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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64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
穗交〔2010〕27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客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并报市政府审定,现将《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客运资格证》”)是汽车驾驶员从事我市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客运资格证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客运资格证》的核发、变更、补办、换领及注销,由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印制、管理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客运资格证》正面贴有持证人正面一寸彩色相片,印有姓名、证号、发证机关、服务单位和发证日期等。
背面印有“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字样。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先考试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驾驶员经考试合格并办理《客运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第六条《客运资格证》实行记分管理。
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20分、10分、5分、3分、2分、1分六种。
具体违章记分值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见附件)实施。
第二章《客运资格证》的申领
第七条申领《客运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市交委考试合格;
(二)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和一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驾驶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我市劳动用工和暂住人口管理手续,并提供居住证;
(四)具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学历证书;
(五)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能提供广州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九条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纳入驾驶员资源库统一管理。
企业聘用资源库中的驾驶员,需填写《客运资格证申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方可办理申领《客运资格证》手续。
市客管处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客运资格证》。
企业应当及时掌握资源库中驾驶员营运记录,作为录用、培训、奖励、辞退驾驶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客运资格证》使用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聘用未经市交委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营运服务。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营运服务时,须将《客运资格证》放置于驾驶室规定位置,将正面面向乘客。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只准驾驶《客运资格证》上注明的服务单位的车辆进行营运。
第十三条《客运资格证》实行一人一证,仅限本人使用。
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冒领、重领、转借或挪用他人《客运资格证》。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营运服务时,须自觉接受乘客监督和有关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未经发证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客运资格证》。
第十六条已领取《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须按要求参加在岗再教育培训及考核。
第四章《客运资格证》变更和补领
第十七条《客运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应先由原聘用单位注销原《客运资格证》,再由迁入单位到市客管处办理变更《客运资格证》手续。
市客管处对于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变更后的《客运资格证》。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遗失《客运资格证》,须到市客管处补办后方可参加营运服务。
市客管处在接到补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补发《客运资格证》。
第十九条《客运资格证》破损的,由服务单位到市客管处办理换领手续。
市客管处在接到换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换发《客运资格证》。
第五章《客运资格证》注销和吊销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单位应及时到市客管处办理《客运资格证》注销手续:
(一)服务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二)驾驶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驾驶员不再具备取得客运资格证的相关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客管处在1个工作日内注销《客运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聘用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须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客运资格证》缴回原服务单位。
聘用单位必须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客运资格证》手续。
超过15日未办理注销手续,市交委有权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交委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一)将出租汽车交由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
(二)擅自启封、拆除税控计价器签封,破坏税控计价器的准确度或者改变税控计价器中与计量有关的部位结构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一个年度内累计积分10分(不含10分)以上的,参加相应的营运服务业务学习;一个年度内累计积分达20分的,自达到之日起,由市交委扣留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培训合格的,发还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除按本规定记分外,仍需按照《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
序号
违章行为
分值
1
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5
2
车辆容貌不符合要求
3
3
未定期对车辆进行消毒、车内卫生不符合要求
3
4
运营时未随车携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2
5
运营时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
2
6
运营站点内不按规定上客
2
7
运营站点内不按规定下客
2
8
运营站点内不按规定停车候客
2
9
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5
10
中途终止载客
10
11
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
10
12
在运营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
10
13
不按照实际需要或者乘客意愿使用车辆空调设备
2
14
擅自改动出租汽车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含车内服务设施或标示不齐全,如告示签、标价签、椅套、防劫网、资格证座套松脱、破损或未设置等)
5
15
挪用车辆运营证
5
16
转借车辆运营证
5
17
挪用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10
18
转借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10
19
将出租汽车交由非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运营
10
20
使用非本企业的车辆运营证
5
21
使用他人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10
22
存在乱扔垃圾、随地便溺、聚众打牌以及行车时打手
机、吸烟、吃食物等不文明行为
2
23
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20
24
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车辆运营证
20
25
未经常规审验而擅自营运
5
26
不按规定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计价器营运
3
27
本市出租小客车不按规定设置、使用、改动有偿使用标志从事营运
5
28
议价、叠表
5
29
参与拉客活动
10
30
侵吞乘客遗留物品
10
31
不按规定使用车票(含不使用、不主动向乘客出具车票)
3
32
仪容仪表不整洁
3
33
营运中无使用文明服务用语
2
34
行车时未系或未规范系安全带
3
35
计价器计量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要求,造成收费不标准
10
说明:
1.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违章项目和扣分标准。
2.“分值”为每一次行为的记分值。
3.累积分值达20分的,扣留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进行教育培训,培训合格的,发还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但伪造、变造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除外。
主题词:
交通出租汽车Δ客运资格证Δ通知
抄送:
市法制办、档案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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