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绞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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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绞车
【题 名】:
水文绞车
【副题名】:
Hydrologicwinch
【起草单位】:
【标准号】:
SL/T151-95
【代替标准】: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日期】:
1995-03-24发布
【实施日期】:
1995-10-01实施
【标准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批准文号】:
【批准文件】:
【全 文】:
水文绞车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ISO3454《明渠水流测量──测深和悬吊设备》中有关
部分条款。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中,以测船、水文缆道或
桥测等方式,提放水文仪器到预定测点测量水流速度、水深、含沙量等水文参
数所使用的各种水文绞车的结构型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文测验用的水文绞车。
2 引用标准
GB9359 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
GB/T13336 水文仪器系列型谱
SD182 水文仪器型号命名方法
SL10 水文仪器术语
ZBY003 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
本标准所用术语与SL10规定同义。
其它专用术语如下:
3.1 水文绞车(以下简称绞车)Hydrologicwinch
在进行水文测验作业时,为把仪器送到预定测点位置而设置的专用悬吊
(含悬索行程计数)装置。
3.2 船用水文绞车(以下简称船用绞车)Hydrologicwinchforboat
用于测船上以人力或电力驱动进行水文测验的绞车。
3.3 缆道水文绞车(以下简称缆道绞车)Hydrologicwinchforcableway
用于水文缆道上以电力驱动为主要动力,能作水平垂直移动升降进行水
文测验的绞车。
3.4 桥测水文绞车(以下简称桥测绞车)Hydrologicwinchforbridge
用于桥梁上以人力或电力驱动沿桥栏作垂直升降进行水文测验的绞车。
3.5 手摇水文绞车(以下简称手摇绞车)Handhydrologicwinch
以人力手摇为动力的绞车。
3.6 电动水文绞车(以下简称电动绞车)Electricalhydrologicwinch
以交流或直流电动机为动力的绞车。
3.7 液压水文绞车(以下简称液压绞车)Fluidrivchydrologicwinch
以液体压力势能为动力,可无级调速的绞车。
3.8 卷筒roller
表面带圆弧槽,用来缠绕钢丝绳索的金属筒。
3.9 回转台rotaryplatform
绞车上保证主机及伸臂杆定向回转的旋转基座。
3.10 伸臂杆Xrtensionrod
绞车上悬吊仪器伸出船舷或桥栏,可以伸缩的力臂杆。
3.11 支撑杆 Supporting rod
绞车上联接于伸臂杆与回转台之间的分力支杆。
3.12 底座baseplate
绞车上用以安装传动部件、连接底盘及伸臂杆的基础台架。
3.13 额定负载Norminalload
绞车设计规定允许的吊重最大负载。
3.14 极限负载Limitingload
绞车理论设计所能承受的吊重最大负载。
4 产品型号、结构及基本参数
4.1 绞车的产品型号应按SD182规定进行编制,具体示例参见表1。
4.2 绞车属轻系列专用起重设备,基本结构部分一般应包括:
底盘部分、传
动部分、支架部分。
配套设备器件包括:
记录仪、悬吊部分、传感计数装置、
水下仪器、铅鱼、电池、铠装电缆及钢丝索等。
4.3 绞车按水文测验设施分为船用绞车、缆道绞车及桥测绞车三种,每种又
可按驱动方式分为手摇、电动及液压三种形式,各种型式的绞车其基本参数一
般均应符合GB/T13336的规定。
其中,具体型式及绞车的最大额定负载可参见
表1。
表1
┌──────┬─────┬────┬────────────────┐
│ 绞车品种 │ 型式 │基本型号│ 额定负载kN │
├──────┼─────┼────┼────────────────┤
│船用水文绞车│手摇 │ EHS │ 0.15,0.25,0.50,0.75,1.00 │
│ ├──┬──┼────┼────────────────┤
│ │电动│交流│ EHD1 │ 0.75,1.0O,2.00,3.00 │
│ │ ├──┼────┼────────────────┤
│ │ │直流│ EHD2 │ 0.75,1.00,2.00 │
│ ├──┴──┼────┼────────────────┤
│ │液压 │ EHY │ 1.50,3.00 │
├──────┼─────┼────┼────────────────┤
│缆道水文绞车│手摇 │ ELS │ 0.50,1.00 │
│ ├──┬──┼────┼────────────────┤
│ │电动│交流│ ELD1 │ 1.00,2.00,3.00,4.00,5.00,7.50│
│ │ ├──┼────┼────────────────┤
│ │ │直流│ ELD2 │ 1.00,2.00,3.00 │
