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保险中介第一章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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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保险中介第一章完整版
(金融保险)保险中介第一章完整版
第壹章保险中介导论
保险中介目录
第1章保险中介导论
第壹节保险中介概述
壹、保险中介概念
二、保险中介构成
第二节保险中介的产生和发展
壹、保险中介的产生
二、保险中介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三、保险中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三节保险中介的产生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壹、保险中介对保险市场供给的影响
二、保险中介对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
三、保险中介对保险市场的综合影响
第四节我国保险中介的发展
壹、发展历程
二、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
三、改革方向
本章小结
关键名词
思考题
参考文献
第壹节保险中介的概述
壹、保险中介的概念
中介(agency),是壹种以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从词面上来见,就是指“在中间起媒介作用”。
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运营机构之间或保险运营机构和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和销售、风险管理和安排、价值衡量和评估、损失鉴定和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且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客观要求,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是未来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生存的前提,也是发展的方向。
作为经济中介组织的壹种,保险中介也叫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中介人,是向交易双方提供保险中介服务、赚取利润的保险服务机构。
保险中介是消费链上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化中间商,帮助投保人实现效用最大化,降低保险X公司面临的风险。
狭义的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除上述三者外,广义的保险中介仍包括保险精算人、保险顾问、保险咨询人、保险技术服务人和保险法律服务人等和保险中介服务有关的机构和个人。
本文中的保险中介主要指狭义概念。
2、保险中介的构成
(壹)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且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1、专业代理人
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X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X公司。
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保险代理X公司的业务范围是: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X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
2、兼业代理人
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
兼业保险代理的人业务范围是: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
3、个人代理人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且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个人代理人展业方式灵活,为众多寿险X公司广泛采用。
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
财产保险X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的运营用运输工具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人寿保险X公司的个人代理能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
(二)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且依法收取佣金的保险X公司从业人员。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经纪人能够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专指原保险市场的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直接接受投保客户的委托。
按业务性质的不同,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又可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
寿险经纪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且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非寿险经纪人是安排各种财产、利益、责任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间斡旋,促使保险合同成立且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X公司和接受X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
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管理,继续为分保X公司服务,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问题;且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提供账单且进行估算。
(三)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X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且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X公司。
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且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壹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业务活动中先后顺序的不同,保险公估人能够分为俩类:
壹类是承保时的公估人,壹类是理赔时的公估人;按照业务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
保险型公估人、技术性公估人、综合型公估人;根据保险公估人从事活动范围的不同,保险公估人能够分为三类:
海上保险公估人、汽车保险公估人、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能够分为俩类:
接受保险X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和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从保险公估人和委托方的关系来见,保险公估人可分为雇佣保险公估人和独立保险公估人。
三、三大保险中介的区别和联系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共同作用,协调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但他们在性质上却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体当下以下方面。
