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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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的意见
扬邗教监[2007]12号
印发《关于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
实行问责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中心中小学、区属学校:
现将《关于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即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工认真学习,特别是重点学习今年问责的6项制度,并按《意见》要求在相应时段完成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分别于8月30日前、9月30日前、10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送局监察室。
2007年8月14日
主题词:
教育 反腐倡廉 通知
抄 送:
市教育局监察室,区纪委,存档。
关于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充分发挥惩防体系的作用,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的重要意义
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
近年来,全系统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区委“实施意见”,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反腐倡廉制度,促进了惩防体系的构建。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问题,影响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要立足于“建”,更要下功夫“管”。
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望。
各学校要深刻认识对反腐倡廉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制度的落实工作,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二、规范运作,认真抓好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的问责工作
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问责,应坚持管用和效率并重,规范操作,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一)问责的范围、对象和事项
问责的范围是中央、省、市、区、局制定出台的各项反腐倡廉制度。
问责的对象为各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执行、不认真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反腐倡廉制度,不履行、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反腐倡廉制度不研究部署、不带头执行的;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拒不执行甚至违反反腐倡廉制度的行为放纵不管,不批评教育、不制止纠正、不调查处理的;(3)对违反反腐倡廉制度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未能落实的;(4)对违反反腐倡廉制度的行为处置不当,且工作中存在失误引发申诉、举报的;(5)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况。
(二)问责的主体
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织。
(三)问责的程序
(1)启动问责。
根据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群众举报和申诉,执法部门的有关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等,纪检监察组织决定问责事项和问责对象,向问责对象下达《扬州市邗江区教育局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问责通知书》(表式见附表一)。
(2)调查核实。
决定问责的纪检监察组织采取询问、质询和调查、检查的形式进行调查核实,重要的、复杂的问题应直接调查核实,一般性的问题可委托学校党政组织或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调查核实。
(3)问责处理。
对调查认定的问题,由决定问责的纪检监察组织研究作出问责处理决定,向问责对象下达《扬州市邗江区教育局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问责处理决定书》(表式见附表二)。
(4)执行反馈。
问责对象要认真执行处理决定,抓好整改纠正,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上报《扬州市邗江区教育局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问责反馈卡》(表式见附表三)。
纪检监察组织对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加强跟踪督查,督促被问责的问题及时得到纠正处理。
(四)问责的方式
问责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集体谈话,并责令整改;
(2)责成作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建议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5)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或免职等组织处理;(6)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加强领导,确保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问责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问责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各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为问责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全系统反腐倡廉制度执行问责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各学校纪检监察干部负责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的问责工作。
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织将把问责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问责工作有序进行。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从今年开始,局纪检监察组织每年确定几项反腐倡廉重点制度进行执行情况的问责(2007年制度执行情况问责工作实施方案附后)。
各学校除了抓好全系统统一部署的重点制度执行情况的问责外,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排出一些重点制度,开展执行情况的问责工作。
(三)抓住典型,严格督查。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严重损坏制度严肃性、权威性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问责追究,决不能手软。
同时,在推进问责工作中,对好的做法和好的典型要及时表彰和推广。
(四)注重研究,加强反馈。
全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对问责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提高科学性,增强预见性,体现创造性。
要把问责工作与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整体推进。
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问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改进问责工作,不断提升问责工作的水平。
附:
1、《扬州市邗江区教育局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问责通知书》
2、《扬州市邗江区教育局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问责处理决定书》
3、《扬州市邗江区教育局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问责反馈卡》
4、《2007年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问责工作实施方案》
2007年7月25日
附表一:
扬州市邗江区教育局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问责
通 知 书
编号:
被问责对象:
被问责事项和相关要求:
(章)
年 月 日
备注:
回 执
局纪委、局监察室:
号《问责通知书》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
(公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二:
扬州市邗江区教育局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问责
处 理 决 定 书
编号:
被问责对象:
被问责事项:
调查认定的主要事实:
处理意见:
(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三:
扬州市邗江区教育局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问责
反 馈 卡
编号:
被问责对象:
被问责事项:
问责决定执行情况:
(请按要求于1个月内如实填写并回局纪委、局监察室)
(公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附:
2007年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问责工作实施方案
为将反腐倡廉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制度执行力,根据《关于对反腐倡廉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的意见》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07年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问责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行问责的重点制度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2.《关于严格控制外出参观考察的通知》(扬邗委办[2005]41号);
3.《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扬邗委办[2005]48号);
4.《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扬邗委办[2006]32号);
5.《邗江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物品采购等工作中有关纪律规定》(邗教监[2001]23号);
6.《加强教育系统作风建设“双十条”规定》(扬邗教委[2003]10号)。
以上6项制度由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织具体承办问责工作。
二、问责内容
1.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有责任追究六种情况的;在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以及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重点是落实“五个不许”规定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2.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方面未按规定报告以下情况的:
(1)本人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品的情况;(4)本人及子女与国(境)外人员通婚情况;(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6)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9)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它重大事项。
3.执行公务接待活动规定方面存在下列情形的:
(1)未建立公务接待制度,用餐超标准,陪餐人数和次数失控;
(2)除受组织指派从事外事活动外,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或含酒精的饮料;(3)以开会、检查、评比、考察、学习、培训、庆典、联谊等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4)用公款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5)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朋友;(6)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上述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4.存在《加强师德建设十条规定》所禁止的十种情形的。
5.在外出参观考察和出国(境)管理方面存在下列情形的:
(1)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借外出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公款旅游;(3)外出参观学习考察中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4)违反因公护照管理规定。
6.在基建工程物品采购等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
(1)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品采购未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未向全体教职工公开的;
(2)基建工程投资额在规定范围内未实行公开招投标的;(3)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未经教育局审批,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教育局未参与招投标的;(4)在经济活动中参与吃请,参与对方提供的高消费娱乐活动,让对方对自己办私事,收受对方赠送物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的;(5)在经济活动中,以回扣、手续费、劳动务等名义收受的钱物不如数上交学校的。
三、问责措施
1.自查报告。
各学校对照问责内容,在对有关制度执行情况认真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向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织作出制度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具体安排是:
8月30日前,完成对《加强教育系统作风建设“双十条”规定》和《邗江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物品采购等工作中有关纪律规定》两项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并向局监察室书面报告;
9月30日前,完成对《关于严格控制外出参观考察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两项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并向局监察室书面报告;
10月30日前完成对《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两项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情况并向局监察室书面报告。
2.明察暗访。
根据问责工作需要,教育局组织人员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明察暗访。
3.重点调查。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涉及制度执行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调查。
4.组织抽查。
根据人民来信反映的情况和各学校上报的情况,教育局组织人员对面上制度执行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四、责任追究
在明察暗访、重点调查和组织抽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在执行制度方面问题突出的学校进行重点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根据《关于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的意见》,实行问责追究。
1.凡党员干部个人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党政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按照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其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2.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党政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精神,进行问责追究。
3.对违反基建工程物品采购纪律规定的党政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按照《邗江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物品采购等工作中有关纪律规定》进行问责追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委、监察室按照《关于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的意见》,追究学校或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1)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工作人员违反公务宴请规定;
(2)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有关人员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3)顶风违规用公款组织旅游和变相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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