│ ├──┴──┼────┼────────────────┤
│ │液压 │ ELY │ 1.00,2.00,3.00 │
├──────┼─────┼────┼────────────────┤
│桥测水文绞车│手摇 │ EQS │ 0.08,0.15,0.30 │
│ ├──┬──┼────┼────────────────┤
│ │电动│交流│ EQD1 │ 0.50,0.75,1.00,1.50 │
│ │ ├──┼────┼────────────────┤
│ │ │直流│ EQD2 │ 0.50,0.75,l.00 │
│ ├──┴──┼────┼────────────────┤
│ │液压 │ EQY │ 1.50,2.50 │
└──────┴─────┴────┴────────────────┘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各种绞车的设计研制均应严格按照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
件进行制造;
5.1.2 各种绞车均应满足结构牢固、安装紧凑、使用可靠、操作维修方便等
基本要求;
5.1.3 绞车的额定负载,应采用本标准表1中规定的额定负载值系列,并应
符合GB/T13336的规定;
5.1.4 绞车的极限负载一般为:
a)船用及桥测手摇,电动绞车额定负载的125%;
b)缆道电动绞车额定负载的150%~200%。
5.2 通用技术要求
5.2.1 绞车的额定负载除应包含悬挂仪器,测具的重力外,还应考虑高流速
状态下的水流及漂浮物可能产生的阻力。
在短时间极限超负载时,绞车各关键
受力部件的应力一般不得超过材料屈服强度的45%。
5.2.2 绞车在最大额定负载条件下,运行应平稳、正常,操作应安全可靠,
对于无固定地脚的绞车,此时平衡重心及吊重分别与支点所构成的抗倾力矩与
倾覆力矩之比应大于等于1.4。
5.2.3 绞车筒卷筒只允许单排绕线,并应有强化排线结构,为防止钢丝绳脱
槽,卷筒两侧边缘应高出钢丝绳直径的1.5倍。
绞车卷筒推荐采用易切削、耐磨的铸铁材料制造。
5.2.4 绞车应具有制动装置,其制动力应大于额定负载的1.5倍。
5.2.5 绞车应具有锁紧装置,能控制卷筒在任何工作位置上定位。
5.2.6 绞车应具有离合及棘爪限位装置,并应保证离合时安全可靠,操作轻
便。
5.2.7 绞车一般应具有变速装置,并应保证变速时操作方便,具有足够的传
动效率。
5.2.8 绞车齿轮传动应具备啮合良好,传动平稳,噪音较小等性能特点。
齿轮制造材料应具有足够强度和韧性,对于铸造齿轮推荐使用易切削、耐
磨的铸铁,加工齿轮使用优质碳素钢。
5.2.9 绞车一般应安装有能准确测深、测距的传感记数装置,其分辨力、准
确度应满足水文测验规范的要求。
5.2.10 绞车的控制、记录设备与绞车主机及悬吊仪器之间应具有可靠的信号
传输通道和接触装置。
5.2.11 绞车的测深、测距信号应畅通、可靠;主机可靠度应≥98%。
5.2.12 绞车上有关转动件应考虑装有相应适宜的轴承,以保证运转灵活、平
稳。
5.2.13 绞车外露的传动部件一般均应加设防护罩,以保证安全。
5.3 特殊技术要求
5.3.1 具有回转台的绞车,其回转角度一般应为360°,并应保证额定负载在
任意方位都能保持稳定。
5.3.2 缆道绞车的整机性能发挥,必须与相应的调速、控制、水下仪器、信
号传输及室内记录仪器等相配套,必要时还应考虑停电时外接动力源的插口。
5.3.3 缆道绞车设计极限负载按二倍铅鱼重量计算。
5.3.4 较重型缆道车允许增加分线轮装置,以减少驱动轮上的滑动及磨损。
5.3.5 电动型缆道绞车允许有双电机和单电机二种配置。
5.3.6 手摇绞车起重负载在0.75kN以上时应具有可二人同时操作的摇动结构。
5.3.7 2kN以下的电动、液压绞车都应兼有手摇起重功能,并且摇手柄应能在
非工作时自动脱开。
5.3.8 液压绞车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5.3.9 桥测或船测绞车的伸臂杆应能伸缩灵活,无卡阻现象,其活动仰角可
从水平位置起的0°~75°范围内调幅,悬吊点应能从桥栏伸出1.0m以上或从
船舷伸出0.8m以上。
5.3.10 桥测绞车的运行底盘应能在牵引运行时导向灵活,并且推行方便、
省力。
5.3.11 采用积深法测量的绞车应具有等速下放或上提的功能。
5.4 外观质量要求
5.4.1 铸造件不允许有砂眼、气化、裂纹存在。
5.4.2 焊接件的焊缝应牢固、平整,不允许产生应力变形。
5.4.3 紧固件装配必须设有自锁措施,不允许在试验或运行工作中产生松动。
5.4.4 非加工表面一般均应有防锈蚀涂覆处理,并且要求涂层均匀、牢固。
对于喷涂漆表面,不允许有皱纹、气泡等缺陷存在。
5.4.5 电镀件的镀层应光泽均匀,不得有脱皮、斑点等缺陷存在。
5.5 使用环境条件
5.5.1 工作环境温度:
a)绞车主机:
-10~+50℃;
b)记录及控制装置:
-5~+45℃。
5.5.2 工作环境相对湿度:
a)绞车主机:
无要求;
b)记录及控制装置:
20%~95%(40℃时)。
5.5.3 其它环境参数:
应符合GB9359.5中表1规定。
5.6 其它技术要求
5.6.1 绞车的设备验收应包括使用说明书及设备清单等基本文件。
5.6.2 绞车的全套设备、附件及配件应备齐,对于易损件,应提供足够的备
用件。
5.6.3 包装好的绞车、附件及配件,应能承受正常运输中的振动、冲击等机
械环境考核。
6 试验要求及方法
6.1 试验要求
a)绞车的试验可以通过模拟现场或进入实测场地进行;
b)绞车的试验应在通常可能的大气条件或现场环境下进行;
c)绞车在整机装配完成后应做好主要机电性能及控制、记数等功能调整,
一般在试验过程中不允许再作调整。
6.2 试验方法
