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招投标领域乱象丛生现象的对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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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于1999年颁布了《招投标法》,对于公共部门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限额以上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部分可通过政府设立的采购平台予以实现,这样不仅可以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而且还能够使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作。
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有的单位或部门为了得到不法蝇头小利,仍然沿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惯用的伎俩,违规违法实施虚假、串标、陪标、围标、拆标、恶意流标等手法捞好处,使公共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从已发生招投标案件的事例看,违法案件小则几十万元、多则上亿元;
收受贿赂少则几百元、多则超过千万元;
实施单位既有公共部门、也有其他公益部门;
犯罪人员既有一般人员、也有担任相当职位的领导干部等。
这种情况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管理层的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堵住招投标领域的漏洞,以净化招投标领域的竞争环境,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而有序地发展。
一、建立责任机制,防止虚假招投标现象出现
所谓虚假招投标现象,就是招标人早已将供货或服务商内定。
但为了履行招投标程序,便于应付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也为平息周围同事愤愤不平的心情等,不得已而采用招投标的方法选择供货或服务商,而实际上只是走个程序而已。
如将应当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故意降低为邀请招标档次;
在实施邀请招投标过程中,又操纵其他人员选择竞争性磋商谈判,一步步地向能够按照预先设定的方案靠近,这样就能使招投标活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实现由自己操纵的内定目的,从而将虚假招标行为变为合理合法的事例做实,给违法操作披上合法的外衣。
殊不知这样操作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在当前全面推行公开透明的政务办事中,过高的出价得不到主管部门的认可,过低的价格也会使供货或服务商承受不起,况且招投标领域的基本规则,是以中低价选择供货或服务商。
那么给予招标人的回扣又从哪里来,业内专业人士自然会想到“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个道理。
如建筑行业就会以偷工减料、变更设计、拖延工期等方法进行弥补;
设备供应商就会选择质次价廉的货物与其出价持平;
服务商也会选择降低服务质量来弥补亏空等。
一句话,商品回扣最终还是由公共项目进行埋单。
为了能够堵住这个心理上的惯性漏洞,除了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度以外,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和落实责任机制。
首先是管理层应当建立起责任机制,实际中无论何种性质的招投标项目,均应按照程序履行其管理责任,出现问题后无论情况如何特殊,无论寻找多么充足的理由;
一定要顶住压力,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等,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其次是监督机构应当建立起监督的责任机制,即在实施者与监督者之间建立一种连带责任机制,如实施者出现作弊的问题,其负直接监督责任的部门,也应当一同追究其责任;
尤其是对不作为的监督部门,应当施加“重刑”进行处罚,促使监督部门主动地监督、打破情面地监督、动真格地监督,以维护公共或其他部门的利益。
再就是应当建立起具体操作人员实施的责任机制,并建立起独立的人格保障措施,以保证招标人员有职有权地履行其职责;
实施中如出现招投标领域的违法案件时,除了追究管理层管理不力的责任外,也一同追究直接操作人员的责任,确保招投标工作按照规范化的程序运作。
当然,杜绝招投标领域违法操作的措施还有很多,各级管理层应当因地制宜制定出适合于本单位的责任机制,对招投标领域的虚假行为,全方位地实施监督,采用露头就打的强硬措施,将招投标领域的虚假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切实树立起《招投标法》的权威性。
二、健全内控制度,防止串通招投标现象出现
所谓串标,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一气,即招标人故意将标底透露给意向中的投标人,彼此之间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期达到共同损害公共或他人利益使己获利的目的。
