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制药设备政府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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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制药设备政府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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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制药设备政府采购合同
医院制药设备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购买方):
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乙方(出卖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 (招标代号)项目招标结果,就乙方为甲方 项目提供设备产品及相关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
1.本合同标的为本条第2项设备清单中的产品(含相应配件、备件、配套工具等)(以下简称“设备或产品”)及相应的培训、安装、测试验收、售后服务等,但招投标文件另有约定除外。
2.产品名称、型号、材质、数量、金额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主要材质
数量
单价(万元)
总价(万元)
制造单位
1
2
设备图纸及参数详见附件一。
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含税
二、产品质量标准
1.产品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因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招投标文件中要求的功能及技术参数。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并且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产品。
3.乙方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压力容器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GMP认证资料,确保甲方所采购设备GMP认证通过。
4.经乙方安装调试完毕的产品,满足甲方需求、合同目的,能够正常实现招投标文件中要求的功能、参数。
三、价款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总价款:
人民币(大写) 元(¥ )。
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甲方不在合同总价款之外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货款支付
(1)定金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 %比例的定金,即人民币(大写) 元(¥ ),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如乙方违约,甲方将不退定金;如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乙方按约定交付约定设备/履行合同义务的,在产品验收合格双方结算时定金自动转化为货款。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产品运至本合同第四条第5项约定的交货地点,免费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向甲方出具书面请款通知和本合同总金额的发票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收款账户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70 %,即人民币(大写) 元(¥ )。
3.剩余合同款人民币(大写) 元(¥ )即合同总金额的 10 %,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届满,乙方交付的产品无质量问题、同时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接到乙方书面退还申请和收款收据后 日内支付(不计息)。
4.乙方申请付款时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的付款期限顺延。
乙方应当确保发票真实无误且合法有效,如发票存在违规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设计变更导致增减采购产品数量的,价格按本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合同期内产品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可选】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乙方自行考虑市场的风险,招标文件《设备材料需求一览表》中各品种产品数量仅为招标参考数量,乙方有义务在项目投标阶段根据本招标文件要求统计、计算安装所需设施及材料实际需求数量,对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漏算或未算的,甲方将视为已包括在项目总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或使用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而引起供货量变化的,按乙方投标时所报单价进行结算(投标的单价不变)。
四、产品的送货
1.乙方应在
□ 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
□ 甲方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
□ 年 月 日前,
完成产品交付、安装调试并通过最终验收。
2.乙方应在
□ 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
□ 甲方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内,
完成送货上门。
3.乙方应在货物托运前24小时及货物预计抵达指定交货地点的24小时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进行到货验收及场地准备工作,并取得甲方收到通知的回执。
书面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编号、产品名称及装箱清单、运输方式、运输服务商及联系方式、运单号、发运人、发运时间、预计到达时间。
乙方未按约定提前通知或未按约定期限送货上门的,甲方有权拒绝到货验收,拒绝接受,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
4.产品包装
乙方负责产品的包装,包装应确保货物安全,装卸、运输方便,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标准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包装物不予回收,但如包装物需要支付费用进行特殊处理的应有乙方负责。
5.乙方负责送货上门地点:
,运输方式:
。
除甲方另有分批次、定时供货的书面要求以外,乙方应一次性完成交货。
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
乙方应负责自行按照合同金额 110 %的标准投保产品运输途意外保险。
6.运输费用
全部产品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仓储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货物装卸、转运需要装卸、运输工具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7.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情况调整乙方交货时间和地点,变更调整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如要求提前供货的应给予乙方必要、合理准备时间。
8.合同产品在安装调试完毕并经产品验收合格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9.产品安装期间乙方应严格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承担相关费用。
安装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乙方人员或者第三方损失的,乙方予以赔偿。
五、产品的安装调试与验收
1.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供货周期,保质、保量地完成产品的供货,随货应附带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书、保修单、使用说明书等随附单证。
在每批次合同标的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代表应对产品的数量、包装、规格、品牌、质量、随付单证等清点,进行表面质量的到货验收。
未经到货验收的货物乙方不得安装调试,已经安装的甲方有权拒绝进行产品验收。
2.产品到货验收完毕后,乙方对产品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并正常试运行满 30 日无故障,并完成约定培训后方可申请进行产品验收。
甲、乙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按照按相关行业标准及甲乙双方确认的图纸及方案(见合同附件)进行检验,并据实签署《产品验收单》作为凭证。
乙方对不合格的产品验收意见提出书面异议时间为3日,逾期视为无异议。
