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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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
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
篇一:
土方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土方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为促进土方土渣运输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运输秩序,根据《济南市小清河综合治理工程土方土渣外运弃放运输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土方施工队选用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
1、土方队所选运输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选用进入本工地进行运输作业。
2、所选运输公司应当遵守土方渣土运输的相关要求,服从统一管理。
3、所选运输公司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等车辆参与运输。
4、土方队必须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经常检查车辆密闭情况,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车辆密闭完好。
(二)对运输车辆及运输的相关规定
1
、要求土方队对运输车辆实行专段牌照管理。
2、土方土渣运输所使用的运输车辆必须具备车辆、号牌等手续齐全。
3、由土方队统一并将该证件放置在公司所属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备查。
三、对建设、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
(一)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依法签订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建筑垃圾承运合同样本由市城管局统一格式)。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不得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
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该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印件)、防污设施验收单、建筑垃圾承运合同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未与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签订承运合同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三)所有建设工程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好建筑垃圾防污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场地实际,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分别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超出核准范围、未办理延期变
更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无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指定场地消
纳,乱倒建筑垃圾的;
(三)施工作业场地没有按要求建设洗车平台、配置洗车设施、
安排洗车人员的;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车
箱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路线行驶或在建筑垃圾禁
运期间,违反禁运规定擅自运输的;
(六)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敞篷
车等参与运输建筑垃圾的;
(七)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等
相关核准文件的;
(八)其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系建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置放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污染;
严禁向建筑垃圾受纳场混入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废弃物。
第六条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施工方)应与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签订运输劳务合同。
运输劳务合同应载明工程运输车辆的号牌和驾驶员姓名,并明确规定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及驾驶员的权利义务。
禁止使用无牌无证和营运手续不全的车辆在我市从事运输劳务。
第七条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经营人或驾驶员属流动人员的,必须按规定到公安部门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并到劳动部门办理
用工手续。
第八条工程运输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第九条各类受纳或排放泥土的场地及建筑施工工地,施工方应在工程动工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10000元卫生保证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卫生保证金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施工完毕,由施工方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期间施工方及其雇请的工程运输车辆没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保证金予以返还。
第十条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与施工方签订运输劳务合同后,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发给工程运输车辆标识。
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领取工程运输车辆标识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运输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二)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工程运输车辆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工程运输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及其复印件;
(五)工程运输车辆道路营运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六)施工方与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签订的运输劳务合同及其复印件;
(七)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与驾驶员的身份证、暂住登记或暂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纳卫生保证金证明;
(九)其他需要出示的证明文件。
工程运输车辆符合车辆驻点运输条件的(营运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外籍
车辆),应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驻点运输手续后,方能在我市从事运输劳务。
第十一条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程运输车辆号牌;
(二)驾驶员姓名、照片及驾驶证号;
(三)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姓名或名称;
(四)施工方姓名或名称;
(五)工程运输车辆行驶路线、时间及装卸地点。
工程运输车辆运输物料时,必须按工程运输车辆标识上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工程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工程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营运证,必须将号牌和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安装在车辆的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道路运输许可证、号牌、驾驶证、行驶证和工程运输车辆标识不得出租、买卖、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四条工程运输车辆在装载货物时,严禁超载滥运;运载泥土、沙石的车辆,必须加装液压可伸缩顶盖,车厢底部铺上防漏垫,防止泥土、沙石外漏;运输石灰、泥浆等液(流)体的车辆,车厢要按规定申请改装成全密封车厢,以防滴漏液(流)体。
第十九条工程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
故发生后驾驶员逃逸或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员无经济赔偿能力的,施工方有义务暂扣其运输劳务费用,以预付或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和赔偿款项。
第二十条工程运输车辆驾驶员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3次以上的,或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收回工程运输车辆标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第二十二条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受泥土、沙石污染或工程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漏洒泥土、沙石造成道路污染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暂
篇二:
土方工程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土方工程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建设工程项目土方和建筑垃圾运输作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运输任务
由乙方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土方和建筑垃圾运输作业任务,乙方承担的运输量按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运输数量计算。
甲方将根据工程项目所确定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工作面、工程进度和运输数量的要求,对乙方运输任务进行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乙方必须服从。
第二条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运输起止地
起始地:
到达地:
第四条运输车辆
乙方提供自卸式工程运输车辆:
辆,载重:
吨。
车辆需配
备防尘、防抛洒装置。
第五条运费结算
运费按元/m3*公里计算。
因本合同土方运输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支付运费,乙方应出具运输费发票。
按月结算。
于每月五日前对上一月运费进行结算支付。