6.2.1 在正常动力驱动条件下,绞车从慢速到快速分别正反向各运转1min,
检查齿轮传动,减速器、离合器及制动器等部件应工作正常,无异常噪音,分
别符合5.l条、5.2.1条及5.2.8条要求。
6.2.2 按额定负载重量悬吊重锤1min,对有回转台的水文绞车应分别在四个
方位上各悬重停留1min,检查过程中应无任何不稳定现象并符合5.2.2条及
5.3.l条的要求。
6.2.3 在额定负载条件下,用不同驱动方式升降起吊重锤,在离地面或滩地
0.2m处停车制动,停留1min,然后加载至额定负载的1.25~1.50倍,再停留
2min,制动效果应符合2.4条的要求。
6.2.4 在额定负载条件下,操纵离合器、变速器,将变速档置于空档位时,
各传动齿轮间不得有传动;当变速档置于快、慢档时,齿轮传动应正常,啮合
可靠,分别符合5.2.6条、5.2.7条的规定。
6.2.5 对装有信号传输通道及接触装置的水文绞车,应逐台检测信号的畅通
车,检查结果应分别符合5.2.10及5.2.11条要求。
6.2.6 对安装配接绞车的记录装置,要求以钢尺实测10m,计数/计时的分辨
力,准确度应符合5.2.9条要求。
6.2.7 对装有运行底盘的绞车,在出厂前,应在相当于三级公路的路面上由二
人进行推拉移动,操作者用手感和目测进行检查,应符合5.3.10条要求。
6.2.8 对液压驱动的绞车,检查其密封性能及驱动装置应在低于额定压力10%
的条件下保证绞车正常运转,同时还应能将额定负载以不小于0.3m/s的起重速度
进行提升,结果分别符合5.3.7条~5.3.9条要求。
6.2.9 对绞车记录装置的工作环境温度、湿度及抗运输振动、冲击试验应按
GB9359.5中第5.3、6.3、7.3、8.3条规定进行,试验后各项性能、功能应正常,
表面无锈蚀、开裂及剥落等损伤,结构应无破裂、变形及松动等现象。
6.2.10 外观质量检查应符合5.4条要求。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批量生产的绞车,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
7.1.2 出厂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绞车技术条件或本标准5.2.2、5.2.4、
5.2.6、5.2.7、5.2.8、5.2.9、5.2.10、5.3.1、5.3.7~5.3.10及5.4条规定
进行。
7.1.3 绞车经检验合格后,应挂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7.2 型式检验
绞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定型产品在结构、工艺或使用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累计一定产量后,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1 型式检验必须在出厂检验通过后方能进行。
7.2.2 型式检验必须按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及方法进行全性能试验。
7.2.3 型式检验的样品必须由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台进行。
7.3 试验结果评定
在型式检验中有两台不合格,则判该批型式检验不合格,有一台不合格时,
则应加倍抽检。
其后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不合格。
对该批不合格品,应分析原
因,采取措施,返修后仍按型式检验要求重新抽检。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绞车应在其显著部位标明其型号、名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及日期等。
产品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9359.8中有关规定。
8.2 包装
8.2.1 绞车属笨重、无规则形状产品,包装箱应坚固耐震,推荐采用带加固边框
及底部枕木的封闭型包装箱包装。
附件及备用件可用七层瓦楞纸箱包装。
上述包装
均应符合ZBY003的有关规定。
8.2.2 绞车装箱前,金属件上无涂覆物表面必须涂上防锈油脂。
8.2.3 对于桥测绞车,可以将底盘与支架分开包装、运输。
8.2.4 主包装箱内应附有使用说明、设备装箱清单等随机文件,并符合GB9359.8
中有关规定。
8.3 运输
绞车在正常包装、运输条件下,允许用任何交通工具进行运输。
8.4 贮存
绞车通常可贮放在具有简易掩蔽(可遮雨)并且周围无腐蚀性物质或有机溶剂
的场所。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机械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文仪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裘家骅、陆旭、周锡英。
本标准委托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负责解释。
【类 别】:
水文仪器、水文测验
【附 录】:
【附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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