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模拟题附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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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模拟题附答案
2022年公安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模拟题(附答案)
1.【案例分析】
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回答以下问题:
一、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二、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三、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参考答案】:
一、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二、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
(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三、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
但如江某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法提供保证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监视居住。
2.【案例分析】
2021年7月5日,甲在路上看到乙在路边调戏其女朋友即上前阻拦,乙见状即对甲拳打脚踢,甲不得已还手,在此过程中,警察李某着便装路过此地,未标明身份即上前拉住甲肩膀。
甲未及多想转身即向警察李某重击,致李某轻伤。
乙见机逃跑,过程中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查获赃物,但乙拒不交待。
侦查人员丙、丁某对此十分气愤,对乙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
在这种情况下,乙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
2020年11月的一天,乙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
在交款时,乙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
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乙的儿子便同意了。
乙携带烟酒逃之夭夭。
公安机关查明,乙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乙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
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一、警察李某的行为是否妥当?
二、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乙、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
一、不妥。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定,人民警察在采取措施前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标明身份。
案例中李某的行为不妥。
二、
(1)乙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在本案中,乙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2)乙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表面上看乙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乙在将男生留在商店时并无出卖的故意,也不会造成出卖的后果,只是想骗取老板的信任从而得到高档烟酒,因而是拐骗行为。
(3)乙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乙将男生留在商店骗取老板的信任从而得到高档烟酒,构成诈骗罪。
(4)丙、丁对乙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在本案中,丙、丁在讯问乙的过程中,因乙拒不交待。
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乙进行殴打,造成乙轻伤。
丙、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甲使用肉刑致其轻伤,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乙翻供,但对于乙盗窃面包车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6)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上所述,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3.【案例分析】
A某系一汽车修理店的老板,平日与B某等4人经常一起吃喝,互相较为熟悉。
A某看到王某开一辆本田轿车上下班,即告知B某等人,让他们想办法将车偷来,并愿意出5万元将车购进。
B某等4人即预谋偷车,并一起前往王某停车的家中踩点后,决定由B某和C某(1997年7月10日出生)进去偷车,D某和E某在院子外望风。
2013年7月10日晚10时,4人在某地汇合后一同前往王某家,D某和E某在大门外望风,B某、C某翻墙进入大院,并打开院子大门,B某用自制的钥匙打开车门,与C某发动汽车将车开出大门,但由于紧张而熄火。
王某听到汽车发动声后与儿子小王(1996年5月9日出生)一起冲出房间,并冲出院子大门追赶汽车,此时B某和C某重新发动汽车逃离,王某和小王即转而去抓D某、E某,D某见状即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上前砸王某的头部,王某倒地(后因颅脑损伤不治身亡)。
D某随后和E某一起殴打小王,小王在情急之下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戳,将E某刺倒在地,E某因失血过多死亡,此时民警小韩刚好下班途经此地看到,D某发现警察来了,拔腿就跑。
民警小韩见D某逃跑,拔出手枪,直接向D某射击,击中了D某腿部。
B某和C某逃窜途中因B某超速行驶被交警查获。
审查时B某主动交代车子系其与C某盗窃而来,但未将其他人员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D某聘请的律师齐某未与D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小张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
刑警队的队长立即停止了小张的侦查工作,小张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刑警队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
接着小王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
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问题】
一、试分析本案中A某、B某、C某、D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并简述理由。
二、本案中B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可否认定为自首,为什么?
三、本案中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简述理由。
四、民警小韩开枪射击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五、民警小韩开枪击中D某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六、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一、B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A某事先与其通谋,并答应事后购赃,构成盗窃罪的共犯;C某在作案时刚好是满16岁生日当天,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应当是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为满周岁,因此虽然其伙同B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但因不满16周岁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D某在实施盗窃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本案中B某虽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罪行,但是没有交代本案中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三、本案中小王虽然造成了E某死亡和D某的轻伤,但其行为是对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四、不符合规定。
因为使用武器前未实施警告。
五、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
六、
(1)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小张的侦查工作,小张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刑警队队长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因此,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不应以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
对侦查员小张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
本案中侦查员小张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对侦查员小张应当作出是否回避决定。
(4)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因此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4.【案例分析】
2021年10月2日23时许,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三个年轻人(朱某,男,1990年3月2日生、尤某,男,1993年5月5日生)、何某,男,1992年8月18日生)手拿工具在撬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轿车,行迹可疑,遂即欲上前检查。
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看到警察上前来检查,遂扔下手中的工具就逃,民警看到后,遂上前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抓获了朱某、何某二人,眼看尤某就要逃脱,民警遂举枪将尤某腿部击伤后上前将其抓获,后民警将三名嫌疑人拘传到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经审查,三人均供述了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在街上准备盗窃汽车,并欲将窃得的汽车销赃后共同分赃,当日三人在实施盗窃汽车时被民警发现并将三人抓获的事实。
同时朱某在公安民警审查过程中主动向民警供述了伙同尤某、何某在2021年盗窃三辆汽车的犯罪经过,同时朱某还向民警供述:
2021年8月3日晚上,朱某、尤某、何某三人一起商量去抢劫,之后三人携带作案工具在A市的一公路边将一过路妇女拦住,由朱某、尤某将妇女拉到路边的草丛中进行搜身抢劫,何某路边望风。
朱某、尤某在对妇女搜身时找到了二百元人民币,同时,朱某、尤某在对妇女搜身过程中间,发现该名妇女长得漂亮,遂二人对该妇女实施了强奸。
民警根据朱某的供述,对尤某、何某进行审讯,尤某、何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1年10月3日10时许,何某在被宣布拘留后乘派出所民警将其送看守所期间逃跑。
事后,何某知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通缉,迫于压力,一个月后就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另外,调查中发现,尤某于202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1月12日释放。
朱某于202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2021年4月对尤某决定假释。
【问题】
一、该案中民警的现场处置中是否正确?
