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44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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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取消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资格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四条“列为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组织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1、《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定期联合检查;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定期联合检查。
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城市建设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特殊情况,由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区、县民政部门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填写实地调查表,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
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七条“联检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共同领导下,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3、《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六条“同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每5年进行一次。
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或界线上需要检查的特定地段进行确认,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随时安排联检”。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界线标志物的测绘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
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2、《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十条“毗邻的区、县民政部门对新的标志物应当共同进行测绘,增补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
3、《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的,毗邻各方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增设标志物,增补档案资料”。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增补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
1、《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十条“毗邻的区、县民政部门对新的标志物应当共同进行测绘,增补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
2、《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的,毗邻各方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增设标志物,增补档案资料”。
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内资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含养老服务机构)审批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十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内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审批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十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内资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含养老服务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的审批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
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
十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内资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含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立、合并、解散的审批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内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内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解散批准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
十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对内资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年度检查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本市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二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收回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养老服务机构年检不符合条件或者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不得继续开展服务活动,由民政部门收回其执业证书”。
二十一、其它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农村敬老院创办批准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二十二、其它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农村敬老院撤销批准
二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停止五保供养的核准(区县民政局)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8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二十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
1、《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0年京政发[2000]60号)中的第二条“主要职能”第11项“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2、《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市老龄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调解决需要由本部门共同参与解决的综合型问题,监督、检查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其办事机构设在市老龄协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的设置参照前款规定”。
二十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对本市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1、《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3、《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北京市实施<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的若干规定》第五条“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5、《北京市实施<
的若干规定》第六条“退伍义务兵须在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服役所在部队的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安置办公室报到,并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6、《北京市实施<
的若干规定》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前为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7、《北京市实施<
的若干规定》第九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为非农业户口的和退伍后按照本规定批准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
二十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征地超转人员的管理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二十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安置见义勇为人员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解决就业;
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
二十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北京市实施<
婚姻登记条例>
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可以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十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三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撤销收养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三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三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依法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担任监护人......”。
三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十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收容抚养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三十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十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规范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工作
《关于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第5条“民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规范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工作。
三十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对敬老院进行业务指导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十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社区服务设施的管理
《北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市、区、县民政局是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的主管机关……”。
三十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对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予以表彰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四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奖励
1、《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2、《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十条“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
3、《<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
四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优秀士兵及立功受奖人员的奖励
《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本市积极支持和配合军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政党优秀士兵活动。
对从本市入伍的优秀士兵及立功受奖人员,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四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
《北京市实施<
村委会组织法>
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区、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实行定期培训制度。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至少在当选后的两个月内接受一次培训。
培训经费由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解决”。
四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对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农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
区、县民政局应当对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四十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
退伍义务兵就业培训
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区、县安置办公室要创造条件,做好退伍义务兵就业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培训基地”。
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
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少先队员,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队组织,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成员的确定
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秀学生担任(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
2、中、小队长由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11名),一般由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
小队长各班各小组先选举出一名(共8个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几名。
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生先选举在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
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长标志,大队长由少先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
二、成员的职责及任免
1、大、中、小队长属于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的,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逐打闹、攀爬栏杆、乱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师。
2、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长,管纪律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若干相应职责,让各位队长清楚自己的职权,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让学生管理学生。
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任何违纪现象,并负责每天早上检查红领巾与校牌及各小队长标志的佩戴情况。
3、大、中、小队长标志要求各队长必须每天佩戴,以身作则,不得违纪,如有违纪现象,班主任可根据中、小队长的表现撤消该同学中、小队长的职务,另行选举,大队长由纪律、卫生部门及少先队大队部撤消,另行选举。
4、各班中、小队长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负责,表现优秀,期末评为少先队部门优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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