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购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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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购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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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购销合同
前言
本规程在国家先后发布的相关标准基础上,根据湖北省燃气建设的实践,并参考国内外的经验和规范,在建筑燃气设施设计、施工、供气、管理、安装等方面提出了技术要求;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以保证管道燃气的安全使用。
本规程的4.2、4.3.2、4.4.1、4.4.2、4.4.3、5.1.1、5.1.2、5.1.4、5.2.3、5.2.4、5.6.1、5.6.2、5.6.3、5.6.4(第1、2款)、5.6.6、5.6.7、5.6.8、5.6.9(第4款)、5.6.10、6.1.2(第2款)、6.1.3(第1、2款)、6.3.1、6.3.2、6.3.3、6.5.1、6.5.2、6.5.3、6.5.4条款(以黑体字标志)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规程由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提出。
本规程由湖北省建设厅归口。
本规程主要编制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湖北省土木工程学会城市燃气专业委员会、武汉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公司、武汉市天然气公司、武汉标准化协会。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蒋祥龙、涂峰、邢耀霖、王彦馨、康志刚、徐姜、肖嵩、余亦斌、陈汉圻。
本规程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
总则
1.0.1为了规范建筑燃气的设计、施工,提高建筑燃气工程质量,确保供气安全,更好地保障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和公共建筑的配套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建筑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中低压燃气调压设备、燃气计量设备、燃气管道、燃气阀门、各类燃气燃烧装置、用具等。
1.0.3建筑燃气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建筑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城镇燃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承担与建筑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气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和证书。
1.0.5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企业组织培训持证上岗。
1.0.6建筑燃气的设计、施工、验收应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主体和配套专业工程同步进行。
1.0.7建筑燃气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法定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方能交付施工单位使用。
1.0.8建筑燃气设计文件应符合主体建筑的要求并保证燃气安全使用条件。
主体建筑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应包括建筑燃气设计。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表、投资估算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图纸和主要设备材料表等。
1.0.9建筑燃气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调压、计量等设备应满足、适应管道供气企业的供气管理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T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1245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术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0.1建筑燃气设施(gasinstallationforbuilding)
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阀门(井)、调压设备、计量设备、燃气器具、燃气管道、标志桩、警示带、阴极保护、防撞设施等。
3.0.2庭院管道(undergroundservicepipe)
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向建筑物供气的燃气管道。
包括调压设施前的中压支管、从调压设施至用气建筑物的中、低压管道等。
3.0.3建筑燃气公共管道(commonpipe)
