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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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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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6.1一般规定
6.1.1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
三、四级站场的截断阀应有自动切断功能。
当站场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道均应设置截断阀。
进站场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阀前应设泄压放空阀。
6.1.2集中控制室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位于爆炸危险范围以外。
2含有甲、乙类油品、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入室内。
6.1.3仪表控制间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使用或生产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仪表控制间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2含有甲、乙类油品和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引入室内。
3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固定甲级防火窗。
6.1.4石油天然气的人工采样管道不得引入中心化验室。
6.1.5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6.1.6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其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m2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回收装置的工艺设备区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其他露天或棚式布置的甲类生产设施可不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1.7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乙类地面管道当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8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的基础;甲、乙类地面管道的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6.1.9站场生产设备宜露天或棚式布置,受生产工艺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6.1.10油品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
油品储罐宜设自动截油排水器。
6.1.11含油污水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其连接处应设水封井,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含油污水管道在通过油气站场围墙处应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管道应采用暗渠或暗管。
6.1.12油品储罐进液管宜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6.1.13总变(配)电所,变(配)电间的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6m。
6.1.14站场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及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
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6.1.15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时,供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烧干气,配气管网的设计压力不宜大于0.5MPa(表压)。
2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作燃料时,管道上宜设置分液包。
3加热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上引向炉膛。
6.2油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2.1加热炉或锅炉燃料油的供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内;当燃料油泵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
2当燃料油储罐总容积不大于20m3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当大于20m3至30m3时,不应小于15m。
燃料油储罐与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
加热炉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6.2.2输送甲、乙类液体的泵,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得与空气压缩机同室布置。
空气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管道固定相联。
6.2.3甲、乙类液体泵房与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相毗邻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6.2.4甲、乙类油品泵宜露天或棚式布置。
若在室内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化石油气泵和天然气凝液泵超过2台时,与甲、乙类油品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甲、乙类油品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
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6.2.5电动往复泵、齿轮泵或螺杆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放空管应接至泵入口管道上,并宜设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6.2.6甲、乙类油品离心泵,天然气压缩机在停电、停气或操作不正常工作情况下,介质倒流有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在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6.2.7负压原油稳定装置的负压系统应有防止空气进入系统的措施。
6.3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6.3.1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棚式布置。
2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该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含甲、乙、丙类介质的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棚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5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内,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6.3.2油气站场内,当使用内燃机驱动泵和天然气压缩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燃机排气管应有隔热层,出口处应设防火罩。
当排气管穿过屋顶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2m;当穿过侧墙时,排气方向应避开散发油气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2内燃机的燃料油储罐宜露天设置。
内燃机供油管道不应架空引至内燃机油箱。
在靠近燃料油储罐出口和内燃机油箱进口处应分别设切断阀。
6.3.3明火设备(不包括硫磺回收装置的主燃烧炉、再热炉等正压燃烧设备)应尽量靠近装置边缘集中布置,并应位于散发可燃气体的容器、机泵和其他设备的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3.4石油天然气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3.5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
6.3.6与反应炉等高温燃烧设备连接的非工艺用燃料气管道,应在进炉前设两个截断阀,两阀间应设检查阀。
6.3.7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边界处应设截断阀和8字盲板或其他截断设施,确保装置检修安全。
6.3.8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多级压缩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各段间,应设冷却和气液分离设备,防止气体带液进入气缸。
6.3.9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含甲、乙类介质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取风口应高出爆炸危险区1.5m以上,并应高出地面9m。
6.3.10硫磺成型装置的除尘设施严禁使用电除尘器,宜采用袋滤器。
6.3.11液体硫磺储罐四周应设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护墙,墙高应为1m。
墙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液体硫磺储罐的容量;墙内侧至罐的净距不宜小于2m。
6.3.12液体硫磺储罐与硫磺成型厂房之间应设有消防通道。
6.3.13固体硫磺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为单层建筑。
2每座仓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m2,且仓库内应设防火墙隔开,防火墙间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2。
3仓库可与硫磺成型厂房毗邻布置,但必须设置防火隔墙。
6.4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
6.4.1沉降罐顶部积油厚度不应超过0.8m。
6.4.2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布置应按四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
其他采出水处理设施区域布置应按五级站场确定防火间距。
6.4.3采用天然气密封工艺的采出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其他采出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
6.4.4污油罐及污水沉降罐顶部应设呼吸阀、阻火器及液压安全阀。
6.4.5采用收油槽自动回收污油,顶部积油厚度不超过0.8m的沉降罐可不设防火堤。
6.4.6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3,并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设防火堤。
6.4.7半地下式污油污水泵房应配置机械通风设施。
6.4.8采用天然气密封的罐应满足下列规定:
1罐顶必须设置液压安全阀,同时配备阻火器。
2罐顶部透光孔不得采用活动盖板,气体置换孔必须加设阀门。
3储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液位显示装置,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号传至值班室。
4罐上经常与大气相通的管道应设阻火器及水封装置,水封高度应根据密闭系统工作压力确定,不得小于250mm。
水封装置应有补水设施。
5多座水罐共用一条干管调压时,每座罐的支管上应设截断阀和阻火器。
6.5油罐区
6.5.1油品储罐应为地上式钢罐。
6.5.2油品储罐应分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2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同组布置。
3沸溢性的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4地上立式油罐同高位罐、卧式罐不宜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6.5.3稳定原油、甲B、乙A类油品储罐宜采用浮顶油罐。
不稳定原油用的作业罐应采用固定顶油罐。
稳定轻烃可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选用内浮顶罐或压力储罐。
