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程造价构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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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程造价构成
第五章 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与2009版教材相比,本章内容变化较大。
按2013清单计价规范,按调整事件梳理了合同价款调整,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增加了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结算,删除了09版教材中第四节内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和应用。
(一)历年考点及分值分布(按2009版教材统计)
章节内容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单选
多选
分值
单选
多选
分值
单选
多选
分值
第一节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
2
0
2
2
0
2
2
0
2
第二节工程索赔
3
1
5
3
1
5
3
1
5
第三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4
1
6
4
1
6
4
1
6
第四节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和应用
2
1
4
2
1
4
2
1
4
合计
11
3
17
11
3
17
11
3
17
(二)本章考纲要求
1.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3.工程计量的程序和方法;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4.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三)本章主要知识点
第一节 合同价款调整
一、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1.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二、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工程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的指令变更
1)发包人直接发布变更指令。
发生合同约定的变更情形时,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2)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建议发布变更指令。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情形的,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但承包人不得仅仅为了施工便利而要求对工程进行设计变更。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导致的变更。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
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①实行招标的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②不实行招标的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3)承包人报价偏差的调整。
如果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的,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具体的调整方法,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
(2)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3)现场签证报告的要求
1)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现场签证表见教材234页表5.1.1
三、物价波动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
主要适用于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价格调整公式
注意: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例5.1.1】某直辖市城区道路扩建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投标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1日。
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总价为80000万元,工程于2011年9月20日开工。
施工合同中约定:
①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5%,分10次按相同比例从每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还。
②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进度款金额包括:
当月完成的清单子目的合同价款;当月确认的变更、索赔金额;当月价格调整金额;扣除合同约定应当抵扣的预付款和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③质量保证金从月进度付款中按5%扣留,最高扣至合同总价的5%。
④工程价款结算时人工单价、钢材、水泥、沥青、砂石料以及机械使用费采用价格指数法给承包商以调价补偿,各项权重系数及价格指数如下表5.1.2所列。
根据表5.1.3所列工程前4个月的完成情况,计算11月份应当实际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
表5.1.2 工程调价因子权重系数及造价指数
人工
钢材
水泥
沥青
砂石料
机械使用费
定值部分
权重系数
0.12
0.10
0.08
0.15
0.12
0.10
0.33
2011年7月指数
91.7元/日
78.95
106.97
99.92
114.57
115.18
—
2011年8月指数
91.7元/日
82.44
106.80
99.13
114.26
115.39
—
2011年9月指数
91.7元/日
86.53
108.11
99.09
114.03
115.41
—
2011年10月指数
95.96元/日
85.84
106.88
99.38
113.01
114.94
—
2011年11月指数
95.96元/日
86.75
107.27
99.66
116.08
114.91
—
2011年12月指数
101.47元/日
87.80
128.37
99.85
126.26
116.41
—
表5.1.3 2011年9月~12月工程完成情况
金额(万元)
支付项目
9月份
10月份
11月份
12月份
截止当月完成的清单子目价款
1200
3510
6950
9840
当月确认的变更金额(调价前)
0
60
-110
100
当月确认的索赔金额(调价前)
0
10
30
50
解:
(1)计算11月份完成的清单子目的合同价款:
6950-3510=3440(万元)
(2)计算11月份的价格调整金额:
(说明:
①由于当月的变更和索赔金额不是按照现行价格计算的,所以应当计算在调价基数内;②基准日为2011年7月3日,所以应当选取7月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③人工费缺少价格指数,可以用相应的人工单价代替。
)
价格调整金额=
=3360×[(0.33+0.1256+0.1099+0.0802+0.1496+0.1216+0.0998)-1]
=3360×0.0167
=56.11(万元)
(3)计算11月份应当实际支付的金额:
1)11月份的应扣预付款:
80000×5%÷10=400(万元)
2)11月份的应扣质量保证金:
(3440-110+30+56.11)×5%=170.81(万元)
3)11月份应当实际支付的进度款金额=3440-110+30+56.11-400-170.81)=2845.30(万元)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
主要适用于使用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或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调整。
(2)材料费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或单价跌幅以投标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涨幅以投标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投标报价与基准单价相等,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单价报发包人核对。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认可。
若承包人未报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合同价款调整,发包人不同意,不予调整。
四、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分类
表5.1.1 工程索赔产生分类
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按索赔目的分类
工期索赔
根据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
费用索赔
补偿承包人(发包人)损失,会引起合同价款调整。
续表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工程延误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
工程变更索赔
发包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附加工程、修改设计等原因导致。
合同终止的索赔