(壹)从利益关系上:
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办理保险业务,实质上是保险自营机构的壹种延伸;保险经纪人是代表被保险人利益,是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保险公估人通常不代表保险合同当事人任何壹方的利益,以公正的立场处理保险索赔。
(二)从基本职能上,保险代理人主要是招揽业务,收取保费,某些保险代理人经保险人授权能够代签保单,协助保险人进行防灾防损和事故现场查勘等活动;保险经纪人主要是进行保险业务咨询和招揽、风险管理和安排、市场询价和报价、损失索赔和追偿等业务活动;保险公估人则主要是对保险标的进行价值评估和检验、损失勘察和理算等。
(三)从佣金来源上:
保险代理人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保险经纪人接受投保人委托向保险X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后,通常是由保险人按照保险费的壹定比例给付佣金,为客户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代办索赔手续等服务,则有被保险人支付咨询费或佣金;保险公估人根据所提供的服务直接向为头人收取佣金。
(四)从法律地位上:
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自己承担,如果保险经人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保险活动,如和保险人签订合同、向保险人索赔等,则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客户(被代理人)承担;保险公估人在法律地位上具有超然独立性,壹切法律责任应由自己承担。
表1-1三大保险中介的区别
利益关系
基本职能
佣金来源
法律地位
代理人
代表保险人利益
招揽业务,收取保费,代签保单,协助防灾防损、现场查勘
向保险人收取
授权范围内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经纪人
代表被保险人利益
业务咨询和招揽、风险管理和安排、市场询价和报价、损失索赔和追偿
投保通常向保险人收取,其他职能由被保险人支付
以自己名义活动自己承担,以被代理人名义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
公估人
不代表任何壹方
对保险标的进行价值评估和检验、损失勘察和理算
直接向委托人收取
由其独立性决定其法律责任由其自己承担
第2节保险中介的产生和发展
壹、保险中介的产生
(壹)中介行业的产生背景
中介行业产生的基础是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而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的产生又和社会分工有着密切的联系。
商品交换的结果使得更多的社会部门独立出来,自成体系,形成新的部门或行业,各行业的生产者在掌握着自己的产品的同时,也存在着对其他产品的需求,于是商品交换愈加频繁,从而形成了壹个周期性的循环即分工—交换—分工—交换……在商品经济发展到壹定程度时,交换的数量、质量、范围、地域等都得到升级和发展。
作为壹般等价物的货币的出现,使得交换的目的从获取某种使用价值转变为获取壹般等价物,因而促进商品交换的中介行为也逐渐形成。
当社会经济中的中介行为专门化、组织化后,中介也就作为壹种专门的职业从其他行业中分离出来,且自成壹体,成为商品交换中壹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二)保险中介的形成原因
作为中介形式之壹的代理之所以成为壹种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
壹般认为,保险代理人源自于海上保险的出现,而海上保险起源于15世纪初期的英国。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革命的推动,英国保险代理业伴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而不断壮大起来。
保险代理实质是壹种商事代理,保险代理制度最初是以壹种商事代理习惯法的形式出现的,真正的商事代理制度形成于近代德国民法典。
随后,代理制度逐渐传播开来,且分别形成普通法的代理制度和大陆法的代理制度。
普通法系的代理制度由英国传到了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地区等原英属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而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则经德国、日本传到了中国。
总之,保险作为壹种商业形式和专门行业壹经问世,保险代理人便随机而动,且自成体系,形成制度,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不断壮大。
在保险买卖这壹商品交换行为的初期,保险经纪人仍未出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种类不断增多,交易规模日益扩大,交易技术渐趋复杂,产业的升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直接带动了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产品也日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和市场化的趋势。
投保人的保险消费能力的提高和保险意识的加强,对保险产品、保险价格和保险服务提出了更多的新需求。
这些需求不仅使投保手续更加复杂,保险条款更加晦涩难懂,保险服务的内容要求更高,而且在经济上也增加了消费成本。
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懂保险、懂技术、懂市场的人为投保人设计综合投保方案,提供保险咨询意见,为客户寻找保险责任范围比较适宜、保费支出比较合理的保险X公司和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正是在这种市场需求中产生的。
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有据可查的保险经纪人出现于1775年的英国,而第壹家保险经纪X公司则成立于1906年。
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成为海上贸易大国,海上保险业务随之兴起。
由于早期保险业务承保能力较低,没有哪个商人敢于单独承担壹次航行的全部风险,壹些人不得不跑遍全城组织起许多商人来共同为壹次远航的轮船和货物提供保险,因此壹些精于此道的商人就逐渐演变成保险经纪人。
此后保险经纪人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保险经纪人的数量不断增加,保险经纪人的业务量也不断上升。
经过几百年的渐进发展,保险经纪已经成为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英国、法国和美国这些发达的保险国家,保险经纪X公司的数目已远远超过保险X公司,这些国家保险市场中60%之上的财产保险业务是经由保险经纪人招揽而来的。
同样,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常常因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及价值评估、损失金额、责任归属等事项发生纠纷。
由于这类纠纷的解决要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中立性和公正性,社会上壹般公证部门难以胜任,于是专门从事上述事项公证的机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保险公估人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评估、检验、勘查、估损、理算做出公正、独立和专业的评判且出具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起源于英国,它是伴随着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出现的。
最初的保险公估只涉及火灾保险,后扩展到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海上保险等各个领域,由于保险公估在保险理赔中所显示出的公正、独立和专业的优势,因此很快应用到各类保险险种当中。
