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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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几点思考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几点思考
李秀芬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法律责任/法律救济/民事赔偿legalliabilities;legalremedy;civilstateindemnification
内容提要:
法律责任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是:
当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但是,由于我国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致使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责任法律体系,对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Legalliabilitiesisaimportantpartoflaw,itspurposetoprotecttovictimizethelegalrightsoftheperson.Thecoreofourcivillegalliabilitiessystemisthatvictimizecangetthelegalremedywhenhislegalcivilrightshavebeenviolated.But,becauseofourcivillegalliabilitiessystemshavesomeblemish,thatmakevictimizecan,tusuallygetthelegalremedywhenhislegalcivilrightshavebeenviolated.Furthertoperfectthesystemofourcivillegal liabilitiesisimportantmeaningtoprotectlegalcivilrightsandalsoistheimportantmissionoflegalsystemdevelopmentsofourcountry.keywords:
法律责任是法学基本范畴之一,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现实法律运行操作中必须予以充分把握和高度重视的概念。
[1]可以说全部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都是围绕权利、义务、责任这三个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展开的[2]。
“责任概念之所以日渐演化成一个法律概念,或者说主要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原因在于就一个人的行动是否造成了一项义务或是否应使他接受惩罚而言,法律要求有明确无误的标准以资判定。
”[3]法律责任作为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和法律义务违反的校正机制,其合理与否及合理性程度的高低,决定了法治的有无及法治实现的程度。
[4]如果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就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法律就不能得到贯彻与实施。
构建一个合理、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是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等多种形式。
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将主要对我国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一、确定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结合而成。
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之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唯有与民事责任结合,民事权利才受到责任关系的保护。
”[5]探讨民事责任的本质,确定民事责任的范围及其承担方式,需要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以及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本质讲起。
[6];
法理学上对权利的释义有“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自由说”、“资格说”等多种学说[7]例如,“法力说”的支持者梁慧星先生认为,“法律为保护个人特定法益(即法律利益——作者注)特予以法律上之力,使之能够享受特定的利益,并于反面相对人以相当的拘束(义务),以确保此利益之享受。
此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即为权利。
”[8]关于法律义务,法学界也有不同的解释。
有的学者认为:
“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9]另有学者认为: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0]。
关于法律责任有“义务说”、“处罚说”、“后果说”、“责任能力说”、“法律地位说”、“含义组合说”等多种解释。
[11]笔者认为,从法律实践或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这样给权利、义务和责任下定义更
能反映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本质:
权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一种利益;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法律关系主体应当这样行为或不应当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活动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用下图表示:
民事制裁
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享有的利益。
民事权利的表现形式有四种:
一是权利享有者有权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二是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不作出某种行为或作出某种行为;三是权利享有者的权利被侵害时;有权请求有关组织、机关或舆论给予排除侵害和有效保护;四是权利享有者权利受到破坏时,有权要求致害人给予相应赔偿。
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或根据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
民事义务产生以后,有法律的拘束力。
这种拘束力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
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自愿原则,对义务的履行没有强制性,权利人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实质是强制义务人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与民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对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责任与民事义务具有前因后果关系,即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民事法律责任是法律民事义务违反的后果,无义务就无责任。
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其自身具有一定的法律义务。
但是,有法律义务不一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与民事义务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前者包含于后者。
也就是说,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促使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
[12]因此,确定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义务。
民事制裁是指由人民法院确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民事制裁的种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当然,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有在违约方或特殊侵权责任的责任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违约方或侵权责任人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这种判决才能称为对被告的民事制裁。
如果侵权方或违约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向对方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以自己的行为主动实现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就不会再有民事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以及民事责任的设定,一部分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一部分来源于当事人的直接约定[13]。