第六条运输质量和安全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进度、作业时间、工作面、运输起止地和运输数量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确保运输安全。
如发生各50px”width=“450px”alt=“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title=“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
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燃油供应
乙方运输车辆所需燃油按照国家定价由甲方提供,燃油费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乙方运费中扣留支付。
第八条合同保证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万元人民币(¥:
元)。
上述保证金收取后由甲方出具保证金收据。
合同期限满后,上述保证金由甲方予以返还(从中应予扣留支付
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除外)。
第九条运输管理
1、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交通规则,积极维护施工现场交通秩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不得乱停、乱靠、乱装、乱卸,不得争道抢行,不得超速超载。
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不得对周造成扬尘污染、路面污染和噪声污染。
2、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乙方的食宿和车辆停放场地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
4、乙方运输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在经过甲方指定地磅的计量后,计入乙方日常运输台账。
日常运输台账由甲、乙双方指定经办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上述台账的运输数量和运输里程记录为甲、乙双方日后运费结算的基准和依据。
5、乙方运输车辆的运输作业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建立按时作业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车辆检修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暂停运输作业的,应提前一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暂停运输作业。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解除事由或本合同约定解除事项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义务的履行。
否则,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并且,甲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义务的履行的,需返还乙方合同保证金;乙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义务的履行的,已交合同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2、合同双方均不得采用虚假记录,虚假计量或其他方法在运输数量上弄虚作假。
否则,除虚假部分的运输数量不得作为运输计算依据外,还须按虚假部分运输数量的运费的拾倍计算违约方应予承担的违约金。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运费。
否则,除及时支付乙方费用外,还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未结算部分运费的利息,利息计算时间由甲方违约付款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清结之日止。
4、乙方运输车辆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进入施工现场,开展运输作业,不得延误。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5、合同期限满届满后,乙方的运输车辆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撤出施工现场,不得延误。
否则,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6、乙方对自己提供的运输车辆应当具有合法的所有权,车辆已取得国家道路运营和土方施工和建筑垃圾运输的许可权,并已依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购齐有关车辆保险。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
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7、乙方运输车辆不服从甲方的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妨碍施工现场交通运输秩序的,按每查处一次处以违约金伍佰元人民币(¥:
500元)的标准,由甲方从乙方的运费或合同保证金中扣留支付。
8、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按照甲方的指令要求,定点装卸,不得乱装、乱卸。
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非定点装卸部分的运输量不允许结算,从乙方运输台帐中剔除;有属非定点卸载的,还须由乙方负责将非定点装卸部分的土方进行清理,装运至指定的地点卸载。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如发生三车次以上(含三车次)非定点装载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乙方每发生非定点装载一次,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以外,甲方还有权按500元/车次的标准对乙方处以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从乙方的运费或合同保证金中扣留支付。
9、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缘由,乙方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土方运输任务,不得另作其他用途。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燃油供应。
10、乙方运输车辆非经甲方批准,擅自停止运输作业时间累计达48个小时以上(含48小时)的,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未结算部分运费将不在结算支付,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
篇三:
建筑垃圾运输合作协议
建筑垃圾运输合作协议
甲方(施工单位):
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运输单位):
东营合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为促进合作双方的企业发展,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建城字〔20XX〕5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城管发〔20XX〕75号)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建筑垃圾运输工程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名称:
西城桥梁维修工程。
工程地址:
西城。
工程量的核定及价格:
由双方代表或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根据甲方提供有关施工图纸,交换现场标高,经测算暂定土方量为立方米,运输完毕后按实际开挖方量结算。
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参与工程招投标时,有权向招投标部门提供本协议,并于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交由乙方承担,费用另行协商。
2、甲方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核准审批手续,承担建筑垃圾运输费用。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取得东营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的运输
2、乙方应按符合规定的时间、路线及处理地点运输处理建筑垃圾,杜绝超载、撒漏、乱倒乱卸等违法行为,自行承担因以上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法规,不得雇用无牌无证等无资质的非专用车辆参运建筑垃圾。
4、乙方必须按照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对该工程建筑垃圾运输所确定的时间、行驶路线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点运输建筑垃圾,并保证参运车辆车况良好,密闭装置完好。
5、乙方应派有工地现场秩序监督员负责对参运车辆的管理,配合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以及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建筑垃圾运输施工中的问题,确保正常施工运输
6、因乙方原因,如车辆无证参运、车辆破损造成的沿途撒漏污染道路、私自不按指定路线、消纳场点运输建筑垃圾或车辆资质不合格等被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停工和被执法部门扣车处罚,由乙方负责处理,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参运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车主自行处理,甲乙双方予以配合。
8、乙方运输费用不得高于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运输费用价。
第三条:
商业秘密
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披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其他资料。
3、甲乙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客户资料未经对方事先同意擅自提供于第三方。
第四条:
声明事项
1、甲乙双方之间结为合作伙伴关系。
2、甲乙双方信息资源互享,各自保证其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时效性。
3、甲乙双方各为独立经营单位,就各自的经营和提供的服务内容承担责任,享受收益。
4、本协议期限满,双方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5、因无法避免、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停工,其误天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协议执行期限
本协议执行期限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
协议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甲乙双方可就续约问题另行协商,重新签订续期协议。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时终止。
2、协议执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时终
如有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乙方的东营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备份留存
3、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以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为准,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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