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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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领导小组,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系统(系统未建立完善前采用纸质材料报送)。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及时将考评信息填报至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将考评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手册,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专业工程由业主单独发包的、不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的,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
工程项目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每月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等依据重点开展“防高空坠落、防坍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按基础、主体、装饰等每个阶段不少于1次抽查项目自评情况,市政工程按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不少于3次抽查项目自评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包括:
(一)《海南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考评申请表》(附件1);
(二)《海南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及汇总表(附件2、附件2-1);
(三)施工企业对项目安全检查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带班记录汇总表;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评审表和方案的审批表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审查意见;
(五)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预防应急措施,特殊气候(台风暴雨)、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等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情况;
(六)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包括专项措施费使用计划、拨付一览表、监理审核意见等;
(七)项目施工期间因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等)和整改回复等;
(八)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九)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以上每项材料应整理汇总,并附有一览表。
涉及专业承包企业的资料应单独成册。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企业提交的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抽查监管情况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发放《海南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
评定结果包括“优良”、“合格”或“不合格”。
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备注中说明不合格理由及不合格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考评主体确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落实整改的;
(五)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六)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
(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经项目考评主体评审确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履责、安全行为规范、实体防护到位;
(二)按规定开展了自评工作且《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月自评分平均在80分以上的;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先评优活动受到市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举办过市县级以上的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会,或由市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名为优良的;
(四)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因施工安全问题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行政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七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外入琼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的考评结果,省住建厅将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JGJ/77-2010)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之前3个月内,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考评申请表》(附件4)和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台帐及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包括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项目考评结果证明材料);
(二)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行每年度自评结果(附件5);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施工安全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等);
(四)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自评报告,内容包括三年以来企业安全标准化重点工作总结;
(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自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企业发放《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6)。
企业评定结果包括“优良”、“合格”或“不合格”。
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考评主体考评确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自评或申报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多起累计死亡3人以上一般安全事故;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工程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下同);
(四)对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企业考评主体评审确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履职、安全行为规范;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评优良率达到10%及以上,且不合格率低于3%的;
(三)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视为缺项,当有在建工程项目时,再次进行跟踪考评。
第二十五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省外入琼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
评结果由省住建厅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获得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将在网上公布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等相关信息。
对获得优良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办理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免于延期考核,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获得优良的施工企业,将在网站公布施工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对获得优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办理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免于延期考核,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获得优良的施工企业,将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免于延期考核,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企业考评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不超过三个月,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经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延期;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延期。
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考评合格材料的,不予延期。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合格或优良的施工项目及施工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中考评主体工作人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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