二、朱某在民警的审讯过程中向民警供述伙同尤某、何某在2021年盗窃三辆汽车及实施抢劫、强奸妇女的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三、对于何某的逃跑后的投案能否认定自首?
四、朱某、尤某、何某在抢劫、强奸犯罪中各自犯了什么罪?
五、对于何某的逃跑行为如何定性?
六、对尤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七、朱某假释的行为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民警在现场处置中使用枪支的规定错误: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前除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否则就应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枪警告。
本案中不是使用武器前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因而不能直接使用武器;另外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
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的情形,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
因而本案中,民警在对何某盗窃后逃跑的情形,不能使用武器。
二、朱某供述的盗窃三辆汽车的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对于朱某供述的抢劫、强奸妇女的犯罪属于自首。
本案中朱某系因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供述了其他盗窃行为和抢劫、强奸行为,对于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而对于抢劫、强奸行为公安机关还未掌握,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第二款之规定可以看出,朱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参于抢劫、强奸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第三款之规定:
虽然公安机关掌握朱某的盗窃行为与朱某后来供述的其他三起盗窃案件是同一罪行,不属于自首行为,但该三起案件公安机关也未掌握,因而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三、答:
何某的投案不能认定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也就是说嫌疑人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
本案中,何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不能成立自首。
四、答:
朱某犯有抢劫、强奸罪;尤某犯有抢劫、强奸罪;何某犯有抢劫。
而朱某、尤某、何某三人在实施抢劫、强奸犯罪中,三人对实施抢劫犯罪是共同商量并共同实施的,属共同犯罪,因而三人均犯罪抢劫罪;而朱某、尤某的强奸行为在事先预谋中是没有的,他们的强奸行为何某也不知道的,也就是说对于朱某、尤某的强奸是与何某无关,何某与朱某、尤某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何某与朱某、尤某之间对于朱某、尤某强奸妇女的行为是不成立共犯的,因而朱某、尤某犯强奸罪,何某未犯强奸罪;同时朱某、尤某犯强奸罪,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
五、何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何某虽然是在送看守所的期间而不是在看守机关的羁押场所内脱逃的,但是,何某在被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后,其人身自由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控制,此时,送何某到看守所路途应当被视做看守机关羁押场所的延伸,可以被视为司法监管机关羁押场所之一部分。
六、尤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中尤某于2020年3月犯盗窃罪被判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上述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是不构成累犯。
七、应对朱某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5.【案例分析1】
甲见某饭店生意红火便产生歹意,向朋友乙谎称该饭店老板丙欠了自己10万赌债未还,请乙协助索要,并承诺事成后给乙1万元酬劳,乙同意。
某日,甲和乙以谈生意为名将丙诱骗至某宾馆,共同将丙扣押,并由乙对丙进行看管。
次日,甲和乙对丙拳打脚踢,强迫丙拿钱。
丙迫于无奈给饭店出纳小丁打电话,以谈生意急需10元现金为由,让小丁将钱送至宾馆旁一公园交给甲。
甲指派乙前往取钱。
小丁在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不肯把钱交给乙,乙威胁说:
丙已被我们扣押,不给钱,我们就杀了丙。
小丁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乙。
乙回到宾馆,发现甲不在,丙倒在窗前头部受伤已死亡。
乙吓坏,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归案。
事后查明,丙因爬窗逃跑被甲用木棒猛击脑部,致丙死亡。
【问题】
一、甲将丙扣押并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
为什么?
二、乙将丙扣押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
为什么?
三、甲与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四、乙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
为什么?
