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手 册广州南沙开发区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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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
广州南沙国土分局(全称广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南沙分局)是广州南沙建设指挥部主管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工作部门,受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全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在开发区范围内全权行使广州市国土管局依法拥有的审批和管理权限
(一)主要职责有:
1、贯行中央、省、市有关国土、房产、矿产、测绘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方针政策,并组织检查实施;
2、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
3、组织编制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和荒废土地开发复恳规划、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4、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及报批工作;
5、负责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和各类用地定额指标并组织实施;
6、负责建设土地招标拍卖有形市场;
7、负责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变更工作;
计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业务范围有;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2、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申请;
3、房屋拆迁业务申请,包括申住房住房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登记备案;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
6、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申请;
7、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申请;
8、房地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申请;
9、房地产权抵押登记申请;
10、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11、地籍测绘业务申请;
12、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申请;
13、非经常性业务办文申请,包括查封解封协助执行查阅档案拍卖的房地产权属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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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事程序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办理本项业务需提交的资料
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如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提供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件;
2、授权委如托书(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需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原件
3、受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和附图(均为复印件);
6、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图书1份原件(需要描绘用地边界红线和贴附北京坐标列表)。
若用地面积大、红线坐标较多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红线北京坐标的电子文件(CAD文件);
7、国家、省、市计划管理部门或南沙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
9、属申请单位原来历史用地的,原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20天内完成,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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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由服务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受理,如不能依照我局通知的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则中止办理。
四、办理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土地利用规划处
联系电话:
84986202或84986643(传真)
五、接待时间
广州南沙开发区港前大道1号S4区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周一至周五:
8:
30—12:
00,14:
00—17:
00(国家法定节日除外)。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黑水笔填写。
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2、中请人属单位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
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的填写请准确无误,以免耽误及时联络;
4、本表注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用A4纸并提供原件核对;
5、如有疑问,请向服务窗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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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一、办理本项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如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提供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需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原件;
3、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5、《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1份;
6、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复印件;
7、国土管理部认定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戡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份,及附图(包括1:
2000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1:
500或1:
2000用地红线地形图(晒蓝图)原件8份)
8、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比例尺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4份;
9、广东省地质矿产局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原件;
10、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有无压覆重要矿床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11、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原件;
12、属建设项目位于镇级总体规划建设区内的,提供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2份;
13、属征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如
《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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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属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或补充开垦耕地的委托合同、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凭证复印件;
15、属占用林地的,广东省林业厅准予占用林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16、属核辐射、电磁辐射、噪音、污水、废气等环境污染问题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准予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7、属违法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对违法用地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注:
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业务时,已提交相同材料的,则不需再次提交。
二、收费时限
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15天内完成,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由服务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受理,如不能依照我局通知的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则中止办理。
84986215或8498664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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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拆迁业务
1、办理《房屋扩迁许可证》
一、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如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提供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委托他人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迁资格书》复印件;
5、《房屋拆迁业务申请表》和房屋拆迁计划和方案原件;
6、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原件;
7、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8、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原件;
9、项目立项批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10、拆迁范围地籍图
11、查产权册表
12、拆迁范围内在册户籍人员名单。
13、规划设计要点或有关报建资料
二、办事程序:
服务窗口受理产权房管处收文登记经办人提出初审
意见报处长复核报局领导审批报市局拆迁办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单位)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审批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2、《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1995年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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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建设部令第12号)。
4、《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四、收费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用的0.2%-0.4%计算。
五、办理时限
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30个工作内完成;
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登记备案,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办理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产权房管处
84986643或84986688—6210
七、接待时间
八、如获批准,您下一程序是:
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备案。
九、投诉咨询电话:
84986210
2、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备案
一、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登记备案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房屋拆迁业务申请表》原件;
2、房屋拆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逝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3份;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业务时,已提交相同材料的,则不需再次提交。
二、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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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办理(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
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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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1、办理协议(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办理本项业务的通用材料
1、《协议(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表》原件;
2、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如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提供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需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原件;
4、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5、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图(比例尺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3份;
6、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复印件
7、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原件;
二、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需提供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
1、原土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且属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提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原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已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证明原件和已缴纳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或征地服务费)等税费凭证件复印件;
2、原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的,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已备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
三、办理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除需提供通用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1、原划拨土地的批准使用土地的未见和付图原件;
2、原用地已建建筑物,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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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审核意见书》和付图原件。
四、办理违法用地补办出让的,除需提供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
1、原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2、国土管理部门出具违法用地处理决定书原件;
3、属已建成建筑物的,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审核意见书》或违章建筑处理决定书原件,房屋安全坚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原件。
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或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业务时,已经提供提交相同材料的,则不需要再次提交。
五、收费标准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照规定评估;
六、办事时限
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由服务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受理,如不能依照我局通知的时间补齐资料的,则终止办理。
七、办理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土地利用规划处联系电话:
八、接待时间
广州南沙开发区港前大道1号S4区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周一至周五:
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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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办理本项业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法人资料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需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原件;
4、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6、国土管理部门核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功臣报建审核书》和附图复印件;
8、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施工合同》、《白蚂蚁防施工合同》复印件;
注意:
在办理协议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办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业务时,已经提交相同材料的,则不需要再次提交。
服务窗口受理—→产权房管处收文登记—→经办人提出初审核意见—→报处长复核—→报局领导审批—→开设监控帐户和预收测绘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单位)登报通告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地名命名批准书、同时配发《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三份)
三、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3、《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1999年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监督管理服务费:
按预售人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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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资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由服务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受理,如不能依照我局通知的时间补齐资料,则终止办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产权房管处。
84986643或84986688-6209
1、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2、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8498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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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3、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
5、商业银行出具的收缴购房款的银行送款单复印件;
6、《商品房预购人明细表》原件;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业务时,已经提交相同材料的,则不需再次提交。
服务窗口受理—→产权房管处收文登记—→经办人提出初审核意见—→报处长复核—→报局领导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单位)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1997年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1、印花税,每证5元;
2、房地产交易服务费,一手房3元/平方米,二手房6元/平方米。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由服务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重新受理,如不能依照我局通知的时间补齐资料的,则中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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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地产证》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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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开发区商品房预购人明细表
送案单位:
项目名称(所在地)
预售证
合同号
业主
单元
房价
面积
预征契税
合计: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
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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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1、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初始登记
一、办理本项业务的通用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2、法人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如是法人需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原件;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除需提供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
1、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原件、复印件;
(领证时退还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发票复印件;
3、国土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地产测量机构出具的地籍图原件2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修体土地使用证》除需提供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
1、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及附图原件;
2、国土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地产测量机构出具的地籍图原件2份。
四、办事程序:
服务窗口受理—→产权房管处收文登记—→经办人提出初审核意见—→报处长复核—→报局领导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单位)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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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
5、《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9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六、收费标准
2、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费: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90元超过100平方米的加收10元。
3、土地登记费:
①城镇居民住房用地1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②农村居民住房用地2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上10元。
③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粤国土(地籍)字「1991」3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办事时限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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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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