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docx
- 文档编号:10751815
- 上传时间:2023-05-27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1.02KB
中方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docx
《中方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方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方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中方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安置实施办法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方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方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怀化市工业园)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需要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方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采取统规统建住房安置、统规统建商住分离安置、现房安置三种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和统规统建商住分离安置是指征收安置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县城规划区内规划的村民安置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方式修建并按征收区域就近向被征收人提供住房安置或住房和商铺安置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现房安置是指征收安置部门通过向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发放购房劵,由被征收人凭购房劵在县城规划区内政府以公开方式确定的合法楼盘购买房屋的安置方式。
第四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房产局、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征收安置部门、中方镇政府等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安置区手续办理,安置房建设管理、综合配套服务、购房劵发放、建设资金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第六条征收安置部门在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前,应填制《被征地人员调查表》,核实需安置人数、户籍及其他情况。
第七条征收安置部门应当将安置房源张榜公布,供被征收村民咨询和选择安置方式。
公布内容包括安置房位置、数量、栋号、楼层、户型、建筑面积、价格等。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安置一次,不得重复安置。
第二章统规统建住房安置
第九条 选择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安置: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独生子女户奖励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统规统建安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房面积以房产部门测绘的数据为准,安置房的实际面积小于或大于核定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支付或补足差额面积部分费用。
市场价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村民安置区的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划技术指标要求划拨给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房屋竣工验收后,由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依法申请办理划拨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第十二条 编制村民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村民安置区的物业用房、公共用房、停车泊位、休闲广场、集体活动场所等设施规划。
经规划审批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 村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应多方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
安置房原则上按建筑面积90平方米、120平方米、135平方米三种户型设计。
第十四条统规统建房屋分配程序:
(一)合法房屋征收面积确定。
县征收安置部门确定被征收农民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安置资格,并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二)提交申请。
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向征收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镇、村组织相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被安置户进行资格初审,填写《统规统建安置房申请表》,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三榜,每榜公示期5天)。
(三)确定选房号。
征收安置部门将公示后确定的被安置人员名单、《腾空验收证》、《统规统建安置房申请表》、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安置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征收安置部门复审。
复审通过后,被安置户填写《统规统建安置房审批表》,由征收安置部门发放统一编号的安置卡。
(四)组织看房。
县征收安置部门组织被征收农民统一看房,原则上看房一次,征收安置部门做好看房时间、地点的通知和人员组织。
(五)房屋分配。
县征收安置部门组织摇号选房,被安置户凭摇出的安置卡号顺序按户型随机抽取房号,当场确认房屋栋数、楼层、户型、面积等并签订《统规统建安置房安置协议书》。
房屋选定后不得擅自转让。
(六)选房结果公示。
县征收安置部门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
(七)房屋交接。
县征收安置部门根据《统规统建安置房安置协议书》发出《交房通知书》,被安置户凭《交房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安置卡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八)资料归档。
房屋交接后,征收安置部门将被征收农民房屋安置资料整理归档,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3章统规统建商住分离安置
第十五条选择统规统建商住分离安置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住房40平方米,人均商铺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独生子女户奖励商铺面积20平方米。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按260元每平方米的均价认购相应指标面积的住房;按8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认购相应指标面积的商铺。
第十七条实际安置的住房面积超过认购指标面积不可分割部分,其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规定认购价格的1.2倍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
实际安置的住房不足认购指标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由征收安置部门按相应价格补足差额。
正常安置对象和提前安置对象按800元每平方米补足差额,照顾性安置对象按470元每平方米补足差额。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可向政府申请购买一套100平方米以内的优惠房,购买价格按每平方米800元。
1.双方为初婚且女方在育龄期内。
2.一方(双方)系再婚,符合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且女方在生育年龄期内。
3.育有子女且子女未分户(配偶与子女必须为安置对象)。
第四章现房安置
第十九条 选择现房安置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安置:
原房屋征收以户为单位按照人均16万元发放购房券,独生子女奖励16万元购房券,被征收人凭购房券一年内在中方县城市规划区内政府以公开方式确定的合法楼盘购买房屋。
购房券购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条 征收安置部门受理被征收人现房安置申请后,应当审查被征收人的安置资格,并根据被征收人具体人数,及时向县财政部门申报现房安置预算计划。
第二十一条社会房源采购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社会房源采购公告。
(二)县城规划区内有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报名参加政府社会房源采购。
(三)县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报名情况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等部门登记注册,有三年以上的良好房地产开发业绩;
2.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无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3.供应的社会房源各项工程质量、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4.社会房源安置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县人民政府以公开方式确定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签订《商品房供应合作合同》。
《商品房供应合作合同》包括房屋套数、建筑面积、户型、销售价格、结算方式、房屋交付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购房券的制作,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发放、回收与兑付,并建立购房券发放、管理、结算等相关制度。
购房券参照票据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购房券包括被征收人身份信息、防伪标识、票面价值、结算方式、发放机构与时间等信息。
购房券一式三联,分为存根联、购房凭证联、记账联。
存根联留存县财政部门,购房凭证联发放被征收人,记账联留存县征收安置部门。
购房券有效时限为一年,超出有效时限凭证作废。
第二十三条 购房券只能用于购买安置房屋。
被征收人持有的购房券不足以支付房屋价款时,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支付房屋价款后,被征收人购房券面值总额剩余5%以内的,由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货币或其他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或在交房后由财政部门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二十四条 购房券结算方式。
