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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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
行政许可格式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制定
二○○四年八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
(行政许可名称)申请表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年龄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住址
组织
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地点
所附
材料
1、
2、
3、
4、
5、
6、
7、
8、
本申请人保证上述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若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备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名称):
二○○年月日,你向我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不应由我机关受理,请你依法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的理由)。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地点:
接收时间:
接收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8、
接收人(签字)接收时间: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地点:
接收时间:
接收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8、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签字时间: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申请人名称):
二○○年月日,我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的材料:
1、不齐全;
2、不符合法定形式;
3、不齐全、也不符合法定形式。
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
请你依照(法规名称)第条第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齐全送我机关。
特此通知
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名称):
二○○年月日,我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下列(补正)材料:
1、
2、
3、
4、
5、
6、
7、
8、
经审查,你所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
(利害关系人名称):
二○○年月日,我机关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审查中发现该申请直接关系到你(们)的重大权益,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你(们):
(写明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具体情况)
。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的五日内,就该申请直接关系到你(们)的重大利益的情况,到我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
因你(单位)就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听证,现决定于年月日时,在举行听证。
本次听证由主持。
请你(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本通知书准时出席。
参加听证之前,请你(单位)做好如下准备:
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2、委托代理人须持委托书参加听证;
3、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并事先告知本机关;
4、如申请主持人回避,须及时告知本机关并说明理由。
届时若无法定理由缺席,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
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就(申请人) 于 年 月日申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组织公开听证。
现将该听证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听证时间: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
听证记录人:
许可申请人:
申请列席听证会的,请按提前与我机关联系人联系,并准时参加听证会。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事由:
时间:
地点:
方式:
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人:
调查人员
当事人
公民
性别
年龄
单位或住址
单位
负责人
职务
地址
委托
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证人
其他人员
听证记录如下:
第页(共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延期作出决定通知书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于二○○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许可事项名称),因
等原因,不能在(二十或四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或十五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行政机关名称)
二○○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时间告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许可事项名称),因
等原因,需依法进入(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程序,上述程序需要日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特此告知。
(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住址
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邮编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地址:
负责人:
或
个人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住址: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名称) 。
根据 (实体法规定),本机关进行认真审查,认为该项行政许可申请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行政许可名称)的申请,现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印章
二○○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章
收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代收人(身份)及代收理由
送达人签章
许可机关印章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注:
1、送达文书应交给受送人本人或单位负责人,如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代收;
2、如系代收,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如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不签收时,可实施留置送达;送达人可邀请非利害关系人在场,说明情况,把法律文书留在其住处或办公场所,并注明拒绝事由和送达日期,即视为已经送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行政许可登记册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人
听证
情况
受理
时间
办结
时间
办理
结果
许可
编号
收费
情况
主办人
审核人
复议与诉讼
备注:
利害关系人、听证情况、收费情况,存在的填写具体情况,不存在的,填写“没有”;办理结果存在两种情况:
“准许”或“不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责令被许可人改正通知书
(被许可人):
你(单位)正在(设计、建造、安装、使用)的(重要设施、设备名称),经检查,发现(重要设施、设备的某一环节或某一项等)对(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着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特此通知。
行政机关盖章
二○○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被许可人):
年月日,你(单位)向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的延续,经审查,符合(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的名称、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效期至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
(被许可人):
年月日,你(单位)向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的延续,经审查,或不符合(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的名称、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效期。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责令改正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机关):
年月日,你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的名称、内容及违反规定的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二○○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系统撤销(撤回、注销)
行政许可决定书
(被许可人):
年月日,本行政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现查明,在审批该行政许可时,(违反规定的事实及设定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或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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