染能源,并以减税等措施鼓励企业、家庭和个人更多地节能和使用清洁能源产品。
该法案提出,在未来10年内,美国联邦政府将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额度,以提高能效和开发可再生能源;对新型核能电站提供免税优惠和贷款担保,并拨款开发清洁煤炭技术、发展风能;同时推出13亿美元的个人节能消费优惠预算方案。
3.节能行动计划
节能行动计划是政府推进节能的阶段性行动方案。
通过节能行动计划,明确一个时期的节能目标及具体途径、措施等,广泛调动社会力量推进节能工作。
3.1英国2007能源效率行动计划
节能是英国能源政策的出发点,不仅是短期内减少碳排放最有效的方法,而且有助于保障能源安全和减少能源贫困。
英国能源效率行动计划规定2016年达到节能9%的目标。
计划主要包括四个层面。
在企业层面,除对高耗能行业继续实施了气候变化协定和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外,对非高耗能行业将引入碳减排承诺方案;其他考虑中的措施包括所有商业建筑在建造、出售或出租时都要具有能源状况证书,能源供应商在购房后五年内为商业用户提供先进和智能的计量服务。
在家庭层面,将继续改善现有住房的能源效率,平均每个家庭每年减少0.5吨碳排放,并计划到2016年英国所有新型住宅将被建为“碳中性”(CarbonNeutral)住宅。
同时,英国还将对住宅建设的碳排放实行严格管制,根据其能源使用效率评定星级,以吸引潜在的客户。
此外,政府还建议提高家用电器的能效标准,对住宅推广智能计量表和实时能耗显示,促进能源供应商与家庭用户合作开展节能降耗。
在交通领域,英国政府支持欧委会关于新车能效强制目标的意向,推动将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机制。
在公共部门层面,计划到2012年实现中央政府办公房产“碳中性”,推动节能型福利住房、公共部门建筑资助计划以及政府采购能效标准的实施。
3.2欧盟委员会的“能源效率行动计划”
欧盟委员会在2006年公布并实施“能源效率行动计划”。
该计划提出了到2020年前减少总能源消耗20%的宏伟目标,并提出了覆盖建筑、运输和制造等行业的75项具体措施,拟在未来6年围绕更新电力产品节能商标、限制汽车排放量、鼓励能源效率投资、提高发电站能效和建立刺激节能的税收制度等10大优先领域,力争在2020年前实现节能20%的目标。
根据这一行动计划,欧盟将对家用冰箱、空调、工业用抽水机和风扇等各类耗能产品规定最低能效标准,并辅以定级和标志制度;同时将对新建和翻新建筑规定最低能效要求,大力推广节能型建筑。
4.经济激励政策
经济激励政策包括价格、公共财政支持、税收减免和基金资助等,对于节能计划和项目的实施发挥着“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大多采用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因而更多地通过一系列经济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和居民采用提高能效的措施。
4.1日本能源价格和财税政策
日本能源供应高度依赖国际市场,因而日本政府实施与市场机制挂钩的能源价格政策,使国内能源价格与国际市场保持一致。
日本能源价格政策是促进能源节约的一个主要因素。
日本公共财政支持节能主要是对节能设备推广、示范项目实行直接补贴。
由于日本家庭暖气和热水所用能源占家庭总体能源消费量的60%,为了鼓励居民购买高效相关设备产品,日本经济产业省每年都安排380亿日元(约3亿美元)用于补贴家庭与楼房能源管理系统、高效热水器等。
对使用列入目录的111种节能设备实行特别折旧和税收减免优惠,企业购置政府指定的节能设备并在一年内使用,可按设备购置费的7%从应缴所得税中扣除,并以应缴所得税额的20%为限;同时政策性银行也给予低息贷款。
对建筑物节能措施也给予低息贷款。
日本公共财政大力支持节能技术的开发。
对国家的节能技术开发项目由政府全额拨款,对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技术开发项目由国家给予补贴。
4.2美国财税政策和节能公益基金
美国用于能效和新能源的投资预算逐年增加,这些预算主要用于推进各类节能计划或项目的实施。
一是对用户购买经“能源之星”认证的节能电器和照明产品给予现金补贴。
二是为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无偿能源审计服务,迄今已完成8000多个项目。
2003年美国决定在今后十年对能源效率、替代燃料和可再生燃料等领域实行减免能源税政策,对新建建筑和各种节能型设备根据所定的能效指标不同,实施10%-20%的减税额度。
美国有21个州设有节能公益基金,主要通过电费附加(系统效益收费)来筹集资金,基金由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负责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申请并利用该基金开展节能活动。