社会房源以现房供应的,财政部门分三年按4:
3:
3的比例与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社会房源以期房供应的,财政部门分四年按3:
3:
2:
2的比例与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
第二十五条 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购房券抵扣房屋建设规(税)费。
第二十六条 现房安置实施程序:
(一)提交申请。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同时向征收安置部门提出现房安置申请,填写《现房安置申请表》,征收安置部门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三榜,每榜公示期5天)。
(二)发放购房券。
县征收安置部门核实被征收人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现房安置申请表》、身份证明等资料,发放购房券。
(三)自行选房。
县征收安置部门和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选房时间安排,被征收人自行到政府以公开方式确定的合法楼盘购买安置房,凭本人身份证、《现房安置协议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电子备案合同》,凭购房券结算购房款。
购房后,被征收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购房结果和《商品房预(销)售电子备案合同》报征收安置部门登记备案。
(四)财务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与政府签订的《商品房供应合作合同》、《商品房预(销)售电子备案合同》、安置房交接单及购房券等资料与征收安置部门进行结算。
(五)资料归档。
房屋交接后,征收安置部门将被征收农民房屋安置资料整理归档,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农业人口分、立户应经公安、民政部门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得分、立户。
(二)单传四代同堂的家庭可伴靠分、立户。
(三)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家庭,其已婚子女可分、立户,但必须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
(四)已迁入的外来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确定无法迁回原籍,房屋被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转为中方县非农业户口后,经申请可获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人员其房屋征收补偿可予安置。
(一)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一、二级士官户口迁出的。
(二)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动教养人员户口迁出的。
(三)正常婚姻迁入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员。
(四)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和已离婚户口未迁出的,在符合家庭伴靠条件的前提下,按1名安置人口计算。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送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三)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四)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按照征收农村住房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在原房屋征收拆除后未搬入新安置房前,由征收安置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按每户(1-3人)每月500元,每增加1人增加50元,由征收部门提供临时过渡房过渡的,每套过渡房按50元/月房租收取,政府鼓励自行租房过渡,不住政府修建过渡房过渡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原采取统规自建、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拆迁户过渡期超过2年以上的,在原基础上增加50%。
房屋被征收的安置户选择现房期房安置的过渡补助费发放6个月。
第三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提前安置。
耕地因县城建设需要被征至人均0.1亩以下。
住房在县城规划区内需拆迁。
县城规划区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5平方米(含偏房、厨房、厕所),不具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条件的。
以户为单位享受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或现房安置,住房安置每人50平方米,购房劵每人10万元,待房屋被征收时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内村民所住居房屋被鉴定为D级(含D级)以上危房,不具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条件,且房屋产权人与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拆除的,以户为单位可选择本办法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第三十三条住房在规划区外,耕地在规划区内被征至人均0.1亩以下的,经本人申请可作为照顾性安置对象,以现房安置方式发放购房劵每人8万元,可用于购买住房或商铺。
第三十四条 选择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或统规统建商住分离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用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选择现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应服从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按小区运作方式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以现房安置或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方式取得的安置房,在县房产部门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为村民安置房;统规统建安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券购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安置房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被征收人选择统规统建商住分离安置的,住房办理“两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费用按5元每平方米收取,商铺办理“两证”费用按40元每平方米收取,水、电、有线电视开户费按200元每项收取。
第三十六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允许,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征收安置部门不得擅自将统规统建的安置房销售、出租、违规分配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选择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方式的奖励房屋面积80平方米;选择现房安置方式的奖励16万元的购房劵;选择统规统建商住分离的奖励商铺面积20平方米。
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安置对象再生育子女的,从查证再生育之日起,奖励的安置房予以收回,奖励的购房券按面值等额追缴。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安置对象,违法生育的子女不予安置。
第三十八条安置对象凡在办完被征地手续时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人均耕地不足0.1亩,每人每月可享受160元的老年人生活补助,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持本人户口簿(居民生分证)原件及复印件、村委会证明、近期免冠照片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登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核实后,将申报情况对外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中方镇人民政府按月按标准直接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中方镇人民政府要对老年人生活补助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复核一次。
对死亡后隐瞒不报、冒领生活补助金的,除如数追缴外,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完善无地少地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
耕地被征至人均0.1亩以下持有残联颁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除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外,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残联、县征拆办审核后,县财政按以下标准统筹安排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一级残疾每人每月16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三级残疾每人每月80元,四级残疾每人每月60元。
县残联按月按标准将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直接发放到残疾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的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责令退还安置房;安置房无法退回的,按确定应退还安置房时类似地段商品房市场平均价追缴购房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在安置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原采取统规统建商住一体化或统规统建商住分离安置方式的,已签订安置协议,并已落实到位的征地拆迁安置对象按原来的安置方式不变。
原已签订安置协议还未落到实处的安置对象和房屋被征收尚未签订安置协议的安置对象,原则上按原来的安置方式,但本人自愿申请选择本办法安置的,可以按本安置办法进行安置,原已签订安置协议需转换安置方式的安置户,在三个月之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提前安置对象及新增人口在以后被拆迁时,安置机构不另行安置;照顾性安置对象在以后被征拆时符合正常安置对象或提前安置对象条件的,按原标准补足差额,其新增的人口不予安置。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方县 城市规划 集体土地 房屋 征收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