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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法提纲
授课教案
绪论
[教学目的及要求]了解、学习并全面掌握经济法学,应以其绪论为切入点。
通过对绪论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学科地位、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我国经济法学应遵循的指导思想等有一个初步的、基本的的认识。
必须明确的是,在学习绪论时,仍应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为重点和主线,在搞清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以科学的研究方法学习和探讨经济法学,为以后本课程的学习奠定一个良好的、扎实的理论基础。
[基本内容]绪论内容有: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四)经济法学的体系和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
[本章重点及难点]绪论部分的学习,应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为重点;对学界就此问题存在的分歧做全面介绍并作出评价和分析。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对此问题应着重从以下几个层次加以阐述:
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支柱之一,同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应该有自己明确的、特定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方向和体系安排。
因此,探讨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的首要任务。
对于什么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大体上有两种基本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这两种观点都不足以概括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全部。
我们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是由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所发挥的调整作用决定的。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将其定位于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的发展与其研究方法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研究经济法学必须重视其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全新的、蒙发未久的法学学科,其发展规模和速度相对于其他传统的法学学科是前所未有的。
正因为如此,在发展中便暴露出了诸多方面的问题。
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其研究方法的落后。
因此,我们在建立我国经济法学体系时,必须对传统的研究方法进行反思,寻求一种有利于建立符合我国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学体系的研究方法和途径。
阐述时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
阐述时,应简要引述马克思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
主义的观点,客观地论述和评价我国过去和现在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实务,积积引导学生对经济法学的研究方向等重大原则性问题进行思考。
(二)大胆吸收西方法学流派中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
讲解时,即要全面、准确介绍西方各主
要法学流派的相关研究方法,还应对此分别给予简要地、客观地评价。
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即不偏执于崇尚西方法学流派的研究方法,又不盲目否定或轻视我们很多传统但却必须的法学研究方法。
(三)把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引进法学研究领域。
应简要阐明系统工程学的含义及相关理论原理。
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的研讨热情,扩展其研讨视野。
(四)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实证性与假设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简要阐述适合性与移植性、实证性与假设性等概念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立足中国国情,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敢于冲破法学禁区,积极置身于经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探索之中。
四、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
对此问题,仅从以下方面简要作以说明:
经济法学的体系通常是指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组成部分依其内在的规律性所进行的排到与组合。
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是为了教学的需要,以易教和易学为目的,对经济法学体系所作的融通。
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实践。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教学目的及要求]本章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旨在使学生对经济法产生直观的认识。
教学中应通过对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的介绍,以及对经济法概念诸说的分析介绍,阐明经济法概念应有的含义。
结合时代背景阐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诸方面原因,并总结出有规律性结论。
学习本章时,应了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的情况,熟悉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以后的新诸说,主要了解和掌握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各因素分析。
[主要内容]本章共分二节。
第一节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本章重点及难点]本章教学中应侧重于突出经济法概念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并依此分析和总结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一)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最初提出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这是“经济法”最早的语源。
摩莱里主要针对当时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提出运用“经济法”(也称分配法)来调整社会分配关系。
摩莱里所谓的“经济法”仅限于分配领域,但已经含有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思想主张。
(二)德萨米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次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
德萨米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并有自己的创见。
德萨米主张的“经济法”也主要是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
与摩莱里一样,他的“经济法”主张包含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思想,但这也仅仅是个人的法律设想,当时并没有这类立法实践。
(三)蒲鲁东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
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蒲鲁东提出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政治法和民法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
他列举的十大经济范围所表现的社会关系,并非政治法和民法所能全部调整的,这就是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四)赫德曼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
赫德曼于1916年的《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
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他将有关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
赫德曼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尚不具有严格的科学的含义,但已经是对现实经济法律制度制的概括。
这时,现代意义上经济法概念基本形成。
二、经济法概念发展及有关经济法流派的界说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简要介绍德国、日本经济法概念发展及其不同的主张。
1、德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第一次世界大战及其恢复时期,德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生活的法令,引起了德国法学家们的注意,他们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概念认识,主要包括:
(1)集成说;(2)对象说;(3)机能说;(4)世界观说;(5)方法论说。
2、日本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日本与德国在意识形态领域有许多相通之处,因此,其经济法研究深受德国影响。
二战前有三种观点:
(1)对象说;(2)否定说;(3)经济统制法说。
日本在二战后的经济法概念界定比较多:
