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_2篇(共7页)44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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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型的业务性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如何,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和保证档案服务质量的决定因素。
下文是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前款所称档案包括归档电子文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各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其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设立市国家档案馆。
各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区级国家档案馆。
市、区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市、区综合档案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接收和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收购其他组织及个人产生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负责馆、室藏档案的统计;
(四)提供馆藏档案的利用;
(五)参与重大活动的纪实拍摄;
(六)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库,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编研;
(七)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对社会进行宣传教育;
(八)接受档案捐赠,向社会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专门档案馆的职责按有关规定履行。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档案进行接收、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收集齐全,整理归档,按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翌年上半年前完成上一年的文书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基本概况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时,应当有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参加。
未经档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第十四条机关在撤销时,应将所有的档案、文件资料和印章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机关在合并时,应将所有的档案及文件资料和印章向合并后的单位或同级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验收鉴定和评审奖励同步进行,并依法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因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等原因发生资产或者产权变动的,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档案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机关、团体及被列入接收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单位保管满10年的,应当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二)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凡列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
(三)举办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活动形成的材料,组织机构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四)建国前的档案,应当按规定向相应的档案馆移交;
(五)档案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的,可以提前向档案馆移交。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将档案目录(含机读目录)和其它参考资料一并移交。
第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寄存其所有的档案。
第十九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档案。
第四章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市、区档案馆应当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服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已公开现行文件应当在形成3个月内报送同级档案馆。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对现有的馆藏档案应当进行数字化采集、加工,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网上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持有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境外组织或者境外人士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的主要负责人同意。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档案馆的主要负责人同意,必要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损毁、丢失、抽取、伪造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泄露和公布档案内容。
第二十四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和优惠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档案馆提供利用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应当使用复制件。
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馆印章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不按规定对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的;
(二)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的;
(三)不按规定在翌年上半年前完成上一年的文书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的;
(四)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目录(含机读目录)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办理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备案手续的;
(二)国有企业产权变更,擅自处置档案资料的;
(三)建设单位对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的。
第二十八条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给予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人员行政处分的,应当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主要证据材料分别移送拟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
第二十九条受理行政处分建议的单位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行政处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由双方共同研究,依法做出恰当处理。
受理行政处分意见的单位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行政处分建议无异议的,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档案的价值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赔偿损失标准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档案管理的其他行为,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的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XXXX年3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的性质作用
档案管理就其基本性质和主要作用来说,是一项管理性的工作,服务性的工作,政治性的工作。
档案管理工作不生产物质财富,档案主要也不由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产生和利用,它是专门负责管理各部门形成的历史文件的一种专业,所以是管理性的工作。
但是档案管理系统不是孤立的,而是各项社会管理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通过提供档案信息为社会实践服务,是档案管理工作区别于其他工作的特点之一。
档案部门虽然也研究档案、进行编著等活动,但其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利用需要,仍具有服务性。
在社会历史的各个阶段,档案管理工作都必然为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服务,否则就不会存在,也难以发展。
在阶级社会中,档案管理工作体现一定的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为一定的统治阶级所掌握,为一定阶级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服务,这个服务方向是档案管理工作政治性的集中表现。
由于档案的内容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所以中外任何国家对档案管理都有一定的保密要求,一部分档案不对外开放,而多数档案则要在规定期满后才开放。
这种机要性也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一种性质。
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要遵循集中统一管理国家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
集中统一指国家全部档案要由国家设立的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分别集中保存,并制定统一的法规进行管理。
维护完整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从数量上要保证档案齐全,不致残缺短少;一是从质量上要保持档案的有机联系,不能人为割裂分散或零乱堆砌。
维护安全也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力求档案本身不受损坏,尽量延长档案的寿命;一是保护档案免遭有意破坏,档案机密不被盗窃。
便于利用是全部档案管理活动的最终目的,也是检验档案管理工作的一个标准。
档案是历史的见证,都反映一定的历史事实,不允许任意篡改或修正,所以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保持档案的原貌,也是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档案管理系统是整个国家文献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构成整个社会的科学能力中占有重要地位,成为社会信息系统的基石。
档案管理不仅对局部单位的工作和生产有意义,对整个社会也有意义,不仅具有当前的、现实的意义,也具有长远的、历史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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