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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法呼之欲出
基本医疗卫生法呼之欲出
医疗卫生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立法工作完成大跨越。
2014年12月30日,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牵头,基本医疗卫生法起草工作机构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基本医疗卫生法起草工作启动仪式在京举行。
基本医疗卫生法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专家咨询组的全体成员确定,这标志着《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立法工作全面启动。
2014年两会期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新的五年立法规划中,“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赫然在列。
11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副司长赵宁介绍,《基本医疗卫生法》相关工作已被列入全委工作重中之重;并强调《基本医疗卫生法》“将解决卫生工作的基础性、方向性问题,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撑作用的重要法律。
”
《中国医院院长》记者跟进采访国家卫生计生委,得到信息反馈为:
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完成前期立法研究工作并上报至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当前该项立法工作正式由该委员会牵头进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予以积极配合并参与征求意见。
回望立法漫漫路
这绝对是一部凝聚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广大业内机构和从业人员心血与重大期待的法律,但“好事多磨”。
从人大代表递交提案,到列入立法规划,再到启动实质立法程序,历时十余年,倍显曲折。
公开资料显示,第十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中,“初级卫生保健法”即位列其中,“提起审议机会或起草单位”为国务院,法律类别为“行政法”。
2008年全国人大换届后,“初级卫生保健法”被更名为“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律类别变更为“社会法”。
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发布的五年立法规划中,“基本医疗卫生法”被确定为“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几经更名,立法实际工作迟迟未能启动,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郑雪倩日前接受采访时解析道:
“有关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立法,一直存在两派意见。
一派认为制定统领医疗卫生法律体系的综合性法律非常必要;另一派强调,我国现有卫生法律体系比较健全,基本包括了卫生工作的各个方面,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单独制定一部‘大法’多此一举。
”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标志着全世界瞩目的我国新医改启动。
新医改方案中描绘的蓝图――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需要立法保驾护航”。
自此,全国两会期间有关制定“卫生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的立法建议与呼声蔚为强烈。
作为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的反馈意见也由“进一步研究”发展至“抓紧起草”。
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王静成等33名代表提出制定卫生法的议案。
《法制日报》报道称:
“有关部门表示,卫生法的调整范围、与其他卫生法律法规的关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并研究论证综合性卫生立法的必要性。
”
2012年3月举行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徐景龙、姜健、汪春兰等92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刘华、陈海啸、王静成等129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卫生法。
其中,刘华为辽宁省锦州市卫生局局长,王静成、姜健、周琦、陈海啸等几位代表均为公立医院院长,王静成更是连续7年不懈提交着同样的立法建议议案。
紧接着,2013年两会期间,在政协医卫界别联组讨论会上,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建议,医卫组90名委员集体提案,呼吁卫生法立法计划尽早纳入立法程序。
对于呼声如此强烈的立法建议,2013年3月,《法制日报》报道了教科文卫委回应,“当前惠及全民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在深入推进,许多制度、体制、机制等尚未最后定型。
该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经验,抓紧法律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建立基本医疗卫生体系需要有基本医疗卫生法案的保障,持续的基本医疗卫生投入也必须要依法执行。
”随着改革的推进与日渐深入,医疗卫生领域乃至社会各界日益达成了立法共识。
“在基本医疗卫生法这部行业基础性法律的支撑下,我国有望形成一支独立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
”有专研医疗相关法律的人士向本刊记者表示。
“长期以来,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都归并在行政法体系内。
在我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下设机构中,近年新成立了社会法室。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的法律类别即标明为‘社会法’,其立法准备工作社会法室也多有涉及。
这其中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法律界持保留意见。
”这位人士表示,“如果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能自成体系,将是最理想的状态。
”
《基本医疗卫生法》作为基础性、方向性法律,立法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副司长赵宁所言,“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宏观大法需统领协调
“解决宏观问题,进行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这是基本医疗卫生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卫生法制》杂志2014年5月刊发中国政法大学刘鑫等学者的专篇文章表示。
该杂志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管刊物,长期参与法制司组织的《基本医疗卫生法》相关调研活动。
《基本医疗卫生法》作为宏观大法已被业界认同。
参与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前期立法筹备工作的郑雪倩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如是概述道,《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立法宗旨是把涉及我国13亿人口的基本卫生、健康保障工作做好,体现的是政府对人民健康的重视、关怀。
” “应该说,《基本医疗卫生法》确定了一个大的原则与框架,解决了此前相关法律、部门规章等分散在各个条块,甚至相互有抵触的问题。
”郑雪倩介绍说,“当然,《基本医疗卫生法》不可能涉及如此具体、细节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可以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修订、细化,其效力发挥不会受到影响。
”
“过去,由于缺乏一部宏观层面的协调各部门职能和分工的法律,具体部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时,各自为政的情况比较明显,最终造成部门之间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难以协调甚至矛盾。
”刘鑫等法律界学者显然注意到了基本医疗卫生法在卫生医疗法律体系中将发挥的统领作用,文章中点明,《基本医疗卫生法》是针对国家医疗卫生领域重要问题的法律,规定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本含义和要求。
中央各相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及立法机关在制定与基本医疗服务有关规则时需要遵守。
”
通过立法,确立医疗卫生工作的总体宗旨与工作方向,毫无疑问将对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的工作起到顶层协调的作用。
现阶段,全国的医疗卫生行政指导工作归属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生的身份设置和工资待遇归人事部负责,医生准入考试为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负责,医疗机构的总体设计和规划职责权限归属国家发改委,经费投入和保障为财政部所负责。
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将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全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同样需要进一步明确。
“我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省政府给予了很大的财政支持。
但到了基层,地方政府态度不一,投入力度相差悬殊,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推进。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某位领导曾在公开场合呼吁通过立法,明确地方政府对医疗卫生工作的责任,“最好能明确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的投入必须占到GDP的多大份额。
”
2014年年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特区医疗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市、区政府地方性财政支出总额中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8%。
这是国内首部具体明确地方政府卫生支出比重的地方性立法,《基本医疗卫生法》中是否将有类似提法呢?
