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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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我行对该客户提供的人民币贷款、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信贷证明、保函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条实施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并与我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并且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资产负债率=—————————————————————————≤70%
(资产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即: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33*资产总额-3.33*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
第七条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我行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实行特别授信。
特别授信需按照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报批。
在其有效期生效和结束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八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将在分别确定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确定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各分、支行对该企业集团内各个法人公司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第九条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
第三章公开统一授信
第十条公开统一授信指我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银行信用。
第十一条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二)社会形象良好;
(三)建立或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经我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和AAA级的客户。
第十二条公开统一授信的操作程序包括:
(一)授信申请。
客户向分支行提出书面授信申请。
(二)授信受理与调查。
分支行受理后,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方案报送总行授信审批部。
(三)授信审查。
总行授信审批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明确意见报授信评审委员会。
1.客户资料与分支行调查资料(包括资信评价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合理性;
2.确定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担保方式。
(四)授信审批。
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授信审批部的意见后,向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提交咨询报告,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批。
(五)签定授信协议。
我行和客户签定经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的统一授信协议书。
(六)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对客户的用信需求,分支行要按照相应业务的管理规定,在落实用信条件前提下办理用信手续。
第十三条公开统一授信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
第四章内部统一授信
第十四条内部统一授信指我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由银行内部掌握使用。
第十五条除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外,我行其他客户一律实行内部统一授信。
第十六条内部统一授信操作程序:
(一)授信调查。
分支行对客户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资信状况、发展前景、授信用途、担保情况及其它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方案。
(二)授信审查与审定。
按我行授信授权管理规定,由相应授信审查机构对授信调查报告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按授信管理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定。
(三)授信额度使用。
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对客户的用信需求,分支行要按照相应业务的管理规定,在落实用信条件前提下办理用信手续。
第五章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七条对实行统一授信的客户,分支行要配备专职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或管户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逐笔审查、报批客户用信需求,并做好发放工作;
(二)负责客户同行内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
(三)监管客户经营状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并登记授信额度使用台帐;
(四)定期了解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测算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五)负责清收到期信用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
(六)建立并管理客户统一授信档案。
第十八条建立系统内统一授信客户信息披露制度。
总行要把已被调整或终止授信额度的客户名单及时向各分支行披露。
第十九条建立客户统一授信信息统计分析制度。
第六章统一授信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授信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要及时调整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操作程序同审批程序。
(一)客户发生重大经营问题,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有资产垫付等违约事项发生,并在我行要求限期履约仍未践约;
(二)客户产权关系和经营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并有可能导致客户出现信用风险;
(三)客户挪用或转移银行信用;
(四)客户从他行获得追加信用额度后,我行原则上应相应减少信用额度;
(五)我行认为应调整或终止授信额度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加强授信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非信贷部门审查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二)越权审批客户授信额度;
(三)未经批准向客户提供银行信用;
(四)参与或默许客户编制假财务报表,以帮助客户获得授信额度;
(五)对客户发生的重大变化不及时报告,以致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银行公开统一授信协议书
附件
**银行公开统一授信协议书
(参考格式)
甲方(**银行):
乙方(授信客户):
乙方向甲方提出授信申请,甲方同意向乙方授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授信万元。
二、授信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授信额度使用
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必须逐笔提交申请和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和审核乙方经营状况和融资用途决定是否办理,甲方发放信用,要逐笔按业务的有关要求办理借款借据与合同和有关手续。
四、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与类型义务
1.在甲方开立甲方要求的帐户,本合同规定的授信额度项下的融资所产生的结算业务,均须返还该帐户办理。
2.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经营状况的财务报表。
3.按规定用途使用甲方提供的信用。
4.按时支付利息,按时偿还本金。
5.重大经营事项或对外担保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授信额度内,在乙方信用需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信贷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保证履行有关承诺,并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2.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与经营活动相关的金融信息,通报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并向乙方提供金融知识培训。
3.甲方应积极向乙方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乙方做好财务核算工作。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减少或终止该协议书规定的授信额度。
1.乙方发生重大经营问题,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有资产垫付等违约事件发生,并在我行要求限期履约仍未践约;
2.乙方产权关系和经营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并有可能导致客户出现信用风险;
3.乙方将甲方规定的义务转至其它银行;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遭到处罚;
5.存在涉嫌欺诈的行为;
6.我行认为应调整或终止授信额度的其它情况。
(二)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将减少或终止履行该协议中规定的业务量:
1.甲方发生重大经营风险;
2.在乙方信用需求和结算需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信贷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甲方不能提供信用额度和正常金融服务。
六、担保事项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要求的担保方式和额度,乙方提供的担保责任期应依据授信有效期内发生的单笔业务的期限;在授信有效期结束时但在授信有效内发生的单笔业务仍在合同内的,乙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不能结束,直到该单笔业务执行完毕后为止。
2.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或抵押物的使用状况。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内部发送:
总行领导
**银行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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