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处罚条例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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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处罚条例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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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处罚条例02
行政管理制度
文件标题:
员工处罚条例
制订部门:
行政人事部
文件编号:
EL-QW-HR-031
版本:
A
生效日期:
2008.01.01
总页数:
共10页
文件审批栏
制定:
XXX
管理者代表审核:
总经理批准:
日期:
2007-01-01
日期:
2008-01-01
日期:
2007-01-01
管制文件未经许可禁止复印或携出
No
记述更改内容
更改页码
修订人
修订日期
生效日期
版本
修改码
1
首次制订
/
王冬梅
/
2008-12-01
A
00
导言:
我们相信每一位都能有条有理地、高水平地从事自己的工作,规章制度不能完全概括或代替员工们的良好判断和合作。
但是获得一流的管理,纪律也是不可少的保证。
出于对公司和员工利益的需要,公司制定了规则和规定。
如果你违反了规定,产生有损于公司、客户和其他员工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对你进行处罚。
一、总则
第1条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规范公司纪律处罚。
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该《员工处罚条例》对员工违纪进行处罚。
第2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3条员工的职务行为、与职务行为密切相关的行为、严重影响适当履行职务的行为和在公司区域内的行为适用本条例。
二、处罚的种类和处罚的适用
第4条本条例列明的行为,均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员工不得实施。
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公司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5条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纪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经济处罚(以下简称罚款),也可以单独给予罚款。
第6条员工因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第7条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2个月至1年,由公司根据具体情节决定。
留用察看期间仅发给的约定工资(基本工资)。
留用察看期间没有违规行为的,留用察看期满以后,恢复原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第8条员工连续12个月内2次受到警告处分,等同于受到一次记过处分。
第9条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给予的最高行政处分,应谨慎适用。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解除劳合同处分:
1.连续12个月内受记过以上处分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
2.留用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本条例的;
3.因违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4.失职或违规情节特别恶劣的;
5.因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
6.吸毒、赌博的;
7.组织或参与罢工的;
8.参加违法组织的;
9.无视厂规厂纪的(如:
撕毁行政文件或公司生产文件的、不服公司处罚等);
10.本条例或本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其它情形。
第10条对员工罚款的金额一般一个月累计不超过本人月约定工资的20%.
第11条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金额,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12条共同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根据行为人在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的,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所从事的违规行为从重处罚。
第13条除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公司可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都不予处罚;
1.情节物别轻微的;
2.一贯遵纪守法并对违规行为能认真检讨,认错态度较好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后果的;
4.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一年内再犯的,不得减轻处罚。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因喝酒或醉酒而违规的;
2.情节严重的;
3.违规后拒不认错的;
4.一年内再犯的;
5.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6条对员工进行处罚必须依据事实,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和其它另行规章制度。
第17条公司对员工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先由行政人事部出具《员工处罚决定书》,《员工处罚决定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员工处罚决定书》应由受处罚员工签字确认,受处罚员工拒绝签字的,由该员工的同事签名签字,然后送达受处罚员工。
第18条《员工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公司的行政人事章,并送达处罚员工。
第19条相关文书的送达方式应采取员工直接签收的方式,员工拒绝签收,以在公司公告栏进行公告的方式送达,文书公告的当日视为送达员工。
第20条行政人事部应当对处罚员工的相关证据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对发布的相关公告应当拍照(照片上应显示拍摄日期)、打印、签名后存档,并对处罚意见、员工申辩、调解意见、处罚决定及其他相关文书进行归档。
第21条员工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除了按本条例进行处罚外,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违规的行为及处罚
1、劳动纪律
第22条上班迟到或早退一个月内累计超过30分钟的,每超1分钟罚款0.5元;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个月内迟到和早退累计5小时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23条每旷工半天的,给予警告处分,员工处罚款15元、职员级处罚30元;每旷工1天的,给予记过处分,员工处罚款30元、职员级处罚60元;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一个月内累计5天旷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的,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处罚款。
第24条迟到、早退、旷工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应按照实际缺勤时间扣发工资。
第25条开会迟到的,罚款5元/次,一个月内再犯的,每次罚款15元。
第26条不在有效时间内打卡,罚款5元/次;忘打卡按正常签卡一个月累计3次以上,罚款10元/次。
第27条向他人出借厂牌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20元;造成非公司员工混入厂区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处罚款100元。
第28条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用公司原料制造私人物件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损坏原料损失,并处罚款100元;在工作时间处理其他私事的,按七十条处理。
第29条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30条蓄意破坏公司财物的,照价赔偿并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31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原材料、质量标准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罚款200元。
第32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的配置或位置、擅自安装系统软件、擅自插接或使用私人设备,危害公司生产信息网络系统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意散布病毒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处罚款100元。
第33条未经原使用者、保管者或其负责人员同意,擅自挪用办公、生产设备或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的,按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34条在公司区域内违规停放车辆(包括生产车辆)的,给予罚款10元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处罚款100元。