郑雪倩的回答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于基本医疗卫生工作应该提供多大程度的财政支持,《基本医疗卫生法》有关的条款中肯定会有体现。
但具体的投入比例,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国情,这个数字的确定存在难度。
”
刘鑫等学者在文章中谈到,政府责任是《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国家每年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比例,应当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每年年初予以拨付,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和要求将经费落实到位。
他建议,在当下各政府部门容易各自为政的前提下,国家经费投入应当统一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管理。
“基本”内涵有待清晰
明确政府责任以外,有关“基本医疗”的定义与内涵同样是业界对基本医疗卫生法寄予的重点期待。
与新医改精神一脉相称,这部医疗卫生大法被冠以“基本”二字。
新医改强调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公平性,但长期以来,有关基本医疗、公立医院公益性的讨论不绝于耳。
“应该通过卫生立法明确基本医疗需求的定义和外延。
”作为公立医院的管理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理事长刘建曾在本刊举办的中国医院院长年会上表示,“由于目前无法明确基本医疗的界限,造成基本医疗需求做不完,补充医疗需求又得不到满足的现状。
”
“《基本医疗卫生法》首先应该明确何为基本医疗!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院长陈肖鸣日前向本刊记者表示,这是他对这部法律的首要关切。
2014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在出席《基本医疗卫生法》起草工作启动仪式时发表讲话,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涵盖的主要内容。
刘鑫等学者在《中国卫生法制》发表的文章中将基本医疗服务定位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对公民健康最基本的保障承诺”。
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于学军日前对基本医疗的概念如是发表观点,“今天的农民如果生病了,仍然在田间地头由农民来予以诊治,这就意味着基本医疗体系的缺失。
”这也代表了业界对基本医疗的共识:
一个人患上了常见的疾病之后,能够得到专业化的医疗机构所能提供的、患者自身能支付得起的或者国家能够免费提供的,符合诊疗规范的适宜的诊断和救治。
原卫生部科研项目――“基本医疗服务的界定及其实施路径研究”的课题报告中有相关阐述:
首先,基本医疗服务通俗来讲,就是“看小病”;其次,全球经验显示,基本医疗服务费约占卫生总费用的40%,覆盖八成的门急诊和住院人群;再次,涉及各医疗机构的定位,基本医疗服务要求保证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具体包括人才素质、诊疗规范等。
《基本医疗卫生法》中肯定有针对基层、农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待遇及相关保障的内容。
”郑雪倩向本刊记者表示。
在我国当前医疗服务体系倒金字塔格局下,如若通过立法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健康“守门员”应有的角色与建设内涵,继而明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将为下一步科学配置资源,引导医疗体系走向合理、高效提供顶层设计。
“分级诊疗相关规范会写入法律条文。
”2014年11月5日,来自国家卫生计生委例行发布会上的消息称。
刘鑫等学者在文章中也提议,将三级医疗服务网络的职能、分工和相互转诊、业务指导的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法》中以条文形式予以固定。
同时通过调整政府付费与个人付费的比例,引导患者按照病情需要选择就诊的医疗机构。
“不宜一味强调廉价医疗服务,对于一些大型医疗机构应当提高诊疗费用,用诊疗费用标准来区分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
”
“只有明确基本医疗需求的界限,才可以将基本以外的服务放开以求发展。
”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理事长刘建为代表的大型公立医院院长们,多为发展受概念羁绊而苦恼。
立法明确基本医疗,各级医疗机构都将大受裨益。
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对政府经费投入、医疗机构定位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确立也意味着涉及基本医疗服务,其法律认定、处理程序也将不同。
刘鑫等法律界学者举例,在国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范畴内发生的医疗纠纷,不能再适用普通侵权法处理,而必须按特殊的争议处理程序予以补偿;如果是以政府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为基础引发的医疗纠纷,则不再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按照法律层面的特别规定予以特殊处理。
而诸如现实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如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主体的资格要求、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等,《基本医疗卫生法》都应予以明晰。
事关13亿人的健康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法》正式提上立法日程,举国关切。
2014年10月30日,《人民政协报》发表题为“积极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的文章,建议在《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立法中,以实实在在的具体举措保障人民群众少生病、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的基本需求。
其中,就“看得起病”的建议包括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
同时建议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医”战略,以政策的吸引力重点解决基层卫生机构人才问题,使人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促进新药和新型医疗器械的国产化,提升以医疗技术为支撑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使人民群众看得好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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