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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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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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
第一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
一、基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应对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及混合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2>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工程结构检验计划,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检验计划进行自检。
<3>建筑工程结构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并签订检测合同,明确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抽样数量。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抽样数量应不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4>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应与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资料进行对比验证,明确验证结论。
<5>检测机构在接受检测委托后,应将《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委托情况检查记录》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检测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检测数据,应将检测情况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完成后,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有异疑时,可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测。
<9>未进行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工程,不得组织结构工程质量验收。
(二)检测工作程序与要求
<1>建筑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1>工程概况;
<1.2>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1.3>检测依据;
<1.4>检测方法、抽样依据及抽样数量;
<1.5>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1.6>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1.7>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1.8>其他事项。
<2>检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3>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信息完整,记录准确、规范,不得追记、涂改。
原始记录必须由检测人员及记录人员签字。
(三)检测报告
<1>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应完整,审批程序齐全。
<2>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应对所检测项目的检测过程进行描述,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明确检测结论。
<3>检测报告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3.1>委托单位;
<3.2>工程概况;
<3.3>检测人员、检测设备;
<3.4>检测目的及检测情况概述;
<3.5>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依据及抽样数量;
<3.6>检测日期、报告完成日期;
<3.7>检测结果、结论;
二、现浇钢筋混凝土及砌体结构实体质量检测
(一)一般规定
<1>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检测项目应包括:
构件混凝土强度、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楼面板厚度、轴线尺寸、楼层净高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砌体结构实体质量检测项目应包括:
承重砌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楼面板厚度、楼面板钢筋保护层厚度及楼层净高。
<2>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所抽检构件应为涉及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重要部位,且构件测区布置应合理。
砌体结构所抽检构件应为承重砌体。
<3>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及砌体结构实体检测宜采用非破损法进行检测,必要时可采用局部破损方式进行验证检测。
<4>楼面板厚度检测、楼面板钢筋保护层检测和楼层净高检测应在同一楼面板进行。
(二)现浇钢筋混凝土强度检测
1、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应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进行检测,现场条件不适宜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进行检测时可采用回弹法进行检测,必要时采用钻芯法对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结果进行修正。
2、检测构件应在现场随机抽取,每一检测批应抽测不少于5个竖向构件和3个水平构件。
3、每一检测批抽测构件应在同一楼层抽取。
4、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应在同条件养护试块达到养护要求的时间时进行。
5、处理检测数据时,应优先采用地方曲线。
6、检测结果判定
(1)构件混凝土强度推定值的计算应参照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进行计算;
(2)构件混凝土强度宜按检测批构件强度代表值的平均值进行判定;
(三)砌体结构砌体砌筑砂浆强度检测
1、砌体砌筑砂浆强度应采用贯入法进行检测。
2、抽样数量:
每一检测批应抽测不少于3个检测单元。
3、检测要求:
(1)砌体砌筑砂浆检测应达到养护要求时间后进行;
(2)砌体应为自然状态,并应干燥;
(3)测点不应布置在门窗洞口、后砌洞口和预埋件边缘;
(4)水平灰缝检测测点应经打磨平整。
4、检测结果判定
(1)砌体砌筑砂浆强度推定值的计算可参照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进行计算。
(2)砌体砌筑砂浆强度宜按单个构件进行判定。
(四)楼面板厚度检测
<1>楼面板厚度的检测,宜采用楼板厚度测量仪进行检测,楼板厚度测量仪的最小分辨率不大于1mm,精度不超过1mm。
<2>楼面板厚度检测构件应在每块板抽检至少5个点,其中4个测点宜分别设在距板边缘0.5m~1.0m处,另1个测点设在板中心点。
<3>抽样数量:
每一检测批应抽测不少于3个构件。
<4>楼面板厚度允许偏差为:
+8mm,-5mm。
<5>检测结果判定:
楼面板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五)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宜采用钢筋探测仪进行检测,并符合《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的规定。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应对楼板面负弯矩钢筋和板底钢筋、梁底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
<3>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时,应在钢筋最大受力部位按每点(处)抽取不少于2米延长米。
<4>抽样数量:
每一检测批应抽测不少于5个构件,其中2榀梁,3块板。
<5>检测要求:
<5.1>悬挑板类构件的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应全数检测。
<5.2>构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
梁类构件为+10mm,-7mm;板类构件为+8mm,-5mm。
<6>检测结果判定
<6.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合格点率大于(等于)90%,应判为合格;
<6.2>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测;当按两次抽测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6.3>两次抽测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小于90%时,应计算楼面板的有效截面,如有效截面满足设计要求,可不进行处理。
(六)轴线尺寸和楼层净高检测
<1>结构空间尺寸检测项目包括:
轴线尺寸和楼层净高。
<2>抽样数量:
每一检测批抽测部位应不少于1个。
<3>检测结果判定
<3.1>轴线尺寸、楼层净高检测合格点率大于(等于)80%时,应判为合格;
<3.2>轴线尺寸、楼层净高检测合格点率小于80%时,应将检测数据提交相关单位。
三、钢结构实体质量检测
(一)一般规定
1、钢结构实体质量检测项目应包括:
焊缝质量、高强度螺栓终拧扭矩、防腐涂层厚度、防火涂层厚度等。
2、钢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在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
3、钢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检测批进行抽样检测。
(二)焊缝质量检测
<1>钢结构焊缝质量设计等级为全焊透的一、二级的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或设计要求的其它方法进行内部缺陷检测。
