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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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研究
南昌航空大学
课题论文
课题名称: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研究》
学生姓名:
08091317章洋
专业:
经济学
班级:
080913班
指导老师:
龙成学
2011年4月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背景:
(1)低碳经济的由来
(2)低碳经济的内涵
2.意义:
(1)金融业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
(2)实现低碳是金融业结构调整的内在要求
(3)实现低碳是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源泉
(4)实现低碳是金融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
第二章:
金融业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
1.碳排放权
2.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
第三章我国低碳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四章发达国家金融业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经验借鉴
1,碳交易平台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
2,推动碳市场和碳金融互动并实现共同繁荣
3,通过基金、股票、信托等方式直接融资
4,金融机构创新模式多方位参与碳金融。
第五章我国金融业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1,创建环保政策性银行
2,实施绿色信贷政策
3,进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
4,建立相应的金融机构的监督机构
第六章结论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研究
摘要:
随着“低碳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之相关的新型金融——碳金融也得到迅速发展。
碳金融逐渐成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抢占未来低碳经济先机的关键。
一个碳交易的成功完成背后必须有发达的金融产品特性。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
当今的工业文明已经造成了很多生态环境问题,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一种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发展低碳经济必然要求传统的工业经济模式的转型。
金融服务将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的推力和杠杆。
而绿色金融符合低碳经济的内涵,发展绿色金融,可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金融业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为基点,分析我国低碳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结合发达国家金融业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经验借鉴,提出我国金融业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字:
低碳经济低碳金融碳排放权绿色金融
正文:
第一章绪论
1.背景
(1)低碳经济的由来
低碳经济的产生与世界各国应对全球性气候变化的认识和行动紧密相关。
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念最早起源于英国。
2003年2月24日,英国颁布了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成为世界上最早提出“低碳经济(Low-CarbonEconomy,LCE)”的国家。
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先驱和资源并不丰富的岛国,英国充分意识到了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威胁,它正从自给自足的能源供应走向主要依靠进口的时代,按目前的消费模式,预计2020年英国80%的能源都必须进口。
因此,英国政府为低碳经济发展设立了一个清晰的目标:
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20%,到2050年减少60%,到2050年建立低碳经济社会。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们1997年在日本京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率先减排温室气体的责任,业界所应用“碳金融”概念就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英国政府在2003年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概念,“低碳金融”也被称为“绿色金融”的概念也是由此而生。
一般来讲,国际范围内与低碳经济相关的“低碳金融”活动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碳交易”市场机制,包括基于碳交易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二是机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介入的碳金融活动,包括碳减排期货期权市场,碳排放信用等衍生品;三是商业银行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为碳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等。
(2)低碳经济的内涵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低碳经济的特征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构筑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体系,包括低碳能源系统、低碳技术和低碳产业体系。
低碳能源系统是指通过发展清洁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核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替代煤、石油等化石能源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低碳技术包括清洁煤技术和二氧化碳捕捉及储存技术等等。
低碳产业体系包括火电减排、新能源汽车、节能建筑、工业节能与减排、循环经济、资源回收、环保设备、节能材料等等。
2.意义: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成就全球瞩目,但是结构问题同样突出。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创新发展模式的重大战略任务,而低碳经济正在成为新一轮国际经济的增长点和竞争焦点。
所以,发展以“高效率、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低碳经济,对于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乃至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金融业,应该主动参与,并有所作为,真正成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所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发展绿色金融,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1)金融业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
