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安全事件应对方案.docx
- 文档编号:11129382
- 上传时间:2023-05-29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27.30KB
经济安全事件应对方案.docx
《经济安全事件应对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安全事件应对方案.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经济安全事件应对方案
经济安全事件应对方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操纵、消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为原则,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发觉、预警、处置,提高全社会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1.2.2分级治理。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治理、分级响应、属地治理为主的原则,指挥、协调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应急、救助、处置等工作。
1.2.3依法规范
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2.4响应保证
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反应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货物、设备等能力建设,确保预案有效实施。
1.3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境妨碍评价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核材料管制条例》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4现状
我区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或诱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要紧有以下类型:
(1)工业企业排放工业污染物,造成局部环境质量下落。
(2)都市人口密度过大,都市局部大气环境容量偏小,可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3)降后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型企业存在安全、环保隐患。
(4)化学惊险品、有害有毒惊险品、放射性物质等利用类型繁多,在治理、使用、生产、运输、储备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件也有可能发生。
(5)小区开辟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改变和破坏。
(6)农业生产可能产生的污染事故。
(7)自然灾难、人为破坏、恐惧活动等造成、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爱护法律法规以及因意外因素妨碍或别可抗拒的自然灾难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别良社会妨碍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本预案适用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普通环境污染事件。
辖区内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按上级预案和本预案执行,如本预案与上级预案冲突的,按上级预案执行。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芙区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隶属于区应急委领导,为常设协调议事机构,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同意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
负责对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和重大决策。
指挥部组成单位依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和应急所需确定。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建委、区农林水利局、区城管局、区交管局、区市政局、区财政局等。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环保局:
组织拟定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建立符合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机制和快速反应、协调保障的组织、指挥、协调体系与机构;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现场或上报省、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和其他惊险废物处置的应急处理监督。
区安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惊险化学品和企业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
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事故报告后的安保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惊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区卫生局:
负责惊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毒性鉴定和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抢救;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别当导致的污染事件;协同相关部门处理放射事故和放射源丢失被盗应急防治污染蔓延工作。
区建设局:
负责建设施工过程中扬尘及其它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等。
区城管局:
负责都市垃圾贮运、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区交管局:
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林水利局:
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中国家级爱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救护、转移、安置。
负责流域水力应急调度,参与全区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和农业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应急行动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区市政局:
及时发觉水源异常咨询题;负责都市截污工程、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
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所需设备、器材等货物的经费,做好上述经费使用事情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责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履行好污染操纵和监督治理职责。
特别是各街道(乡、局)应按职能职责,协助各个部门的相关工作,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应配合相关部门对驻地人员进行治理救援。
2.3组织指挥
成立市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环境爱护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长,区环境爱护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
事情特别时,由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区长任副指挥长。
突发环境参与部门的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环保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4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启动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区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救援组、评估问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公布组等应急工作组组成。
指挥部职责:
组织各工作组及时集结;指定当地应急指挥部为现场指挥部,并领导其工作,特殊事情下指定现场指挥长;对应急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对应急行动下达指令;视事情,请求省环保局、市环保局、相邻区区政府提供救援支持;依照事件进展趋势与应急反应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打算;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公布;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
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
区环保局
职责:
负责应急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承办指挥部应急处置指令下达、记录和督办。
应急救援组
成员:
依照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型,由区环境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职责:
负责受指挥部指令,对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救援或增援。
专家评估问组
成员:
专家问委员会专家成员。
职责:
对应急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推断、预测,评估应急处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应急监测组
成员:
区环境监测站
职责:
负责对事件现场的环境监测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受指挥部指令赴现场进行监测或参与上级监测站现场监测;向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
新闻公布组
成员:
政府主管新闻部门
职责:
负责对应急事件的宣传、新闻公布和媒体采访接待。
后勤保障组
成员:
