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住宅太阳能热水工程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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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住宅太阳能热水工程项目合同
中建长清湖B-2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合同
(施工部位:
33#-37#、39#、40#、46#)
合同编号:
中建长清湖(B-2)合字C–26-2(2014)
发包人:
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山东阳光博士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中建长清湖B-2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合同
发包人:
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山东阳光博士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中建长清湖小区B2地块高层区太阳能系统工程
1.2工程地点:
长清大学城海棠路与芙蓉路交叉口
1.3工程内容:
中建长清湖小区B2地块小高层:
34#、35#、36#、37#楼;高层:
33#、39#、40#、46#楼太阳能热水系系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及加工、设备安装、工艺调试、培训以及质量验收、保修,并与综合管网有效配合达到技术要求的工程,及太阳能系统的图纸设计、设备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不包含水电费、总包管理及配合费,此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总包)。
1.4承包方式:
包设计、包施工、包材料及设备采购、包安装调试一体化的交钥匙方式。
第二条承包范围
图纸范围内太阳能热水工程方案设计、设备供应、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及保修(包括水箱与水泵)。
包括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的供应、符合运输的包装、运输至现场工地、现场卸车、现场运输、安装施工、调试、检测、运行前的培训和工作现场培训及其他有关技术服务、并经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达到优良标准,直至设备达到正常运行以及保修、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
第三条现场移交标准
承包人开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完善图纸设计,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安排施工人员所需的机械设备、仪器、工具。
落实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制定材料订货计划,自行解决所属食宿。
第四条合同工期
4.1工期要求:
根据发包人项目进度情况,双方协商,并由发包人最终确定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与工程工期,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
4.2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发出的进场通知书之日起三天内进驻工地。
4.3承包人应自开工之日起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表(工程进行中另有约定除外)按期完工。
4.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
经发包人和监理方书面审核批准后,工期可做相应调整。
4.4.1重大设计变更(指设计功能变更、主要设备增减和发生关键线路的改变)。
4.4.2不可抗力。
4.4.3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况发生当天,承包人应将工期延误内容书面通报给发包人和监理方,发包人和监理方应在接到承包人报告后三天内给予答复。
4.5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承包方式、合同总额、付款方式及造价调整
5.1承包方式:
包设计、包施工、包材料及设备采购,包安装调试一体化的交钥匙方式。
5.2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暂定总价,综合单价包干。
暂定总价:
¥3403160.00元。
大写:
叁佰肆拾万叁仟壹佰陆拾元整。
综合单价如下表:
序号
货物(生产线)
名称
规格、型号
数
量
货物投标价
(人民币元)
备注
单价
总价
1
平板集热器
黑膜2420*860*80mm
1块
1280
1280
2
搪瓷水箱
100L搪瓷水箱
1台
1360
1360
含控制器及电加热
3
循环管道
Φ16的304不锈钢波纹软管
4米
15
60
4
附件
DN15全铜
1套
40
40
5
管道保温
25mm橡塑、防水扎带
4米
5
20
6
支架
4#镀锌角钢喷塑
1套
120
120
7
换热介质
丙二醇
1桶
100
100
合计(元):
2980.00(大写:
贰仟玖佰捌拾元整)
具体构成详见附件一(报价清单,设备材料清单,包括单价数量产地品牌等),但并不限于附件所列项目内容,该合同价款为综合单价包干,同时达到技术要求内容。
除设计变更及发包人指令外一律不做调整。
5.3工程款的支付(若分期、分批施工,则分期分批结算):
5.3.1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按各系统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为:
承包人所供系统设备到货之日起十日内且承包人已进场施工安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后,发包人审核无误并由承包人出具合法的且与同期工程产值等额的发票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及监理确认的到货合同总额的50%;
5.3.2承包人太阳能系统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及监理确认运行正常后,发包人审核无误在承包人出具当地税务局开具的合法且与同期工程产值等额的发票后累计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同总额的80%。
5.3.3太阳能系统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核无误并由承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审核无误并由承包人出具合法发票后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工程造价的95%。
5.3.4留结算工程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工程验收合格后,质保期两年。
质保期结束,无质量问题,10日内全部付清剩余工程款。
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为:
由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无息支付。
5.3.5结算付款前承包人上报完整的资料,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可进行结算付款,结算价款以发包人盖章确认的价款为准。
5.3.6出现下列不良履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尚未支付的款项,直至履约符合要求,造成的损失从承包人任何一笔尚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1)承包人所使用的材料经检验不合格。
(2)承包人在施工中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3)承包人无故停工。
(4)承包人故意拒绝或拖延执行发包人的指示。
(5)系统达不到标书的系统功能要求。
5.3.7付款程序:
达到付款节点之后,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及证明资料、出具已付款对账单,发包人审核通过并于承包人提交合法发票后支付。
承包人未提交付款申请及证明资料、已付款对账单和相关文件,则延迟至提供合格的付款报告及证明资料、文件后予以付款。
5.3.8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等额于发包人审定产值的合格的税务发票。
第六条功能要求、质量等级、验收方法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
6.1太阳能系统功能要求达到本合同的相关要求,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验收过程中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安装工程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工程在用的所有材料及其操作工艺,质量标准、测试资料等,均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设计应符合下列中国现行相关设计的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50495-2009
《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GB3096-9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90)。
第七条质量评定和保修:
7.1如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交由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由各专业领域专家参加的工程总体质量验评,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由发包人组织有关专家会同质量监督部门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验收,如在本工程完工前国家或行业制定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如果重新设计和施工增加的成本不超过本系统造价的3%,不增加造价,超过3%,双方将另行商议。
7.3质量保证期为两年,自本合同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全部资料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自发包人通知之时起八小时内,承包人维修人员必须赶到现场维修,否则,每发生延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该金额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第八条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九条图纸
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三套施工图纸,图纸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即可按此图施工。
同时负责配合设计院进行土建部分的设计。
第十条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发包人的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所有承诺函。
第十一条发包人驻工地代表