第35条办公室工作人员晚上不加班无故在办公室逗留,员工下班后无故在生产区逗留半小时以上,不当班时无故在生产区逗留的,给予罚款20元的处分。
第36条在工作区或生活区大场喧哗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工作或正常休息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元。
第37条言行举止不检点,有损公司形象,或者辱骂客户、来访者或同事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元,再犯的,给予记过处分;屡犯、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38条不按规定带厂牌,并处罚款5元,一月累计5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39条在工作期间不穿衣服胱膀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元;有正当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第40条遗失公司发放的钥匙的,罚款20元;擅自配制公司钥匙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2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41条除代表公司招待客户之外,工作之前或工作时间喝酒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元。
第42条在公司区域或宿舍区域携带或隐藏危险品、违禁品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43条骑、驾车辆进出公司,在门岗拒不停车受检,或者在公司区域骑、驾车辆超速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5元,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受害人和公司损失。
第44条翻越围墙进出厂区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100元;再犯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处罚款。
第45条在厂区内打架斗殴,给予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处罚款200元。
第46条在饭堂就餐时插队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元。
第47条私自调换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元。
第48条在宿舍内擅自拉电线或使用电器的,没收电器,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49条在宿舍内烹煮食物的,给予警告处分,罚款50元。
第50条未经同意强行入异性员工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20元;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元,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元。
2、忠实
第51条考勤机正常工作时,一律不得使用手工签到。
确属指纹无法识别或考勤机故障不能使用的员工需当即在值班保安核准备案,备案前保安必须核对原因进行查实后方可以签字证明方式进行考勤登记,要求字迹清晰,字体前后统一,否则考勤登记无效。
使用签字方式进行考勤登记的人员,不得由他人代签或替他人签字,否则代签及被代签人每次各扣款50元;如保安未履行规定职责或失职的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0元处理。
第52条罢工者,除按照本条例第九条处罚外,同时适用旷工、罚款的经济处罚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处罚。
第53条聚众闹事,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对组织者,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和罚款;对参与者,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和罚款。
第54条未经许可在其他公司或组织兼职的或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组织兼职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55条捏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物质或非物质利益,或者骗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56条隐瞒自己工作失误或与工作相关的信息,从而影响上级、关联部门或关联人员对工作作出正确判断的,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57条模仿其他员工的笔迹在相关工作文件上签名或制造虚假文件的,给予解除劳合同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58条包庇下属或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的,按所包庇的行为给予处罚。
发现下属违规不上报人事行政部或者私自处理的视为包庇。
第59条违反公司保密制度,但尚未造成泄密的,给予警告处分;故意或过失泄漏公司或客户商业秘密的,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公司秘密,或者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从重处罚。
第60条未经批准,擅自带领或允许非员工入厂参观,带领或允许不相关员工到保密区域参观,或者带领参观超出申请范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泄密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61条保安人员和管理人员发现擅自参观者不及时予以制止的,给予罚款10元的处分。
第62条散播谣言致使公司其他员工名誉或经济利益受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63条在职务活动中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违规收受回扣或佣金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视情节给予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罚款500元,并赔偿公司2倍经济损失。
员工因贪污、盗窃、挪用、行贿、受贿、违规收受回扣或拥金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获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
第64条在职务活动中与供应商或经销商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65条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或影响公司形象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66条发现危害公司重大利益或公司安全的情况不向公司上报的,给予记过处分;经公司相关人员询问仍然故意隐瞒,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67条网络管理员未经批准,随意更改网络设备配置、网络设置和网参数,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68条网络管理员未经许可擅自更改或删除用户帐号下的数据,给予记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69条业务部人员擅自更改、删除客户资料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勤勉
第70条工作时间从事闲聊、睡觉、玩游戏等工作无关的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10元;屡教不改或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71条上班期间擅自离岗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20元,离岗期间扣发工资;屡教不改或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72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司或部门组织和指定的培训、会议或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元,再犯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10元。
第73条消极怠工的,给予警告处分和罚款20元,屡犯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74条因人为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目标)或者工作任务(目标)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75条因疏于保养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设备、设施等损毁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76条文件和会议精神传达不及时、不到位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20元,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得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77条不在制作或接收的保密文件、受控文件上做好保密或受控标识妥善保管的,罚款5元,造成泄密的,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4、渎职、失职
第78条同一班组在同一天内有2人以上早退的,对组长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元;同一车间在同一天内有10人以上早退的,对车间主管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元。