依照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型,由区环境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职责:
负责保障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
2.5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3环保系统应急处置管辖原则和方法
3.1属地治理原则
区环保局对本辖区内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一旦污染事件发生,有管辖权的区环保局、区环境爱护监察大队应就近先行赶到现场,做好相关紧急处置,并马上报市环保110(电话:
)
3.2以污染状况分级处置原则
3.2.1全市跨区域的污染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和区环保局负责人必须并且参与处置。
3.2.2全区跨街道的污染事故,由区环保局主管局长或环境爱护监察大队要紧负责人出面,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科技园、湖治理局、乡负责人必须并且参与处置;
3.2.3属于较大、重大、特大敏感污染咨询题,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区环保局负责人、区环境爱护监察大队要紧负责人参与处置。
3.2.4其他普通污染事件,按日常治理程序和方法处置。
3.2.5所涉及污染事故的执法主体属其他部门或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送或联合有关部门解决。
3.3应急预备
3.3.1区环保局和监察大队、监测站配备应急处置必需夜间照明、烟道气监测、噪声监测采样器材,专柜存放,随时备用,定期检查。
3.3.2消防、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及区局、大队、监测站负责人应急联系方法(电话)存市环保110和区环保110值班室办公桌台面。
4预测、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环保、公安、安全监督、建设、交通、林业、水利等职能部门按照早发觉、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管内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数据的监测与收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性很大的,应在2小时内向区应急委报告,并且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1.2相关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源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环境爱护局和区卫生局负责;
(2)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交管局负责;
(3)惊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信息收集
4.2.1经过市和区环保部门环保举报电话(市局,区局)以及环保举报热线,同意目击者、当事人、知情人的报警。
4.2.2全区逐步建立统一的环境污染事件电话报警与信息监测、传递、公布络,实现信息社会化。
4.3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污染事件的严峻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预警级别分为普通(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颜色应依照事态的进展事情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能够升级、落级或解除。
4.4预警级别确定与公布
4.4.1Ⅰ、Ⅱ级预警确定与公布
市环保局在收集到有关即将在我市境内发生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市应急委和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确定橙色、红色预警建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4.4.2Ⅲ级预警确定与公布
市环保局在收集到有关即将在境内发生可能导致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市环境应急委,并提出黄色预警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4.4.3Ⅳ级预警确定与公布
区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集到有关即将在区境内发生可能导致普通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提出蓝色预警建议,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4.4.4公布途径
经过报纸、广播、电视、络等媒体及时公布。
4.4.5预警级别由上级政府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公布预警公告外,事件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区政府应当经过媒体公布预警公告。
4.5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况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马上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公布预警公告。
(3)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马上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况;环境监测部门马上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报告事实发展事情。
(5)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货物和设备,做好应急防范预备。
4.6预警支持系统
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体系,形成区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公布、应急指挥的环境预警络。
区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和更新辖区内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核定、污染物排放许可、惊险废物、辐射、放射源处置等资料档案,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提供支持。
4.7解除预警
指挥部确定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彻底解除后,上报区应急委,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接受经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络等公共传媒公布解除警报信息。
区应急委及区指挥部做好解除预警工作。
5应急响应
5.1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峻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和普通环境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5.1.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严峻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峻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峻妨碍;
(4)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5)利用放射性物质创造恐惧突击,或恶意突击核设施,或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的事件。
5.1.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中毒51人-100人;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妨碍;
(4)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5)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的事件。
5.1.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重伤5人以下,或中毒21人-50人;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妨碍;
(3)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或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耀。
5.1.4普通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普通环境污染事件:
(1)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中毒2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普通群体性妨碍的;
(3)丢失、被盗、失控4、5类放射源。
5.2分级响应
5.2.1响应级别
按4.1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响应(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Ⅳ级响应(普通环境污染事件)四级。
5.2.2响应级别的确认与实施
Ⅰ级、Ⅱ级响应:
由省政府负责确定,省环境应急委组织实施;
Ⅲ级响应(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由市政府负责确定,市应急委组织实施;
Ⅳ级响应(普通环境污染事件):
由区、县(市)政府或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确定,区、县(市)环境应急委和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5.2.3响应关系
5.2.3.1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应急指挥部门应当马上启动相应本级预案。
5.2.3.2省、市高级别预案启动时,区应急预案并且启动。
5.2.3.3确定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5.3环境应急响应程序
5.3.1区环境应急办公室接警后,向区指挥部、区应急委和上级环境应急委报告,启动并实施区环境应急预案,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5.3.2快速集结应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置。
对本区应急救援队伍、货物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动。
5.3.3组织力量展开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3.4对本区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咨询题向上级指挥部提出请求予以帮助。
