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听证申请书的范文_4篇(共18页)11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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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听证申请书的范文
信访听证申请书的范文篇一
申请人:
工作单位:
吉林省吉林市邮政局
联系电话:
XXXX年XXXX年XXXX年XXXX年XXXX年22
申请事项:
请求吉林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XXXX年1月16日提出申请复核事项举行公开听证。
因为我们的退休养老金计发涉及面绝非是个例,社会影响重大,问题复杂。
我们与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吉林省邮政公司、吉林市邮政局的分歧是涉及广大职工一生养老保障的重大原则问题,是企业是否按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政策计发退休养老金、和正常退休的原则问题。
我们需要辨明事实和公开听证。
复核请求:
申请人不服吉林省邮政公司XXXX年10月22日的复查意见,请求吉林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第三人XXXX年10月22日、XXXX年9月6日《关于徐伟萍、于桂香同志来访的答复意见》书处理结果进行复核,并申请公开听证,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
一、确认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于XXXX年10月22日、XXXX年9月6日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请求国家上一级行政机关吉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查并纠正恢复申请人的在岗期间、退休养老金计发的合法待遇。
申请复核确认我们被逼迫内退期间降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工资总额,降低缴费基数的法律依据?
(我们被逼迫内退,并没有看见过任何协议内容,属于企业单方面的违规行为,此前已经多次向省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阐述)要求公开个人&;内退协议&;&;个人申请&;书。
二、申请复核XXXX年法定封定的档案工资为什么一再降低,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
三、请求省信访复核徐伟萍社保信息空白原因,请求复核调取徐伟萍的个人社保权益信息清单,责令省、市邮政局补录XXXX年以前退休职工的个人缴费情况信息,依法&;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之本人。
&;经过职工签名确认。
四、请求复核徐伟萍退休审批表个人账户存储额是依据什么统计的?
XXXX年-XXXX年三年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依据。
五、请求复核内退后缴费基数连年降低,导致计发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减少,执行标准的法律依据?
六、吉林市邮政局从XXXX年-XXXX年开始连年降低、岗位工资、少报工龄工资、取消工资总额,(医疗补贴、奖金、各种补贴等)只降不涨执行的法律依据?
七、请求复核XXXX年-XXXX年三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根据什么工资标准计发的?
我们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依据。
并责令公开XXXX年-XXXX年行业工资人均额和个人工资单保留工资、邮政代缴和缴费基数数据信息。
八、要求省信访领导责令省、市邮政局依据国务院、劳动部、省政府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邮电部《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吉劳社函字【XXXX年】7号文件行业上年度本企业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养老金。
我们申请公布XXXX年-XXXX年历年行业(省邮政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缴费基数)
九、申请复核在计发退休养老金过渡时期,试点办法和新办法过渡时期&;中人&;吉林市邮政局执行&;就低不就高&;的法律依据?
十、要求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责令被申请人、第三人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吉林省、市邮政公司依法改正计发纳入省统筹月基本养老金、确定缴费基数,追缴补缴各项社保基金。
补发因违规计发所欠养老金,补发因违法内退期间所欠全部工资和漏涨工资,补发因内退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赔偿因吉林市邮政局违法强迫实行内退期间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信访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复印、邮件所有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签名:
. 日期:
年月日
附件:
1、请求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核申请书依据、事实与理由全文
2、吉林省、吉林市邮政局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XXXX年-XXXX年-XXXX年工资单
5、吉林市邮政局社保缴费、代缴和省社保缴费比例对比表
6、个人工资、省、市在岗平均工资、邮政行业工资与缴费基数对比表
7、吉林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8、依据法律条款参照退休审批表说明
9、个人社保缴费空白信息(二份)
10、吉林市邮政局欠缴社会保险金信息
11、政策法律依据吉政发【XXXX年】22号吉政发【XXXX年】28号《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吉劳社函字【XXXX年】7号《关于原邮电行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中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等相关法律文件索引(复印件)
信访听证申请书的范文篇二
申请人周雪莲、女、XXXX年11月29日、身份证号码XXXX年XXXX年XXXX年XXXX年87租住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岳塘村13组.