第79条违反操作/工作规程、质量管理规程,未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第80条机修工、电工严格按照公司生产设备管理规定进行设备的申购、安装调试、验收、移交、使用、保养、维修、封存启用、报废更新等的管理要求。
否则按对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或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第81条滥用职权,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第82条越权指挥、越权审批或者其它越权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元,造成重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83条对合理化建议拒不采纳,或者在工作中压制属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对建议者、申诉者、投诉者打击报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84条遗失或损毁公司文件、物品,破坏公司公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第85条因计划不周或跟进不到位,原材料的申购采购滞后影响正常生产或影响出货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用察看处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第86条生产安排不当,没有遵照排产计划或指令进行生产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第87条采购的物品不适用或者质量低劣,造成浪费的,给予采购人员记过处分,并按浪费金额的5%处以罚款。
第88条财务部人员资金管理出现漏洞,导致重复付款、多付款、资金被挪用以及其他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89条财务部人员纳税申报不及时,报送给税务机关的资料出错,或者在其他涉税事务中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会计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90条财务部人员对存货监管不力,造成存货帐面数与实际数严重不符,而又未及时发现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91条财务部人员不能及时完成工作而影响其他部门工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和罚款100元。
第92条出纳擅自支付、未将收入及时入帐或者没有及时办理收付款业务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93条财务报表、财务核算、工资核算出错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94条成本核算员对成品的价钱要谨慎细查、核算,确保成本单价正确无误。
如因核算员过失致使报价成本与实际成本不相符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95条以上八十七条至九十三条情形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财务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96条商检报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出让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办理进出口报关事宜。
否则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
第97条商检报关员必须即时与海关联络,保证其信息正确无误。
如因商检报关过失致使不能按时装柜或因不能装柜而需空运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98条出货跟单严格按照工艺制单要求作装箱,配箱、装箱要求,纸箱上提供的款式、颜色必须与实物相符合,杜绝混款、混色、混码乱装以及纸箱上信息内容正确性。
如因出货跟单工作过失致使大货返箱或退货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99条收发员负责车间生产数量收发一致,及时处理每天下班前处理好当天的日常事务;保管好所有的生产资料要求半成品、成品要堆放整齐,不可随意捆绑,不能落地,次品隔离并加以标识,防止设备漏油造成污渍,对不同扎号的半成品或裁片分开,以免造成色差。
做到散线不乱抛,断针不乱丢;补片一换一,辅料次换优;如因收发员工作过失致使生产受到损失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100条人事行政部和财务部未及时为员工购买社保或者办理社保手续的资料不准确,造成公司损失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过处分,并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101条在招录和解聘员工过程中,徇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招录的员工不符合招录条件和公司的需要,或导致公司解聘员工没有法律上依据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102条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上报,造成批量产品不合格或报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第103条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工作规程,导致产生1%件以上次品或不良品,或导致其他财产损失的,处以记过处分,并按成本价的5%处罚款;产生5%件以上的次品或不良品的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处相当于成本价5%的罚款。
各件的成本价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104条因服务态度不好被客户投诉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罚款20元;被投诉的行为违反本条例的,按本条例的相关条例处罚。
第105条技术部门制定的生产工艺出现失误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罚款100元;在一年内出现2次严重失误的,给予记过或留用察看处分。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106条技术部门纸样、唛架图出现失误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罚款100元;在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重大失误的,给予记过或留用察看处分。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107条仓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品受损或被盗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对财务会计数据审核错误,给予警告处分;因数据错误影响公司生产或出货的,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108条来料检查时,漏检或误检造成批量不合格物料流入后工序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元。
第109条抽查半成品或成品时,没按要求抽查导致批量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影响下工序正常生产被客户查验出要求返工或退货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100元,一年内累犯2次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110条保安人员失职,致使非员工混入厂区和宿舍区,或者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款20元,一个月内有2次以上同类事件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111条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可以并处罚款5至100元。
5、安全生产
第112条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给予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50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第113条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他人或自己严重工伤需要住院治疗的,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处罚款50元,同时可以给予带班、组长、车间主任和部门负责人记过处分。
第114条生产部门未及时处理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主管人员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第115条没有火险而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20元,导致消防器材功能障碍或丧失功能的,给予记过处分,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第116条阻塞走火通道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20元,在发生火险时因阻塞走火通道妨碍救援人员逃生而导致人员伤亡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第117条乱扔烟头或因人为原因导致火灾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1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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