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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角下的中印边界问题
国际法视角下的中印边界问题
摘要
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一个良好的周边环境,中印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是个迫切而现实的问题。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与印度共和国两国关系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中印两国的边界问题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本文从国际法视角分析中印边界问题,希望能给中印边界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法律思考。
本文通过对中印边界问题的由来、发展、分歧的阐述,以国际法学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从国际法的视角来分析中印边界问题印。
同时,也是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能有更多的人从法律的视角关注此问题,为此问
题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法律方法。
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中印边界问题得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认为:
(一)和平解决边界问题是顺应历史发展的规律,和则两利、斗则两败,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联合国宪章是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法律依据;印度对边界问题的认识和对中国领土的侵占于法无据。
(二)中国及其他国家的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说明了中印边界问题和平解决的可能性。
关键词:
中印边界法律争端和平解决
一、中印边界问题的历史与现实
(一)中印边界问题的由来
1.古印度和中国的边界印度和中国都是文明古国,两国相邻,交流渊远流长。
从古至今,中印两国在绝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友好的邻居,这是历史的主流。
两国的版图随着历史的发展一直都在不断变化,但两国并无领土和边界争端问题,只是到了英印政府时期,由于其侵略扩张政策才有了后来的中印边界争端。
而现代意义上的边界的出现与民族国家有关,边界是在民族国家产生以后才出现的概念。
古代,人口相对较少,交通工具也落后,国家之间的邻接地区一般是以一定宽度的带状地面或水面为边界区,多以山脉、河川、湖泊、海岸等自然物体的隔离作用形成双方的传统边界。
有的只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边界,并无确切标明的边界线。
2.英印政府和中国的边界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英国对外的殖民扩张遍布全球各地。
直至1947年印度才独立。
英帝国主义者又以印度为基地发动了对其他周边国家的侵略扩张,把周边的部落和国家纳入英印政府的战略范围,以此与俄、法及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相角逐,争夺远东的势力范围,英国殖民者的势力也就渗透到中国的土地上。
“根据英国对英属印度殖民地统治及对喜马拉雅山南麓国家控制的政治需要及军事利益,通过扩张手段,在对英属印度最有利的地方划定边界,利用‘天然屏障’建立起全面封锁英属印度及喜马拉雅山南麓国家的‘防火墙’”。
这就是他们牺牲别国利益的安全政策。
中国政府无力有效地阻止英印政府的渗透和扩张。
但中国的历届中央政府都没有和英印政府签订关于边界的双边协议,有的也只是传统的边界。
对于英印政府侵占的中国领土,我国历届中央政府始终都不予承认。
3.印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边界中印两国在1950年代之初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把历史上的边疆转化为边界。
印度独立后继承了英印政府时期的领土政策和安全政策,对原本是中国的领土不予退还,乘着中国面临美苏两个大国的敌视,以及在美苏的支持下,侵占和蚕食了传统线一侧的大量中国领土,并最终导致了中印边界武装冲突。
在其后的时间继续占领中方领土,1960年中印双方曾进行过边界谈判,但因双方的立场和观点相背,谈判无果而终。
中印边界谈判自1962年中印边界武装冲突之后就停止了,印方一直拒绝谈判,直至1981年双方重新开始了谈判,至今虽然双方达成了一些其他协议,但边界问题没有取得实质的进展,依然任重道远。
由上可知,从古至今,中国和印度两国之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边界,有的只是传统意义上的边界。
中方不能接受印方的这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主张和要求,否则,对内,无以对国民,对外,无以对诸国;更进一步讲还会对中国处理和其他国家的的领土争端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中印边界问题的发展
