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站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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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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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制度汇编
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工
作
汇
编
目录
一、监督管理类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1
2、建设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2
3、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3
4、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制度……………………………………………5
5、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6
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7
7、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8
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9
二、生产工作类
1、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10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11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12
4、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13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14
6、建设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16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18
8、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19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21
三、内部管理
1、站长岗位职责………………………………………………………………………22
2、监督员岗位职责……………………………………………………………………23
3、学习制度…………………………………………………………………………24
4、考勤制度…………………………………………………………………………25
5、例会制度…………………………………………………………………………26
6、廉政制度…………………………………………………………………………2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接工程。
第二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审批与颁发、延期、变更、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第397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积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及时发布本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的信息。
第四条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考核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二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
“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
2、对于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缴区、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区、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州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的,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奇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奇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受理本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
委托奇台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本辖区内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受委托的“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2、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3、各专项施工方案计划,(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审查论证计划表);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总进度计划;
(3)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
(5)拟进入现场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计划(型号、数量、时间);
(6)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及使用计划;
(7)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岗位证;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8、工程项目总监、监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
9、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名单。
第四条依法批准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报送“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提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相关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向“监督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
安全技术措施);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六条“监督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
第七条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或未通过备案的,奇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对不按规定呈报备案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凡属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接受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第三条审查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5天,如实填写《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报表》(一式三份),总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填报;
2、施工企业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自检自查,合格后报建设单位审查;
3、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后,符合开工要求的,报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4、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已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计划;
7、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计划情况,已进场的是否完好;
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七牌二图”设置情况;
9、施工现场围档、冲洗台、临时设施是否符合拟规定要求;
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抽查。
复查或抽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整改。
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建设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拆卸)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用人单位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二条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
1、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
3、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1份;
4、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
5、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
6、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7、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
8、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予以整改。
第六条产权及使用登记编号按自治区的要求,采用统一编码格式。
登记编号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
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
第七条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于年度末将本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州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
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按《奇台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奇台县建设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特点有针对性的(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条 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情况进行抽查,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情况。
检查的重点是:
救援组织及人员落实情况;通信联系方式情况;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情况;与工程项目特点结合的情况;救援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第四条发生伤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奇台县建设局;发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奇台县建设局应在接到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州建设局报告,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对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的淘汰。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条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范围:
1、建设部发文公布的;
2、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3、区、州、县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4、施工单位自认为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对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四条对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设备租赁单位严禁出租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设备和材料,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条禁止租赁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禁止购买使用劣质产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设施和材料。
第六条 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要加强监管,一经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必须立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和制定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形势分析采用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暂定每月一次。
第三条会议的主要内容:
总结上一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分析事故的类型、原因和与此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研究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第四条全系统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奇台县建设局组织,局长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主持会议,在我县开展业务的县外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安全联络员等参加。
工程拆迁办主任、建筑业管理站站长、质监站站长、造价站站长、安全站站长等人参加,局属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不定期参加相关的形势分析会议。
第五条每次形势分析会后,及时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或会议纪要。
第六条奇台县建设局应制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并将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的情况上报州建设局。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建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各部门。
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策、措施,指导、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属各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以及在我县承揽业务的县外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确定一名主管建筑施工安全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填写联络员登记表,报奇台县建设局备案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1、认真分析本企业(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信息;
2、及时报告本企业(项目)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及处罚等情况;
3、提出改进本企业(项目)或者奇台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
4、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通报本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5、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
第四条 奇台县建设局委托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
联络员会议分为季度会议、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季度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
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
临时会议可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
联络员如其它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
第五条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按上述方式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
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减少各类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结合我县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预警提示。
第二条我县规定以下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或其它地区突发重大安全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发生事故的经验,及时发出本地区、本单位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预警提示,并督促施工企业做好预警工作。
1、重大节日:
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2、重要会议:
国家、区、州、县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等;
3、恶劣天气:
冰雹、连续降雨、连续高温、冬季连续严寒等;
4、施工高峰期之前;
5、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县、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各地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
第四条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等方法进行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第五条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预警提示发出后,要组织抽查,监督预警提示的落实情况。
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建筑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档案。
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工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和跟踪整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隐患;2、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3、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如实申报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并提交对拟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控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
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等内容,在施工前报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记。
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把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督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对工程中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整改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跟踪监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查和抽查,并每季向奇台县建设局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整改治理情况。
第八条奇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将本县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结合督查的实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或者通报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
重点工程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奇台县建筑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和在本县开展业务的县外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对各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检查,每年集中进行2~3次层级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措施的情况;
(3)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5)监督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隐患的督促整改情况;
(6)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对各施工、监理、房地产等企业的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1)听取生产经营企业的工作汇报;
(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管理实效。
第五条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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