请求事项
申请因强制拆迁引发劳务债务合同纠纷等一系列诉求信访进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XXXX年元月15日开始本人因岳塘区强制拆迁引发劳务债务合同纠纷上访四年多来导致多个问题造成我四年多无家可归上无片瓦下无插针之地连租住房都不能居住被逼38次搬家,在国门之外流落多年,家中被操被盗共六次。
被骗无辜拘留一次差一点死亡在霞城乡政府池塘中。
软禁三十多天,在接访途中被乡政府副乡长打伤住院一次其中两次转院至今末处理一次。
被郭桂清恐吓无数次遭受了无数次侮辱和白眼,等等状况。
目前我已精疲力尽了只有请求政府公开、公平公正、依照信访听证程序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宗旨。
依法依规落实到位,处理到底,让信访的群众有个理服,有个心服有个安慰,让稳定压倒一切,不让不稳定的因素客观存在。
一、根据乡政府提出的答复意见书、我收到后非常不服这样的答复意见绝对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权论理以权压法。
1.51户的劳务用工补偿协议、是落实对拆迁户土地被征收后的一种补偿,属于上述拆迁户的权利,该权利也经各级政府和湘钢认可,不可随意被侵犯或变更。
2.政府给51户的劳务补偿项目,是为保障51户拆迁户的特殊群体的特别安置,在所有问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的基础下,任何人和部门都没有借口和权利妄自独断,51户现在的劳务补偿项目已经成为郭桂清非法牟取私利的工具,如果政府要剥离51户的劳务,相关部门应该要出示书面材料告之51户全体拆迁户更要对51户人员进行善后安置,被强行逼退的人员以后生活怎么保障其他问题谁来负责管理,我们14年来没有得到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人不可能像一个流浪者子子孙孙被政府拒之门外,请求政府高度重视。
3.市政府多次要求区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可是岳塘区根本没有考虑过市政府的意见只是压制误导我签订停访息访承诺书,并要说明经市、区、乡政府三方有关领导及负责人与我沟通协调,霞城劳务队给予我补助款15万元,用于解决我本人生活困难、就业、就医等-糸列问题本人也同意了。
可是就在我签下停访息访承诺书之后并没有给我一分钱,我也找区、乡政府多次很多天以后他们后来又让我签订了一个和解协议书,我当时并不同意可是乡政府领导说签下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同时我也咨询了区法院在信访局领导和检察院领导大家都告诉我只有我不在上访这个15万元已经注明是补助款15万元,用于解决我本人生活困难、就业、就医等-糸列问题跟拖欠你员工的工资款是没有任何牵扯的,所有我同意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我当时还告诉乡政府领导会向法院再起诉霞城劳务队起诉其拖欠员工工资,他们也默认并要我请一个好一点的律师来维护合法权益。
只要不再上访就可以所以我没有再次上访。
4、区、乡政府对我的承诺并没有全部到位,法院也认为和解协议书是政府行为他们也很为难不好撤销和解协议书,我实在没有办法只有请求市政府复查,请求依法依规宪法、人权法、国家合同法第54款,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公安机关信访责任追究办法132号)与(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进行合理合法维权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诉求人所签订的息访和解协议书系显失公平合同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二、直属下级霞城乡政府副乡长谭东风在接访回家途中暴打访民,并在第二天再次勾结黑恶势力头目郭桂清追打至法警医院。
我被迫转至仁和医院后又药物过敏差一点死亡。
再后来又转至市二医院住院治疗。
导致访民几乎失去生命。
至今末愈也请政府关注重视一下,请求根据干部严厉问责制度处理,并书面告之本人处理结果。
(有证据可查)。
三、区政府强制拆迁后,村.乡两级随意克扣我的征拆款项,希望根据事实归还。
这个问题涉及很多户征拆老百姓。
(有据可查)
四、XXXX年4月居住房至XXXX年6月家里多次被恶意盗取直接损失近10万,两个派出所出警也不立案,更没有一个口头或文字的答复,在此我确实怀疑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
公安局的责任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为什么可以玩忽职守(有公安出警材料可查)。
五、、(霞城乡骗我去乡政府湘潭解决我的诉求。
就直接把我骗关在霞城乡派出所14小时之多,没有喝水没有给我吃饭。
最后在我一再强烈要求想带我出去吃饭中用言语刺激我。
逼我三九寒天投塘在霞城乡政府前面。
乡政府干部全部不出来。
派出所也不出面救人当时很多群众要求派出所应该首先救人为主。
可是教导员周晓琴和副所长说我是逃避打击,反正我又不会死。
后来还是当地3个老百姓把我从数九寒冬的池塘中救上来后。
派出所继续迫害无然后程序将我在晚上11点多关押至拘留所。
还向我家里要了两百元钱。
我不知道霞城乡政府霞城乡派出所他们如此漠视生命。
以权论理以权抗法等等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六、申请岳塘区信访局副局长回避,因为他是导致此信访问题扩大的当事人。
七、申请根据市长办公室黃呵批示允许市督查办,市妇联维权罗部长、市红网论坛、市电视台、委托律师、及关连人、亲属等。
八、因本人是弱势群体为了保证此次信访听证公开、公平公正本人特别请求听证程序可以录音、录像。
给我一个理服、心服让事实还原、还我一个公道、还我尊严与清白。
综上所叙;