向2个以上的用户供气的建筑物附属燃气管道(如:
在多层建筑或和高层建筑中,向不同楼层的用户供气的燃气管道,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居民楼燃气立管,还包括水平敷设且向多个用户供气的燃气管道等)。
3.0.4建筑燃气引入管(incomingpipe)
庭院管道和建筑燃气公共管道之间的连接管道。
3.0.5建筑燃气进户管道(transitionpipe)
建筑燃气公共管道和用户管道之间的连接管道。
3.0.6建筑燃气用户管道(individualservicepipe)
敷设在用户建筑单元内,向一个单一用户供气的燃气管道。
3.0.7燃具连接管(gasapplianceconnectionpipe)
独立的燃具与该燃具前管道控制阀(如居民用户的表尾阀)之间的燃气管道。
3.0.8泄漏切断保护装置(shutoffdeviceforgasleakage)
在发生燃气泄漏时,能够迅速切断燃气泄漏源或燃气通路的安全装置。
泄漏切断保护装置一般由燃气泄漏检测装置和联锁报警切断装置组成。
3.0.9市政燃气管道(gaspipeline)
庭院管道之前、市政道路路面下敷设的燃气管道。
对燃气设备和燃气用具的要求
1.1一般要求
1.1.1建筑燃气工程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在安装前确认是否具备出厂合格文件和质量保证文件。
1.2调压设备
1.2.1下列调压装置应设置备用调压管路,调压器不得采用手动调压阀。
1公共建筑用户和有连续供气要求的商业用户的调压装置;
2向高层建筑供气的调压装置;
3向800户以上(含800户)居民用户供气的调压装置。
1.2.2调压箱(柜)应设置防止撞击装置。
1.2.3调压设备的外观件上应有醒目的供气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警示标志。
1.3阀门
1.3.1应根据燃气介质及压力、温度条件选择阀门。
建筑燃气进户管道应设置截断阀门,该阀门宜具有着火切断、失压过流切断的功能,并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1.3.2燃具连接管道的始端应设置截断阀门。
1.3.3敷设在建筑物外墙上的建筑燃气引入管阀门应设在阀门箱内,并有防误操作的措施。
1.4燃气器具
1.4.1居民生活应采用低压用气设备。
民用低压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为:
人工燃气1.0千帕(表压,下同),液化石油气2.8千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2.0千帕。
1.4.2燃气器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且适合当地燃气质量的产品。
1.4.3燃气器具熄火保护
家用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点火、再点火和燃烧火焰(意外)熄灭时自动切断气源的保护装置。
其开阀时间应不大于20秒,闭阀时间应不大于30秒。
1.4.4燃气热水器(炉)的要求
1热水器(炉)应尽可能设置在户外;在户内安装的热水器(炉)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等处,且必须安装通向室外的排烟管道。
2户外型热水器(炉)严禁安装在室内或空气上下流通不畅的场所。
3居民住宅内应优先选用平衡式热水器(炉);严禁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炉)。
建筑燃气管道安装要求
1.5建筑燃气管道的工作压力
1.5.1居民用户应采用低压进户;商业与公共建筑用户采用中压进户时,最高工作压力应小于0.2兆帕,并应采取超压切断、泄漏报警切断和着火切断等安全措施。
1.5.2建筑燃气设计应保证在用气高峰小时流量状态下用气设备燃烧器前压力不低于燃烧器额定压力的0.8倍,在用气低峰小时流量状态下用气设备燃烧器前压力不高于燃烧器额定压力的1.4倍。
高层建筑供气压力的调节应根据楼层和附加压力采取相应措施并有消除附加压力的设计,其设计文件应标示建筑物底层和最高层用气设备前的压力。
1.5.3宜按建筑高度进行分区调压供气。
1.5.4在建筑燃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1.6建筑燃气管道材料
1.6.1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保障用气安全。
庭院埋地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和配套管件、阀门。
1.6.2建筑燃气中压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无缝钢管按GB/T8163执行。
配套管件应采用成品钢制对焊无缝管件,无缝管件按GB12459执行。
1.6.3建筑燃气公共管道、引入管和进户管道不得采用塑料外覆的金属塑料复合管、聚乙烯管及其它非金属管。
建筑燃气管道壁厚和加工除应满足GB50028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钢管采用螺纹连接时,其壁厚不得小于2.4毫米;
2在避雷保护范围以外沿建筑外墙架设的燃气管道,采用钢管时,其壁厚不得小于4毫米。
3复合管的金属层不得采用搭接方式成型。
1.6.4建筑燃气用户管道安装位置距离室内地面不得低于0.15米。
1.6.5建筑燃气用户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铜管、加厚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镀锌焊接钢管按GB/T3091执行,铜管宜采用牌号为TP2的管材,不得采用聚乙烯管道。
1.7建筑燃气管道连接
1.7.1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地上钢制DN50及以下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
