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样本(共8页)5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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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样本
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范文一
抵押权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借款人)
担保人:
(担保人)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
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第二条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币元整。
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人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
三、贷款利率:
月息&;。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
期数每期应缴付本息(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抵押人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
抵押权人并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
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
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
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
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订明:
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1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
五、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八条担保及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
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
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人伙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
第十条其他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
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五、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
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
(公章)抵押权人:
担保人:
代表:
代表:
代表:
登记机关:
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范文二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帐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就房屋按揭贷款事宜开展合作。
双方合作房屋项目名称为;地址位于;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购买乙方销售的上述房产,可向甲方申请按揭贷款,按揭贷款手续按甲方规定办理。
上述合作房屋项目是乙方拥有合法开发经营权或所有权的、依法可以向社会公众销售或预售,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乙方保证所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法、合规,及时完备政策所规定的各项手续,按时完成预售房的建造,使购房者能够按时入住。
第三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和首付款证明的真实、有效、合法。
第四条甲方为乙方的上述房产项目提供最高不超过万元的按揭贷款额度,单笔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年。
第五条甲方依据本协议向购房者提供购房按揭贷款,并有权根据购房者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和其他资质条件,独立做出是否给予贷款的决定以及确定适当的贷款期限、利率和其他条件。
具体贷款内容由甲方与购房者在《借款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六条乙方同意按下述第4.1款为购房借款人提供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4.1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取得借款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所办抵押的《抵押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后止。
4.2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个月止。
在乙方保证期间,如乙方的经营有效期已经到期,乙方必须事先提供经甲方同意的担保单位且其同意继续履行乙方未尽的担保责任,乙方方可解除担保责任。
乙方如出现歇业、解散、破产、被撤销、与他人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甲方认可的妥善有效措施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否则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在甲方及甲方下属行之专项帐户和(结算帐户)的所有存款。
第七条乙方在甲方设立专用售楼款监管账户,并承诺将在甲方申请按揭贷款的购房人支付的首期款,以及甲方向购房人发放的按揭贷款全部存入此账户,帐户号为。
乙方同时承诺在甲方已有开发贷款的,该帐户内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开发贷款,除上述用途之外的资金则首先用于本协议项下楼盘工程款项和有关税费,并自觉遵守甲方监管,保证在每次用款时向甲方提交监理公司签署的付款证明和需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第八条购房借款人为取得甲方的购房贷款,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应签订《抵押合同》,将所有商品房(包括在建和已建)抵押给甲方,作为其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担保。
第九条乙方保证在甲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后,负责及时办理拟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工作;在房产竣工验收后,及时办妥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抵押他项权证,并将借款人的上述三证交与甲方管理。
(预告登记证在银行抵押,他项权证应由甲方协助办理)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甲方开立贷款保证金账户,按照按揭贷款总额的%交纳保证金,帐号为,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在乙方为借款人办妥房产/预售契约抵押登记手续之前,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作为偿还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的还本付息保证。
协议项下任一按揭贷款发生逾期或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扣除偿还每笔违约按揭贷款应还款部分,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保证金。
乙方保证期间结束后,甲方应及时解冻保证金专户。
第十一条乙方在对外宣传中涉及甲方楼宇按揭贷款的内容,应不违背协议中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
如需更改协议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对于在原协议执行期间已发放的按揭贷款,不得因协议更改而放弃履行原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如因国家贷款政策的调整,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由于商品房工程质量及延迟交付使用,致使借款人不能完全或及时享有权益,由此所产生的乙方与借款人之间的争议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补充修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按国家规定执行。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
本协议履行期满或中止时,甲方在协议期内发生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第十六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有权签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有权签字人:
日
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范文三
开发企业: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为推动甲方所开发的房地产的销售,促进银企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就房产按揭贷款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
一、甲方和乙方共同为甲方开发的地处的总面积为平方米的房产按揭项目合作而订立本协议。
该房产建设的有关批复文件及证书复印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乙方向甲方开发的前述房地产项目最高可提供总用于期房,又适用于现房。
实际贷款额度以实际签署合同并发放的按揭贷款累计金额为准。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和信贷政策的变化调整该最高额度。
三、对购买上述甲方开发的房产的企业,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推荐。
乙方对甲方推荐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经审批同意后应及时发放按揭贷款。
四、担保条款
甲方建造的上述房产为期房的(已建成竣工但尚未办理产权证及进行抵押登记的,视同期房),对于向乙方申请借款用于购买房产的借款人,甲方对第二条所述的最高额度内的期房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双方约定如下:
(一)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房产购买者取得房产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并将他项权证及有关资料交乙方持有之日止(以下简称&;担保阶段&;),对房产购买者向乙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房产购买者在担保阶段内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的,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从甲方在中信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金额。
(二)担保范围
1.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三)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担保阶段内借款人每期应付款项逾期之日起至担保阶段届满后两年。
(四)甲乙方关于担保条款约定,其效力独立于本协议,且担保有效期不受本协议第十二条有效期的约束。
(五)甲方同意放弃对本条款的抗辩权。
五、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按揭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办妥后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由乙方保管。
对于乙方已取得抵押他项权证的按揭贷款,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甲方仍应协助乙方催收、协助处臵房产。
对甲方与借款人在房产买卖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甲方确认甲方出售的房屋已具备合法合规的出售条件,不存在任何瑕疵。
否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
七、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反映其基本情况、经营及财务状况,以及房产建设的立项、规划、许可、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建设、销售等相关资料。
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供的该等情况及资料内容合法、真实、完整。
八、该按揭房产项目在中信银行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甲方应在乙方或其指定机构开立销售房产专用账户,账户名称,账户号,用以存入房产销售款项。
若甲方出售的房产为期房,则乙方有权对于该账户内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且甲方承诺该账户内的款项全部用于房屋工程的建造。
九、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存入保证金万元,保证金账户号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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