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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讲座综述)
主讲人:
陈苇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
张华贵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嘉宾:
李俊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
杜江涌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
时间:
2006年11月30日晚
地点:
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4208教室
张华贵副教授:
大家晚上好!
(热烈的掌声)
今晚的“西南政法大学名人讲坛”是由我校团委主办,由校学生会、民商法学院和外国婚姻家庭法与妇女理论研究中心联合承办。
本讲座是由我们学校著名的婚姻法学专家、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主讲。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陈苇教授,她除是我校的博士生导师外,还是我国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重庆市妇联法律顾问、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的主任。
在她领导的这个研究中心的学术顾问有我们学校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重庆市妇联的领导。
该中心成立一年以来,就推出了三本专著,并在婚姻家庭法学界产生很大的反响。
而这些都是与陈苇教授和外国家庭法研究中心教师们的呕心沥血和辛勤劳动密切相关的。
在此,我们向具有颇丰学术成果,在婚姻家庭法学方面颇有造诣的陈苇教授表示敬意!
(热烈的掌声)陈苇教授同时还在《中国法学》等著名的期刊杂志上发表数十篇颇具学术影响的论文。
今晚,陈苇教授为我们演讲的题目是《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夫妻财产制度研究是我们陈苇教授颇有研究心得的一个研究方向。
今天,我们邀请到会的嘉宾是我校婚姻家庭法及妇女理论教研室教师李俊博士和杜江涌博士,让我们对他们的参与表示欢迎!
(热烈的掌声)。
下面我们有请陈苇教授为我们做讲座。
(热烈的掌声)
第一部分讲座概要
陈苇教授: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晚上好!
非常感谢大家来听我的讲座,也感谢张华贵老师能来当我的主持人。
我非常敬重她,同时她也是我们中青年教师的榜样,在此,向她表示我最诚挚的敬意!
(热烈的掌声)
今天,我的讲座题目是《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
2006年12月号《大学》杂志以“中国人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为题报道:
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经从1978年的131元提高到2005年的320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从1978年的343元提高到2005年的10200元。
北京大学的经济学家萧灼基说,相当一部分中国人“还有保险、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
住房改革以后,越来越多的普通中国人开始拥有不动产,这是改革的伟大成果。
人均储蓄存款飞跃增长。
据统计,1978年人均储蓄存款余额是22元,2005年人均储蓄存款超过1万元。
例如,胡海英诉李钟鸣离婚案,本案当事人对于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有争议,涉及婚姻期间所得的二千多万元财产。
双方当事人自1997年6月结婚,至2001年4月提出离婚,婚姻关系仅存续三年多。
其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从2001年4月提起离婚诉讼到2004年9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历时三年多。
然而,该终审判决并未解决问题,当事人仍然不服该判决,提出了申诉且已被该中院受理。
请问:
本案争议的财产以及离婚当事人和第三人对相关财产的处理行为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对普通中国人来说,公报中“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这名话无疑是最让人们称心的了。
人们普遍认为,随着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国人的家庭财产将继续普遍增加。
那么,对于家庭中普遍增加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
这是立法者必须关注的问题。
为适应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我国于2004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该解释再次增补了一些新规定。
这标志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最新发展。
一、1950年《婚姻法》施行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演变
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7条明确地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确立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法律地位,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
该法第10条规定: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依据1950年《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当时是实行除女方婚前财产外的“一般共同制”。
思考案例一、案情简介(略)
请问:
依照1950年《婚姻法》,本案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应如何处理?
及其立法理由?
一学生举手回答:
依照1950年《婚姻法》,王男婚前建造的二间房应由双方当事人一人分一半,陈女个人对其婚前财产一万元存款拥有所有权。
这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
陈苇:
回答正确。
1980年《婚姻法》根据新时期的新情况,对195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作了修改和补充。
依1980年《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
但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仍然存在两个主要缺陷:
一是法定财产制中“重共同财产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太宽,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则未予规定。
这不利于保护夫妻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二是约定财产制未规定具体的内容,可操作性差。
因此,为适应调整新情况的需要,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其中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和完善则是1980年《婚姻法》修改的重点之一。
思考案例二、案情简介(略)
陈苇请问:
依照1980年《婚姻法》,王男婚前建造的两间房屋如何处理?
一学生举手回答:
按1980年婚姻法,应归男方个人所有。
陈苇请问:
按有关司法解释,王男婚前建造的两间房屋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
一学生举手回答:
按1993年司法解释有关夫妻财产转化的规定,他们结婚多年,该房屋应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请问:
陈女的婚前一万元存款性质应如何认定?
如何处理?