纽约能源研究与开发署利用纽约州政府的电费附加收入为工业部门提供一系列提高能效的服务,包括50%的费用由企业负担的技术援助项目。
在这些项目中,专业节能技术人员为企业做节能诊断和提出节能措施优化建议,同时,企业还可以得到低利率的优惠贷款。
4.3丹麦减免CO2税政策
丹麦于1993年开始对家庭和工业企业征收CO2税,但对与政府签订了自愿协议(承诺在一定时期内达到节能目标)的企业进行减免。
对签订了自愿协议的企业仅征收CO2税0.4欧元/吨,而对没有签订自愿协议的企业则要征收CO2税3.3欧元/吨。
1996年,丹麦议会在一揽子的绿色税收计划中采用了包含三个与能源有关的税种:
CO2税、SO2税和能源税,目的是与有关CO2和SO2减排的环境目标相一致。
4.4英国“碳基金”和“能源效率基金”
“碳基金”是在2001年建立,由政府投资并按企业模式运作的公司。
“碳基金”公司实行董事会管理,其成员分别来自政府部门、企业界、工会、学术界等。
公司主要资金来源是向工业、商业及公共部门(住宅及交通部门、居民除外)征收的气候变化税(CCL),每年大约有6600万英镑,且逐年有所增加。
公司在获得拨款前必须提交工作计划及优先领域,然后与负责节能管理的国家环境、食品和农业事务部谈判,以达成框架协议。
公司必须每年向政府提交执行报告,每5年做一次全面评估。
评估以碳减排的成效效率为标准,由完全独立机构进行,以评估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的工作重点集中在减少碳排放上,中短期目标是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强碳管理,中长期目标是投资低碳技术。
公司主要关注排放量高、能源消耗高的大企业(年能源成本在300~400万英镑以上),并为50家大企业提供免费碳管理服务,如帮助企业开展能源调查,为企业列出优先节能和提高能效的领域等。
碳管理服务主要从三个方面抓住企业关注的问题:
一是成本问题,二是气候政策法规,三是企业声誉和企业形象。
如果只关注成本问题,只会引起企业中层管理者的注意,但如果关注法规和社会责任,则会引起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注意。
因此,为了促使企业接受“碳基金”的碳管理服务,“碳基金”经营管理者从后两个方面加强对企业的说服引导,帮助企业提高对节能减排的潜力及其带来经济利益的认识。
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乐于接受“碳基金”的服务,企业要想得到“碳基金”的管理服务,必须先通过“碳基金”的门户网站,自己做能源评估,然后才能申请资金及投融资支持。
鉴于碳基金的资金有限,市场需求越来越大,碳管理服务已不再是完全免费,企业必须提供50%的配套资金,且“碳基金”提供给每个企业的资金不超过2万英镑。
“能源效率基金”主要资助企业和家庭购买节能设备。
从2001年起,英国政府每年划拨5000万英镑“能源效率基金”,责成能源公司提供节能灯泡、保温设备、高能效电器和锅炉,并资助130万户居民安装了节能锅炉。
通过对参与“绿色家庭计划”的1000万户家庭提供节能减排的忠告、建议以及有关信息等,促进居民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并最终减少支出。
5.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
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是各国推动能效管理极为重要的环节。
能效标准是政府推动制定的行业或某类产品的最低能耗标准并使之法制化,对达不到能效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在市场销售,并对企业实行严格的处罚措施,从而迫使企业自觉地依法执行能效标准。
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附在耗能产品或其最小包装物上,标识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签。
能效标识制度是政府要求生产企业对其产品为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高能效节能产品,从而影响耗能产品设计和市场销售,以促进产品能效的提高和节能技术的进步。
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投入少、见效快、对消费者影响大。
目前世界上已有37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并取得了显著的节能、环保和经济效益。
5.1日本“领跑者”能效基准和标识制度
