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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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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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伙企业法,一、概念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少有一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一)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一)由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人资格的除外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不可动摇的原则:
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外1:
合伙人自己由完全行为能力转变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其转化为有限合伙人,企业同时转化为有限合伙;例外2:
继承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其吸收为有限合伙人,企业同时转化为有限合伙。
案例,2007年,公务员甲的父亲与他的朋友乙、丙、丁合伙开办了一家加油站。
2010年7月,甲父因病去世,甲是他父亲唯一的继承人,同时愿意继续合伙,其他合伙人也一致同意。
问题:
甲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如果甲不是公务员,但时年13,能否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有两层:
首先,无限责任指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企业所有的财产为限,还包括全体合伙人自身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其次,连带责任,则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
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
A、B、C、D成立甲合伙企业,甲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
经过强制执行,合伙企业甲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则剩余的60万元,债权人乙可以向A、B、C、D任意一人或数人要求还款,无论A、B、C、D谁都不能拒绝。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
原则上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外在于,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书面合伙协议为其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依据,合伙人应以书面形式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债务承担、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等事项。
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合伙企业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清算前,除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带来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该转让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将合伙人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外部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甲、乙、丙、丁四人为某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甲因购车急需一笔现金,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转让甲欲转让给A,乙、丙同意,丁不同意,甲仍转让给A。
甲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甲欲转让给乙,丙、丁不同意,但甲仍向乙进行了转让。
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甲准备将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丙认为自己当然有优先受让权。
丙的想法是否正确?
如果甲成功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A,则A成为合伙人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甲想把自己的份额的一半按10000元转让给C,甲通知乙、丙、丁后,丁同意,乙表示愿意以8000元买下,丙未表态。
C知道后,同意以10000元买下甲的份额。
丙见C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10000元买下甲的份额。
甲表示要遵守先来后到原则,卖给了乙。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合伙企业财产的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由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下列情形,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但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特殊: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
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沈某和张某、李某于2007年8月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其间该企业一直都经营得很好。
今年9月,李某因车祸去世,他除了有一个妻子汪某外无其他亲人,且他和妻子结婚的时间是2008年底。
如今该企业的经营前景乐观,李某唯一的继承人汪某要求代替李某取得合伙人资格,继续共同经营该企业。
沈某没有异议,但合伙人张某不同意,而合伙协议并没有对合伙人入伙、合伙人资格继承等事宜进行约定,请问汪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吗?
合伙人李甲在一普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其子李乙尚未成年,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李乙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李乙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C应等李乙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是否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D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李乙不能成为合伙人C,三、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
(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非货币财产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依法办理。
(四)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执行共同执行,即平等的经营权、管理权、表决权等权利。
(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委托执行可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还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经营管理合伙企业。
超越授权范围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执行效力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五、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
询问与检查执行情况,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执行人有报告执行情况的义务)异议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表决权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作出决议;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来表决。
撤销委托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处分或转让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三)合伙人的义务同业禁止(绝对)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禁止自己交易(相对)禁止自己交易的例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1、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则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
(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
(2)赵、钱、孙、李、四人按2:
2:
1:
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年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该交易有效吗?
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
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D、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CD,六、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关系的准则:
“利益共享,亏损共担”四种有先后顺序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七、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总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
对外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之间按份性对抗其对外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对内按份责任(合伙人之间也不能用合伙人已承担了连带责任对抗内部的按份责任),A、B、C、D四个合伙人共同出资100万组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的协议约定,合伙人分担亏损的比例为:
1:
2:
3:
4。
假设现在企业欠工资:
30万;欠交税款:
10万;欠甲:
180万欠乙:
120万。
该企业先用出资的100万清偿完工资和税款,剩余60万,四个合伙人每个人出资15万清偿了乙的120万。
欠甲的180万则由B一个人承担了。
那么B可向其他合伙人各追索多少?
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
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
下列看法正确的是:
A江某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B江某所欠是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C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财产,则罗某可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B,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2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C陈某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C,八、入伙、退伙,
(一)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韩先生与顾某5年前开了一家加工厂,登记为合伙企业。
刚开张时,业务很多,赚了不少钱。
从去年2月份开始,加工厂的生意越来越不景气,不但没有盈利,还欠了一些债。
姚某在去年9月提出出资入伙,韩、顾告诉了他加工厂的窘境,希望他考虑清楚后再决定。
姚某认为加工厂的生意不好是暂时的,欠债也只是暂时的,坚持出资入伙。
如今生意依然不见起色,以前的债务也到期了,各债主纷纷讨债,加工厂一时又拿不出钱来还债,姚某却不肯分担债务了。
请问:
姚某可以不承担入伙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吗?
(二)退伙自愿退伙约定了合伙期限的合伙人的退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两个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当然退伙:
由于合伙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发生变化,合伙人未一致同意其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三)退伙的法律效力,财产继承退伙结算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时,如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分担亏损(四个顺序)。
甲、乙、丙为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甲退伙,丁同时入伙。
甲退伙时分担了合伙债务。
对甲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应由()。
A.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责任B.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不承担责任C.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不承担责任D.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七、清算,
(一)清算人确定方式全体合伙人;全体过半数同意,可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2”未发挥功能,则由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10日通知、60日公告,(三)财产清偿123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清偿后有剩余的,在合伙人间进行分配。
(四)注销登记编制清算报告,全体签名、盖章,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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