五、甲对丙的死亡,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
六、乙对丙的死亡后果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
七、乙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
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甲是直接向丙索要财物,而非向甲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取财物。
(知识点:
绑架罪、抢劫罪的界限,见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乙无绑架的故意,而是为了索要债务。
(知识点:
非法拘禁罪、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的解释》)
三、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的抢劫罪和乙的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知识点:
共同犯罪)
四、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为乙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五、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中。
六、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甲的杀人行为超出了乙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范围。
七、成立自首和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甲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知识点:
自首,重大立功,见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案例分析】
2020年4月10日晚,某派出所接辖区居民报警称,其家中出现一个小偷,小偷被发现后,携带盗窃的红色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0元)正准备逃跑,报警人向民警详尽的描述了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民警带领联防队员迅速赶至现场,发现一名携带红色笔记本电脑、且符合犯罪嫌疑人特征的男子正在从报警人家中院墙往外翻出。
民警遂带领联防队员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该犯罪嫌疑人为迅速逃离现场,遂在地上捡起一把匕首将抓捕其的一名联防队员捅致轻伤。
后民警鸣枪示警并会同联防队员将犯罪嫌疑人制服,将匕首缴获,犯罪嫌疑人停止反抗并服从民警的命令,此时,民警开枪将犯罪嫌疑人左腿打伤。
后民警针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制作了讯问笔录,对报警人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受伤的联防队员进行伤势鉴定并对其制作了相应的笔录,对涉案笔记本电脑进行了相应的物价鉴定。
【问题】
一、从以上案例中分析,该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罪名?
依据是什么?
二、该案中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涉嫌上述罪名的证据由哪些?
其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那些证据种类?
三、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民警在犯罪嫌疑人被制服后使用枪支将其击伤是否符合要求?
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一、涉嫌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对其实施抓捕联防队员殴打至轻伤,属于转化型抢劫罪。
二、笔记本电脑、匕首属于物证;对犯罪嫌疑人制作的讯问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报案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受伤联防队员制作的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对受伤联防队员进行的伤势鉴定、对涉案笔记本电脑进行的鉴定属于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对现场进行的勘察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三、不符合要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制服,且停止反抗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此时民警开枪将嫌疑人打伤不符合规定。
7.【案例分析】
甲在2020年12月10日开小轿车前往A市。
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
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
车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遂掏出一把匕首架在乙的脖子上,让乙把包内巨额现金拿出,乙遂把包内5万元全部拿出。
甲看到乙很爽快,遂起进一步敛财的念头。
甲将乙用绳索捆绑。
并打电话给乙的家属,让乙的家属拿5万元赎人,并不让报警,报警就撕票。
乙的家属按照甲的要求在去往A市某路段将5万元交于甲,甲当场将乙释放,后甲开车迅速向A市逃窜。
乙遂报警,侦查人员张某、刘某二人在去A市的路段发现了逃窜的该小轿车,当时该路段车流量较大,张某、刘某为了防止其逃跑直接用枪打破该小轿车的前轮胎,造成该小轿车侧翻,但甲擦伤出血受轻微伤,后张某、刘某二人直接将甲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和其家属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代。
侦查人员张某、刘某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致甲轻伤。
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A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6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在A市一巷道内行走时发现一女子非常漂亮,且穿着暴露,遂其色心,想摸该女子,其上前对该女子胸部、阴部等处乱摸。
后该女子喊叫,甲逃跑。
该女子当时没有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寻找也未能找到该女子核实情况。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张某、刘某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
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张某、刘某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安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以及侦查员张某、刘某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
(1)甲持刀向乙索要财物,乙在暴力威胁下将财物交于甲。
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甲将乙捆绑并向乙家属索要财物,并称乙的家属不给钱就撕票。
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3)甲出于猥亵女子的目的,违背女子的意志强行乱摸该女子胸部、阴部,后因该女子喊叫甲逃跑。
甲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4)张某、刘某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5)根据刑诉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侦查机关利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的供述予以排除。
所以甲的供述予以排除,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定罪,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与绑架犯罪行为仍可认定;而强制猥亵妇女罪,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6)因甲的强制猥亵妇女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7)张某、刘某在发现该小轿车时,根据公安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应及时和所属机关联系,汇报情况请求增援。
甲使用枪支前未进行口头制止,违反规定,该路段车流量大,使用枪支后会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开枪,应使用其他强制措施让甲停车。
该小轿车侧翻后,甲擦伤出血,应先对甲进行救治。
8.【案例分析】
2021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害人赵某向丁市公安机关报警称:
当晚10时50分左右,其骑电瓶车经过丁市某地时,被合骑一辆摩托车的三名陌生男子将其脖子中的一根黄金项链(约重20克,价值7500元)抢走后,被赵某发现,就伸手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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