<2>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焊缝内部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其它检测方法进行检测验证,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关检测技术规程的规定。
<3>抽样数量:
设计等级为一级的焊缝每一检测批应抽测不少于焊缝总数的10%,设计等级为二级的焊缝每一检测批应抽测不少于焊缝总数的5%。
<4>检测结果判定:
<4.1>检测结果与施工单位自检结果不合格率均不大于2%(含2%)时,可判定该检测批施工单位自检结果与实体质量相符。
<4.2>检测结果不合格率大于5%时,应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全面检测。
(三)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扭矩检测
<1>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对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终拧扭矩进行自检。
<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扭矩的检测,应在终拧后1h之后、48h之内完成。
<3>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扭矩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检测。
<4>抽样数量:
每一检测批应抽测不少于螺栓节点总数的3%,且不得少于3个节点;每个节点抽检螺栓数不少于节点螺栓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螺栓。
<5>检测结果评定
<5.1>高强度螺栓终拧扭矩的实测值应在0.9Tc~1.1Tc范围内。
<5.2>螺栓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外露1扣或4扣螺栓数不应超过螺栓数的10%。
超过4扣或不足1扣的螺栓应予以更换。
<5.3>欠拧螺栓应按规定重拧,过拧螺栓应更换。
(四)防腐涂层厚度检测
<1>防腐涂层厚度的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总涂层厚度分层检测。
<2>防腐涂层厚度检测应在主要承重构件上进行,抽测数量不少于主要承重构件数的3%。
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检测厚度为3个相距50mm测点防腐涂层厚度的平均值。
<3>防腐涂层厚度检测应用涂层测厚仪,涂层测厚仪应符合下列要求:
<3.1>涂层测厚仪的最小分辨率不应大于2μm,示值相对误差不应大于3%。
<3.2>测试仪器应符合构件曲率半径的使用要求。
在弯曲试件表面上测量时,应考虑其对测试准确度的影响。
<4>检测结果评定
<4.1>每处检测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85%,同一构件的涂层厚度平均值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4.2>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防腐涂层总厚度为:
室外构件150μm,室内构件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
(五)防火涂层厚度检测
<1>薄型、厚型防火涂层的厚度可采用涂层测厚仪、探针、游标卡尺进行检测,用于检测的游标卡尺尾部应有可外伸的窄片;测量设备的量程应大于被测防火涂层厚度,最小分辨率不应低于0.5mm。
<2>防腐涂层厚度检测应在主要承重构件上进行,抽测数量不少于主要承重构件数的3%。
梁柱构件的防火涂层厚度检测,在构件长度内每隔3m取一个截面,且每个构件不应少于2个截面。
<3>检测结果评定
<3.1>超薄型、薄涂型防火涂层各处检测厚度不应小于设计耐火极限规定的厚度。
<3.2>厚涂型防火涂层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设计耐火极限规定的厚度,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耐火极限规定厚度的85%。
第二节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一、基本规定
<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测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
<4>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
<5>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
<5.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搓、接搓。
<6>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
<7>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8>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8.1>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8.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8.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8.4>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8.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8.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8.7>轻质墙体。
<8.8>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9>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10>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
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
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11>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
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12>砌体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轴线和标高。
在允许范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上校正,标高偏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
<13>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应一致。
<14>砌体结构中钢筋(包括夹心复合墙内外叶墙间的拉结件或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
<15>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进行遮盖。
继续施工时,应复核墙体的垂直度,如果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应拆除重新砌筑。
<16>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
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17>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1.2m。
<18>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8.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18.2>不超过250m3砌体
<18.3>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19>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
<20>砌体结构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抽检时,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小于5确定。
<21>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当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砂浆清除后再铺浆砌筑。
二、砌筑砂浆
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复验结果使用。
(3)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2)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的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及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建筑生石灰》JC/T479、《建筑生石灰粉》JC/T480的有关规定;
(2)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其熟化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代替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
(3)石灰膏的用量,应按稠度120mm±5mm计量,现场施工中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
4、拌制砂浆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5、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
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6、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7、在砂浆中掺入的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
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的质量要求。
8、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
9、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180s;