在1999年开始强制性实施“领跑者”能效基准制度,对汽车和电器产品(包括家用电器、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制定不低于市场上最优秀商品能耗水平的能效标准,并明确实施的目标年度,如在目标年度仍未达到规定的能效标准,有关制造商就不能再生产该种产品。
同时,政府对汽车和电器产品实施强制性的能效标识制度,要求这些产品标识要同时标明达到“领跑者”能效标准水平、年耗能量及年耗能费用等情况。
到2005年实施能效标识制度的商品包括乘用车、货运车、空调机、电冰箱/电冰机、电暖炉、微波炉、电视机、录相机、DVD、荧光灯、燃气炉、燃气热水器、电热马桶圈、电脑、复印机、磁盘机和变压器等21种。
实施“领跑者”能效基准和标识制度以来,日本的各类耗能设备的能效改善超过了预期目标。
5.2美国“能源之星”自愿节能认证制度
从1985年起对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洗衣机、水龙头等14种产品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
1992年开始对耗能设备实施“能源之星”自愿性节能认证制度,即由制造商以自我声明的模式实施能效标识的制度,获得“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一般都超过该类产品相应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
为了确保标识信息的准确性,树立标识的权威性,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美国建立了符合性监督机制(CMS),即要求制造商必须对标识所涉及的所有产品的每一基本型号进行测试,确定产品的能效值,并向美国能源部(DOE)报告其产品的能效特性。
政府通过建立能效数据信息系统和接受消费者、制造商的投诉等方式对产品的能效进行跟踪并公之于众。
如果标识声明被证实具有欺诈性,就可能导致高额罚款。
处罚按每个产品每天为一次违规,每次违规的处罚金额可达100美元。
此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美国能源部还对企业不提交能效报告以及相关记录和资料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998年,美国环保署(EPA)和美国能源部联合推动主要针对商用建筑的“能源之星”标识,即能源效率在同类建筑中领先25%的范围内,室内环境质量达标的建筑就可以被授予“能源之星”建筑标识。
目前美国已经有超过13万个建筑获得了“能源之星”标识,占全国新建住宅的10%,其中有70%的住宅在没有额外补贴措施的情况下也达到了所要求的能效水平。
5.3欧盟能效标识制度
欧盟委员会于1992年9月颁布欧盟统一能效标识法规(92/75EEC能源效率标识导则),要求生产商在其产品上标出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年耗能量等信息,使用户和消费者能够对不同品牌产品的能耗性能进行比较。
目前已对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照明器具、空调等七种产品实施了强制性的能源标识。
欧盟是依靠制造商自我声明模式成功实施能效标识的典范。
制造商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测试自己的产品,并在标识上标注其测试结果。
为确保标识信息的准确性,欧盟在1997年10月启动了制造商之间的自我监督机制。
该机制由欧洲家用设备制造商协会资助,允许任何签约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所粘贴的能效标识的准确性提出质疑。
如果不能直接解决所提出的质疑,那么就应在实验室对有疑问的电器进行测试;如果不能在测试的实验室达成一致,就应在独立实验室进行测试。
执行欧盟法律的职责属于各成员国,因此每一国家对标识的监督检查机制和处罚形式都不同。
如法国对没有准确明示标识的零售商进行通告批评,如果还没有得到纠正将被提起诉讼。
欧盟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实惠。
1992-2000年,家用电冰箱累计能源消耗比未实施标识制度前降低了16%,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21%,节电量将达到350亿千瓦时,相当于1995年欧盟全部电力消耗量的1.7%;同时也降低CO2等有害气体的排放,2000年减排量达到420万吨,2010年将达到1260万吨,2020年将达到1720万吨;由于能效的提高,每个家庭每年冰箱用电费将节约33欧元。
6.电力需求侧管理(DSM)