(1)规制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说(正田彬);(2)规范市场支配法说(丹宗);(3)维护经济体制说(今村);(4)适应社会协调性要求法说(金泽);(5)经济统制法说(高田)等等。
(二)前苏联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简要介绍这几种观点:
(1)两成分法;(2)战前经济法;(3)战后经济法;(4)综合部门法;(5) 经济—行政法。
(三)中国经济法概念学说
侧重于介绍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的新诸说。
1、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已前的经济法旧学说。
结合八十年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注重介绍几个有代表性的经济发展流派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
(1)纵横经济法说;(2)综合经济法说;(3)经济行政法说;(4)纵向经济法说;(5)学科经济法说。
一九八九年以后,又出现了管理协作关系说和密切联系关系说。
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新诸说。
主要有:
(1)新经济行政法说;(2)经济协调关系说;(3)平衡、协调结合说;(4)宏观经济调控经济关系说;(5)国家需要干预说;(6)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说;(7)行政隶属经济关系说。
第二节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本节介绍经济法作为部门法产生与发展的历程,以及未来趋势分析。
主要对经济法部门的产生与发展各因素进行分析总结,得出有规律性的结论。
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
阐述时,主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环境描述入手,介绍资本主义发展中各阶段的经济立法特点,特别是经济法的立法情况。
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让学生了解经济法出现的社会经济环境,有助于学生对经济法产生直观的认识。
二、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程
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介绍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必然性,并分析不同阶段经济法立法的特点。
三、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各因素分析
应主要从几下方面予以阐述和分析:
(一)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原因
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产生。
(二)经济发展产生与发展的政治原因
从政治角度去考察,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三)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法律文化原因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
(四)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法学原因
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察,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为经济法的兴起提供了可能。
(五)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原因
从理论角度去考察,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
四、经济法发展的前景展望
对经济法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时,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早期非常重视对市场秩序的规制,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又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
出现了二者并重的趋势。
(二)中国经济法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需要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这已形成共识。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学界研讨的方向、重点,研讨的理论问题等都有向更高层级转化的趋势。
简要向学生作以介绍。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教学目的及要求]本章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教学中应结合前章关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分析,正面阐明经济经济法的定义,以及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范围。
通过对经济法地位判别标准,以及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的分析比较,阐明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对经济法的结构体系也应作出分析。
[主要内容]本章分二节。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
[本章重点及难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经济法的地位,是整个经济法学的基础和学习的出发点。
因此,本章所涉及到的全部内容都是我们必须要掌握的重点内容。
本章的难点在于:
其一,对几种主流经济法学学派的不同学术观点的分析和评判;其二,对经济法与民商法、与行政法等相关部门法在法的精神与法的价值追求上的联结点和差异的分析。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概念的定义
简明扼要、准确叙述经济法定义;并着重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以表明经济法应有的意蕴:
1、体现国家利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干预;
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范围;
3、对关系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是否需要干预,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4、经济法的调整宗旨和价值目标。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
简要阐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涵义;重点阐述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应着重阐述以下问题: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的含义;
2、阐明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3、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的内容和目标。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应着重阐述以下问题:
1、市场秩序调控关系的含义;
2、阐明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3、市场调控关系的内容和目标。
(三)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应着重阐述以下问题: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的含义;
2、阐明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
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的内容和目标。
(四)社会分配关系。
应着重阐述以下问题:
1、社会分配关系的含义;
2、阐明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3、社会分配关系调控的内容和目标。
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地位的含义
简明扼要阐述经济法地位的含义。
但不应仅仅局限于对其地位的一般性概念描述,而关键在于阐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判别标准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二、确定经济法地位的判别标准
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这里需要介绍这种认识与当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法律调整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引导学生认识分析这一现象。
法部门划分存在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分析法部门划分的实践意义。
判别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注意以下问题:
(1)经济法价值目标的独特性。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3)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综合性。
三、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对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的分析,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三)经济发与劳动法的关系
(四)经济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五)经济法与环保法、自然资源法的关系
(六)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七)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四、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含义
