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数据交换业务租用合同范本_2篇(共8页)5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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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数据交换业务租用合同范本
高速数据交换业务租用合同范本一
第一条申请租用高速数据交换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依照本契约条款办理。
第二条本业务系指本公司提供讯框传送等高速数据交换网络,供客户作数据通信、视讯会议及多媒体等信息应用之业务。
第三条申请租用、异动或终止租用本业务,应检具申请书、固定通信(,)需求表及身分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前项异动,变更通信对象或约定信息速率者,需另附需求表;变更设备者需另附接口性能调查表。
第四条客户应保证其所提出之申请资料为真实完整,如有不实致发生任何纠纷时,客户应自行负责。
第五条本业务所需数字调制解调器限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
第六条客户租用本业务所需屋内配线管道及装设传输设备之场所与电力等设施,由客户自备。
第七条客户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
电路障碍经本公司派员查修时发现,系因客户自备设备障碍所致者,得收取检查费。
如因而影响电信网络之传输品质或其它电路之使用,本公司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客户自行负责。
第八条本公司因技术上之需要,必要时得更换本公司指配之客户号码,但应于个月前通知客户,客户不得异议或提出其它要求。
第九条客户租用本公司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毁损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本公司所定价格赔偿。
前项定价,本公司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十条申请租用本业务应缴付电路、调制解调器接线费及系统设定费或客户端接取设备接线费或备援接线费或客户端ap设备接线费。
第十一条客户于本公司未施工前,因故注销申请,已缴之接线费,本公司无息退还;但施工后注销申请者,其己缴费用概不退还。
第十二条本公司为配合客户需要,加装其它有关数据传输等特殊设备时,得按成本向客户收费。
为便于本公司测试需要,得免费加装测试开关等设备。
第十三条客户租用本业务如需项目建设,本公司得请客户提出金融机构出具之保证书或按建设成本酌量预收建设保证金,并订定最短租用期间。
客户已缴之建设保证金,于客户租用满最短租用期间后无息退还。
项目建设,在同一装机地点租用不满最短租期申请移设或终止租用者,应一次补足市内电路部份未满期间之月租费。
客户申请于本公司办公时间外施工者,应缴付非办公时间施工费。
第十四条申请变更本业务应缴费用如下:
一、申请移设者,应缴付线路及调制解调器移设费。
二、申请变更本业务之传输速率者,依本公司国内数据电路业务之相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装设或变更之客户端ap设备者,应缴各费依业务收费标准计收。
四、申请设定或变更固定通信及约定信息速率及特别业务应缴付系统设定费,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计收。
五、申请设定或变更客户端接取设备应缴付接线费或系统设定费,按每部每次计收。
第十五条租用本业务每月应缴月租费如下:
一、数据电路、调制解调器月租费:
按本公司国内数据电路价目计收。
二、通信埠月租费:
按租用通信端口速率计收。
三、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
以16为单位,按其通信距离及通信量计收。
四、每一通信埠所设定之固定通信超过十六路时,每增一路加收元。
五、特别业务月租费:
按其速率计收。
六、加租客户端ap设备者,按业务相关收费标准计费。
第十六条客户租用本业务以本公司电路装妥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申请终止租用时,以电路拆除之日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电路租费按实际租用日计算,每日租费为全月租费之。
如仅部份固定通信装妥,则装妥之数据电路、调制解调器及通信端口等月租费按上述标准计收,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则按实际竣工日计收。
客户加租业务者,除前项之规定外,部份以该业务装妥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申请终止租用时,以客户端ap设备拆除之日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
第十七条本公司提供瞬间超额讯务(t,简称be)功能,提供客户在网络系统负载低时,于单位时间内传送高于约定信息讯务(,简称bc)之讯务量,惟此高额可能因网络拥塞而漏失致无法传送至收信端,该部份无法传送完成之信息,客户须自行负责重送。
请客户依实际信息传输需求,申请约定信息速率(),并依照每一固定通信连接()之be值上限为同一之bc值规定办理。
(注:
约定信息速率《》为单位时间内可传送之bc,即=)
第十八条介接本业务之电路其传输速率为128以上时,可设定两个通信埠;其数据电路月租费仍按其租用传输速率计算,惟通信端口月租费及通信端口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按其实际租用端口数及约定信息速率分别计算。
第十九条客户租用本业务应缴各项费用及收费标准详如价目表,费率如有调整时,按新费率计收。
第二十条客户租用本业务,倘因本公司通信网路或系统设备发生故障而全部阻断不通,本公司未于小时内修复,其租费之扣减国内电路连续阻断满小时者,每小时扣减全月之租费,但不满小时部分,不予扣减。
部分时间使用之电路连续阻断满规定之每日使用时间者亦同。
传输速率一、五四四、000比次之国内电路连续阻断满小时以上者每满小时扣减一日应付租费之,未满小时者,不予扣减。
但最多以扣减当月份应缴租费为限。
除本项前段规定扣减租费外,本公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本公司察觉或接到客户通知之时间为准。
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客户终止租用本业务,应于预定终止租用日日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客户租用本业务由于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
第二十三条客户租用本业务应缴之费用,应在本公司通知缴费之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本公司得注销其申请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经再限期清缴,逾期仍未缴纳者,视为终止租用,本公司得径行拆除其机线设备并追缴各项欠费,并得暂停客户所租其它电信设备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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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公司为业务需要,得使用本申请书所载内容资料。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如因情势变更,得暂停或终止本业务之经营,客户不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
但本公司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之日前个月公告并通知客户。
第二十六条本契约条款未规定事项,客户同意遵守相关法令规定、本公司各项服务营业规章规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约人(签字):
代表签约人(签字):
职称:
职称:
地址:
地址:
统一编号:
统一编号/身分证字号:
年月日年月日
高速数据交换业务租用合同范本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线路基本情况
甲方向乙方租用4M互联网接入电路:
从甲方到乙方的机房。
第二条质量条款
本数字电路技术指标应符合802.3标准协议的网络接口参数要求。
第三条合同期限及续租
3.1租赁期限为1年,以甲、乙双方签定的业务开通确认单的时间为租赁的起始日。
乙方完成电路开通调试后,若甲方拒绝签定业务开通确认单,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合理的书面意见,否则,以乙方完成电路开通调试日期为租赁的起始日。