3.甲、乙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协商不成且需要通过检测才能判断时,甲方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质量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在 5 日内更换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根据规定或技术性强需要相关部门检测结果作为验收依据或需要有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参加的,应委托相关部门先行检测或邀请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参加产品验收。
检测、验收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压力容器的检验检定应在乙方送货前完成。
六、培训
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
分标有要求的按分标要求,分标无具体要求的按甲方要求或乙方承诺的时间、地点培训。
七、质量保证
1.本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自产品验收合格次日起 个月。
在质量保证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自接到甲方通知起 30分钟内 响应。
如经远程技术指导不能解决故障的,□ 小时内,□ 日内,免费上门进行维护、维修、更换;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 日内,完成维护维修工作,并提供维护维修报告。
维护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应提供使用原厂、全新零配件并经甲方确认。
2.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重要或核心部件 两次 及以上故障,或相同故障经 三次 维修不能解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款退货并赔偿损失。
3.质量保证期内,超过约定期限未能修复设备的,乙方应在 2 日内提供不低于合同设备功能标准的备用设备,保证甲方业务工作的连续性。
4.乙方逾期未按本条约定进行维修、更换或维修、更换后设备达不到设计、标称的功能、参数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经过甲方或第三人维修、更换后的产品,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乙方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产品重要或核心零部件经过维修后,自维修合格之日起,质量保证期重新开始计算。
6.招投标文件及乙方在质量保证或售后服务承诺中对质量保修及售后服务有其他约定及有更高要求的以其约定为准。
八、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发货通知要求的期限交货、安装或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万分之五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支付合同总价款 50 %的违约金。
2.经过甲方验收,乙方交付的产品数量、规格、品牌、质量、随附单证、包装等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为到货验收不合格的,或最终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措施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拒绝接受不合格产品,要求乙方在 5 日内无条件更换、补足或修理、重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延误交货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 15 日仍未更换、补足或更换、补足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解除合同部分价款 50 %作为违约金;
(2)已经接收的产品要求乙方在 5 日内无条件退货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并支付退货部分价款 20 %的违约金;
(3)选择不退换货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以质论价减少价款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 10 %作为违约金。
3.乙方对其交付产品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因产品设计、生产、存储、运输、工艺、材料缺陷或安装、质保不当等原因发生质量故障的,无论产品的质量保证期是否经过,均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乙方应当保证有权销售本合同的所有产品,不会因此侵犯到第三人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等一切权利也未对产品设置任何负担,属于第三人拥有知识产权的已经取得第三人合法授权,甲方有权不受限制地使用。
若因违反本款约定引起的第三方权利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包括甲方使用该产品所需的授权费以及解决争议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如果不能取得使用许可需要另行购买产品的,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5.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 %的违约金。
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及未支付的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8.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甲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自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异议期为 7 日。
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 5 日内退还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如有),自费运回所交付的货物,付清违约金、赔偿金。
9.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甲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
九、不可抗力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五日内向对方提交公证机关或有权政府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证明文件。
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或预计将持续 六十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生产过程监督
乙方应有完整的设备生产记录,甲方有权在生产期间进行跟踪检查。
十一、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甲方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组成及相互关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1)本合同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
(4)招标文件(招标答疑);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其他合同文件。
2.前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有互相矛盾之处,以前述文件所列顺序作为其优先解释的顺序,但如果某一文件对甲方权利维护更有利或对乙方有更高、更严格要求的以该文件内容为准。
3.前述各项文件包括双方就该合同组成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项文件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十三、通知和送达
1.本协议项下对合同一方对另外一方的任何通知或请求,应当发送至接收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通知或请求送达时间:
(1)如果是传真,则在发送当日视为送达;
(2)如果是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自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当日视为送达。
(3)如果是信函,在挂号信交邮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在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收到;
(5)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
(6)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3.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等信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4.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十四、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政府采购中心各 一 份,甲乙双方各 一 份。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份)报 政府采购中心备案,逾期不备案的按未及时履约处理。
政府采购中心将合同副本报 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
设备图纸及参数
附件二:
供应商承诺
附件三:
售后服务
附件四:
质量保证期责任
附件五:
其他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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