霞城乡政府霞城乡派出所,霞城劳务队违法违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藐视习XXXX年元月20日强调习强调;《拖欠群众钱款等问题立即解决危害百姓的事再小也要除,不等不靠,立行立改》请求调查事实真相召开信访听证会。
请求督促岳塘区几任党政一把手面对12个媒体和一千多群众的承诺落实到位。
现任岳塘区长也面对红网承诺过没有兑现请求认真落实。
就我上述几个诉求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解决落实到位。
此致;
岳塘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周雪莲联系电话XXXX年XXXX年329
XXXX年3月22日
信访听证申请书的范文篇三
申请人:
腾达西铁公司亢其华等XXXX年名内退职工(已签名800余人)名单附后。
代表人:
亢其华、王春田、金秀云、宋立功、陈作来、王杰章、阿兰秀、张莲芝、王本让、何学福、徐世全、彭正福。
委托代理人:
亢其华,腾达公司内退职工,电话:
XXXX年XXXX年268
申请人不服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信复字(XXXX年)11号复核意见书,现依据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相关条款,再次请求依法听证。
请求事项
1、请求通过依法听证,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甘肃省国资委复查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信复字(XXXX年)11号复核意见书&;。
责令腾达西铁公司依法纠正自己的错误,支付申请人企业改制衔接费、身份置换金(股份)和在此期间的分红或利息XXXX年万元。
2、请求腾达公司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XXXX年0余元(06年至今上访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亢其华等XXXX年人,均属XXXX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原西北铁合金公司国有企业职工。
XXXX年7月,由于企业亏损严重,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主导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腾达公司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规定:
用破产企业的净资产1亿XXXX年万元,对国有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工龄计算截止XXXX年12月31日。
身份置换办法、标准及管理方式是:
身份置换金由基础股和工龄股两部分组成,即XXXX年元+XXXX年元&;工龄,以资产形式量化到员工个人名下,作为员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由新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会管理,员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参与股利分红。
&;职工个人股,可以转让、继承,不允许退股&;。
还规定:
距法定退休不到五年的职工,不参加身份置换。
XXXX年6月26日,企业改制完成,重组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依法注册并正式运营。
至此,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破产&;企业改制已经完成。
申请人按照改制政策的规定均自愿参加身份置换,填写了《员工身份置换申请表》,与新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成为腾达公司员工。
按照文件规定,经公证部门公证,申请人依法持有股权,成为新公司股东。
XXXX年6月27日,省高院对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政策性破产&;,作出(XXXX年)甘民二初字第55&;11号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之后,腾达公司修改了已生效的改制文件,将原已生效的改制文件规定的&;职工个人股,可以转让、继承,不允许退股&;修改为&;股转债&;。
于是,XXXX年6月27日之后退休(改制时距法定退休不到5年)的职工领取了股金(身份置换金)。
未领取的按时支付股息分红。
对XXXX年6月27日之前内退距法定退休5至13年的申请人正退后却不予支付股金和股息分红。
因此,申请人和腾达公司发生争议,遂以改制程序不公平等问题向省国资委多次提起申诉,国资委久拖不决。
XXXX年5月2日,国资委作出复查意见称:
&;你们这部分职工未与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你们的安置费并未投资到重组公司,因此内退职工不拥有重组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我委对你们享受腾达西铁公司股权或债权的要求不予支持。
&;
该复查意见用一句话来归纳:
&;凡是内退的,就是和西铁公司(破产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享有&;股权或债权。
&;
申请人认为,该复查意见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并且与改制政策相悖。
依法申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复核,省政府作出甘政信复字(XXXX年)11号复核意见书敷衍了事,极不负责任的维持了国资委的复查意见。
