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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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大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力度,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杜绝环境纠纷和环保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根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相关方针政策,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对煤炭资源开采、储运、加工而引起的废水、废渣、废气、噪声及放射源、土地复垦的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方针是:
预防为主、超前预防、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化害为利。
第四条环境保护的任务: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防止污染,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开展。
第五条环保科负责分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分公司环境治理中长期方案及年度方案。
〔二〕根据分公司环保工作总体布署,制定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并将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三〕建立健全环保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
〔四〕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分公司环保管理水平和员工环保意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控能力,确保无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发生。
〔六〕负责工业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在建工程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八〕负责工业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及年度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方案的上报、工程批复后的实施和验收。
〔九〕负责组织各部门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更新及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筹划工作。
〔十〕协助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环保监管、检查工作,并做好各项环保检查、验收资料的保存。
〔十一〕负责做好环保相关资料信息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二章环境保护执行标准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关规定和《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望云煤矿分公司下组煤水平延深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分公司各项环境质量执行如下标准:
〔一〕环境空气质量: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分公司目前所处区域属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二类区,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
根据分公司实际状况,环境空气质量2016年1月1日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见表一〕;2016年1月1日后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见表二〕。
表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
污染物
TSP
PM10
SO2
单位
1小时平均
0.50
mg/Nm3
日平均
0.30
0.15
0.15
年平均
0.20
0.10
0.06
表二2-1环境空气污染物根本工程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工程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
1
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
60
μg/m3
24小时平均
150
1小时平均
500
2
二氧化氮〔NO2〕
年平均
40
24小时平均
80
1小时平均
200
3
一氧化碳〔CO〕
24小时平均
4
㎎/m3
1小时平均
10
4
臭氧〔O3〕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60
μg/m3
1小时平均
200
5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
年平均
70
24小时平均
150
6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
年平均
35
24小时平均
75
2-2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工程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工程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
1
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
200
μg/m3
24小时平均
300
2
氮氧化物〔NOχ〕
年平均
50
24小时平均
100
1小时平均
250
3
铅〔Pb〕
年平均
0.5
季平均
1
4
苯并[a]芘〔BaP〕
年平均
0.001
24小时平均
0.0025
(二〕地表水: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
类水质标准。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标准植
单位
1
PH
6—9
无量纲
2
CODcr
≤40
mg/Nm3
3
BOD5
≤10
4
氨氮
≤2.0
5
石油类
≤1.0
6
硫化物
≤1.0
7
氰化物
≤0.2
8
六价铬
≤0.1
9
砷
≤0.1
〔三〕地下水:
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
类标准。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标准植
单位
1
PH
6.5—8.5
无量纲
2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
mg/L
3
氨氮
≤0.2
mg/L
4
细菌总数
≤100
个/L
5
氟化物
≤1.0
mg/L
6
砷(As)
≤0.05
mg/L
7
硝酸盐
≤20
mg/L
8
亚硝酸盐
≤0.02
mg/L
9
Cr6+
≤0.05
mg/L
10
挥发酚
≤0.002
mg/L
11
大肠菌群
≤3.0
个/L
〔四〕声环境:
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2类标准,村庄按1类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等效声级LAeqdB
类别
昼间
夜间
说明
1(村庄)
55
45
乡村居民环境
2〔厂界〕
60
50
工业场地
第十三条 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管理规定》,分公司各项污染物排放执行如下标准:
(一)废气:
1.锅炉烟气:
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分公司2016年7月1日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的二类区
时段排放限值〔表一〕;2016年7月1日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二〕
表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
排放限值
单位
烟尘
200
mg/Nm3
SO2
900
表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
浓度限值
单位
颗粒物
80
mg/Nm3
SO2
400
氮氧化物
400
汞及其化合物
0.05
烟气黑度
小于等于1
2.热风炉烟气:
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类区标准。
热风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浓度限值
单位
烟尘
200
mg/Nm3
SO2
850
3.颗粒物:
〔1〕筛分车间除尘器排气筒中颗粒物浓度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4
类别
污染物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除尘设备
生产设备排气筒
颗粒物
80mg/Nm3或设备去除效率大于98%
