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七、常见商事合同的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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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要点,一、买卖合同的管理二、担保合同的管理三、其它合同的管理,专题七:
买卖、担保等合同的管理,1.买卖合同的种类,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凭样品买卖合同(3)试用买卖合同(4)招投标买卖合同(5)拍卖合同(6)房屋买卖合同(7)易货合同(8)主物与从物买卖合同(9)标的物为数物合同,一般买卖合同,特种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管理,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征,标的物所有权不因交付而发生转移;标的物需要买受人予以试用;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务必要规定试用期间与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170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171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一.买卖合同的管理,3.合同风险、费用、孳息的承担与享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一.买卖合同的管理,1.担保合同的性质与表现形式,二.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设定的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性质:
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表现形式,单独订立书面合同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2.担保合同的类别,二.担保合同的管理,
(1)保证合同,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但国家机关、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除外。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担保合同的类别,二.担保合同的管理,
(2)抵押合同,特征:
抵押物由债务人占有;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2.担保合同的类别,二.担保合同的管理,
(2)抵押合同,抵押物: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担保合同的类别,二.担保合同的管理,
(2)抵押合同,不可抵押物: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2.担保合同的类别,二.担保合同的管理,
(2)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生效:
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3)、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担保合同的类别,二.担保合同的管理,(3)质押合同,特征:
质押物由债权人占有;质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质押合同的生效:
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合同生效。
自到相关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动产质押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质押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质押;应收账款的质押,2.担保合同的类别,二.担保合同的管理,(4)留置合同,特征:
留置物是主合同依法占有的动产;留置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留置物由债权人占有。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及质权。
留置期限:
至少2个月。
2.担保合同的类别,二.担保合同的管理,(5)定金合同,特征:
担保物是货币;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货币由债权方占有。
有关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一般的有名合同,三.其它合同的管理,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保管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仓储合同居间合同,2.特殊的有名合同,三.其它合同的管理,保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伙协议合作生产合同,3.涉外有名合同,三.其它合同的管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涉外技术许可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外合作生产合同涉外劳务合作合同国际租赁合同国际信贷合同国际贸易委托代理合同对外加工装配合同,本专题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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