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账管理师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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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收,包括:
民事诉讼仲裁督促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债权转股权,民事诉讼,当企业与客户发生债务欠款纠纷时,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愿意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企业可以进行诉讼追讨。
诉讼中要注意发挥律师的作用,企业可以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以便适当的选择诉讼程序、措施和适用法律,较好的实现诉讼目的,特别是要适时申请证据保全及财产保全,保障债权的实现。
诉讼清偿的条件相当严格,程序相对复杂,耗费的时间、人力、财力、物力也比较多,而且可能因欠款客户无财产而形成“空判”。
但是比较而言,诉讼仍不失为企业清偿的最终的、有效的方式之一,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民事诉讼是以司法的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这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3、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的权利等。
起诉的条件,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原告必须是由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原告必须是由于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侵犯其民事权益或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告是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注意事项,1、诉讼时效2、财产保全3、管辖法院的选择4、执行,诉讼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时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时效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力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诉讼时效的效力,1、胜诉权消灭。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2、实体权利不消灭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首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6条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不同时效期间起算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犯时开始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时人的主观状态。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权利人之请求义务人的同意提诉讼或仲裁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暂时停止,是由消除后,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继承诉讼未确定继承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发生时效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实质条件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厉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程序条件必须有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实质条件存在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即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
程序条件诉讼中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财产保全的范围以申请人的请求为限。
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应限定在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
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争议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例如,请求返还木材价款之诉,被告已将木材加工为家具,家具就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但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管辖法院的选择,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执行,执行管辖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承担执行回转,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的特点,特点:
1、自愿性:
是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予哪个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
仲裁员大多是法律、金融、经济贸易、财务等方面专家。
因此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专业性。
3、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
4、保密性:
仲裁一部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6、经济性:
1、时间一般快捷,一裁终局。
2、无多审级收费,费用一般低于诉讼。
3、一般对抗不激烈,而且商业保密,对于以后继续合作影响小。
7、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仲裁的条件,仲裁的条件:
、要有仲裁协议2、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与诉讼只能够二者选一,或仲裁或诉讼。
督促程序,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金钱是指货币,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等等货币。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的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督促程序的特点,特点:
1、督促程序的使用范围及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仅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它是依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命令,不需要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不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应另行起诉,适用审判程序处理。
3、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无须开庭审理,只需审查债权人请求的内容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即可决定是否签发支付令。
督促程序只需要审判员一人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制,既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也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支付令的申请条件,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已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尚未到期或数额部明确的债权不能签发支付令。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在境外或需要公告送达的,不能适用支付令。
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受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给债权人的特定审理程序。
通过债务定量分析,如债务特征分析,发现客户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但在法院申请破产时要注意,企业必须具备能说明客户亏损情况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而且申请破产也不能保证债权一定能够实现。
在中国大陆个人是不能破产的。
债权转股权,实行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产品有销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第二,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第三,企业管理水平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第四,企业的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管理;第五,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的确认。
我们认为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企业还会不会申请债权转股权是值得怀疑的。
因为股权的收益要求要高于或大于债权的收益要求。
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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