一学生举手回答:
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陈苇请问:
女方结婚时带来的床上用品有的已经破旧、毁损,如女方要求补偿,作为法官应如何处理?
一学生举手回答:
不予支持,因为已经在婚姻期间共同生活消费掉了。
陈苇:
这虽然符合现行司法解释,但这个问题还有待研讨。
从1980年《婚姻法》修改的国际背景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人权运动包括妇女运动的发展,许多国家先后修改夫妻财产制,以期反映男女平等的理念和公平正义的原则。
2001年修正后的新《婚姻法》仍然以1980年《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同时,针对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之不足,2001年新《婚姻法》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
一是修改、完善法定财产制,增补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将遗嘱和赠与合同指明由夫妻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且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二是补充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以及约定的效力。
这使我国夫妻财产制比以前更加完善。
此后,为指导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适应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我国于2003年12月26日颁布、2004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这标志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又一个大进步。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
依新《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现行夫妻财产制必须反映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
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夫妻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和保障弱者利益原则,以及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利益相兼顾原则。
基于这些原则,为适应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做出了新发展。
(一)明确了婚前一方依习俗赠与他方的“彩礼”的归属处理
(二)补充了《婚姻法》第17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
(三)界定了《婚姻法》第17条第3项中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的含义
(四)规定了军人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以及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归属与计算方法
(五)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的有价证券、公司股份、合伙财产份额及独资企业财产的分割方法
(六)具体规定了各种房屋产权的归属及分割方法
(七)具体规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八)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对协议反悔的处理
思考案例三、案情简介(略)
请问:
依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以下问题应如何处理?
1.王男婚前所建的二间房屋归谁所有?
一学生举手回答:
王男婚前所建的二间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因为依现行《婚姻法》规定,该房屋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
2.陈女的婚前3万元存款剩余的1万元归谁所有?
一学生举手回答:
陈女的婚前3万元存款剩余的1万元应归她本人所有,因为这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
3.2004年1月夫妻分居以来,王男从未给家庭生活费用,陈女以自己的婚前3万元存款先后两次取出(每次一万元)补贴家庭生活,能否请求由夫妻共同财产向自己的婚前财产给予补偿?
一学生举手回答:
陈女以自己的婚前3万元存款先后两次取出(每次一万元)补贴家庭生活,不能请求由夫妻共同财产向自己的婚前财产给予补偿,因为依现行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消耗、灭失的,不能请求补偿。
陈苇:
请思考如果这样处理,是否合理呢?
如果我们把王男与陈女夫妻分居以来,王男从未给付家庭生活费用,视为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的行为,陈女为此而花费的个人财产视为一种夫妻共同债务,哪么,王男是否应该向陈女的个人财产给予补偿呢?
另一学生举手回答:
应该。
4.婚后王男经商收入所得的40万元存款归谁所有?
一学生举手回答:
婚后王男经商收入所得的40万元存款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为,依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
如前所述,200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作出的新规定,使新《婚姻法》得到了补充和发展。
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仍然存在某些不足,还有待今后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之不足,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全;二是法定财产制还存在缺陷;三是约定财产制也仍有不足。
(一)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全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全,主要是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通则性规定。
(二)法定财产制还存在缺陷
我国法定财产制的缺陷,主要是在结构上有缺失和某些内容不完善。
1.未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
2.缺乏夫妻财产权利及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3.缺乏夫妻在婚姻期间对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原则及方法的规定。
4.缺乏婚前财产补偿制度。
5.对“知识产权的收益”的规定不够公平合理。
思考案例四、案情简介
有一对夫妻,丈夫张某是专职作家,妻子王某是小百货商店的售货员。
两人结婚后,王某以自己的微薄的工资收入维持全家生活,支持丈夫潜心写作。
三年后,张某完成了一部长篇小说的手稿。
但丈夫却认为,目前家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是因为妻子不善理家所致,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与王某离婚。
并且,他将自己在婚姻期间完成的长篇小说手稿不交给出版社发表,以避免稿酬将被分配一半给妻子。
经法院调解,王某同意离婚,但她提出,在婚后的三年期间,自己以全部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支持丈夫专职写作,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却没有现实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因此,请求分割丈夫在婚姻期间完成的长篇小说之著作权的“期待经济收益”。
法官认为,该著作权的收益,在离婚时,既不是“实际取得”,也不是订立了出版合同的“已经明确可以取得”,因此,依法判决予以驳回。
请问:
此判决是否“合法”?
一学生举手回答:
此判决是符合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的。
请问:
此判决是否公平、合理?
一学生举手回答:
此判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陈苇:
你说得对!