〔2〕地面作业场所无组织排放点颗粒物和S02排放尝试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5
污染物
作业场所
煤炭装卸场所
煤炭储存场所、煤矸石堆置场
无组织排放限值mg/Nm3
颗粒物
1.0
1.0
S02
---
0.4
(二)污水:
1.采煤废水:
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中规定的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采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
〔单位:
mg/L,pH值除外〕
1
PH值
6-9
2
总悬浮物
50
3
化学需氧量
50
4
石油类
5
5
总铁
6
6
总锰
4
2.选煤废水:
选煤废水应实现水路闭路循环,偶发排放应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选煤废水新〔扩、改〕建生产线污染物排放限值。
选煤废水新〔扩、改〕建生产线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日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
mg/L,pH值除外〕
1
pH值
6—9
2
总悬浮物
70
3
CODCr
70
4
石油类
5
5
总铁
6
6
总锰
4
3.生活污水: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三〕噪声: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其中工业场地执行2类标准;道路执行4类标准;建筑施工场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等效声级Leg(A)dB
类别
昼间
夜间
2
60
50
4
70
70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昼间
70dB(A)
夜间
55dB(A)
〔四〕固体废弃物:
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有关煤矸石堆置场污染物控制和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其它标准
1.地表塌陷:
执行煤炭部编制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于压煤开采规程》。
2.清洁生产:
执行《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J446-2008〕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工业污染源防治
第十五条采煤废水和生活废水
1.污水处理厂负责矿井水和生活污水的日常处理工作。
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水处理工艺,熟悉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
2.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管理、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要求巡视检查水处理设备、电器和仪表的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解决不了向分管领导汇报。
3.操作人员要做到对设备运行方案的最正确调度,按规定添加药品,尽量减少设备无效运转和低效运转,保持各种设备的清洁。
4.检修人员要定期对水处理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
第十六条煤泥水
1.洗煤厂车间及走廊内的卫生冲洗水,要回收进入煤泥水处理系统,杜绝外排黑水。
2.重介车间内各管路、介子桶发生堵塞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煤泥要进入斜管浓缩池。
3.斜管浓缩池、耙式浓缩机出现故障时,要把煤泥水排放到事故池中,待故障处理完毕后,再把煤泥水重新返回原系统。
4.事故池内沉积的煤泥要定期清理,确保事故池时常处于空置状态。
第十七条锅炉除尘器
1.锅炉烟尘由环保科委托市环境监测站定时进行监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必须达标排放。
如发现超标,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解决,杜绝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2.福利科负责安排司炉工定时对锅炉及其除尘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化验工要定时对脱硫除尘器加药、化验并记录,确保循环水呈碱性;管理人员要认真查看锅炉及其除尘设备运行记录及相关检修记录,最大限度杜绝事故发生。
3.福利科要加强对锅炉及其除尘设备检修和维护,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定时检查、检修和维护,保证锅炉及其除尘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储煤场
1.各责任部门要对储煤场挡风抑尘网、射雾器及粉尘仪进行巡回检查、定期清洗,确保抑尘效果。
2.加大挡风抑尘网、射雾器及粉尘仪日常维护、保养和看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厂界及场地噪声
〔一〕生产车间、作业场所噪声
1.存在噪声超标的局部车间必须采取设置隔音操作室、佩戴防护用品等措施,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2.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尝试设备自动化、密闭化,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3.新购置设备要选用经环境体系认证的产品,产品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做到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4.做好定期监测工作,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制定对应控制措施。
〔二〕矿区噪声
1.在主要繁华区和办公及生活区设立限速标志;
2.严格管理过往运输车辆,减小噪声量。
第二十条矸石场
1.选运队负责矸石山的日常管理,确保矸石的定点有序排放和平安填埋;
2.定期对矸石山树木及花草进行洒水、修剪,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3.按照环评要求及矸石山现场排放情况,及时对矸石进行推移、覆土、绿化、平安填埋。
4.加强与周围煤矸石砖厂的沟通与合作,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放射源及射线装置
1.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置、使用、贮存和处置放射源,确保放射源平安。
2.建立健全平安保卫制度,落实平安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方案和措施。
3.使用、贮存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放射源实行专人管理。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5.放射源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完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平安防护设施,设专人进行检查和巡视。
放射源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6.各使用部门要加强与调度室的协调配合,保证放射源GPS定位及监控系统平安运行,确保放射源运输、贮存和处置平安;保卫科负责对分公司所有放射源的平安保卫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催促其整改和落实,防止各类事故及盗窃和破坏案件的发生。
7.放射源运输包括购置运输,处置运输和工程之间交叉使用运输,要制定保卫措施,专车、专人负责运输,保证交通平安。
8.放射源处置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9.发生放射源丧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制定放射源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形成应急演练记录,提高对放射源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环保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环保科对环保设施使用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环保设施管理的目的是实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设备、装置、系统等〕配套同步运行,保证环保设施的完好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环保设施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为防止污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净化控制设施、再生利用设施〔开展“三废〞综合利用的设施〕等。
2.污染物排放计量仪器和监测采样装置。
3.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
4.各类环境保护标识。