DSM是指在政府法规和政策的支持下,采取有效的激励和引导措施以及适宜的运作方式,通过发电公司、电网公司、能源服务公司、社会中介组织、产品供应商、电力用户等共同协力,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改变用电方式,在满足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实现社会效益最好、各方受益、最低成本能源服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DSM已成为许多国家能源与电力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
6.1美国加州电力需求侧管理
20世纪80年代美国首先在电力规划中采用了综合资源规划方法(IRP),即把电力需求侧可节约资源与电力供应侧资源同等对待,并把DSM项目(需求侧资源)作为最优先选择的资源,通过高效、经济、合理地利用供需侧资源潜力,在保持能源服务水平的前提下,使整个规划的社会总成本最小。
因此,又称为最小成本电力规划(LeastCostPlan,简称LCP)。
美国加州实施DSM起步较早,成效最大。
加州公共事业监管委员会(CPUC)和加州能源委员会(CEC)制定的能源行动计划明确电力公司购买电力的优先次序是:
成本效益最好的DSM项目资源、需求响应(类似于可中断负荷,即用电高峰时段用户自愿削减的电力资源)、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化石燃料,因而促使DSM项目加快发展。
30多年来,全州最大用电负荷共降低了1200万千瓦,占总用电负荷的15%左右,相当于少建或缓建24个发电厂,年节约电量400亿千瓦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约17%。
在2000-2001年加州出现电力严重短缺期间,由于实施一系列DSM措施和政策,有效减少电力需求500万千瓦以上,在保持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全社会用电量却降低了6%;所采取相关措施的平均成本仅为3美分/千瓦时,约为同期电源建设所需平均成本的1/3。
(1)政策机制
加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在80年代制定了Decoupling政策,规定电力公司的营业利润基于固定资产投资回报率,而与售电量无关;同时规定了电力公司的收入上限包括所有成本和合理的利润,所有成本则包括电力公司DSM投资以及向需求侧购买可中断负荷的费用等,而对化石燃料电厂的投资则实行严格的成本核准。
因此,电力公司为用户实施DSM项目的投资将小于化石燃料电厂的投资;另一方面,实施DSM项目尽管会使用户降低用电量,但不会影响其利润收入。
此外,加州还设立了经济激励政策,对完成能效目标的电力公司给予经济奖励,奖励水平根据完成目标的比例确定,最高可达到DSM项目纯收益的8%。
2004年,太平洋电力公司(PC&E)由于能效工作突出,获得的奖励甚至高于投资回报。
(2)运作模式
加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和加州能源委员会主要负责DSM规划和政策的制定,规划以10年为一个周期,每两年滚动修正一次。
两个委员会还负责监管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并负责能源消费评价和审计、引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建立新标准、DSM项目成效评估等。
电力公司是DSM项目的实施主体。
根据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制定的规划和政策、节能标准等,电力公司运用来自电费附加的专项基金,组织开展DSM项目。
这些项目一般通过能源服务机构(ESCOs)来实施,或由电力公司自行实施。
太平洋电力公司拥有2000名职工,其中从事能效工作的就有600人。
ESCOs作为DSM的主要参与者,为具有节能潜力的用户提供能源审计(诊断)、设计能效方案,并由此获取补贴。
ESCOs为用户设计的能效方案由其他第三方实施。
用户作为DSM的主要参与者,可以同ESCOs合作,或直接通过公众化的能效项目(如节能灯等)参与,并受益于补贴。
对商业项目,政府通常进行合理的补贴,使其投资回收期缩短到2年以内。
第三方主要包括咨询公司、施工建设企业等,主要负责能效项目的咨询、施工、建设、评价等。
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能源委员会、电力公司、ESCOs、用户等各方都可能同第三方合作。
能效项目的节能效果由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能源委员会、用户、电力公司、其他第三方等进行验证。
链接纽带
补贴
电费附加等
补贴
(3)资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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