对于在婚姻期间一方所得知识产权的期待经济利益,离婚时如果不能由夫妻双方共享,今后谁还愿意在婚姻期间支持他方从事知识产权的创造呢?
因此,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还有待修改。
6.缺乏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属个人所有的价值限制。
7.缺乏对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的规定。
8.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存在不足。
9.缺乏夫妻特殊共同财产分割的指导原则。
(三)约定财产制仍存在不足
1.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内容规定存在疏漏。
对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及债务清偿责任等可否进行约定却未作规定,存在立法疏漏。
2.对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时间、及变更和终止等未作规定。
四、补充、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建议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完善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
为便于规范夫妻关系,应完善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将“夫妻关系”设置为专章,将“夫妻财产关系”列为其中的专节,然后,在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之前,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二)完善法定财产制的结构和内容
1.完善法定财产制的结构,增设非常夫妻财产制。
2.增补夫妻财产的权利和相应的财产责任、夫妻财产关系终止的原因及后果。
3.增补夫妻特殊共同财产分割的特殊原则。
4.建立夫妻婚前个人财产适当补偿制度。
5.增补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之期待经济利益之归属。
6.增补夫妻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归属个人所有的价值限制。
7.增补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期间所得孳息的归属。
8.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
(三)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1.增补约定的时间和具体内容。
2.补充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变更和终止的公示方式和效力。
第二部分嘉宾点评
张华贵副教授:
今天晚上陈苇教授非常生动地给我们讲了我们国家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以及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完善的设想建议。
让我们大家再次向她表示感谢!
(热烈掌声)
下面有请杜江涌、李俊二位博士点评。
杜江涌博士:
各位同学晚上好!
非常荣幸能参加今晚的讲座。
借此机会,我和李俊师兄一起向恩师表示我们最崇高的敬意,谢谢陈老师!
(热烈的掌声)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我们每个人休戚相关。
我们说,法律来源于生活。
但我觉得,更重要的是法律要走进生活。
因此,如何建立符合国情和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每个人利益的财产是我们在座每一个人的夙求。
从今晚的讲座中,我们从感性上了解了夫妻财产的复杂性,通过陈老师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严密疏理,我们又从理性上对夫妻财产制度有了深刻的认识。
我们都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那么,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也就应当与时俱进。
我们同意陈老师所提出的无论哪种财产制度的设立,都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原则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
作为我个人,从感性上来讲,夫妻之间在财产的问题上,应该是“难得糊涂”;而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律又告诉我“好夫妻,明算账。
”何去何从,我想同学们都会做出自己的选择。
这就是我对陈老师讲座的一点感想。
(热烈的掌声)
张华贵副教授:
下面有请李俊博士发言。
李俊博士:
刚才我们的主持人张老师也介绍过,我们的江涌师弟向来是“诗如泉涌、滔滔不绝。
”那么,我今天的感受是两句话:
第一,我们大家都应该在现代社会中努力挣取夫妻财产,使夫妻财产数量更多、种类更多,这样家庭生活才能有一个基础,全家才能幸福美满;
第二,通过今天的讲座使我们大家了解到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一些规定。
那么,我们在挣取了足够的夫妻财产后,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个人财产。
我们更应注意夫妻财产制度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保卫我们合法的权益,捍卫夫妻财产权益,为“权利而斗争”是我们每个法律人应尽的职责!
(热烈的掌声)
第三部分现场提问
一学生提问:
刚才从陈老师的讲座中,我们了解到我国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可是,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又没来得及进行修改,那么,我们今后在法律实践中如果遇到类似的疑难案例,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呢?
陈苇教授:
刚才这位同学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离婚当事人提出的夫妻财产争议,有些已经超越了咱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
作为一个法官,他应当怎样处理这些问题,如果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一问题可能不是一个问题。
因为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如果在大陆法系国家,这就是一个问题。
因为,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不能造法的,其自由裁量权是极其有限的,法官只能适用现有的法律条款。
但是,这是否就是说,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就是完全无能为力了呢?
我个人认为,一方面我们的法官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并结合有关法理知识来处理相关疑难案件,另一方面可以一边办案,一边写一些司法心得的论文,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并且,事实上,我们的法官和学者并非是无能为力的。
只要我们的法官和学者言之有理,符合我国国情,我们的立法者最终是能够接受的,现有的法律最终能被做出相应的修改。
例如,我国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就采纳了不少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
我相信,只要我们的学者和法官们研究到位,说得有理,立法者终究是会采纳我们的见解的,而并非无能为力。
谢谢大家!
(热烈的掌声)
(研究生部胡苷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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