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的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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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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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的申请书(总10页)
刑事立案的申请书
关于刑事立案的申请书
篇一:
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代表人:
张海军,男,汉,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37号1栋2单元602室。
联系方式:
135********。
代表人:
张华彬,男,汉,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朱河村红旗大街永进胡同9号。
联系方式:
139*******。
代表人:
李广华,男,汉,195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衡三村45号。
联系方式:
139******。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15号3号楼3单元301号。
201*年1月—8月期间,赵金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字号名称:
石家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经营者姓名:
赵金钢;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经营场所:
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零二院内193号;经营范围及方式:
收货点、服务)(简称黑马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黑马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
的方式(详见运单)。
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
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
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1*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
20**年9月14日
篇二:
刑事立案申请书(范文)
【云南大理着名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受害人):
杨XX,女,白族,1985年06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XX村21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委托代理人:
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
申请事项:
请求洱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X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杨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
双方于2013年08月2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杨XX嫁入李XX家中生活。
结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X逐渐露出本来面目,开始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的噩梦就此开始。
据申请人回忆,申请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X的四、五次殴打,申请人多次因为李XX的暴行致伤,并多次到医院就诊。
申请人经常被李XX打得鼻青脸肿,但是为了顾及面子,申请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
201*年04月27日,因为家庭琐事,犯罪嫌疑人李XX稍有不满,即不分青红皂白再次对申请人拳打脚踢。
殴打持续了十多分钟,李X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观,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阻。
无奈之下,申
请人只好报警,随即被送至洱源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洱源县人民医院检查,杨XX病历显示:
神清,鼻根部见一长约纵形裂伤,左侧颌面部见一大小长约3CM×4CM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整个手背部见擦伤。
诊断结果为:
1、鼻外伤,皮肤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
2、颌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
3、左手背部擦挫伤。
经洱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洱)公(司)鉴(伤)字【201*】XXX号”《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确定,申请人杨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为已经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该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
犯罪嫌疑人李XX还利用申请人胆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请人的忍辱负重和一再退让,对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他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不思悔改,在殴打申请人不闻不问,后没有任何歉疚,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被李XX殴打致伤后,随即被他人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申请人住院期间,李XX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任何歉疚之意。
无论是作为一名肆意殴打他人的施暴者,还是作为申请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X均应该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况进行过问,但是其
行为实在让申请人寒心和失望,申请人绝对不会原谅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坚决请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
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呈
洱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
李XX
2015*年06月24日
附:
犯罪嫌疑人李XX个人信息
李XX,男,白族,1977年11月23日生,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联系电话1360872XXXX。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135******】
篇三:
刑事立案申请书张光辉
申请人:
张光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张燕琼、张东莉、张啸宇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张燕琼以商量房屋事宜把我骗至家中。
之后张啸宇、张东莉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
张鹏浩(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
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
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
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
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篇四: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杨XX,男,XX年X月XX日生,住址:
湖南省XX,身份证号:
XXXXX,电话:
XXX。
申请人:
李XX,女,X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
XXXX
被申请人:
杨XX,男,XX年X月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
XX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以合同诈骗申请人挖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骗取两申请人在《工程机械买卖协议》上签字,将两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序号为DWYC2005-E4780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骗走一案,申请人已于2010年4月20日XX公安局报案,贵局于201*年4月26日作出X公不立通字[201*]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贵局又作出X公刑不立复字[201*]第01号《关于XX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不予立案答复函》。
后来申请人又找贵局领导,领导对申请人说:
找律师找些证据,证据够了就立案。
故此,申请人到长沙请XX律师取了一些证,XX律师对唐XX、杨XX、肖XX、陈X时四位知内情的人进行调查取证(请见四份调查笔录)。
根据他们四人提供的证据和被申请人陈XX的录音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构成了诈骗罪。
因为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协议》是一份假的协议,双方约定是对外的,
而是在去公证处公证、在双方签字之前就有了口头约定,以《抵押合同书》为准,公证后双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签字。
谁知,经过公证处公证后,被申请人就不愿意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了;使申请人完全受了骗(《抵押合同书》是被申请人杨XX亲自写的,而且是四位被申请人都一致同意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XX自治县公安局
申请人:
杨XX、
李XX
年月日
篇五: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xxxxx,女,汉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xxxx涉嫌抢劫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xx,女,汉族,现住四川省xxxxxx。
xx年xx月1xx号午后,xxx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xxxx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xxx就用拳脚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发泄之后xxxxx离开。
但是xxxx在离开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XX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xxxxx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xxxx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
此时周围邻居xxx、xxx和申请人所在的xxx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为。
然后xxx责令xxx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xxx将耳环交给xxxx后她就径直离开。
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杀申请人全家”。
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xxxxx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xxxx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公安局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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