1.新中国成立到中印边界武装冲突时期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印度很快承认了新中国政府并且建立了外交关系,但是它又不愿意放弃英印政府时期在西藏的特权和侵占的中国领土,继续奉行英印政府时期的“前进政策”和“安全政策”。
“如果要有效地占领达旺和预先阻止中国对那个地区的可能入侵,就需要采取给人印象更深刻的和更为永久性的行动,以及通过武力使达旺地方的部族‘服从他们的命令’;如果部落地区敢于反抗,就切断他们与阿萨姆平原地区的联系。
”这就是1937年5月27日里德给印度政府的报告中提出的“前进政策”。
在东段,自1950年后的一年时间内,印度在东北边境特区增设了20个哨所。
乘中国抗美援朝无暇西顾之际,印度官方人员于1951年2月进入达旺地区,以武力赶走西藏的官员,宣布达旺是印度的领土。
至1954年,随着军事部署的完成,印度侵占了中印传统边界以北“麦克马洪线”以南地区的约9万平方公里的有争议的领土。
在中段,中印中段边界传统习惯线以东和以北的巨哇、曲惹,什布奇山口以西的桑、葱莎、波林三多地区、乌热、香扎、拉不底等地区,历来属于中国,是中国边界居民生息和活动的地方,长期为中国西藏地方政府所管辖。
数世纪以来的历史文件对此有清楚的记载,甚至英国和印度方面的一些官方记载和地图也不得不承认这些地方属于中国的事实。
1954年至1958年间,印度又侵占了巨哇和曲惹地区、什布奇山口以西地区、波林三多地区、乌热以及香扎和拉不底地区,总计约2000平方公里的中方领土。
在西段,1954年印度占领了巴里加斯地区。
1959年至1962年9月,印度不断侵占中国领土,制造事件。
如1959年8月25日东段的朗久事件,印方部队向我边防部队开枪射击,挑起了武装冲突;1958年10月20日西段的空喀山口事件,印方非法侵入中国领土,引发流血冲突;并且印方还不断在中方的领土上建立武装据点。
故此,1962年10月20日,中国军队不得以进行了自卫反击。
中印边界武装冲突全面爆发,至1962年11月中旬,中方取得了全面的胜利。
1962年11月21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中方从11月22日零时起在中印边境全线停火,从12月1日起,中国部队将从1959年11月7日中印之间的实际控制线后撤20公里。
如上所述,印方制造武装冲突事件,侵占中方领土,中国迫于自卫进行武装反击,完全胜利后又主动后撤。
中方以实际行动表明,中方希望双方和平解决边
界问题,以期中印边界问题的真正解决,而印方此后拒绝进行双方的边界谈判。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且1954年4月,中印签署了《中印关于在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并且都批准了该协定,该协定的序言中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给予了确认。
印方侵占中方领土,挑起武装冲突,既违背了国际法,更违背了中印双方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
“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中方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明确承认的国家的“天然自卫权”进行自卫反击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因此,印方应负全部法律责任。
2.中印边界武装冲突后的冷冻时期中印边界武装冲突发生后,一些亚非国家领导人表达了关心和向中国提出了建议。
“周恩来总理在给坦噶尼喀领导人的复电中,还表述了一个对第三者调停一般都适用的重要见解:
‘中印边界问题应该而且只能由中印双方直接谈判来解决'。
‘对双方都友好的第三方所能起的积极作用,不在于直接介入双方的纠纷,而在于推动双方进行直接谈判’。
”1962年12月10日,印尼、缅甸、柬埔寨、锡兰(今斯里兰卡)、加纳和阿联等六国在科伦坡举行会议,协商调停中印边界争端问题。
1963年1月14日,中国收到科伦坡会议关于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建议,中国政府原则上接受此次会议的建议,以之作为促进中印边界谈判的初步基础,但对建议有保留。
该建议既非中印边界条约,也不是裁决,仅仅是第三国的建议,中国政府接受或不接受以及对建议的保留和解释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由此可知,中方是本着和平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目的接受了科伦坡会议的建议。
但印方拒绝边界谈判以解决边界问题,改善两国关系。
武力没能达到目的,又拒绝谈判,以当时的中方处境,如果印方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自己的观点,拒绝谈判利在何处。
可见,印方只想侵占、蚕食中国领土,并没有和平解决边界问题的诚意,依旧沿袭英国殖民者的领土和安全政策。
两国关系也因此全面倒退,经济、贸易、文化交流几乎停顿,政府高级官员间的政治对话也中断了,这种情形一直到1976年才逐渐改变。
3.解冻后至今双边艰难谈判时期1976年7月和9月,中印先后向对方派驻大使,两国关系逐步改善。
1981年12月,双方在北京举行了边界谈判,虽然没有达成任何具体协议,但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印度改变了“边界问题不容谈判”的立场。
1993年,那罗辛哈·拉奥总理访华,两国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界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1996年11月28日,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访问印度,双方签订了《关于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
