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知识点总结汇总.docx
- 文档编号:11363833
- 上传时间:2023-05-31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73KB
民诉知识点总结汇总.docx
《民诉知识点总结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诉知识点总结汇总.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民诉知识点总结汇总
三大本民诉知识点
第1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本章应理解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诉讼与仲裁区别的基础在于民事诉讼的公权性与仲裁的自愿性。
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此外,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因此,需要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有个全面的了解
第2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本章应在掌握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要准确理解这些原则与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理解这些原则与制度对民事诉讼法具体制度的指导意义。
在具体内容上,要认识到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不等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相同;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畴。
此外,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对检察监督原则作了修改,扩大了监督的范围。
第3章主管与管辖
本章各类管辖的具体内容是基本要点,管辖的具体确定是应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在具体内容方面要掌握:
不是所有的涉外案件都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在一般地域管辖中根据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确定管辖法院的仍然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各类合同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案件未将被告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此外,要关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和《民诉解释》的相关内容:
增加了公司诉讼的管辖;增加了关于财产保全造成损失提起诉讼的管辖;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比原来扩大了,相关的内容也有了一定的变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产生受诉法院视为有管辖权的法律后果等等。
第4章诉
本章应理解和掌握: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它不同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具体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争议的标的物;给付之诉的给付包括了给付金钱、财物和履行相关的行为,行为包括了作为与不作为;反诉要求与本诉之间要有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实上的,但事实上的联系要表现为反诉的事实与本诉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比如反诉的事实是基于本诉的相关事实而发生的。
第5章当事人
本章应注意: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至关重要,特别是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与此相关联的还包括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首先是取决于其在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诉讼目的与当事人的意愿对相关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也有影响。
比如,若干在实体上承担连带责任者,权利人在实体上可以就其中一人提出权利主张,但在诉讼中,则需要若干人共同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此外,对当事人各种诉讼权利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当事人各种诉讼义务的履行及不履行义务产生的后果、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也需要有准确的认识。
对《民诉解释》关于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的内容,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第6章诉讼代理人
本章应注意:
基于不同的代理目的,不同类别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产生的基础不同,决定了他们的代理权限不同。
因此,可以以代理权产生的基础、代理的权限范围、代理权的行使、代理的后果、代理权的消灭为一个基本的线索来掌握本章的主要内容。
2012年修法和《民诉解释》的相关内容考生也应当予以注意。
第7章民事证据
本章应注意:
证据的分类在理论上与法律上是不同的,理论上的分类主要是从证据的对应关系上来作划分,法律上的分类则比较多的注重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所以不应当将理论上的分类与法律上的分类简单的对应。
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因此,依据不同的证据标准划分出的证据,不可简单的对应,比如,本证不一定就是直接证据,它有可能是间接证据,同理,原始证据也不一定就是直接证据,它也可能是间接证据,等等。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电子数据,并该鉴定结论为鉴定意见。
第8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本章应注意证明责任是本章的核心问题,对它的掌握,除了要准确认识它的基本内容外,还需要理解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的有关情况,理解证明责任与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程序之间的关系。
此外,对自认也应当予以把握:
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的法律后果、自认与认诺的区别,等等。
第9章期间、送达
本章应注意期间的内容在于掌握规定的一些重要的期间,比如,答辩期、上诉期、申请再审期等等,知晓期间耽误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的区别等。
送达的内容在于各种送达方式的具体运用,包括适用的具体条件和送达后的法律后果,知晓对某些文书的送达不可适用某些送达方式。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送达的内容。
第10章法院调解
本章应注意法院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因此,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法院调解的一些具体规定应当熟悉,比如,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运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的不同,调解的效力等。
第11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本章应注意保全与先予执行都是民事诉讼法中很有民事诉讼特色的制度。
本章应注意掌握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与后果以及在某些情况下适用这些制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比如,对被留置了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判决时对已先予执行部分财产的处理等。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其与财产保全的异同也值得重视;此外,《民诉解释》中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应当更多地予以关注。
第12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本章的重要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是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构成:
主体包括案外人,主观上需故意,时间上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二是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
主要在于拘传、罚款和拘留的适用。
第13章普通程序
本章应当把握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一般流程,注意各个程序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规则。
充分理解起诉的条件、对审查受理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法院对于受理的案件选择适用不同的程序;把握撤诉的条件及法律后果、缺席判决制度的具体适用。
注意区别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适用的情形;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两者容易混淆,两者适用的情形存在差异。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但未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向当事人就时效进行释明或者适用时效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除外。
第14章简易程序
本章应把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的特殊规则;理解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本章的难点是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
当事人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有选择权和异议权:
一方面,当事人原本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协商并经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法院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若当事人的异议成立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对小额案件的审理实行一审终审的制度。
第15章第二审程序
本章应看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充分理解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审理规则,包括提起诉上诉的条件、上诉审的范围、审判组织形式、审理方式、上诉审中的撤诉等,正确把握上诉案件的裁判形式。
注意把握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对重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章的难点是二审程序中的调解:
对于第一审法院漏判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在第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新追加一审必须参加诉讼但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另行起诉、遗漏的当事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参与诉讼。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本章应看到特别程序主要属于非讼程序,其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和几类非讼案件。