螺纹连接处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密封或聚四氟乙烯生料带与密封胶联合使用。
1.7.2户内的燃具连接管可采用对焊型金属塑料燃气专用复合管或专用加强型非金属软管;管道中间不能有接头。
1.7.3金属塑料复合管不得与可移动的燃气器具直接连接,其尾端应采用软管过渡。
1.8建筑燃气管道防雷防静电
1.8.1建筑燃气管道应根据敷设状况,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
1.8.2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应在避雷保护范围内,没有避雷保护的应符合第5.2.3条的规定和采取其它防止雷击的措施。
1.9建筑燃气管道色标要求
1.9.1室外裸露的建筑燃气管道外观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或黄色色标。
1.10建筑燃气管道安装安全技术要求
1.10.1埋地钢质庭院管道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其与建筑燃气引入管和钢质市政燃气管道连接处均应设置绝缘装置(庭院管道与钢质市政燃气管道采取联合保护措施的除外)。
1.10.2庭院管道埋设在人行道、车行道的下面时,应在管道分支点、转折点、曲线切点以及直线(和曲线)管段沿线间隔不大于20米的管道上方地面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或标志桩。
1.10.3建筑燃气公共管道应设置在居民住宅套房之外。
1.10.4建筑燃气引入管除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卫生间、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避难层、电话总机室、防烟楼梯间、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车库、电梯间、垃圾道、烟道和进风道、无通风竖井等地方。
2与聚乙烯管相接的建筑燃气引入管应设置成品钢塑转换接头,其地下聚乙烯管长度不得小于400毫米,出地面钢管高度不得小于300毫米。
3建筑燃气引入管设计应考虑建筑物沉降的影响,应采取加大穿墙预留孔尺寸、设置金属柔性管接或波纹补偿器等保护补偿措施。
4建筑燃气引入管管径应根据引入后的负荷确定,输送天然气时不得小于20毫米;
5建筑燃气引入管从裙楼(库房、敞开式车库、厅堂等)引入时,应具有维修方便、自然通风的条件,且引入管应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钢管焊缝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
6对地下或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建筑燃气引入管宜从地上引入。
1.10.5建筑燃气引入管阀门的设置除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独立建筑物建筑燃气引入管应设置切断阀,25层以上高层建筑(采用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的10层以上建筑)应设置快速式切断阀;
2建筑燃气引入管阀门应设在室外;
3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应在室外设置快速式切断阀;
4燃气锅炉房、直燃机房建筑燃气引入管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1.10.6建筑燃气进户管道应明确设计,计量器具安装在室内时,应安装至表前阀处。
1.10.7建筑燃气用户管道应设计至燃烧器具连接管起点阀门处,宜明设,不得悬空敷设。
在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暗设时除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设管道的管槽或管沟的最外层覆盖面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示;
2沿墙和吊顶里敷设的管道严禁有接头;
3设在吊柜和低柜里的管道与器具连接必须采用螺纹连接等不脱落连接方式。
不得使用橡胶、塑料管道;
4吊柜和低柜内敷设燃气管道时,应设置上下两个连通的通风孔。
1.10.8建筑燃气公共管道必须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
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补偿器,禁止采用填料式补偿器。
补偿量计算温差按下列条件选取:
1有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20℃;
2无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40℃;
3建筑物外取70℃。
1.10.9高层建筑的建筑燃气公共管道应采取下列措施:
1应限制管道水平位移;
2长度大于60米的管道至少设置一个固定支架、大于120米的管道至少设置两个固定支架(间隔不得大于60米)。
两个固定支架间应采取补偿措施。
固定支架不得设在管道焊缝或连结部位。
采用管卡方式时应有止滑移措施。
3固定支架生根在建筑墙体和非钢结构时,应有生根位置、生根面积、支撑荷载的设计。
4高层建筑的建筑燃气公共管道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承重支撑设计;支撑应设置在管道底部的建筑主体上。
1.10.10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间的燃具连接管安装在隐蔽或不易观察的位置时,其连接管必须使用硬管或金属软管,并采用不可脱落的连接方式。
移动燃具的连接应采用软管。
非金属软管必须安装在可见位置,并不得穿越墙壁、门窗、地面、顶棚等。
采用软管连接用具时,其间不得使用其它连接件。
1.10.11建筑燃气管道应避免与热水器(炉)相毗邻。