与之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可分为法定的民事权利、约定的民事权利;法定的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民事义务和约定的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也可分为法定的民事责任和约定的民事责任。
法定的事项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约定的事项是当事人基于各自的理性考虑、为达到一定利益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的同意或承诺。
总之,设定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前提,民事责任是民事制裁的前提。
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
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
被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通过民事制裁确定的民事责任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体系设置的原则
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设定民事法律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正确调整民事关系,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
因此,评价一个民事法律责任体系是否合理、是否科学的最重要的标志,就是看它是否能够真正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就是看权利的受害者能否得到及时的、充分的法律救济。
因此,我们认为,设置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合法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补偿原则。
(一)合法原则
民事责任不同于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民事责任除了法律的直接规定外还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当事人间的约定应当合法。
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借款的利率,也可以不约定借款的利率;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还款期限;可以采用口头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合同;可以设立抵押,也可以不设立抵押。
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不能违背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例如,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中规定,与银行、信用社之间签定的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第210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人民法院也有能要求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另外,当事人设定民事责任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老百姓经常用“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来通俗理解法律责任,但是,在民事活动中,却不能用“血帐要用血来还”来确定民事责任。
从性质来看,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直接救济,一种替代救济。
所谓直接救济是指通过责任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将权利人的权利或权利对象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前所处的状态。
这种救济的功能主要用于涉及财产权利和一些纯经济利益的场合。
如,停止损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替代救济是指民事权利遭到侵害后,不能或难以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前所处的状态,而只能要求责任的承担者以“替代品”(主要是金钱)弥补受害人受到的身体、名誉、感情、精神、人格等方面的损害。
这种救济功能多用于非财产性的民事损害的场合。
例如,别人打伤了你,你却不能再以打伤别人作为“补偿”。
总之,设置民事责任要遵循合法原则。
(二)公平合理原则
法律责任是任何一个法律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责任的设置不只是一个具体的技术问题,更重要的,它还是一个直接关涉到法律体系的正义性、合理性的原则性问题。
[14]对法律责任的合理性研究是法理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15]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公平或不公平的问题。
[16]公平是民法的固有价值。
公平从不同的视角来考察,可做不同的划分。
如机会的公平、起点的公平、结果的公平;原则的公平、操作的公平、结果的公平等等。
在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设定的是否公平合理,一是看权利人对于其得到的救济是否感到公平、满意;二是侵权人是否承担了与其损害事实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看民事权利受到的损害能否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民事制裁遵循的是“民不告,官不究”的诉讼方式。
权利人是否请求人民法院追究相对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取决于权利人。
因此,在民事活动中,如果权利人对义务人的行为感到满意,如果觉得主体间从事的民事活动很公平,那么,在不违背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任意设定民事责任。
当然,如果设定的民事责任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那么这样的民事责任不受法律保护;同样,如果法律已明确地设定了民事责任,即使权利人对结果感到非常不满意,权利人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但是,当权利人与责任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对如何确定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以及责任方式,往往存在较大分岐,有时甚至要诉之于法院。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依法作出裁判的。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但可低于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水准,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以支持。
从理论上讲,当合法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了与其损害事实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权利受到的损害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这也是民事责任公平合理原则的最基本的要求。
(三)补偿原则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是法律责任,但是具有不同的特征。
不同性质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的方式、方法也不同。
有学者认为,包括民事制裁在内的各种法律制裁都具有惩罚性[17]。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刑事制裁是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形式,且刑事制裁多具有惩罚性。
但民事制裁却是履行民事责任的次要方式。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责任的承担者都会自觉地履行民事责任;即使是经过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制裁,民事责任的承担者通常也会根据民事制裁的要求,自觉地履行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同时,民事制裁的主要目的是责成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履行民事义务,使民事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而不是为了惩罚侵权人或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虽然有些民事制裁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也有许多的学者指出了惩罚性民事赔偿的意义[18],但是,从整体而言,补偿性仍然是民事制裁的基本价值取向。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不是一种惩罚责任,但它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
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都是以执行惩罚和预防功能为主的责任。