在简要阐明经济法体系含义的基础上,重点阐述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讲解时,必须让学生明确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应当在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之内,符合经济法内在的逻辑。
根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划分,经济法体系大致由四部分组成:
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
(三)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认识分歧。
介绍学界主要几种有分歧的观点并予以简要评价。
(四)经济法体系与其它相关体系的区别
简要介绍经济法规体系,经济法学体系,经济法原理体系,经济立法体系,经济法实施体系,经济法学教学体系。
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及要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也是经济法学历年来研究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必须引起同学们的注意和重视,更应该加强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习。
学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能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经济法律规范的实质以及经济法部门的独立性。
[主要内容]本章共分二节: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本章重点及难点]在学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应注意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和构成两个重要问题。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1、普遍性。
所谓普遍必理指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活动,适用于一切经济法实践活动。
2、抽象性。
所谓抽象性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精神实质的概括和抽象。
3、行为准则性及可操作性。
所谓行为准则性及可操作性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象其他规范那样具有准则性。
二、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原则的重要意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经济法基本范畴,在经
济法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之于经济法学的意义也非常重大。
1、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经济立法有着重要意义。
2、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经济法律规范的不足。
3、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正确领会经济法的立法
目的、立法精神,加深对经济法部门独立性的认识。
三、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我们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以下几点:
1、政策依据。
2、宪法依据。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
一、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
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
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
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
3、权利义务对等。
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
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则
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
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
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及要求]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经济法基础理论核心之一。
通过本章教与学使学生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理解与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构成的基本内容,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研究中存在的理论分歧,能够区分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注意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与客体中行为的区别。
[主要内容]本章共分三节。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本章重点及难点]考虑到法律关系构成已形成通说的情况,因此,在讲解时须将重点放在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要素的阐述上。
此外,应将经济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几条意志主线,作为难点予以阐述。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简明扼要地表述出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要求学生在掌握该概念时应注意下几点:
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依经济法律规范在有关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依法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讲解时,必须让学生明确经济法律关系最为突出的意志主线是国家意志。
由此也就决定了经济法的鲜明的国家干预性特征,在此基础上可从下述方面作具体分析:
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既体现国家意志,又要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思想社会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受经济法确认与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含义
简要阐明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含义。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考虑到法律关系构成已形成通说的情况,因此,在讲解时只作一般分析。
但须将重点放在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要素的阐述上。
三个构成要素的具体讲解内容如下: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
(1)法定取得;(2)授权取得。
3、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分为三类:
(1)经济决策主体;(2)经济管理主;(3)经济实施主体。
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具有复杂性。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形式具有广泛性。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隶属性。
5、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论分歧。
简要介绍有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和构成上的认识分歧.
我们认为,依据法律主体的共用性理论,下列自然主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机关。
在经济法律关系的范畴中,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关。
经济管理机关可分为部门性管理机关和职能性管理机关。
(2)社会组织。
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3)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
当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的关系用经济法律规范来调整时,主体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4)个体户与承包户。
城乡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一般要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他们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后,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户;城乡居民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经营的为承包户。
(5)自然人。
自然人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含义。
(1)经济职权。
阐明经济职权的含义和特征;
(2)经济职责。
阐明经济职责的含义和特征;(3)经济权利。
阐明经济权利的含义、特征和内容;(4)经济义务。
阐明经济义务的含义、特征和内容。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简要阐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2、简要阐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1)经济干预行为。
(2)经济干预行为所及的物。
(3)科学技术成果。
(4)经济信息。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可从几下方面简要阐述:
(1)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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