2005年4月9-12日,温家宝总理对印度进行了访问,中印签订了《关于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
至今,双方边界谈判一直在进行,但边界问题的解决没有实质性进展。
印度不断加强在边界地区的军事部署,希望加大谈判中的筹码,这与双方签订的协议与发表的声明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不利于双方的谈判和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
(三)中印边界问题的分歧
1.双方对于边界划定与否的分歧中印两国就边界是否划定存在分歧。
中印边界目前存在着一些争论,原因就是两国从没有正式划定过边界,两国关于边界的看法互有出入。
但是印度政府却认为,目前印度地图上所标明的中印边界,大部分为国际协定肯定的,没有理由举行全面的边界谈判。
中印边界虽然未经正式划定,但是双方都承认有传统习惯线,这就是根据双方历来管辖所及而形成的界线。
现在的问题是,双方对于习惯线的位置有很不同的认识。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印度一方面强调传统习惯线,以其为定界;另一方面又强调条约和协议的效力。
印方认可的传统习惯线与中方认可的不同,而是在中方认可的习惯线向中方一侧推进了的,于是出现了12.5平方公里的争议地区。
显然,这两点都是站不住脚的。
关于条约和协议,中印双方到目前为止没有签订关于划定边界的条约和协议,就目前公开的资料和事实来讲,从国际法角度来看,这是无可争议的。
印方所说的条约和协议是单方理解和认可的或者是非法的没有得到中国政府认可的,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当然不能作为划定边界的依据。
而印方对传统习惯线的理解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实践,一条以自然特点如分水岭为依据的习惯线就是定界,而无需进一步划定,这在国际法上显然也站不住脚。
国际法上传统边界是以各方的历来行政管辖范围所及以及边民的生活习惯逐步形成的,自然特点只是依据之一,就中印争议地区而言中方有明确的行政管辖记载,当然不能依据印方单独依据自然特点来划定边界,但双方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2.双方存在分歧的争议地区中印边界分为西、中、东三段,全长约2000公里,两国历史上从未正式划分过,双方争议地区的面积约为125000平方公里。
东段边界,从西起于中国、不丹、印三国交界处,东至中国、印度与缅甸三国交界处的库阳山口,长约650公里,争议面积达9万多平方公里,东段边界争议即所谓的“麦克马洪线问题”。
“‘麦克马洪线’具体走向:
(从)马山口[东经91°40´、北纬27°57´,即我错那县于不丹交界的东经91°06´北纬27°09´处的美拉(me-la,山口,意为山口)],边界折而向南,在离马山口约13英里处折向东,穿过南乍布河,然后沿大喜马拉雅山脉的山脊,即西藏境内的加玉河和印度(应为中国西藏)境内的卡门河、坎拉河和开鲁河之间的分水领,向东和向东北方向逶迤。
此后,边界穿过苏班西里河,在马及墩正南传过杂日河,然后朝东北方向穿过顿回山口(约为东经94°10´,北纬28°59´)。
然后边界往东行,穿过迪亨河,上升到西藏境内的金多河和聋多河同印度境内的丹巴河及其支流之间的分水领。
在这段境内,边界跨过降加普山口(东经95°36´,北纬29°13´)和冈利卡保山口(东经96°05´,北纬29°28´)。
然后边界在察隅以南几英里跨过洛希特河,并在底富山口附近到达印度、缅甸和中国的三国边界交界点。
”中段边界,从西藏阿里地区西南与拉达克、旁遮普邦三地的交界处起,至中国、印度、尼泊尔三国交界处为止,长约450公里,争议面积约2000平方公里。
西段边界,是中国西藏、新疆与拉达克接壤处,从北起于喀喇昆仑山口,南下至西藏阿里地区、拉达克与喜马偕尔邦三处接壤处止,长约600公里,争议面积约为3.35万平方公里。
二、中印边界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传统边界线的法律分析
1.传统边界线的含义根据国际实践,国家边界形成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根据双方历来行政管理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的传统边界线线;另一种是有关国家依据条约划定的条约边界线。
国际法规定,对于历史上无条约依据的边界划定以传统习惯线为依据,遵循“实际管辖”的原则。
实际管辖涉及有效的防务、司法、行政管理等内容。
中印传统边界线,即中印双方根据行政管辖所到的区域,依据自古以来的长期占有事实而确定的界线,而这类边界线是长期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又称历史边界线。
中印双方都承认传统边界线,但对传统线的具体位置认识不同,因此,出现了争议地区,产生了边界问题。
我国解决边界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通过外交途径和平解决边界问题;历史上有条约的以条约为依据,历史上没有条约的根据传统习惯线加以解决;在解决问题之前,保持边界现状;解决边界问题的目的并非谋求获取邻国的土地,而是为了实现中国与邻国边界地区的长治久安。
在东段,传统边界线是指沿喜马拉雅山脉的南麓由长期的行政管辖和边民长期生活而形成的边界线。
传统线和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之间的领土主要由门隅、珞渝和下察隅三个地区组成。