3.2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若甲、乙其中一方未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协议,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不受限制。
第四条租金费用及付款方式
4.1费用标准:
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资费标准和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向甲方收取4M电路一次性线路初装费0元。
4M电路月租费为XXXX年元/月。
4.2费用的修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国家新出台有关资费标准时,甲、乙双方应参照新的国家标准,以协商同意的新价格签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有效期内的月租金全部以新价格核算。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付款方式:
(1)租赁费用甲方应按月支付,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电路开通之日起的十日内支付第一次租赁费用(电路开通之日起至当月底的租费),其余在以后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赁费用。
(2)不足一个月部分的租赁费,每天按月租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3)合同期满后,甲方应与乙方结清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合同终止。
(4)租赁费用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甲方提供银行帐号,乙方每月向银行提供月租费发票及电路代号,银行根据上述票据,开出银行托收单,从甲方帐户上扣除当月租金,并由银行把上述票据转交给甲方。
(5)甲方应按时交纳租金费用,如果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当月租金费用的3&;交纳滞纳金,逾期达一个月,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五条施工、安装及开通
5.1甲乙双方因互连的具体施工、安装、调试、开通方案由双方协商解决。
5.2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因本合同实施所涉及的设备安装场地、电源及地线。
5.3服务开通时间以乙方完成线路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及解决通道互联后,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为服务正式开始之日。
第六条网络的维护
6.1维护界面的确定,甲方负责甲方设备的正常工作,并须保障乙方安装在甲方机房内的设备供电与相关的运行环境。
乙方负责由端口到节点间设备及线路的畅通.详细界定参见附件接入示意图。
6.2由甲方负责的部分出了问题,将由甲方解决。
6.3乙方因正常检修需暂停业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全年单条电路暂停业务总时间不超过24小时,超出部分按中断时长计扣相应时间费用。
第七条中断补偿
7.1乙方负责维护、维修的光缆线路部分出现故障造成电路中断,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中断,乙方应对甲方予以补偿。
7.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中断,乙方不对甲方予以补偿。
7.3电路中断应由乙方及时通知甲方或由甲方发现后向乙方通告,经双方确认为乙方原因的,中断开始时间从乙方通知甲方或从甲方通告乙方的时间算起,中断恢复时间以乙方通知甲方并得到甲乙双方在乙方机房测试确认时间为准。
7.4补偿费用计算方法:
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电路中断达2小时以上时,(设备正常检修除外),应按实际累计时间扣除相应时间的费用。
第八条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甲方:
(1)本互联网接入电路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2)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租赁费用。
(3)当电路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通信站进行处理,并做好配合及故障记录。
(4)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业务用途,不得擅自将接入号码设置转接到有二次拨号或回拨业务等的非法语音平台,不得利用乙方的网络从事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或采取切断号码接入、中断电路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9.2乙方:
(1)应保证提供的4M通道畅通以及互联网流量带宽的质量,当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或倒通备用通道,并通知甲方。
(2)乙方同意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根据甲方要求,可随时提高速率,同时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
(3)为保证甲方网络设备、终端与互联网的接入,乙方在电路开通之日起向甲方提供1个免费互联网IP地址,以后每增加一个IP地址,按每月80元收取。
第十条违约责任
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剩余使用期限费用的80%)。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1.1因下列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电路出现故障,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由于战争、国家政策的改变所造成的任何改变。
(2)由于地震、火灾、水灾、台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本合同的延误、终止。
11.2双方承担约定维护责任,因任何责任方的原因造成自身的任何损失,另一方无须承担。
11.3因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已按要求提前通知甲方的,乙方无须承担通知期内而产生的甲方的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不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和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的另一方的任何秘密。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之间由于与本合同有关事宜引起的任何争议应按下列规定解决:
13.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遇到由于执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遇到不可抗拒事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3.2如果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有权向广州市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四条其它事宜
14.1本合同未尽之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2合同附件和双方协商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14.4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由
甲方:
广州分公司
乙方: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合同经办人:
合同经办人:
联系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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