11.1发包人驻工地代表:
赵永明
职责:
控制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工程量确认、进度款、与施工现场其他单位关系的协调、现场文件资料的签收、签证的办理。
11.2发包人指令、通知须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收到指令、通知后必须予以签收并注明收到时间。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如果发包人驻工地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发出口头指令之日起5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内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后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仍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11.3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易人,发包人应予易人前5日内通知承包人,接任驻工地代表者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12.1为保质、保量、按实完成本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派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
项目经理应具有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中该持有人所属单位与中标单位一致。
项目总指挥:
项目经理:
现场负责人:
技术总负责人:
12.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按以下要求,形式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承包人的要求、请求、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驻工地项目经理签字后送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在回执上签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人驻工地项目经理应根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送交报告。
3、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助理要求在法定工作时间长期在工地执行自己的职责,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要指定自己的委托人并应该书面通知发包人工地联络人。
合同签订十日内,承包人应就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助理的人员和职责、权限,向发包人出具正式授权委托书。
工程进行当中的来往文件项目须经理进行签署。
12.3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更换项目经理需征得甲方同意,如擅自更换,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发包人工作
13.1按合同规定的付款办法及时支付工程款。
13.2协调承包人与土建等相关专业的关系,做好工程实施中需要协调的工作。
13.3协调有关单位为承包人创造必要的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
13.4及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和中间报验的签证工作。
13.5根据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及时配合承包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13.6工程验收合格后,为承包人签发工程验收单。
第十四条承包人工作
14.1保证系统工程及其工作系统的安全保密可靠性,保证施工人员做到保守商业机密,安全可行,并保证控制中心设备、软件与其他的有效配合。
14.2本工程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施工。
14.3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严密组织,精心施工,确保工作质量。
14.4积极配合相关土建工程进度,主动搞好与土建总包施工队伍的关系。
14.5承包人主动按总包方要求提供必要之配合。
承包人与总包单位之间的总包服务配合费由发包人承担。
14.6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施工,确保施工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负责。
14.7免费为发包人的维护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14.8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提交完整竣工资料、竣工图一式二份
14.9验收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供一套完整的资料。
提供给业主太阳能系统的完整的使用说明。
14.10在施工过程中接受发包人及项目监理工程师的监督。
14.11设备未验收前由承包人保护;项目现场的其他成品应予以保护,如发现系承包人损坏,须照价赔偿。
14.12承包人无偿向发包人有关人员提供学习保养、设备操作、成品维护的培训机会,并确保发包人操作人员能按照正常程序操作太阳能系统。
14.13做好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场地的整洁,符合济南市的环保、环卫、市容、规划等有关规定。
14.14交工前清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周转材料必须清运和撤离完毕,符合验收标准。
14.15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派技术人员常驻工地进行前期的预留预埋指导工作以免出现不规范的现象。
14.16承包人应根据该项目工程进度及发包人要求配合完成阶段性或局部性验收。
14.17承包人必须服从总包人(中国建筑五局山东公司)的总包管理,遵守总包项目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总包人可依据总包相关制度及规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进行违约金的扣除,承包人必须接受。
详见附件中建长清湖项目总、分包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进度计划
15.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发包人。
15.2发包人批准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暂停施工
16.1发包人代表及项目监理工程师在确认承包人没有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或以伪劣材料充抵,或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发出扣除违约金通知书。
16.2发包人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向承包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
16.3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处理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报告、复工要求,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工期延误
17.1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的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由承包人自行处理,本工程总工期不得顺延。
17.2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施工,或以伪劣材料充抵,或没有按照发包人选购的设备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
17.3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及因不合格造成返工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7.4承包人不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内容:
施工中由于发包人要求引起的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而影响工程进度的;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十八条检查和返工
发包人和监理代表可随时对工程抽查检验,如果抽查发现工程不符合规范、不符合图纸的设计要求或最后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无偿返工直至合格,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九条检验和重新检验
19.1隐蔽验收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中间验收部分,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如工程进度无48小时余量时,甲乙双方可同步进行验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并附送自检资料,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单位在24小时内到现场检验。
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备案。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合格后重新验收,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9.2隐蔽工程原则上应于覆盖隐蔽前验收,经验收覆盖隐蔽后一般不再剥露,有必要时可采取抽检方式验收。
发包人提出对某些必要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负责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负责整改至合格并负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9.3工程验收
本工程验收按分项进行,已全部完成施工图内容且工程具备交工检验条件,承包人应按照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提交完整的交工资料和交工验收报告,并按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9.4竣工验收
19.4.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双方在10天内商定有关验收事宜。
发包人如不能按期协助承包人验收,需提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
竣工验收以竣工验收规定的系统功能说明、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文件为依据。
工程达到使用功能并且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竣工。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及时办签证手续。