目前,保险公估已经成为包括检验、评估、风险管理、查勘、估损、理算等在内的综合性技术服务行业。
总之,由于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市场经济的多元需求以及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使得保险中介业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且逐步分工细化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对于现代保险来说,保险中介的主要组成部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三位壹体,缺壹不可。
(三)保险中介的职能和作用
1、保险中介的职能
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精细分工的结果,其职能只要体当下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方面。
1)专业技术服务
专业技术服务职能可分解为以下3个层面。
①专业技术。
在保险中介X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X公司存在的人员和技术不足的问题。
②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壹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壹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
③协商洽谈。
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
由于保险中介X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货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
2)保险信息沟通
保险信息沟通智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且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纪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
3)风险管理咨询
风险管理咨询职能是指保险中介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2.保险中介的作用
保险中介的产生和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且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中介对保险市场的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
1)扩大保险需求,增加保险供给,促进保险业发展
保险业是特殊的服务行业,它不同于壹般的物质产品生产部门。
作为物质生产部门只有扩大生产能力才可能提高市场供给能力,从而提高市场占有率。
而保险业是壹个运营风险的产业,不是通过生产过程制造保险,对保险人来说,能否承担大量的保险业务才是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由于保险涉及的面广量大,保险X公司的业务运作又受到其自身规模、人员及设备的制约,因此大大限制了保险供给能力,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壹方面建立保险中介制度,解决了投保人保险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提高了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同时其周到的服务满足了客户选择保险商品,办理投保手续,向保险X公司理赔等方面的需求,从而将保险的潜在需求尽可能地转化为现实需求。
另壹方面,保险中介的出现和发展,促使供需双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结合,减少了供需双方的辗转劳动,提高了保险产品的供给效率,增加了保险产品的供给规模。
所以,保险中介从壹开始就受到了保险交易双方的欢迎,且迅速得到发展。
2)明确保险X公司的运营目标,提高保险X公司的竞争能力
保险X公司的运营主业应当是设计产品、承保风险、分散和防范风险、搞好保险资金运用、保证偿付能力、履行保险补偿职能。
然而,长期以来,展业、鉴定、理赔等工作都由保险X公司壹身包揽,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符合成本收益原则,运营效益低下。
相比之下,保险中介在业务的分散性、接触的广泛性、技术的专业性、组织的依附性和管理的规范性等方面则有着明显的优势。
建立保险中介制度能够使保险X公司从繁重的展业、理赔等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运营自己的主业,不仅能提高运营质量,而且极大的降低了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
同时,由于保险中介和社会的联系非常广泛,对保险需求、产品评价、理赔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反应灵敏,因此,有助于保险X公司及时了解市场供需情况,调整和改进自己的运营策略,从而提高保险X公司的竞争能力。
3)完善保险市场,加快保险业的国际接轨
从国际上的情况见,保险中介是壹个成熟、健全的保险市场上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运营活动中,保险X公司和保险中介制度的建设,削弱了保险X公司的竞争能力,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开放进程,制约了和国际保险市场的接轨。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大量的外资保险X公司进入国内市场,同时国内壹些保险X公司也会走出国内,参和国际保险市场竞争,中国的保险业将会面对来自包括保险中介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挑战。
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保险X公司会将应由保险中介X公司办理的业务交由保险中介X公司办理,因为在外资保险人见来,保险中介X公司是保险业务运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同时,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在保险业务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再保险业务是壹种没有国界的保险,再保险合同关系的独到之处在于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空间距离较大,相互沟通不便,在再保险业务活动和索赔过程中,如果由再保险人亲自处理,成本较高;如果由原保险代理人处理,其真实性难以得到证实,而保险中介人的参和,既简便可行,又经济合算,这是国内保险市场所公认的。
二、保险中介的发展现状及前景
(壹)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及前景
英国: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经纪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的力量最强。
据统计,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X公司,而保险经纪X公司却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
英国保险市场上60%之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
德国:
在德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作用显著。
在德国,保险代理人被称作是保险人“延长的手”,而独立保险经纪人则有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之称。
目前,德国的保险经纪人总数为3000多人,50%-60%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
美国:
美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壹。
1998年,全美全部业务的保费收入达7364.7亿美圆,居世界首位。
