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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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
广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 号)精神,坚持执政为民,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总结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 ,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加强法制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
但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全区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突出表现在:
政府职能转变没有完全到位,依法行政还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不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不同地区和部门依法行政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妨碍了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广西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进一步全力推进依法行政。
各地、各部门务必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广西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积极贯彻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贯彻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纲要》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建设和谐广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主要目标:
1.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明显成效,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2.行政决策基本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轨道,政府信息公开实现法定化,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畅通有效。
3.政府立法基本实现公开化、民主化、规范化,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
4.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行为基本得到规范,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违法行政行为明显减少。
5.政府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应对突发事件、抵御和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6.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比较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监督效能得到提高。
7.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
(三)基本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同时,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贯彻实施《纲要》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今后五年,我区贯彻实施《纲要》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的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划、强化管理、加强监督和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以及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
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分离。
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加快行业协会改革步伐,推动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
逐步将行政机关所属的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从行政机关分离出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
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卫生安全等各类市场监管制度,消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等级制度,形成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编制办、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加强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在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的作用。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建立健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为辅助的社会救助体系。
进一步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加快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等问题,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
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保证政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
合理划分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和乡镇的行政管理职权,进一步依法下放自治区、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权限,扩大县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快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步伐,逐步建立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项目,清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项目。
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
积极探索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的多种手段,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6.推进政务公开,加快政务信息公开法制化建设。
完善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务信息,并创造条件,方便公众及时查阅。
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1.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职权。
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完善并严格遵守行政决策程序。
制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规范重大决策行为。
建立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结果均应予以公开。
建立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宏观决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安排、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建立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由政府法制部门或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内容、程序等符合法定要求。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建立健全决策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全过程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和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不断提高决策水平。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监察厅、人事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完善政府规章。
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的原则,紧密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高度重视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和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把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项目作为今后五年政府立法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改革、发展、稳定的推动、引导和保障作用。
政府立法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妥善处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政府管理与公民(组织)自主决定、政府调节与市场机制、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把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切实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直接干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对确需政府管理的事项,制度设计要在明确管理目标、管理标准、管理规则以及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强化事后管理、动态管理和间接管理;对需要解决的问题,重在为解决问题确立机制,尽量通过确立一系列供市场主体自己判断是非、分配责任的规则来解决问题。
政府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做到内容明确具体、切合实际,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使法律规范真正起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严格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的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普遍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提高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
改进政府立法方法,实行专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
取意见。
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政府立法公开征询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立法项目,应当通过报纸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规章项目,起草部门应当举行立法听证会。
建立反映社会公众对政府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政府立法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稿在报送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听取意见情况、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
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立法起草机制,对综合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项目,逐步实行由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委托专家起草的工作机制。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建立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法规、规章的实施评估制度。
选择一些重要的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进行成本和效益分析,研究立法所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实施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等,保证立法更科学、更符合实际。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满一年后,实施机关要对实施该法规或规章的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5.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制度。
制定机关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定期进行清理,对已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和发展要求,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存在矛盾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四)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设区的市要在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已经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可以探索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逐步扩大到农业管理、文化市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
在相对集中执法权的基础上,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管理的问题。
自治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主要侧重做好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工作,除法律、法规对层级管理权限有明确规定的外,具体的执法活动应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特别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尤其要把保证公民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重点。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
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书面决定应当载明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说明裁量的理由。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应当适用警告处罚的,不得适用罚款处罚。
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条件等应当公开,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所办案件应经本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和内容。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每年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和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考核,并根据评议考核结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或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实施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规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编制办、监察厅、人事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制作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统一。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也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检查或抽查,切实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5.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严禁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下属企事业单位行使,或变相配置给其他非法定行政执法单位行使。
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的委托执法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清理和审核确认本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徇私枉法、执法违法、侵犯群众合法利益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编制办、监察厅、人事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6.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方法。
逐步推行对行政相对人的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情况,分别采取远距离管理、近距离管理、零距离管理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监管活动。
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普遍性的现场监督检查活动,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统筹安排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联合实施,防止重复检查。
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必须方便行政相对人,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7.加强对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的协调。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有关执法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协调;自行协调无效的,要及时提请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
对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执法争议,政府法制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
经政府法制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遇到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协调中,认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提出进行解释或修改的建议。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法制办、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五)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的防范、化解机制,进一步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
1.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认真执行《信访条例》,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要进一步畅
通信访渠道,坚持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工作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以及重大信访案件督办等制度,维护信访秩序,切实依法、及时、合理解决信访人反映的实际问题。
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完善、调整相关政策。
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或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形成信访、司法、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信访工作机制。
此项任务具体由自治区信访局、法制办、司法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制度。
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发挥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实行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
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职能,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机制和程序,依法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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