19.4.2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或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另行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竣工验收需整改的,承包人应负责返工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19.4.3承包人交付给发包人所需的完整竣工图及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等资料,原始资料必须提供完整。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
承包人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承包人如需变更设计图纸,须经发包人监理同意;若需要土建设计单位批准和原批准单位审核,则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并发包人监理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
由承包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其费用及连带引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设备材料的供应
21.1承包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为全新制品,采用的是优质的材料和先进的工艺,并在各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21.2承包人所提供的设备要符合附件的型号规格,所有的材料设备均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规定和有关技术指标,承包人要严格对送达工地的所有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并承担提供假冒伪劣及不合格产品的相关法律责任。
若违反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按相关产品的价值的3倍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相关罚款应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工程交接前及在施工中发生的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检验费用的评审费用承担原则
22.1本工程的验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保证能通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的验收。
22.2竣工验收要求:
22.2.1满足方案设计对系统功能的要求。
22.2.2满足国家或行业规定要求进行的专业质量验收要求。
22.2.3提供调试验收及竣工技术文件,并将材料编制成全套编制文档(含各子系统)
第二十三条技术资料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太阳能系统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
23.1系统设计方案及说明
23.2系统流程操作说明书,清理维护说明书
23.3各种设备、材料的合格资料、说明书
23.4系统控制及操作说明书
23.5质监部门要求的所有技术资料
23.6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移交三套全部竣工资料。
23.7样本、合格证、图纸、操作手册、各项使用或操作说明、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资料在开工之日起7天内承包人必须全部提供到位,否则视为违约,每延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24.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或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开始施工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15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24.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完工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须按1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24.3上述24.1、24.2合同价计取办法,并不意味承包人违约责任的任何免除、抵消或减轻。
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定金等超出这一数额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计算出承包人已完成工程款并通知承包人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返还给发包人。
24.4承包人在履约中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材料(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材料,需经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并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如因更换而造成竣工逾期的,承包人应当在前述基础上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如承包人不按本合同技术要求加工制作产品,一旦发现,承包人除立即返工外,并承担全部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24.5因承包人责任导致本工程质量验收时未达到合格标准,则承包人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格,并承担全部费用。
24.6承包人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虽经检验并被判定合格但属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应按所使用该部分不合格材料、设备总价的2倍的数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后,仍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予以整改,将材料、设备向工程师报验或替换合格的材料、设备,因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需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4.7承包人在移交工程的同时,未能按要求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负责整理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其它资料的,每迟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因此而导致发包人迟交楼的,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4.8承包人不执行或延迟执行工程师发出的合理指令的,承包人每拒绝执行一次,或每延迟执行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的前述行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如其他条款已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不适用本款约定而仍按其他条款执行。
前述违约金在工程师将承包人拒绝或延迟执行指令之事实通报发包人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由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时予以扣除。
24.9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虚假资料的,须按虚假资料所涉及金额的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支付该期进度款或结算款前,发现承包人提交虚假资料的,有权延迟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4.10发包人拨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支付工人及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若承包人拖欠工资或报酬,发包人有权从各期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同时发包人有权收取该部分款项30%的违约金。
24.11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由于发包人原因而直接导致的停工所引发的事件除外);本款情形与上一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承包人按数额多者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4.1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工的,每发生停工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
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承包人须符合国家或省、市等的规范要求,且须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完毕;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24.13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发包人延迟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30个日历天内承包方保证正常施工,超过30个日历天时,自第31天起发包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及顺延工期。
24.1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等环节直接扣除,发包人未扣除的,不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有任何免除或减轻。
24.15本合同被发包人无条件单方面解除的,承包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场,待退场后双方再行商定合同相关事宜。
承包人违反本条之规定拒不退场的,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清理承包人相关人员及器具出场,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且无异议。
24.16承包人不得因某份工程签证单有争议而停工,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将在结算时直接从结算总价中扣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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