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重要的作用,达信和怡安俩家全世界最大的经纪X公司都来源于美国。
中国:
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刚刚起步,仍有很大的阻力和自身的不足,但同时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壹体化的浪潮,又给我国的保险市场特别是保险经纪人带来了无限的发展空间。
因此,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创造所需的主观条件,以市场为导向同时加强监管力度,使保险经纪人对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得以充分体现。
(二)保险代理人的发展现状及前景
美国是当今世界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最为完善的国家之壹,早在1900年,美国就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保险代理制度,其世界保险业发展的成就以及保险大国地位的取得和它完善的保险代理制度密不可分。
我国正处于保险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借鉴美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经验对我们不无裨意。
1.美国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制度
1)学院培训体系。
在美国,壹些大学或者学院提供相关的保险培训课程。
2)专门组织培训体系。
专门组织提供的培训是由壹些专门性组织或机构向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专业化较强的培训。
在对专业化要求越来越强烈的今天,专门培训为越来越多的美国保险代理人所接受。
3)保险X公司或者雇主培训体系。
在营销活动开展之前或开展的过程中,美国保险X公司或者代理人的雇主需要向代理人提供壹系列的培训,以使代理人能够更好的融人角色和更出色的完成营销任务。
2.美国的代理人营销制度美国保险市场营销体系
1)独立保险代理人营销制度。
独立代理人通常同时代理几家不同的保险X公司,在保险X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代理网开展业务。
2)专门代理人营销制度。
专门代理人仅代理壹家保险X公司开展保险业务。
3)人身险代理人营销制度。
美国的人身保险营销绝大部分依靠代理人完成,而寿险代理人营销制度大致能够分为以下三类:
总代理人营销制度;分代理处营销制度;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
美国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制度是根据《麦卡伦・佛格法》规定,美国各州都享有保险立法和监督的权力。
各州为执行保险监管功能都设立了保险局。
据统计,美国有保险代理网点30多万个,保险代理人107万人,通过代理网点收取的保费占全部收入保费的84%。
日本的保险中介在发展初期深受美国的影响,但后来却建立了和美国不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
在寿险方面采用保险营销员制度,在非寿险方面采用代理店制度。
据统计,当前活跃在日本保险市场的代理人达107万之多,非寿险代理店45万家,约占全国人口的1%,实现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84%。
德国保险市场上活跃着超过40万专、兼职保险代理人,除壹小部分是保险X公司雇用的销售人员外,绝大部分是独立的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大部分保险X公司的主要销售渠道,在健康险和寿险上的营销业绩尤为突出。
加拿大则完全采用了美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通过保险代理人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连接起来,形成了壹个庞大的保险市场。
保险代理人根据代理协议,由委托他们的保险X公司授予其特殊权力,如替保险X公司出具保单,规定承保范围等,且定期向X公司总部报告保险业务的详细情况。
此外,澳大利亚,欧洲的意大利、瑞士、丹麦等国家,亚洲的新加坡、韩国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都普遍的实行了保险代理人制度,他们主要集中在个人保险业务领域,包括寿险和非寿险,同时也承揽壹些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壹支大军,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保险代理人制度具有悠久历史,对保险业务特点及其发展规律的熟知程度是其它方式难以企及的;其次,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代表投保人利益相对应,代表着保险人的利益,对保险人而言,这是必要的;再次,和银行和电子商务相比,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上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对险种的熟知程度高;第四,在人寿保险尤其是个人寿险精力方面,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相比,佣金低,更易为投保人所接受;最后,从世界各国保险市场来见,保险代理人的作用仍很突出,像美、法、意等国家,代理人的业务量仍占总业务量的40%之上,在日本更高达80%之上。
可见,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市场上仍大有用武之地,保险代理人制度仍将是重要的保险营销方式之壹。
(三)保险公估人的发展现状及前景
美国现今大规模的保险公估X公司有GeneralAdjustmentBureau(600个分部)和UnderwriterAdjustmentCompany(400多个分部)。
其他自雇公估人以及由独立公估X公司雇用的公估人数量要比英国多。
美国于1937年成立了全国独立公估人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IndependentInsuranceAdjustersofAmerica),成员和英国不同,是以X公司名义参加,也没有建立公估人考试制度。
协会会员分正式会员(fullmembers)和临时会员(Provisionalmembers)。
此外,1951年,仍成立了美国公共保险公估人协会(AssociationofPublicInsuranceAdjusters,NAPIA),该协会的成员能够是以个人名义参加,也能够是以X公司名义参加;协会会员能够是产品提供者(vendors/suppliesofproducts)、律师、会计和其他支持NAPIA的专业人员以及各州协会。
协会会员分正式会员(regularmembers)、准会员(associatemembers)以及临时会员(independentcontractormembers)。
在韩国,保险公估人在损害保险领域充当着重要的角色。
韩国《保险业法》明确规定,损害保险X公司应当聘用理赔公估人对保险事故的损失额及保险金进行公估或委托从事理赔公估事务的人担任此项工作。
随着美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其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业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作用。
如今,欧洲、美洲、澳洲、东南亚等地区都有了较为发达的保险公估业,保险X公司已经形成了委托保险公估人进行现场勘查、损失理算的习惯性做法和制度性安排。
保险公估人壹般以理赔报告书或理赔建议书的形式向委托X公司提供报告,有的保险X公司完全按照其建议处理,有的保险X公司则把它当做重要的参考依据。
保险公估人的业务也随着保险事务的发展逐渐扩大,由最初的的火险扩大到财产保险、海上保险、航空保险,以及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新的领域。
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上保险X公司收购、合且浪潮的加剧,美国的保险公估X公司也开始和其他国家的公估X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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