申请人不服,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多次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请求举行听证会,至今未作任何答复。
其行为严重违背了《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的相关条款。
因此,申请人再次向省人民政府、省长提起申请,强烈要求按照《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举行听证会依法听证。
理由是:
一、省国资委&;复查意见&;在认定事实上存在严重错误。
1、复查意见对申请人不属于腾达公司职工的认定错误。
(1)、西铁公司从XXXX年7月改制,XXXX年6月26日重组公司&;腾达公司&;依法注册并正式运营。
腾达公司在已经归档的生效文件中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记载了内退人员状况:
&;现有内退职工XXXX年人,其中西铁公司(破产企业)l77人,重组公司(指腾达公司)992人,男704人,平均年龄51.57岁,女465人,平均年龄43.37岁,男女平均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
以上事实,被申请人腾达公司是认可的。
甘肃省国资委的&;复查&;为何刻意回避?
(2)、腾达公司于XXXX年6月26日实现重组,已经正式注册并依法独立运营。
按照859号和2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腾达公司应该在30天内,即XXXX年7月26日前,和原西铁公司自愿参与改制的所有职工,整体变更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腾达公司和西铁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
众所周知,腾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原亏损高达14亿元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明显与法律相悖。
在此次先重组、后破产的企业改制中,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一手拿着&;矛&;一手拿着&;盾&;,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既是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又是重组人,双重身份。
对他有利的时候,他是&;运动员&;。
对他不利的时候,他是&;裁判员&;。
这一点,省国资委是清楚的。
因此,申请人认为,省国资委对&;你们这部分职工未与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没有政策标准界定,加之&;裁判员&;又是既得利益者,相关规定又是XXXX年6月26日既得利益集团实现重组后,在已生效的改制文件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应当依法认定没有法律效力。
(4)、在企业改制中,整体变更劳动关系,是政府政策做主导,司法程序不能越俎代庖。
该&;复查意见&;把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依赖于司法程序的终结,以&;破产终结&;为前提条件,实属无法可依。
明显与政府859号、21号改制政策关于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条款相悖。
(5)、省国资委认为,&;只要内退的,就是与西铁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就是政策规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该项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认为,如果按照省国资委的逻辑:
腾达公司从XXXX年起到XXXX年是长达6年的改制重组,XXXX年6月26日依法注册不算数,XXXX年6月27日破产后企业改制才算完成,XXXX年名职工没有和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把近XXXX年人踢出去才算改革,腾达公司可以搞马拉松式的改制,也可以创造企业改制的吉尼斯世界记录?
试问,政府政策规定的30日内处理劳动关系是否算数?
改制文件中的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界定应该从何时算起?
是XXXX年7月还是XXXX年6月?
企业改制应该是多长时间?
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实现企业重组后,于2OO3年6月26日依法登记运营。
之后,职工参与身份置换,资产量化,和腾达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均系改制政策规定的XXXX年12月31日的在册职工,毫无异义,应当属于腾达公司职工。
如果不属于腾达公司职工,腾达公司为何签定劳动合同?
为何变更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即便是腾达公司在改制中,操作程序不规范,劳动关系处理不彻底,其过错责任不在于弱势群体(申请人)。
根据注册时间和正式运营的时间看,应当依法认定:
2O03年7月26日之后的内退,是腾达公司的企业行为。
因为改制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腾达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破产清算时根据&;统一标准,重新选择&;的原则,自主选择内部退养&;之说与事实严重不符。
&;破产清算时&;是什么时间?
