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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
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
一、罪状和法定刑
(一)罪状
1、含义: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类型:
(1)简单罪状:
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
1、含义:
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1、类罪名:
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
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
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
(三)法定刑
1、含义:
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2、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1、注意规定:
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2、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三、法条竞合
1含义:
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2、适用原则
(1)特殊优于一般原则
(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1、含义:
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分裂国家罪
1、含义: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
1、含义: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反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暴乱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武装叛乱,暴乱而故意实施。
四、叛逃罪
1、含义:
是指国家机关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五、间谍罪
1、含义: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只是轰击目标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含义:
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含义:
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1、含义: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3、对放火罪的认定:
(独立燃烧说)只要目的物处在相对稳定的独立燃烧状态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便构成既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含义:
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含义:
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1、含义:
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含义: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六、交通肇事罪
1、含义: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产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
3、刑事责任:
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危险驾驶罪
1、含义:
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一、故意杀人罪
1、含义: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
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
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
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须有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3、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
1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不构成本罪,但是构成相应的罪。
3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1精神上的鼓励,不追究;
2给予物质帮助,原则上构成,从轻或减轻处罚;
3若直接动手,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但从轻。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1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但是教唆无责任能力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1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没有实施教唆、帮助、诱使,不追究;
2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杀死自己,未死亡一方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
3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提供条件,对方利用条件自杀的,比照帮助自杀。
4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的,诱骗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
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合法条件:
1病人身患绝症,死亡不可避免;2病人无法忍受精神、肉体的痛苦;
3有患者的真实嘱托和承诺;4医生安法定程序,以解除其痛苦为目的,采取适当方法。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1、含义:
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必须发生死亡结果,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3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4主体是一般主体。
三、故意伤害罪
1、含义:
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重伤、死亡14周岁以上,轻伤16周岁以上)主观方面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行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故意。
区别在于: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结果死亡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只对死亡结果有过失,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
(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
1、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造成伤害的结果;
2、区别在于行为人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的故意内容是非法损害他人健康,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故意伤害未遂的故意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客观上造成损伤结果,但这是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
四、强奸罪
1、含义:
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
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3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内容。
五、非法拘禁罪
1、含义:
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一)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是指:
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
这两种犯罪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是单一客体,即侵犯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后者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既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后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3)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后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六、拐卖妇女、儿童罪
1、含义:
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3、本罪的数罪问题:
1过程中因殴打、捆绑行为过失致人伤害、死亡结果发生的,以本罪论处。
2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实施伤害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3奸淫被拐卖妇女或诱骗、强迫其卖淫的,以本罪论处。
七、绑架罪
1、含义:
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绑架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3绑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绑架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
八、诬告陷害罪
1、含义:
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九、侮辱罪
1、含义:
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十、诽谤罪
1、含义:
是指故意捏造并散播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播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十一、虐待罪
1、含义:
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其法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十二、破坏选举罪
1、含义:
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三、重婚罪
1、含义:
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2、客观上必须具有重婚行为。
表现形式:
其一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3主体是已婚男女的任何一方,或虽未结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的人;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1、含义: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以公私财物为对象;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一)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
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绑架罪是将被害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交出所勒索的财物。
(3)犯罪主体年龄要求不同。
抢劫罪的主体是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而绑架罪的主体是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盗窃罪
1、含义: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司财务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
1、含义: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抢夺罪
1、含义: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侵占罪
1、含义: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六、职务侵占罪
1、含义: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务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的心理态度。
(一)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二者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犯本单位财产的行为。
2.二者的区别主要在:
(1)犯罪客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只是侵犯了本单位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而没有侵犯本单位财产的处分权,而职务侵占罪是侵犯单位财产的整体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除了资金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和无形的财产。
(3)客观方面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法律条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同的挪用有不同的定罪标准;而职务侵占罪只是对侵占行为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定罪是以数额较大为标准。
(4)主观方面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目的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财物,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职务侵占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二)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
1.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公私财产权利。
2.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侵犯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2)客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方式;而侵占罪的事实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能是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产,据为己有、拒不交出。
(3)犯罪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七、敲诈勒索罪
1、含义: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行为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
(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抢劫罪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3)非法劫取财物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
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应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敲诈罪论处。
(4)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
抢劫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
1、含义:
是指故意非法的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有形的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九、挪用资金罪
1、含义: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1、含义:
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招摇撞骗罪
1、含义:
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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