当不能避免时,燃气管道与热水器(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毫米。
建筑燃气用户管道不得敷设在燃烧器具正上方。
1.10.12进入建筑物的管道设计应考虑检修时进行可靠切断的措施。
建筑燃气设施安装要求
1.11燃气泄漏切断保护
1.11.1公共建筑、商业用户应安装燃气泄漏切断保护装置;高层建筑居民用户宜安装燃气泄漏切断保护装置。
1.11.2燃气泄漏检测报警
1燃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应安装在燃气设备、管道较为集中的位置:
建筑物内燃气管道设备层、管道层、调压箱、集中燃气表间、设置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的地下、半地下房间和重要公共建筑的用气场所、高层建筑内的调压房间等处。
2燃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在检测到燃气泄漏量达到设定值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和连锁切断信号。
发出声光报警和连锁切断信号的燃气泄漏量设定值不得大于下述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其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其浓度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的下限或达到爆炸下限的10%时;
3)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的体积含量达到0.015%时。
3声音报警信号距报警装置1米处的声压级不得低于70分贝。
4报警装置宜集中管理监视。
1.11.3联锁切断装置
1联锁切断装置的反应时间要求不大于10秒;
2联锁切断装置切断后,必须由专业人员复位;
3民用户联锁切断装置宜安装在建筑燃气进户管道切断阀门处。
1.12燃气计量装置安装
1.12.1用户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检查、维修、管理并通风良好的地点,不得安装在明显震动和隐蔽的场所以及其它不利于计量装置正常工作和使用的环境内。
居民用户的计量装置应安装在居民建筑套房之外。
1.12.2低柜内不宜安装计量表,有特殊要求需安装在低柜内时,其底部离地面不得小于0.15米,安装燃气表的箱柜不得与其它柜体相通。
1.12.3公共建筑应按用户和使用性质的不同设置计量装置,并不得影响稳定供气。
1.12.4计量装置安装后应经用户确认铅封完好,签字后方可交付使用。
1.13居民生活用气设备安装
1.13.1居民生活用气设备必须安装在满足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
1.13.2居民住宅应根据使用燃气的种类、质量、燃气器具的总热负荷指标和建筑实际情况进行通风和排烟设计。
1.13.3燃气热水器应首选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装在浴室内(平衡式热水器除外)。
热水器的供气连接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
1.13.4居民住宅的燃气采暖、热水装置应统一设计、布置安装在住宅套外或通风良好的独立房间,并配置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
1.13.5可燃、阻燃墙壁或地板上设置燃气热水、采暖装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热阻燃措施。
1.13.6居民生活用气设备安装后应进行气密性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贴上安装合格标志。
1.14公共建筑和商业用户用气设备安装
1.14.1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安装在卧室、储藏间和易燃易爆物品堆存处。
1.14.2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阻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3用气设备连接管道不得妨碍设备操作人员的正常操作。
1.14.3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气设备的连接管道不得紧贴地面安装,其高度距地面不得小于0.15米。
2燃烧器具应有排烟设施。
大型燃烧设备的炉膛和烟道处必须设爆破门;水平烟道的长度应满足排烟抽力的要求;
1.15燃烧器具烟气的排除和通风
1.15.1建筑物的设计应满足燃烧器具的排烟和通风要求。
燃烧器具所产生的烟气应排至大气或建筑物外。
燃烧器具的烟道出口应远离毗邻建筑物的空气入口或抽气口;距离毗邻建筑物开口不得小于1.2米。
1.15.2在安装燃烧器具的室内应确保在任何时候有通风的进气口,每1千瓦(860千卡/小时)热流量进气口的有效面积应大于950平方毫米。
进气口应设在直通大气且不会引起燃烧器具熄火的位置。
1.15.3进气口和排气口均应安装在直通大气的地点,其面积均应大于燃烧器具排气筒的面积。
1.15.4楼房采光井面积小于3米×3米时,在该采光井区域内不得设置强排式排烟口。
强排式排烟口不得排向面积小于3米×3米的楼房采光井。
1.15.5排气风帽处于风压带时,排气设施应保证烟气有效排出室外。
1.15.6在容易集聚烟气的烟道处应设置泄爆口,其面积按排烟容积确定。
1.15.7从燃具顶部排烟或烟罩排烟时,其上部应有不小于0.3米的垂直烟道方可连接水平烟道。
1.15.8建筑物用气设备采用公共烟道时,应保证用气场所排烟时互不影响。
其排烟通道应保证烟气不反流、不滞留。
1.15.9建筑物5楼以上楼层不宜使用自然排烟式的燃气热水器。
1.15.10烟道不得通过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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