这种情况从表面上看似乎正常,因为有多个不同单位参加投标,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要求,实际上只有一个真正的投标人,无论评标结果如何,最后真正中标人为串标的组织者。
这样做的后果不可轻看,除了价格上达成默契以坑害公共部门或其他人的利益外,其最终的目的是排斥其他竞争者,无论其他投标者具有什么样的优势,在串标面前显现的是那么苍白无力,使市场竞争秩序遭到毁灭性的打击。
面对串标带来的危害性,除了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度以外,各招标单位应当在内部控制制度中作出规定。
因为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合法操作的守护神,其内容就是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通过细化后变为具体实施措施,在本单位的行动中予以反映。
实施中无论任何人、任何事务运作,均离不开内部控制制度的约束,如果离开这个“紧箍咒”就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大事故,所以内部控制制度是治理招投标领域乱象丛生的利器之一。
第一,应将招投标程序、限额、运作方式等,在内部控制制度中作出详细的规定,要求实施人员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操作,实施中任何偏离运作程序的做法,均应按照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追究其责任,就像计算机程序控制一样,遇到例外不合法的数据就会自然受阻,确保招投标程序正常运转。
第二,就是受制于单位办事议程程序的控制,如目前许多单位或部门推行的“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重要人事安排和大额资金的支付等,必须经过单位办公会议议定后才能实施一样,否则将受到各种形式的责任追究。
同样,各单位、各部门实施的招投标项目,也应当在内部制度制度中作出严格的规定,使招投标工作始终沿着规范化的轨道运行。
第三,应当建立起单位集体对招投标事项负责的责任机制,实行捆绑式的问责制度,从而保证招投标事项公开透明。
因为“捆绑式”问责制度与“连坐”追究责任的性质不同。
所谓“捆绑式”问责制度就是集体负责制,这也是中国执政理念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特征之一,通过这种方式确保招投标工作按照规范化方式开展。
实现生活中,无论法律法规多么健全,制度如何严密,均要靠人的因素去实施。
而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就像人们吃饭使用“筷子”一样,是单位或部门工作运转离不开的工具。
因此,单位或部门应当将招投标工作的实施,列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之中,实行集体把关、个人负责制的招投标制度,从而保证招投标工作规范运作。
三、规范采购行为,防止陪衬招投标现象出现
所谓陪标,就是投标人之间私下确定中标单位或个人,然后大家再参加投标,当内定的投标人以高价中标后,便按照事先商定的补偿办法,分别给予其他陪标人补偿费,以消除陪标单位或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互相竞争的不利局面。
这种陪标形式出现的结果,就是故意抬高或降低标价。
实施中如果高价中标,就会使投标人获取高额利润,招标人利益受损;
如果低价中标,就会出现偷工减料或降低服务质量,来填补由此而造成的亏空,使招标人不能实现招投标初衷的愿望;
更重要的如果是招投标人合伙作弊,投标人一旦中标必定暗地里给予招标人一定的好处费,并由具体操作人员去游说并取得招标机构管理层的批准等,此种现象严重地腐蚀了招投标机构运转的肌体。
这种情况下,招标单位或部门就要规范采购人员的行为。
其一,严格划分招投标限额,即符合公开招投标范围的标的物,应当在公开或专业刊物上刊登招投标事项,向不特定的投标人发出邀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的投标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对于符合邀请招标的标的物,应当邀请已经入围采购平台的供货或服务商,参加邀请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少于《招投标法》中规定的最低限额,实行磋商性竞争谈判。
对于评标人员的选用,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评标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并且严格评标纪律,使具备资格的投标人能够中标。
其次,将选用供货或服务商的决定权交给评标小组,由评标小组通过打分的办法,从中评选出供货或服务商。
评分的过程中,应当切实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使单位或部门从招投标活动中真正享受到实惠。
其三,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通告的事项,以投标人投标时的郑重承诺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必须与投标人的承诺保持一致。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兑现各项罚则,对于不能按期提供标的物的中标人,就要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罚;
