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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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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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资料
一、报关的含义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为什么要报关?
外贸管制和履行纳税义务
二~报关范围
•进出境运输工具
包括进出境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驮畜等;
•进出境的货物
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暂准进出境货物等;
•进出境物品
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三、分类
•以报关对象为标准:
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
•以报关的目的为标准:
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
•以报关的主体为标准:
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其中代理报关又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
以委托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报关-----责任小;
间接代理:
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报关----责任大
四、报关内容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接受海关监管,向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
•进出境货物(重点)
•进出境物品
监管原则:
自用合理数量
行李物品:
红绿通道
邮递物品:
报税单和绿色标签
其他物品
自用合理数量
•“自用”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租或出售;“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红绿通道
•“绿色通道”适用于携带物品在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
•“红色通道”适用于携运有上述绿色通道适用物品以外物品的旅客。
第二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含义
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
•注册登记或经海关批准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分类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理报关)
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企业(代理报关)
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报关企业分类
•目前,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主要有两类:
1、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等;
2、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三、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但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自行办理报关业务时,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向海关办理;
•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应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企业的行为规则
•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在办理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应对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依法建立帐册和营业记录;
四、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暂停报关权的情形
•取消报关权的情形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违反海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的行为)
•走私行为
•走私罪
•其他情形
第三节报关员
•含义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是报关员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前提。
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报关员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法定要求
报关员的权利
•1、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
•2、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3、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
•4、对海关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5、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
•7、参加执业培训。
报关执业禁止
•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合同约定之外的酬劳或者其他财物、虚假报销;
•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涂改报关员证;
•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在报关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由海关或其他部门给与相应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关员因工作疏忽或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重要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
•报关员被海关暂停其报关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被暂停报关执业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报关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报关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以下罚款。
第四节报关行业协会
•中国报关协会是经海关批准的从事报关的报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协会会员包括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报关员。
中国报关协会受民政部和海关总署双重管理,其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业务主管机关为海关总署。
•中国报关协会的宗旨是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报关行业的管理,维护、改善报关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海关的性质《海关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行政监督管理
关境的概念及意义(下一页)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行动
海关的执法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关境的含义
•关境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在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
•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因此,在我国,关境小于国境。
除特指外,“进出境”均指进出关境。
•在欧盟,关境大于国境。
海关的任务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监管
海关只管物不管人,物是海关监管对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海关监管的“物”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这是海关实施监管的前提。
监管的目的是要达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征税
•征税包括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关税是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货物或物品,从而与其他国内税区别开来。
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后在理论上被视为国产货物,与国产货物享受同等待遇。
•“其他税、费”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费,目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等
查缉走私
•缉私体制
《海关法》规定,“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打击走私的主导地位以及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
走私行为的含义
•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走私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
编制海关统计
•我国海关的统计制度规定,对于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
•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
•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海关任务的选项是:
A.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品质进行检验
B.海关对进境货物征收消费税
C.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D.对反倾销进行调查
海关权力的特点
1、共性
单方面、强制性、无偿性
2、特点
•特定性
(1)、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不拥有这种权力。
(2)、体现在对海关权力的限制上,即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境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而不适用于其他场合。
•独立性
《海关法》第三条规定。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表明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效力先定性
海关权力的先定性表现在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
•优益性
海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收益权。
海关权力的内容
1、行政许可权
•对企业报关资格的许可
•对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业务的许可
•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业务的许可
•保税货物的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许可
•对报关员的报关从业的许可等
2、税费征收权
•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
•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
3、行政监督检查权
•检查权
•查验权
•查阅、复制权
•查问权
•查询权
•稽查权
检查权
•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
•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
•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内,海关工作人员可以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的住处。
•查问权
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员进行查问,调查其违法行为。
•查询权
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4、行政强制权(共9项)
•扣留权;
•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
•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税收保全权;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连续追缉权;
•其他行政强制权。
扣留权
•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可以扣留;
•在两区内,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在两区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变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有权依法变卖处理;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等。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的批准,海关可以: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保全
•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依法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的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使用和佩带武器权
•6.行政处罚权
•
(1)、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
•
(2)、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
•(3)、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
7.其他行政处理权
•行政裁定权
•包括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等海关事务的行政裁定的权力。
•行政命令权
•行政奖励权
•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海关管理体制与机构
•领导体制:
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海关法》规定: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设关原则
•《海关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海关的设关原则: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
•对外开放的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允许运输工具及所载人员、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允许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出入境的边境通道。
•国家规定,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必须设置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是指虽非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口岸,但是海关某类或者某几类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方,如转关运输监管、保税加工监管等。
组织机构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海关系统的最高领导部门。
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起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41个)是指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报关与海关管理
•报关与海关工作任务
合作关系或伙伴关系
•报关与海关业务改革
报关方式的改革结束了手工操作
•报关与海关对企业的管理
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A、B、C、D)
•报关与海关廉政建设
第二节报关管理制度
•概述
•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制度
•报关员的注册登记与考核管理制度
一、概述
•含义
报关管理制度是指海关依法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注册登记许可,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注册登记,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业务制度。
•作用
1、是完成海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
2、是维护国家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证;
3、是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准则。
二、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制度
1、概念
•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法向海关提交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资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2、范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设立条件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企业设立条件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投资者、报关企业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报关企业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消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等。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向海关提出申请。
•海关对申请的受理
•海关对申请的审查
•行政许可的作出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报关企业如需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
•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2年。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海关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的有效期限为2年。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报关企业登记证书,企业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报关服务的地域范围
•1、报关企业可以在依法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按规定向直属海关备案。
2、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经海关依法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
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凡是依照《对外贸易法》经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均可直接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的地域范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但不能代理其他单位办理报关。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三、报关员的注册登记与考核管理制度
•报关员的注册登记
•报关员的考核管理
报关员的注册登记
•含义
是指报关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受其委托的隶属海关,对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提出的注册申请,依法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颁发报关员证的行为。
报关员注册登记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从业资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受聘于报关单位。
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
1、要由报关员本人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
2、一名报关员,只能受聘于一家报关单位;
3、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
报关员注册程序
•申请
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本人应当到海关提出申请。
本人不能到海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所在报关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注册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复印件
3、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7、海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海关审核
•批准与发证
《报关员证》(报关员条码卡)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
报关员需要延续报关注册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
报关员的考核管理
•记分考核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记分考核管理量化标准
•岗位考核
记分考核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对象:
是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登记,持有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员,即在职报关员。
•范围: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消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记分考核管理量化标准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3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岗位考核
•《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同时可以向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
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
第三章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进出口许可制度
第三节其他贸易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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