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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纯粹大纲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其特点为:
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衣人民检察院构成;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是指凡是能够收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
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
是公法、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
任务: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下确行使民事审判权;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效力:
包括对事的效力、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四个方面。
凡在中华人民夫和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第一节 概述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理论析块构成,即民事诉讼价值理论、民事诉讼的目的理论、诉权理论、诉讼标的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
学习各研究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时,应当从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思路和方法来进行,而不能完全局限于诉讼程序本身。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通常分为:
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前者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后者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以实现实体性的目的的价值。
内在价值主要包括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
外在价值主要包括实体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
第三节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研究意义:
可以推动其他基本理论和具体理论向纵深发展;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个基本的指导方向;可以为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的指导。
民事诉讼的目的既包括实体性目的也包括程序性的目的,是以此为基础的多个目的的统一。
第四节 诉权和诉
诉权的完整内涵包括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
程序含义,是指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先例审判权的权利。
实体含义,则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诉权的保护:
(1)应当在观念上强化对诉权之重要性的认识。
(2)应当完善宪法、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3)应当进一步提高怀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完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发事权益的请求。
诉具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实体意义上的诉。
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开始审判程序的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则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诉讼理由。
诉的要素包括三个,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
诉的全并,诉的分离,诉的变更与诉的追加。
第五节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对诉讼标的的理解和识别,应当从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角度来进行;诉讼标的的理论应当有助于解决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问题。
第六节 既判力
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既判力的意义;具有禁止重复起诉和'一事不再理'的效力;终局地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即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是指确定判决以什么时间为基准对所判断的事项产生既判力。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主体产生既判力。
第二编 总论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具有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等特点。
意义:
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基本原则分成两大类:
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内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具有平等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先例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根据:
是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是民事争议的性质的必然要求;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第三节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内容:
确立了当事人辩论权;辩论的具体内容极为广泛;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第四节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内容:
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即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第五节 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包括: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而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
一般认为,诚实食用原则不公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而且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
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是规范和约束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原则。
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可以发挥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防止法官个人擅断;防止法官的个人价值观不当地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尽相同。
在诉讼过程中,合议庭对外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按我国法律规定,合议庭在审判业务上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节 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案件是否实行陪审,由法院决定;对于哪些案件实行,陪审,由法院自行决定,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过程中,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回避制度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适用范围:
审判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回避的法定条件。
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案件一律进行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宣告判决。
公开审判的例外规定。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袋子上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其内容:
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只要上诉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上诉审法院都应受理;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在正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两个审级的法院,应当分别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两个审级法院皆应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第五章 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民事审判权的特征、内容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明确对不同的案件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
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概述
民事审判权,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
特征:
主体的惟一性;行使的独立性;对象的特定性;行使的被动性;运行的程序性;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第二节 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立案决定权;调查证据权;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特定事项处分权;民事裁判权。
第三节 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
审判组织的形式;独任制和合议制。
第六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主管与管辖的概念及意义,了解确定主管和管辖的原则,熟悉和掌握不同管辖的划分标准以及各种管辖的具体内容,学会对管辖权异议的合理运用。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定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凡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给予发,以及其他具有诉的利益的纠纷,诉诸法院,即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
第二节 管辖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主管是确定管理的前提与基础,管辖则是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
确定管辖的原则;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尽可能均衡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管辖恒定和管辖在法律上、诉讼理论上的分类。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的影响范围;诉讼金额的大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它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式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协议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际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条件:
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
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征、种类,明确当事人在诉讼的地位和作用,弄清各类当事人之间的区别。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自己实施诉讼行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
当事人在诉讼过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应依法发行必要的诉讼义务。
正当当事人,又称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更换当事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也诉讼的一种活动。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接替进行诉讼。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和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的意义一方面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对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法律的严肃性。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画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庆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约束力的诉讼。
代表群体起诉庆诉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意义:
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诉讼主体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
代表人诉讼可分为诉讼标的共同的代表人诉讼和诉讼标的非共同的代表人诉讼。
其中诉讼标的非共同的代表人诉讼和诉讼标换的非共同的代表人诉讼。
其中诉讼标的的非共同的代表人诉讼又可分为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确定的众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代表,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
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人数不确定共同诉讼人在法院登记权利的人中推选出代表,由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
与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比,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一系列特殊的问题,需要通过专门的等量齐观解决。
第四节 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暗指依照代理权,以档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在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代理实施的诉讼行为,称为诉讼代理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是: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法律赋予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称为法定诉讼代理权。
法定诉讼代理人处于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其所实施或接受的诉讼行为,均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定诉讼代理权因亲权或监护权的取得而取得,因亲权或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在我国,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委托诉讼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基于以下原因:
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却委托;委托期限届满;诉讼结束,代理人完成代理任务。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含义,了解证据的分类和种类,正确把握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性质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特殊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分担,了解证据收集和证据保全的法定程序以及证明标准。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在学理上,根据诉讼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在法律上,证据被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书证是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下般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电视监视资料三种。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
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者经法院同意提供的书面证言,称为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法院所作的叙述。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勘验笔录就是法院指派的人员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测、调查、检验时,对勘验过程和结果所作的客观记录。
第四节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
民事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免予证明的事实包括:
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自认的事实。
第五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人微言轻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实该法律要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
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将按照一般规则应当由主张方负担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对方当事人负担,也称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第六节 证据的收集、提供与保全
证据的收集是指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和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查找,采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诉讼活动。
证据的提供就是当事人将所收集的证据提交给受诉法院的活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证据加以调查收集,固定保存的活动。
第七节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指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分析研究,以鉴别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证据审查与判断的内容:
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质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并联性、合法性及其证明力有无与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对质与辩驳的诉讼活动。
法官审查与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
逐项审查与判断;综合审查与判断。
第八节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负证明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从当事人提供或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中,法官无法形成事实确实如此的确信,但形成了事实可能如此或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就应当作出认定该事实如此的判断。
第十章 期间和送达
第一节 期间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实施和完成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
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一般而言,前者为不变期间,后者为可变期间。
期日,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
期间和期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节 送达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除公告送达外,以其他五种方式送达的,须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接收送达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并注明签收日期,该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送达的效力体现为程序上的效力和实体上的效力两方面。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法院调解制度和当事人和解制度的基本内容,掌握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具体制度规定。
第一节 法院调解的概念和特点
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在审判人员支持下,自愿、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特点:
法院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
法院调解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各方自己的意愿,法院不得加以强迫。
合法原则是指法院的调解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实体法的规定和程序法的规定。
调解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调解的开始、进行和结束。
第三节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协议的表现形式分为两种:
其一是当事人自行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将各方协商的内容记录下来。
其二是由法院在法庭笔录中,将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内容记录在卷,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之间不另行制作调解协议。
调解书是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以调解协议为依据制作的。
调解书的效力:
结束诉讼程序;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调解书生效以后,当事人不得反悔,不得上诉;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四节 当事人和解
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和解分为审判程序中的和解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和解。
第十二 章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学习本章的目的与要求:
正确认识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性质,掌握它们各自适用的条件、范围和措施。
第一节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类型,二者的条件、内容不尽相同。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须为给付之诉;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而采取,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必须是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物保全的措施,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开始、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裁定与执行、财产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错误时的赔偿。
第二节 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指为了保证法院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者为了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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