为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一条款就具有惩罚性。
但是,民事责任的设定不以惩罚为目的,而在于恢复受损害的权利,弥补权利人受到的损害。
民事责任不同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国家通常并不主动干预,是否向违法行为人主张,取决于受害人。
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惩罚责任人,所以民事责任的范围取决于损害的范围。
在通常的情况下,即使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基于非常恶劣的主观动机。
在民事责任体系中,要特别注意惩罚责任的限度,即使设定惩罚性的责任,也应以补偿损失为目的。
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责任,侵权责任在现代社会中也以补偿为最基本的功能;惩罚性尽管从历史渊源上看曾经很重要,但在近代以来,它已成为辅助性的责任功能了[19]。
这种目的决定了民事责任的方式和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十类,即停止损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绝大部分都不具有惩罚性。
因此,补偿原则应当是确定民事责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事责任的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的法定原则,既能使民事责任主体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又能使受益者和裁判者预先知道出现的结果。
民事责任的公平原则就是要使受害者得到充分、及时的法律救济,使责任者公平地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补偿原则就是使受损害的民事权利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前所处的状态。
三、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几点思考
法律的任务在于调整、保障各种利益,并以最佳方式对利益实现合理配置,强调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
法律责任作为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自然要以法律的利益价值作为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保证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不利益)的合理分配。
民事法律责任就应通过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以保障受害人的个人利益。
从结果上看,构建我国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目的,就是要使义务人公平地承担民事责任,使权利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但是,由于在确定民事责任时,尤其是法院在裁定民事责任时,起决定作用的还是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事责任体系设定的法定、公平合理、补偿的三个基本原则,我们构建民事责任体系应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权利义务的设定是否公平合理;二是民事责任的设定是否全面;三是能否准确核定民事权利受损的程度;四是受损害的民事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充分及时的救济。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为前提。
如果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规定不清楚或当事人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明确,就难以确定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也难以确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其结果是权利人的权利也难以得到法律保障。
新的法律的颁布、旧的法律的修订以及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多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必将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关系,也必将产生一些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构建一个完善的权利义务体系将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长期任务。
由于我国的法治历史还不长,构建一个完善的民事权利义务体系,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前文指出,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对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虽然当事人可以设定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定民事责任才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如果法律对某些民事法律责任的设定不清楚或者没有设定,就容易形成法律上的漏洞。
例如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对民事责任规定并没有明确设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直到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
该解释不仅明确列明了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侵权情形,而且比较明确地规定了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方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这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从长远的观点看,设立的民事责任是否全面,是否能对不同的侵权行为设立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构建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关键环节。
准确核定民事权利的侵害程度,既是确定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又是衡量权利人是否充分得到法律救济的重要尺度。
无论是当事人自愿承担民事责任还是法院强制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其前提是必须首先确定民事权利的损害程度。
很明显,对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非财产性民事权利,其损害程度难以确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作出了若干的规定,但是如何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仍然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要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这给人的感觉似乎是:
“被富人打了也许更好受一些,因为富人能支付更多的抚慰金。
”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为了填补损害,只能由损害的大小来决定责任的大小。
考虑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0]。
同样,财产性的权利损害有时也是难以确定的。
以借款纠纷为例,利息的截止日期是起诉之日,还是判决之日,亦或是债务人履行义务之日。
从理论上讲,纠纷发生后,只要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就一致处于被侵害之中。
因此,在设定民事责任时不能不考虑核定民事权利损害程度的标准或依据。
前文提出,公平合理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法的民事权利遭到侵害能够得到充分及时的法律救济是构建民事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要求。
从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来看,一旦民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或者当权利人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请求法院维护其民事权利时,民事责任的救济功能就要大打折扣。
打官司是一件劳命伤财的事情,当事人所付出的不仅仅是货币成本和精神成本,还有时间成本和体力成本。
除法院诉讼费由败诉方支付外,其他如律师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等费用都需要权利人自己支付,也就是说权利人若要寻求法律救济需要投入相当高的费用。
其结果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往往不能得到充分及时的法律救济。
由此看来,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民事责任体系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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