5.3.5当现场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背离本预案的合理行动,幸免事件恶化。
5.3.6完成省、市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5.4指挥和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指挥工作,酌情派出有关领导和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5.4.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和区指挥部均同意省、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
5.4.2在应急救援现场,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货物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省、市、区应急委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省、市、区应急委领导决定现场指挥人员的调配。
5.4.3区应急委全面负责应急工作,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应急委报告事情,请示重大咨询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区指挥部的调度。
5.4.4各街道(乡、局)应急办全面负责辖区应急工作。
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结应急处置力量,同意区指挥部的指令。
5.4.5事发地应以优先操纵事件恶化和救护人员生命财产为原则,在事发确定后2小时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救助处置。
当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信息报送与处理
5.5.1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觉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且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环境污染事件报警信息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核实环境污染事件级别后,应在2小时内分别向本级环境应急委办公室、事发地环境应急委办公室和按环境污染事件响应级别的环境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5.5.2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
速报从接到事件报警信息后2小时内上报。
速报的要紧内容为:
信息来源、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刻、地方、原因、污染源、要紧污染物、人员受害、环境受害(污染区域、流域、面积、国家重点爱护的野生动植物受害)以及事件潜在的危害等初步事情。
报告方式为电话、电话传真。
确报是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核实、确认的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受害程度、应急救援、处置效果、现场监测、污染物危害操纵状况等基本事情。
报告方式为电话传真或书面报告。
5.5.3特殊事情的信息处理
假如环境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妨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区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6应急环境监测
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环境应急响应时环境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技术设备上存在困难的请求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指导和支持本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环境应急监测。
(1)依照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事情,指示区环境监测站或请求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准确地确定与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
(2)依照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变化事情,并经过专家问评估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进展趋势,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区环境监测站应按就近就快的原则,及时赶赴事件现场进行取样监测;对现场监测在技术或设备上有困难而无法进行的监测项目应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5.7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要紧依赖当地应急救援、处置力量。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马上组织单位和群众开展应急措施。
(1)划定警戒线,对交通进行管制。
(2)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3)迅速操纵污染源,对现场泄漏、排放的惊险品、污染物进行消除,转移等安全操纵,防止进一步扩散。
(4)对现场进行别间断监测,防止疫病、其他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安置灾民,保证基本日子。
(6)加强事故现场保卫,治安治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肇事嫌疑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7)爱护现场。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爱护事故现场。
(8)依照需要组织进行区域或者居民住所区、居民及办公楼栋的封闭与封锁。
封闭与封锁依照规定程序由指挥部上报应急委,由区应急委主任签署命令后实施。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性质,分别由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相互配合,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
5.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依照别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穿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觉场的程序。
5.9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要紧工作内容如下:
(1)依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依照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事情,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10应急扩大
5.10.1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难以操纵或有扩大、进展的趋势时,指挥部可上报区应急委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货物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市环境应急机构援助。
必要时,可上报区政府申请市政府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
5.10.2当涉及本区部分地区和涉及本区全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构成重大威胁,采取常态下的措施别能有效操纵和消除其严峻危害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按程序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5.11事件通报
事件发生地环境指挥部认为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妨碍毗邻辖区的,应及时将事情上报区应急委和市环境应急委,由区应急委通报相关地区及上级部门。
事件的有关事情需要通报相关部门必须经过审批。
5.12信息、新闻公布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区应急委,由区政府新闻中心具体负责公布。
5.13应急结束
5.13.1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操纵,事件级别条件差不多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落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差不多完全消除。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的必要。
5.13.2应急结束确定
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综合分析有关应急处置效果事情后,认为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时,在征询专家组意见后,报区应急委领导批准接受,由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组织本级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善后处置组,负责受伤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故调查、取证,现场清洗、消毒,病情操纵,修复被伤害设施等工作。
对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赋予相应的补助与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员与货物赋予依法补偿。
6.2调查、总结
6.2.1应急行动结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事情进行汇总,派员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进行评估与总结,及时编写《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委和上级环境应急处理部门。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有关事情。
6.2.2对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法律责任。
6.2.3经过总结,寻出治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 安全 事件 应对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