到底有多少人在此期间&;选择了&;内退?
腾达公司和国资委、督查处没有证据证明是XXXX年名职工在此期间&;选择了内退&;。
申请人认为,该&;复查意见&;引用了政府合法文件,掩盖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是国资委和督查处强奸民意!
(1、)事实是:
XXXX年6月26日,腾达公司实现重组正式运营之后,采取掩耳盗铃之术,企图占有申请人XXXX年万元的股份。
派出&;宣讲团&;开始给已参加身份置换的老职工制造各种精神压力,大会动员,小会报告,广播电视天天讲。
很明确,矛头直接指向老职工。
老职工工龄长工资高股份高,成本高,老职工必须内退。
同时,二级单位的头子,带着&;硬&;指标大呼小叫。
大肆宣讲&;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杨志明副省长铁面孔、铁手腕、铁心肠的指示精神&;,&;莫斯科不相信眼泪&;,&;老同志要牺牲自己,积极为新公司做贡献,减轻新公司的压力&;,&;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年龄大的要退,只要退,什么都不影响,包括将来企业效益好了,分红和利息都不影响&;,&;将来企业搞好了,是不会忘记你们的&;,&;40岁以上的女同志,你们当小姐嫌老,当奶奶太年轻,如果不退,到时候别后悔&;,&;我肯定用年轻的不用年老的&;,&;这可是最后一次机会&;。
在此期间,既得利益集团为达到自己的目的采取了一切不法行为,对申请人实施劝退、诱退、逼退,&;一刀切&;、&;限期&;内退、&;限期&;调离、&;拆庙送神&;、&;拆岗并岗&;、&;岗位减员&;、&;自己找单位、&;&;同工同酬&;、&;岗位聘约&;、&;优化组合&;、集中&;查&;岗、&;调&;岗、&;换&;岗、降工资、工段之间相互打分、班组之间相互打分、职工内部采取抓阄、相互打分等等。
恶意制造内讧互相残杀,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仇恨。
一段时期内搞全员(XXXX年余人)下岗、轮岗,大办失业证、待业证,就连拖儿带女的寡妇也不放过,一片&;白色恐怖&;,在改制企业内部造成不稳定不和谐的负面影响。
部分职工对上述行为向腾达公司的头子反映,答复是:
&;这就是改革&;!
在此形势下,申请人无奈,只有违心的&;为新公司做贡献&;,&;牺牲自己&;&;减轻新公司的压力&;,逼迫距法定退休年龄6到13年&;内退&;。
申请人内退后,只能靠每月300到400元的生活费苦苦度日。
综上,既得利益集团如此宣讲、实施&;内退&;政策,长达五年。
改制文件中所谓的&;统一标准,重新选择&;,就是在上述情形之下的强奸民意!
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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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腾达公司强迫超出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内退,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政府法令和相关改制政策。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XXXX年)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职工据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该文明确规定了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4个条件:
(一)、必须是企业富余职工;
(二)、必须是据法定退休不到5年的;(三)、必须是经本人自愿申请;(四)、企业根据前两个法定条件,审查作出是否可以内退的决定。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XXXX年)259号文规定:
国务院(111号令)颁发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企业在分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三)、对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
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XXXX年)111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
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甘政办发(XXXX年)24号文件规定&;对于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符合退养条件、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可有重组公司托管&;。
该文明确规定,在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5年内,符合内退条件的内退职工由新公司&;托管&;,并未规定重组公司内退的职工也叫&;托管&;。
甘经贸企业(2O02)246号文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中,对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不足5年的内退人员,企业在重组时,一次性提取分年度支付个人生活费和社保&;两金&;后,由重组公司接受承担&;两金&;的上缴和个人生活费的发放&;。
该文件明确规定的是原改制企业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在改制中预提留费用。
并未规定新公司内退职工的费用提留。
上述四个文件都说明了一个问题:
必须是原企业的富余人员,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才是&;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
二、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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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 听证 申请书 范文 _4 18 1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