低碳经济,倡导绿色、节能、环保的经济发展方式,其本质是利用创新技术和手段以实现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第三产业,金融服务业普遍的特征就是产品的“生产”、“交易”和“消费”等环节,本身就是一个“低碳”的过程。
因此,金融业是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智力密集型产业,与低碳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相符合。
(2)实现低碳是金融业结构调整的内在要求
当前,金融业正在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有效化解和防范风险,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金融业要加大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项目、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同时从高污染、高能耗或有环境风险的项目适时退出,通过实施绿色信贷业务来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和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因此,金融业实现低碳,是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3)实现低碳是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源泉
金融业能够助推低碳经济的发展,在实现低碳的同时,能够为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现实的动力源泉。
金融业应主动抓住当前低碳经济发展的历史契机,一方面以低碳的形象展示行业的独特优势,倡导消费者“绿色消费”,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另一方面,金融业通过参与低碳、实现低碳,可以有效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节约经营成本,向精细化、集约化的经营管理模式看齐,以提升金融业自身价值,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4)实现低碳是金融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
金融作为特殊的社会公众企业,全方位履行社会责任,与全社会一起追求长远可持续发展,是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的目标。
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已通过一系列全球统一规则的制定引导各国银行将可持续发展纳入经营和管理活动中。
金融业应当顺应这一趋势,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一方面,实现金融业自身营运的绿色特性,为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表率。
另一方面,将环境与社会责任融入到信贷政策中,立足长远,立足社会,把业务发展建立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共生共荣上。
第二章金融业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
1.碳排放权
碳金融市场基于C02排放市场,其原始交易工具是可交易的C02排放权或配额(carbonemissionallowance)。
碳排放交易是排污权交易的一种形式。
排污权交易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
其主要特点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可交易来控制排放。
目前全球碳交易体系基于京都机制。
京都机制是由美国代表团将巴西申请为发展中国家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拨款建议书改变而成的补偿机制。
根据美国1995年《美国酸雨项目(U.S.AcidRainProgram)》以及《清洁空气法案(ClearAirAct)》规范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计划的理论和实践表明,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拨款而要求他们减排温室气体,比改进发达国家本身的能源基础设施成本要低。
排放权交易,由于使用市场机制,比起税收政策,更能有效地削减温室气体排放。
因此排放权交易成为国际控制温室气体的首选机制。
排放权交易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排放权总量确定、排放权初始分配、排放权交易及排放权市场监管。
其中总量根据科学依据所确定,在给定总量下交易关键在于初始分配以及交易价格确定。
(1)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
初始排放权分配问题是关系到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转的前提,是关系到总量控制的关键,是确保实现全球总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重要因素。
合理、实用的初始排放权分配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节省使用,能够促进技术革新,有利于形成污染排放水平低而经济效益高的生产格局,可以防止或者减弱市场的无效性。
根据科斯(Coase)1960年提出的,在明确初始产权的约束条件下,污染者和受损者将能够通过自愿的交易解决由污染引起的争端。
考虑到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结构可能会有不同的效率,初始排放权的界定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免费分配。
包括依据排放企业的历史排放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其可获得的排放权数量的祖父制(Grandfathering)分配和基于当前产量和单位产量获得排放权的分配。
另一种是公开拍卖。
由于温室气体具有均质混和扩散的特点,所以碳排放权拍卖属于同质多物品拍卖。
拍卖方式包括同时拍卖和序贯拍卖等多种类型。
在免费分配方式下,排放企业可以通过节能减排,或者通过排放权交易来弥补减排差额,以此来履行其减排承诺,不涉及与排放企业之间的费用转移问题。
但如果排放权初始分配额过多或不足,就会失去减排约束,导致碳排放权价格的波动。
拍卖则可以防止这种问题,且拍卖所得的收入可以被用于环境治理、减少扭曲性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等。
但在拍卖过程中,如果部分地区拍卖,部分地区免费分配,则可能出现竞争扭曲的现象,导致碳泄漏,或者滋生寻租,反而会增加支付排放权的费用。
目前,许多理论研究倾向于拍卖方式。
但是由于排污权问题与拍卖问题所具有的复杂性,实践中仍多以祖父制为主,拍卖为辅。
在传统的排污权体系下,企业排污权不足,只有依靠购买排污权或降低实际排污量两种方式满足要求。
与排污权交易方式不同,碳排放在Cap—Trade体系下,一般规定初始分配量要低于实际分配量,否则无法达到减排目的。
由于管制企业的整体减排成本均较高,通过自身降低实际排放不具成本优势,其缺口主要依靠企业通过项目从外部引入减排量冲减碳排放量(carbonoffset),最终满足监管要求,这也是引入京都机制中CDM和Ⅱ灵活机制的目的之一。
(2)碳排放权的定价
碳定价机制被认为是一个复杂的碳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碳交易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