本章应把握特别程序的特点及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规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当出现新情况,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一致时,不能适用再审程序对原生效判决进行纠正,只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原审法院适用特别程序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第17章审判监督程序
本章应注意审判监督程序是两次修正案都重点修改的内容,涉及的内容较多,在学习时需要把握审判监督程序在启动和审理两个阶段中的程序安排。
本章的难点在于:
第一,比较启动再审三种方式的关系,例如当事人申诉、申请抗诉和申请再审三者之间不同的制度内涵和联系;第二,比较再审审理程序与第一、二审程序的异同,再审审理程序本身需要借用第一、二审程序,但在审理范围、审理方式等方面又与之存在明显差异;第三,比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
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目的是纠正已经生效裁判的错误,因而在完整的审判监督程序中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此即再审的启动阶段;第二,原审裁判应当如何纠正,此即再审的审理阶段。
第18章督促程序
本章应把握督促程序也是一种非讼程序,其仅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法院依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和督促程序的特点、适用范围、支付令的申请条件及发出程序、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
本章的难点有二:
一是支付令送达的效力。
支付令送达后,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或是履行义务,或是提出支付令异议;否则,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强制执行。
二是支付令异议。
提出支付令异议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且必须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
第19章公示催告程序
本章应了解和掌握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应掌握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充分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审理程序、利害关系人权利申报的意义;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仅进行形式审查;正确理解公告及权利申报程序与除权判决程序的关系。
公示催告期满并不必然进入除权判决程序,需要申请人提出除权判决申请。
除权判决将导致失票无效,申请人获得对失票上所载明的权利。
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救济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章民事裁判
本章应理解和掌握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分别是法院在诉讼中解决和处理不同问题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它们的区别不仅仅表现在解决问题的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而且在救济方式上有很大的区别:
决定都不许上诉,允许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等情况,而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原则上都允许上诉。
对裁定或决定的复议多数是作出裁定或决定的法院,少数是上级法院,这也需要特别的留意。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本章的主要内容有三:
第一,执行程序中的各种制度,如执行管辖、执行异议、执行担保等,需要从制度要件和效力结果两方面把握,尤其应当注意比较其与诉讼程序中相关制度的区别,例如执行标的异议与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第二,执行程序的流程,即从执行开始到执行结束过程中的相关内容,主要注意引发执行程序发生、变更和终结的各类事项;第三,执行措施,要注意区别各种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尤其应当注意近年来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新增加和明确的执行措施,如对金融资产的执行措施、对迟延履行两种利息的区分计算,等等。
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本章内容可从两个方面去学习:
第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注意比较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在一般原则、管辖、期间、送达等诉讼制度上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尤其要注意某些名称相同的诉讼制度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完全不同的含义,例如专属管辖。
第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特有的司法协助,应当结合国际私法的知识注意把握特殊司法协助中的程序,比较仲裁裁决与司法判决在承认和执行上的差异。
第二十三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本章是关于仲裁的基本法理,是学习、认识和运用仲裁制度的基础。
本章是把握仲裁、仲裁法的特点;理解仲裁的适用范围,即争议能否仲裁解决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
难点在于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即作为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们之间的相同点、不同点及联系点,特别是或裁或审制度的规定,使得当事人只能在两者中择其一,或者通过仲裁,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第二十四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本章应了解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是不同的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而仲裁协会是以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为成员的自律性、管理性的行业组织。
本章应理解和掌握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关系。
首先,仲裁规则与仲裁法都是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其次,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因此,仲裁规则是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
最后,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五章仲裁协议
本章应理解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础,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
本章理解和把握的难点在于:
(1)如何判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和有效条件?
(2)仲裁协议对法院诉讼管辖权的效力。
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如何抗辩?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何理解和适用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特别是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情况下,以及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情况下,如何理解仲裁条款的效力?
(4)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章仲裁程序
本章应掌握仲裁程序的特殊性规定,例如仲裁保全程序,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程序,仲裁审理及裁决程序,仲裁简易程序等。
本章难点包括:
(1)仲裁当事人的确定。
仲裁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当事人之间必须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诉讼当事人中有第三人,而在仲裁当事人中不存在第三人。
(2)仲裁审理方式与诉讼的不同: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且没有书面审理方式。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原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4)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章应注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理由,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过审查程序会做出不同的处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包括撤销仲裁裁决、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和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本章难点包括: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应当是仲裁当事人而非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人;重新仲裁的主体,应当是仲裁庭而非仲裁委员会;撤销仲裁裁决和重新仲裁的界限是,如果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才可以依照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本章应理解和掌握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的内容,正确认识和掌握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相关规定。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相同之处,又有鲜明的区别,导致在仲裁实务中的适用常常会产生冲突。
第二十九章涉外仲裁
本章应理解和掌握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是以争议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而不是以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为依据。
涉外仲裁程序与国内仲裁程序存在一定区别,应当理解和熟悉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与国内不同,涉外仲裁程序中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主要针对仲裁中的程序问题。
除此之外,还应了解在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时,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先报告”的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知识点 总结 汇总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