(3)掺增塑剂的砂浆,其搅拌方式、搅拌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的有关规定;
(4)干混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宜按掺用外加剂的砂浆确定搅拌时间或按产品说明书采用。
10、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
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砌筑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11、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湿拌砂浆,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根据气候条件采取遮阳、保温、防雨雪等措施,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随意加水。
12、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13、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或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发生工程事故,需要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三、砖砌体工程
(一)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等砌体工程。
<2>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3>砌体砌筑时,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等块体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4>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应采用多孔砖。
<5>不同品种的砖不得在同一楼层混砌。
<6>砌筑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时,砖应提前l~2d适度湿润,严禁采用干砖或处于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块体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6.1>烧结类块体的相对含水率60%~70%;
<6.2>混凝土多孔砖及混凝土实心砖不需要浇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
其他非烧结类块体的相对含水率40%~50%。
<7>采用铺浆法砌筑砌体,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当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8>240mm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的外皮砖,应整砖丁砌。
<9>弧拱式及平拱式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拱底灰缝宽度不宜小于5mm;拱顶灰缝宽度不应大于15mm,拱体的纵向及横向灰缝应填实砂浆;平拱式过梁拱脚下面应伸人墙内不小于20mm;砖砌平拱过梁底应有1%的起拱。
<10>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灰缝砂浆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11>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半盲孔多孔砖的封底面应朝上砌筑。
<12>竖向灰缝不应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13>砖砌体施工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必须将接搓处表面清理干净,洒水湿润,并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14>夹心复合墙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4.1>墙体砌筑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空腔内掉落砂浆和杂物;
<14.2>拉结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结件在叶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叶墙厚度的2/3,并不应小于60mm;
<14.3>保温材料品种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温材料的浇注压力不应对砌体强度、变形及外观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二)主控项目
<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砌体灰缝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低于90%。
<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的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普通砖砌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
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4>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搓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搓,但直搓必须做成凸搓,且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4.1>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应放置2φ6拉结钢筋);
<4.2>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4.3>埋入长度从留搓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
<4.4>末端应有90°弯钩(图5.2.4)。
(三)一般项目
1、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内外搭砌,上、下错缝。
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中不得有长度大于300mm的通缝,长度200mm~300mm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
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2、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
水平灰缝厚度及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四、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一)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简称小砌块)等砌体工程。
2、施工前,应按房屋设计图编绘小砌块平,立面排列图,施工中应按排块图施工。
3、施工采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4、砌筑小砌块时,应清除表面污物、剔除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小砌块。
5、砌筑小砌块砌体,宜选用专用小砌块砌筑砂浆。
6、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灌实小砌块的孔洞。
7、砌筑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时,不需要对小砌块浇水湿润,如遇天气干燥炎热,宜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对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应提前浇水湿润,块体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雨天及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施工。
8、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缺损、无裂缝。
9、小砌块墙体应对孔对孔、肋对有错缝搭砌。
单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应为块体长度的1/2;多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可适当调整,但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90mm。
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
10、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11、小砌块墙体宜逐块坐(铺)浆砌筑。
12、在散热器、厨房、卫生间等设备的卡具安装处砌筑的小砌块,宜在施工前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将其孔洞灌实。
13、每步架墙(柱)砌筑完后,应随即刮平墙体灰缝。
14、芯柱处水上砌块墙体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楼层芯柱处第一皮砌体应采用开口水上砌块;
(2)砌筑时应随砌随清除小砌块孔内的毛边,并将灰缝中挤出的砂浆刮净。
15、芯柱混凝土宜选用专用小砌块灌孔混凝土。
浇筑芯柱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次连续浇筑的高度宜为半个楼层,但不应大于1.8m;
(2)浇筑芯柱混凝土时,砌筑砂浆强度应大于1MPa;
(3)清除孔内掉落的砂浆等杂物,并用水冲淋孔壁;
(4)浇筑芯柱混凝土前,应先注入适量与芯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砂浆;
(5)每浇筑400mm~500mm高度捣实一次,或边浇筑边捣实。
(二)主控项目
1、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砌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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