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加速施工索赔
发包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额外开支。
续表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址条件不符、地下水、溶洞、地下障碍物。
不可抗力事件索赔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而遭受损失一方向另一方索赔。
其他索赔
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变化。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
见课本240页表5.1.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承包人索赔事件及可补偿内容
(1)只能索赔工期的事件(2项):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
(2)只能索赔费用的事件(6项):
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承包人提前竣工;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
(3)不能索赔工期的事件(8项):
只能索赔费用的事件,以及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工程移交后发包人原因出现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4)不能索赔费用的事件:
就是只能索赔工期的两个事件。
(5)凡是能索赔利润的,必然能索赔费用。
(6)不能索赔利润事件(12项):
只能索赔工期的2项;只能索赔费用的6项;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监理人指令延误或错误;施工中遇到不利物质条件;发包人更换其提供的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
(三)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构成
(1)人工费:
额外工作、加班加点、法定人工费增长、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效降低、非承包商原因窝工和工资上涨费。
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
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
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台班租赁费加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退场费计算。
(3)材料费:
超过计划用量增加的材料费及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材料价格上涨费和超期储存费。
(4)现场管理费:
包括新增工作及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索赔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5)总部管理费:
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1)按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直接费索赔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额)×总部管理费率%
2)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
①计算被延期工程应当分摊的总部管理费:
②计算被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
③计算索赔的总部管理费:
索赔的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6)保险费: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延期手续,而增加的费用。
(7)保函手续费: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
(8)利息:
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迟延退还工程保留金的利息;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垫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等。
(9)利润。
承包商可索赔利润事件发生,采用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计算。
综合单价含有利润,注意不要重复计算。
(10)分包费用:
分包人的索赔费用。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
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
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
(2)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
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例5.1.2】某施工合同约定,施工现场主导施工机械一台,由施工企业租得,台班单价为300元/台班,租赁费为100元/台班,人工工资为40元/工日,窝工补贴为10元/工日,以人工费为基数的综合费率为35%,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①出现异常恶劣天气导致工程停工2天,人员窝工30个工日;②因恶劣天气导致场外道路中断抢修道路用工20工日;③场外大面积停电,停工2天,人员窝工10工日。
为此,施工企业可向业主索赔费用为多少。
[答疑编号950310050301]
解:
各事件处理结果如下:
1)异常恶劣天气导致的停工通常不能进行费用索赔。
2)抢修道路用工的索赔额=20×40×(1+35%)=1080元
3)停电导致的索赔额=2×100+10×10=300元
总索赔费用=1080+300=1380元
(四)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
3.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
如果某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可以直接将该干扰事件的实际干扰时间(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2)比例计算法。
如果某干扰事件仅仅影响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比例计算法。
1)已知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延期时间:
2)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比例计算法虽然简单方便,但有时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3)网络图分析法。
网络图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
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限制而成为关键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4.共同延误的处理原则
(1)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五、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其他事件
1.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招标清单中缺漏项造成新增清单项目,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由于招标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漏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工程量偏差:
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清单的工程量出现量差。
具体的调整方法,则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5%以上时,应调整综合单价,反方向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
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4.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5.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此项补偿款列入竣工结算,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1)赶工费用。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提前竣工奖励。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
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
(2)误期赔偿:
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款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
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6.不可抗力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计日工
(1)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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