早在唐代吐蕃王朝统一西藏时,门隅、珞渝和察隅已属西藏管辖,《甲波迦塘》一书记载:
“赤松德赞攻破吐谷浑,把百姓移于门隅。
”古代的门隅,包括现在的门隅、络渝和上下察隅。
13世纪,元朝统一西藏,门隅、络渝相继臣服,元朝设甲瓦万户管理门隅、络渝。
明代以来,西藏地方政府一直对该争议地区行使行政管辖权。
入清以来,藏族的政教势力进一步从北向南推移至西藏门隅、络渝和下察隅三地区,首当其冲的是达旺地区。
目前,该地区为印度侵占,成立了所谓的“阿鲁纳恰尔邦”。
在中段和西段,传统边界线从喀喇昆仑山山口起,向南或东南大致沿着喀喇昆仑山和喜马拉雅山脉而形成。
“在中段,除了桑、葱莎是1919年英印政府占领的外,从1954年到1958年间印度政府又侵占了巨哇和曲惹地区、什布奇山口以西地区、波林三多地区以及香扎和拉不底地区,共约2000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
在西段,1954年,印度占领了中国一侧的巴里加斯地区。
”“印方主张,西段边界已由1842年中国西藏地方当局和克什米尔当局之间的条约划定,按照印度地图的画法,界线深入中国领土,把面积为3.3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划入印度
境内,主要在阿赛克钦地区。
”这一地区现为中国控制。
2.传统边界线的法律效力中印双方都认可传统边界,但印方对传统边界的位置和走向看法与中方有分歧,因此引起中印边界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现代国际法要求争端的当事国依据《联合国宪章》第33条所规定的和平方法去解决各方的边界争端。
国际实践一般是通过谈判或协商再订立边界条约来解决边界争端,或者把边界争端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解决也是一种常见的实践。
前者如中国同缅甸、越南等邻国的陆地边界争端的解决,后者如1914年帝汶岛仲裁案、1968年印度——巴基斯坦西部仲裁案、1986年布基纳法索诉马里边界争端案,这些国家间边界争端的和平解决表明中印边界争端和平解决的可能性。
解决边界争端的过程中一般应适用“承认现状原则”或“保持占有原则”。
国际法院在1986年布基纳法索诉马里的边界争端案、1992年萨尔瓦多诉洪都拉斯的陆地、岛屿、海上边界争端案的判决中都适用了“保持占有原则”,而且认为这是一项一般原则。
因此,传统边界也就成为解决中印边界争端的合法依据。
但印度1947年独立后继承了英印政府时期的“前进政策”,根据英国侵略者在英印政府时期侵占的领土和制造的伪边界线,以及1947年独立后侵占中国领土而形成的争议边界线作为自己认可的传统边界线,歪曲历史事实,强占中国领土,挑起武装冲突,显然已经违反了国际法原则和联合国宪章,也与国际实践相违背。
(二)侵占中国领土的违法性
1.“麦克马洪线”的违法性1913年10月,英国策划在印度的西姆拉召开了一次所谓的“中印藏三方会议”,即“西姆拉会议”。
英国代表麦克马洪时任印度殖民政府外务大臣,他在此次会议之外背着中国政府的代表,于1914年3月24日在德里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用秘密换文的方式,划出了一条沿着阿萨姆、喜马拉雅山山脊的总长超过1126公里的所谓的“麦克马洪线”,将传统边界线从喜马拉雅山山脚向前推进了约100公里,到达了喜马拉雅山山脊,以后即以此线为中印东段边界,企图将9万多平方公里的门隅、珞渝和下察隅三地区划归英属印度,但中国代表陈贻范没有在《西姆拉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字,历届中国政府都不承认这条所谓的“麦克马洪线”。
根据国际法通说,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即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
另外,条约以国际法为准,即条约之缔结、适用及解释应受国际法支配。
由上可知,第一、西藏地方政府以秘密换文的方式缔结的协议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主体资格不合格。
第二、中国政府代表没有在《西姆拉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字,历届中国政府都不承认这条所谓的“麦克马洪线”。
此事实表明《西姆拉条约》违反了国际法上条约的缔结条件。
因此,“麦克马洪线”是违反国际法的。
2.“阿鲁纳恰尔邦”的领土占有的违法性1914年,英国非法划出了一条“麦克马洪线”。
20世纪30年代,英军进一步加剧了对我门隅、珞渝和下察隅三地区的侵略,1943年英帝在门隅、珞渝和下察隅三地区非法成立了所谓的“东北边界特区”。
1947年印度独立后,印度政府继承了英国的殖民主义的遗产,且实行英印政府时的“前进政策”。
1950年,印度在传统边界线以北和“麦克马洪线”以南地区设立“东北特区”,设立相应的管辖机构——“北部和东部边境委员会”。
1954年,改“东北特区”为“东北边界特区”,归属外交部管辖。
1972年,改“东北边界特区”为“阿鲁纳恰尔邦中央直辖区”,归属联邦政府直接管辖。
1986年12月,印度议会通过法案,将
“阿鲁纳恰尔中央直辖区”改名为“阿鲁纳恰尔邦”。
国家领土的变更是指,由于某种自然和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面积发生变化。
现代国际法承认以下的领土变更方式:
添附,全民公决,非强制性割让,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
显然,“阿鲁纳恰尔邦”不符合添附,全民公决,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的领土取得方式。
那么,非强制性割让是否可行呢?