对于不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提供标的物的中标人,应当毫不留情的进行返工或重新提供符合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的标的物;
其四,招标单位应当跟踪提供标的物建造过程的监督,如工程建设中的施工质量、大型设备建造过程中所采用的工艺程序、服务项目中所投入的成本等,均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履行其承诺,因为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将影响到后期使用效益;
设备建造中的质量,将影响到操作人员的人身及单位财产安全;
各种服务事项中的质量,将影响到投标人的使用效益等。
所以,只有规范单位采购人的行为,才能使陪标人的恶意行为不能如愿得逞,以保证招投标领域的优良环境,按《招投标法》的规定可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
四、约束中介行为,防止围标招投标现象出现
所谓围标,就是在某个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同一投标人挂靠几个或者多个投标人的名下,事先约定轮流“坐庄”的意愿并结成同盟,联合制做出多份不同或雷同式的投标文件,以各种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试图达到中标的目的。
这种围标操作的手法,就是采用压价或抬价等手法来控制中标价格,让围标的某个人紧紧抓住招标项目的撬杠,直到撬开招投标的大门中标为止。
实际上,围标是一种“职业投标人”违法的操作行为,其危害性不可小觑。
即公然违抗《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起价格联盟,其目的就是排挤其他投标人,通过与招标人相互勾结或私下串通,使竞争对手正常的报价失去竞争力;
排斥竞争对手以期达到轮流“坐庄”的目的,而围标人始终能够抓住转盘上的指针,其指针无论指向谁都是“自己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助长了腐败的风气,破坏了信用体系建设;
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
为了能够有效地制止围标行为的发生,除了各招标单位应建立起坚强的“责任意识”盾牌外,中介机构应当提高职业招投标人的素质和专业水准,以抵挡住围标人伸出的五花八门“腐蚀剂”的侵蚀。
因为目前许多项目实施单位不具备成立招投标机构的资格条件,限额以上项目均委托给招标中介机构实施,这就使围标人转而死死盯住招标中介机构大做其文章,这种情况下对于中介机构合法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应当编制高质量的标底,聘用技术过硬、信誉高、实力雄厚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标底和工作量清单,使其编制出的标底符合社会平均水平,防止高估冒算和项目超额利润现象的出现,以降低围标者的期望值。
第二,应当加大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必要时派员对投标人的业绩进行实地调查,如实查看已经实施的项目或工作成果;
走访发包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验证项目实施合同及竣工决算报告,必要时还要查证资金支付凭证等,切实摸清和掌握投标人的底细。
第三,切实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其资质证书实行登记备查制度,一旦出现明招暗定等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时,应当严格追究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及当事者的经济和刑事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应当健全评标定标的实际操作制度,目前使用的评标定标方法,均存在着许多防不胜防的弊端,如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给围标者创造了有机可乘的得逞机率,应当在其资质达到要求的情况下,采用中低价中标较为适宜。
第五,完善招投标程序的要件,即应当做好招投标前的保密工作,该公开的让其更加公开透明;
该保守的秘密应当丝毫不能泄露给外界,如违反要以触犯《刑法》论处等。
通过以上措施,切实堵住投标人蓄意围标的各种漏洞,还原于招投标领域健康而有序运转的本来面貌。
五、强化法律效力,防止拆包招投标现象出现
所谓拆标,就是招标人将一个完整的标的物,人为地拆分为若干个标的物,将其中一个发包后,实施中与实施方暗中勾结,在达成回扣比例的意见后,以种种理由将其他标的物直接让与实施者实施,这样既能做个顺水推舟的人情,又能使招标人从中捞到好处,可谓一举双得利。
这种现象也是扰乱招投标领域秩序的乱象之一,应当强化法律的效力予以惩治。
在过去,对于招投标领域擅自拆包的现象,虽然也在法律层面强调过无数次,但基本是口头表达的多、付诸实施的少;
贴在墙上的多、变为现实的少;
制成“斧头”的多、真正砍下去的少等。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进步的步伐加快,各单位、各部门擅自拆包的现状必须得到遏制。
一是应当严格定义标的物的完整性,对于法律文书定义不能拆分的标的物,坚决不能人为地予以拆分,实施中如发现人为拆分标的物的现象,应当毫不留情地依法进行处罚,使胆大妄为者望而却步。