第二十五条环保设施使用部门要将环保设施管理纳入主体生产设施管理当中,对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为发挥环保设施的作用,必须做到:
1.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2.环保设施定期维护与检修。
3.环保设施运行所需能源应保证供应。
4.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净化效率定期进行测定检查。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环保设施使用部门要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操作员工持证上岗。
2.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台帐,其内容包括运行记录、完好情况、运行情况等。
3.制定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
4.制定环保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建立完善日常监测记录。
6.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掌握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九条使用部门对存在缺陷或达不到规定指标的环保设施,要积极研究解决方法并向环保科提出改造建议,使污染物排放到达指标要求。
第三十条使用部门要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检查,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第三十一条使用部门要将环保设施的备品备件与主体生产设施备品备件统一方案、统一安排,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使用部门必须接受上级环保部门和环保科的监督和现场检查,并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数据。
第五章环境监测管理
第三十三条环境监测具体规定:
〔一〕企业自行监测
1.污水处理厂每天对矿井水原水、生活水原水、矿井水处理后水、生活水处理后水及总排水的COD、SS等指标监测一次;
2.环保科每月对噪声、放射源及射线装置进行监测一次。
〔二〕在线监测
1.污水处理厂要加强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保养,保证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数据正常上传。
2.COD每小时监测一次,氨氮两小时监测一次。
〔三〕例行监测
环保科每年委托市环境监测站对废水、锅炉烟气及噪声监测一次;福利科对矿区内生活饮用水每年监测一次。
(四)委托监测
竣工的环保工程如需进行监测时,由环保科催促施工单位委托相关监测部门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可作为环保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环保科负责对监测报告数据进行分析。
污染物排放发生较大变化时,环保科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共同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第六章环保应急及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环境污染事故指企业生产过程中短时间内造成未经处理的大量粉尘、废水、固体废物或噪声污染环境的事故。
第三十六条分公司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
分公司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
成员:
环保科及相关部门
负责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发生后的现场指挥和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环保科负责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处理的相关知识培训,熟悉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应急能力。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平安稳定运行。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应建立环保应急报告制度。
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发生环境事故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环保科汇报。
第四十条环保报告执行如下规定:
1.环保设施出现故障时,使用部门必须在3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
超出规定时间内尚不能恢复运行的,应及时上报环保科科长和总工程师;环保科要制定临时措施,并将环保设施停运原因向公司环保部及市环保局进行汇报。
2.确因不可抗拒原因,环保设施必须停运或撤除时,使用部门应提出停运或撤除设施的申请报告,说明理由,经总工程师和环保科负责人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审查确认后,报请公司环保部及市环保局批准。
3.发生环境污染事件4小时内必须向辖区内环保部门简要报告污染事件情况,严重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取得环保部门支援和指导,防止环境污染的扩散;8小时内续报事件进展情况。
第四十一条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责任部门应通知相关部门停止作业,关闭发生事故的环节和设备,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事故情况适时启动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果断截断污染源,防止环境污染扩大蔓延。
第七章环境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环保科负责分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在分公司内网上开辟专版发布企业环境信息。
第四十三条环保科按《环境信息公开管理方法》要求编制年度环境信息公开报告,经总工程师审核、分公司经理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四十四条年度环境信息公开报告内容:
企业根底信息、企业工业污染源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它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四十五条上级环保主管部门、企业员工、周围村民、社会组织有权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获得环保知情权。
第八章环境保护检查及考核
第四十六条环保科负责建立环境保护检查制度,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开展环保日常以及专项检查,确保年度环保指标的顺利完成。
第四十七条每月对重点排污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对其它存在重要环境因素的部门抽查检查,并填写环保检查记录,根据环保检查记录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环保检查内容:
环保根底管理工作;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三废〞排放情况;环保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重要环境因素控制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环保科以“三定表〞的形式下发给责任部门。
各部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落实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三定表〞返回到环保科。
第五十条环保科必须对整改后的问题,认真组织复查验收。
第五十一条认真做好迎接上级环保部门大检查的各项准备、汇报工作;对现场查出环保方面的问题,要以“三定表〞形式下发给各责任部门,责成其落实整改。
第五十二条考核标准
1.按时上报各种数据报表,少报、迟报、误报一次扣0.2分;
2.相关部门要按《重要环境因素控制管理方法》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记录不全的扣0.2分,一项未按管理方法执行的扣0.5分;
3.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一项扣0.2分;
4.相关部门要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设施运行及维护保养台账,确保设施完好,一处不完好扣0.2分,检查维护、保养、运行台账记录不全一次扣0.2分;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时整改的,一项扣1分;整改未达要求的,一项扣0.5分;
6.各项监测指标每超标一次扣1分;
7.由于个人行为或其它原因影响环保设施运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现一次扣2分;
8.擅自停运、撤除和损坏环保设施的,一次扣2分。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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