当然也不可能。
非强制性割让是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其形式通常有买卖、交换或赠与。
买卖之例,1867年俄罗斯将阿拉斯加卖给了美国;赠与之例,1850年英国将伊利湖中的马蹄礁赠给美国;交换之例,1960年,中国和缅甸根据所签订的边界条约交换了部分的领土。
显然,“阿鲁纳恰尔邦”不是以上述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取得的,违背了现代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印度对“阿鲁纳恰尔邦”的领土的占有是违背国际法的。
(三)中印边界分歧的法律分析
1.1954年中印协定的法律意义经过谈判和协商,1954年4月29日,两国签署了《中印关于在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该协定在序言中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给予确认,指出,“双方同意基于①互相尊重领土主权、②互不侵犯、③互不干涉内政、④平等互惠、⑤和平共处的原则,缔结本协定。
”中印谈判和上述协定中都没有涉及到两国边界问题,随后,双方政府批准了该协定。
条约是指不论其名称和特定形式为何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体之间缔结的意图创设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协定。
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其特征有如下几点:
第一、缔结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第二、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内容是为了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知1954年中印双边协定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双边条约。
首先,缔约主体都是国际法主体。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第6条明确规定:
“每个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所以,国家是国际法上的首要主体,是条约缔结的主要方,是完全意义上的国际人格者,具有完全缔约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是当然的国际法主体。
其次,意思表示一致。
国际条约,在形式则为国际法主体间意思表示一致,以何种方式表现出来不限。
中印1954年协定,以书面的方式和以协定为名称,达成了关于解决在西藏通商与交通等问题的共识,双方签署并在随后批准。
因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再次,内容上中印双方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中印双方经过反复谈判和协商,确定了协定的内容:
废除了历史上英国在西藏的特权,双方相互在对方部分地点设立了商务代理处,互设了贸易市场,以及确定了双方香客朝圣的事宜,这表明了双方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而印度认为1954年中印协定已解决了中印边界问题,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中方也不会认可。
2.实际控制线的法律性质中印双方从1981年至今已经经过了13论边界谈判,但依旧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双方没能签订边界协议,这样,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一条实际控制线。
在东段,以所谓的“麦克马洪线”为双方实际控制线;在中段和西段,大体与传统边界线相吻合,但属于中国领土的巴里加斯、巨哇、曲惹,布不奇山口、波林三多、葱沙、香扎、桑和拉不底于1959年11月7日前为印方所侵占。
1993年9月7日中印双方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并与同日生效,该协定共9条。
第一条:
双方认为,中印边界问题应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双方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在两国边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双方严格尊重和遵守
双方之间的际控制线。
双方的一切活动不得超过实际控制线。
如果一方人员越过实际控制线,在另一方提醒后,越线人员应立即撤回到实际控制线本方一侧。
必要时,双方将在对实际控制线有不同认识的局部地区共同核定实际控制线的方向。
第六条:
双方同意,本协定所提及的实际控制线不损及各自对边界问题的立场。
该协定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且签订后即生效,从而该协定具有法律拘束力。
首先,双方确认以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不以武力或武力相威胁;其次,以上两条也即说明了实际控制线的法律地位,边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实际控制线起着边界线的功能;再次,双方将在对实际控制线有不同认识的局部地区共同核定实际控制线的方向;最后,又强调它不损及各自对边界问题的立场,它只是解决问题的权宜之计。
这里我们看到,中印双方以法律形式表达了将遵循国际法原则和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边界争端实践来解决双方的边界争端。
然而,现实中我们看到了另一面,在中印边界,印度不断增兵,加强军事部署,兵力及军事部署远远超出了正常需要,领导人视察军队及争议地区。
当然,中方也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但相对缓和得多。
这些并不利于双方谈判,不利于边界争端的和平解决,表现了条约与行动的不一致。
(四)印度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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