二是对于已经拆包未实施招标程序的标的物,一律按招投标程序重新选择供货或服务商,坚决打消拆包人中暗箱操作的念头,稳、准、狠地斩断伸向招投标领域的黑手,以维护《招投标法》本来的面貌和权威性。
三是在公共领域实行标的物招投标审批制度,即限额以上标的物的中标书,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才能与投标人签订合同,这种做法虽然与市场经济规则有些抵触,但在当前招投标领域乱象丛生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
从有些主管部门对招标单位实施审批制度的效果看,招投标程序比起以往更加规范,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大幅度减少,确实为节省公共资源发挥了应有的支撑作用。
四是要强化法律的效力,对于那些为了得到额外好处的不法之徒,应当一律绳之以法,毫不留情地依法惩处,使招投标领域的当事者不敢越雷池一步去踩这个“红线”。
五是要排除来自各种干预招投标域外不利因素的影响,首先是管理层要树立自觉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及自身权威;
再就是招标人要有敢于碰硬的精神,在尊重上级与尊重法律之间进行选择,显然要将尊重和敬畏法律放在首位;
对于来自上级或领导者的明示或暗示,作为一个理性的工作者,应当施之于以尊重而不是盲目地顺从,实际中只要不是实施人员故意地“巴结领导”所为,作为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的道德水准,一般是不会主动所为的。
所以要治理招投标领域乱象丛生的现象,必须强化法律效力,使《招投标法》在招投标领域真正起到规范作用。
六、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恶意流标现象的出现
流标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若干家或者实质性响应不足规定的家数时的现象,俗称为流标。
这种情况下为了不影响项目的实施,使计划内的目标项目尽快地发挥出效益,在单位或者行业内部控制文件中专门作出规定,即可向上级或主管部门陈述的申请批准后,自行寻找实施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但就这么一个小小的缝隙,给恶意招标操作者或决策者看到中饱私囊的机会,采用各种手段规避公开招标程序,与实施者串通一气损害公众或者单位利益。
例如在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招标者故意将招标信息张贴在单位宣传栏里,表象上看确实属于公开招标的一种方式,实际上在单位门卫戒备森严的情况下,外面的人员很难看到招标信息,造成招标项目流标;
还有的将招标信息只在内网上象征性地进行公布,这就排除了既有资质又有意愿投标者的参与权,流标也就自然而然地水到渠成,为恶意招标者创造指定意中实施者的机会;
更有甚者直接与投标人密谋,私下达成某种协议,让其中一个有实力的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私下盟约,故意造成某个招标项目流标,待招标单位在取得指定权后,被指定单位将项目人为地划分为若干个小项,暗地里转包给参与密谋的实施者等,使其达到内定承包商的目的等。
流标是招投标行为的一种失败,既延长了项目实施时间,又加大项目交易的成本,其影响在行业内不亚于一场小型的地震。
为了制止这种恶意流标现象的发生,招标单位应当加强招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恶意流标现象的出现。
一是应当将招标事项在规定的网络平台或指定的刊物上公布,使潜在的投标者能够充分地了解到招标信息,以便从中选择优秀的投标者实施项目建设。
二是招标单位的监督措施要跟上趟,应当认真检查招标信息是否放置在公开的招标平台上,及时纠正招标信息传播渠道方面的偏差,确保当前在供大于求的市场上,不出现项目实施流标的情况。
三是招标单位的管理层要有正确的价值观意识,通过各种措施来保证招标事项的成功率,想方设法堵住项目流标的漏洞,使招标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等。
通过以上措施,以疏通招投标渠道的畅通无阻,堵住招投标工作中的各项漏洞,使单位招投标工作中流标的概率归于零,维护项目实施的完整性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当前招投标领域乱象丛生的种种表现,是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绝对不可掉以轻心,更不能产生见怪不怪任其蔓延的念头。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转,必须治理招投标领域乱象丛生的现象。
各级、各部门的管理层,应当带头从规范自身的行为做起,真正树立起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杜绝招投标领域的虚假、串标、陪标、围标、拆标、恶意流标等现象出现,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而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光全、刘文俭《假招标的招式与治理思路》,网络版,2015年8月6日。
2、杨兴平《招投标工作中存在问题与对策》,中国县域经济报,2014年8月10日。
3、朱仕军《浅谈工程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问题》,中国建筑报,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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