碳排放权价格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所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信息,如碳排放权的稀缺程度、供求双方的交易意愿、交易风险等等,使得资金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迅速、合理的流动,以实现低成本减排的目标。
对于减排企业,碳价格对于生产成本和支持排放相关的投资决策都有重要意义。
碳价格过高短期内对产业和社会不利,过低则无法激励企业减排,合理的定价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从理论上分析,排放权交易体系可分为封闭和开放两种情形。
在封闭体系下,其设定的排放总量上限和实际排放总量决定市场基本格局,不同的国家和企业的持有排放配额和实际排放量的净头寸,决定市场交易量和市场价格。
企业自身的减排成本影响企业购买配额或实际减排决策,其影响效应取决于减排成本曲线的递增或递减性,其对市场交易量和市场价格影响有所不同。
当减排成本较高时,无法通过实际减排来满足设定约束,其缺口由体系内供给,如果供给不足或价格过高,企业则选择超额罚款。
在开放体系下,允许从体系外引入净减排单位与冲减体系内的总减排缺口。
在这里价格起到关键作用,一方面体系外的净减排单位的供给数量取决于减排单位的价格和成本之间的利差(假设体系外的减排成本远低于体系内的减排成本)。
另一方面,过高的价格将导致体系内的减排量的需求量降低,当允许交易体系内外完全套利时,体系外的减排数量将决定整个体系的价格,在完全竞争的供给市场结构下将导致过度供给则导致碳价格下降。
当交易体系内外完全不允许套利时,交易体系内外则形成差别价格(differentiatedprice),由于体系内供给数量低减排成本过高而导致高价格,体系外由于供给减排单位的成本较低,供给数量可内生变化而形成相对低价格。
价格差距与体系内的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比重呈正相关,与体系内减排成本正相关,而与体系外减排成本负相关。
从实践来看,目前全球的碳价格定价机制不透明,价格分散且不一致,波动幅度较大。
其原因在于存在多个相对分割的碳交易市场,且同一市场的交易产品也存在较大差异。
加之碳排放限额严密性、执行标准、交易费用、项目监控和审计上存在差异,各产品和市场的套利机制也不成熟,最终造成各市场各自按照不同的价格水平独立进行交易。
(3)碳排放单位
在清洁发展机制(CDM)等项目下所产生的碳排放减少额可以冲减受管制企业的碳排放。
这种碳抵消往往在项目设立之初形成,但要等到项目完成之后经监管机构验证和核准之后,才能用于冲减碳排放量,减排的实际行动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时间并不同步,这种形式与商业信用类似。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的碳排放许可称为碳信用(CarbonCredit)或者碳资产(CarbonAsset)。
碳信用与分配或拍卖体系下的纯粹碳排放权性质和来源不同,但其作用均相同,即允许排放等当量的C02。
在讨论碳排放抵消时,碳信用和碳排放权可混用。
由于基于项目所产生的碳信用具有典型的异质性,其碳信用的类型也不统一。
因为CDM东道国主要涉及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各个国家的情况差异较大,项目涉及的行业也较为宽泛,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和中介商等情况导致其信用的质量和风险差异。
碳信用须经过联合国有关机构注册、核实、验证,最终通过签发才能具有法律效用,此过程周期长、环节多、不确定性较高,由此导致项目所产生的碳信用风险较高。
碳信用结算货币也不同,常见的有欧元、美元和双方议定的结算货币。
碳信用的同质性指其具有等价的碳排放量。
按照国际市场惯例,每减少1吨CO2的排放量,就可获得等量排放权。
由于《京都议定书》对各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限排和减排义务的规定都是用C02减排量来计算,所有其他5种温室气体(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5种)的减排量都要折算成C02的减排当量(C02e)。
不同交易机制或交易所的碳信用不同,这些碳信用都具备金融衍生品的某些特征,在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市场上被广泛采用。
EUA由交易所结算,更多地表现出期货、期权合约的特征,可以采用场内和场外两种不同交易方式。
初级CER(primaryCER,pCER)更具有远期合约的特性,更多为场外交易所采用。
二级CER(secondaryCER,sCER)具有担保的CER进入交易所二级市场,其与EUA类似。
2.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
(1)来历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
它允许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
它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中规定的相关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
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
(2)缔约方
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发达国家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
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
但是,CDM只能作为全球减排和技术转让的手段之一。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排和技术转让还需要发达国家做出更多的努力。
(3)参与方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领土上实施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通过碳封存或碳汇作用从大气中消除温室气体的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即通常所说的CER。
CDM项目必须满足:
(1)获得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
(2)促进项目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3)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产生实在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
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还必须是任何“无此CDM项目”条件下产生的减排量的额外部分。
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
所有的CDM参与成员国必须符合三个基本要求:
自愿参与CDM;建立国家级,CDM主管机构;批准《京都议定书入此外,工业化国家还必须满足几个更严格的规定:
完成《京都议定书》第3条规定的分配排放数量;建立国家级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体系;建立国家级的CDM项目注册机构;提交年度清单报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买卖交易建立一个账户管理系统。
(4)符合项目
CDM将包括如下方面的潜在项目:
(1)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
(2)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3)可再生能源;(4)替代燃料;(5)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6)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7)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5)核实及认证
一个碳减排项目如果没有经过指定的核实程序专门测量和审计其碳排放,就不可能在国际碳排放市场上转让其碳量以获取价值。
因此,一旦CDM项目进入运作阶段,项目参与者就必须准备一个监测报告估算项目产生的CER,并提交给一个经营实体申请核实。
核实是由经营实体独立完成的,它是对监测报告上的减排量进行事后鉴定。
经营实体必须查明产生的CER是否符合项目的原始批准书标明的原则和条件。
通过详细的审查之后,经营实体将提出一个核实报告并对孩CDM项目产生的CER的量予以确认。
认证是对一个项目产生的经核实的减排效果的书面保证书。
认证报告还包括要求签发CER的申请书。
如果在15天之内,任何一个项目参与者或者三个以上执行理事会成员没有要求重新审查该项目,则执行理事会将将指令CDM登记处签发CER。
企业在从CDM项目中寻找商机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投资的风险。
发达国家在承诺减排温室气体义务上的决定以及对这些义务的分配方案,都可能导致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价格的浮动,从而影响项目的收益。
第三章我国低碳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据国家发改委《节能中长期规划》测算,“十一五”期间,中国的节能投资总额累计可达6000亿元以上。
自2009年第四季度以来,在出台的两批经济刺激计划中,新增中央投资已有230亿元用于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占中央新增总投资的10%。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
2012年以前,我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
“低碳金融”在我国发展空间非常广阔。
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国,“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动。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金融机构也在过去几年中为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积极尝试金融创新,并获得了有益的经验和成果。
兴业银行最早在2006年就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联手推出了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的信贷品种,截至2009年11月末累计发放节能减排项目贷款187笔,累放金额137.37亿元,实现在我国境内每年减排二氧化碳2685.34万吨。
其后,北京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先后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开展碳交易项目贷款。
浦发银行还在在国内银行界率先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成功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每年可至少为项目业主带来约160万欧元的额外售碳收入。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也纷纷提出打造“绿色信贷”银行的长期发展战略,工、农、中、建等国有大型银行在信贷审批中均实行了环保政策的“一票否决制”,并制定了“双高”产能过剩及潜在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退出计划2008年,工商银行在对“两高”行业152户企业实现清退的同时,实现节能环保项目贷款同比增长69.17%;农业银行否决“不环保”贷款项目167个,支持“节能减排”项目金额711亿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建设银行实际退出的贷款达644.59亿元,完成既定计划的121.86%,同时绿色信贷项目贷款余额大幅增长至1541.43亿元。
虽然如此,但与国外低碳金融的发展的速度和水平相比,中国低碳金融的发展还落后很多。
首先,对碳金融业务的认识了解不足。
碳交易和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发展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金融机构对其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以及交易规则等方面也不熟悉。
在对碳金融业务没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很多金融机构不敢贸然介入其中。
其次,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
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
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
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再次,碳金融业务的风险较大。
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除了面临基本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外,还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以CDM项目为例,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开发周期比较长,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
工程建设风险和监测、核实风险,都会增加不确定性,也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支持。
最后,外部的政策激励措施不足。
发展低碳经济实质上是对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调整,但由于欠缺有效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政策,往往导致转型企业经营成本大幅上升,缺乏经济效益,直接导致银行信贷风险的上升。
由于绿色信贷的概念还并不明确,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当前在统计银行贷款规模时,也并未对“绿色贷款”单辟通道统计,未能使绿色信贷获得信贷政策的倾斜,抑制了中国金融机构深入参与其中的积极性。
第四章发达国家金融业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经验借鉴
1.碳交易平台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
目前,全球有四个交易所专门从事碳金融交易,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英国排放权交易体系(ETG)、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澳洲国家信托(NSW)。
荷兰银行、巴莱克资本(BarclaysCapital)、高盛(GoldmanSachs)、摩根士坦利(MorganStanley)等很多知名金融机构均活跃在这些市场上。
加拿大、新加坡和东京也先后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
各国通过建立碳交易所,促使交易价格公开透明,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
市场化比较完善的国家还通过碳交易所进行排放信用的期货交易,并利用套期保值保证价格波动下自身利润的相对稳定。
2.推动碳市场和碳金融互动并实现共同繁荣
2003年成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市场交易平台,也是全球唯一同时开展二氧化碳、甲烷等6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市场,吸引了200多位跨国会员从法律上联合承诺减排温室气体。
2005年4月,欧洲气候交易所推出与欧盟排碳配额挂钩的期货,随后又推出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如同石油等商品一样可自由流通,丰富了碳交易的金融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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