钢油罐建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
6.5.4油罐组内的油罐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油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3。
2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3。
6.5.5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m3时,不应多于12座。
2当单罐容量小于1000m3或者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数量不限。
6.5.6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
2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6.5.7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5.7的规定。
注:
1浅盘式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按固定顶油罐确定罐间距。
2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油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3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4高架(位)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m。
5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3,罐组总容量不大于1500m3的立式油罐间距,可按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6丙A类油品固定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D计算大于15m时,最小可取15m。
6.5.8地上立式油罐组应设防火堤,位于丘陵地区的油罐组,当有可利用地形条件设置导油沟和事故存油池时可不设防火堤。
卧式油罐组应设防护墙。
6.5.9油罐组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应是闭合的,能够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和地震引起的破坏力,保证其坚固和稳定。
2防火堤应使用不燃烧材料建造,首选土堤,当土源有困难时,可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等不燃烧材料砌筑,但内侧应培土或涂抹有效的防火涂料。
土筑防火堤的堤顶宽度不小于0.5m。
3立式油罐组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的有效容积需要。
防火堤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防火堤实际高度不应低于1.0m,且不应高于2.2m(均以防火堤外侧路面或地坪算起)。
卧式油罐组围堰高度不应低于0.5m。
4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实。
严禁在防火堤上开孔留洞。
5防火堤内场地可不做铺砌,但湿陷性黄土、盐渍土、膨胀土等地区的罐组内场地应有防止雨水和喷淋水浸害罐基础的措施。
6油罐组内场地应有不小于0.5%的地面设计坡度,排雨水管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向堤外,并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
年降雨量不大于200mm或降雨在24h内可以渗完时,油罐组内可不设雨水排除系统。
7油罐组防火堤上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方位。
隔堤均应设置人行踏步。
6.5.10地上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卧式油罐的罐壁至围堰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建在山边的油罐,靠山的一面,罐壁至挖坡坡脚线距离不得小于3m。
6.5.11防火堤内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固定顶油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最大一个储罐有效容量。
2对浮顶油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罐有效容量的一半。
3当固定顶和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放火堤内有效容量应取上两款规定的较大者。
6.5.12立式油罐罐组内隔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堤设计规范的规定。
6.5.13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存液池的油罐或罐组四周应设导油沟,使溢漏油品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人事故存液池内。
2事故存液池距离储罐不应小于30m。
3事故存液池和导油沟距离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5事故存液池的容量应符合6.5.11条的规定。
6.5.14五级站内,小于等于500m3的丙类油罐,可不设防火堤,但应设高度不低于1.0m的防护墙。
6.5.15油罐组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道。
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两个罐组防火堤外侧坡脚线之间应留有不小于7m的空地。
6.6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
6.6.1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宜布置在站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开不良通风或窝风地段。
天然气凝液储罐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周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0.6m的不燃烧体防护墙。
在地广人稀地区,当条件允许时,可不设防护墙,但应有必要的导流设施,将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集中引导到站外安全处。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周围应设置防火堤。
6.6.2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储罐成组布置时,天然气凝液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6.6.3天然气凝液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的储罐个数不应超过12个,总容积不应超过20000m3;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的储罐个数不应超过2个。
6.6.4天然气凝液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的储罐总容量大于6000m3时,罐组内应设隔墙,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个罐一隔,隔墙高度应低于防护墙0.2m。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储罐应设隔堤,且每个罐一隔,隔堤高度应低于防火堤0.2m。
6.6.5不同储存方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得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
6.6.6成组布置的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到防火堤(或防护墙)的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
1全压力式球罐到防护墙的距离应为储罐直径的一半,卧式储罐到防护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应为储罐高度与防火堤高度之差,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6.6.7防护墙、防火堤及隔堤应采用不燃烧实体结构,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的影响。
在防火堤或防护墙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不少于两处的人行踏步或台阶。
6.6.8成组布置的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相邻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罐壁至罐壁)不应小于20m。
6.6.9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内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表6.6.9的规定。
注:
1D为相临较大罐直径。
2不同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6.6.10防火堤或防护墙内地面应有由储罐基脚线向防火堤或防护墙方向的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排水出口应设有可控制开启的设施。
6.6.11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在四周设置手动报警按钮,探测和报警信号引入值班室。
6.6.12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进料管管口宜从储罐底部接入,当从顶部接入时,应将管口接至罐底处。
全压力式储罐罐底应安装为储罐注水用的管道、阀门及管道接头。
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
6.6.13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
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
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时,其液相出口管线上宜设远程操纵阀和自动关闭阀,液相进口应设单向阀。
6.6.14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进、出口阀门及管件的压力等级不应低于2.5MPa,且不应选用铸铁阀门。
6.6.15全冷冻式储罐的地基应考虑温差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
6.6.16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
确有困难时,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m3的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可接入放散管,其安装高度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
6.6.17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罐区内的管道宜地上布置,不应地沟敷设。
6.6.18露天布置的泵或泵棚与天然气凝液储罐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但宜布置在防护墙外。
6.6.19压力储存的稳定轻烃储罐与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同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6.6.9条的规定。
6.7装御设施
6.7.1油品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卸栈桥两端和沿栈桥每隔60~80m,应设安全斜梯。
2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类油品,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3装卸泵房至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
4在距装车栈桥边缘10m以外的油品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零位油罐不应采用敞口容器,零位罐至铁路装卸线距离,不应小于6m。
6.7.2油品铁路装卸栈桥至站场内其他铁路、道路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至其他铁路线不应小于20m。
2至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5m。
6.7.3油品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装卸车场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装卸车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鹤管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甲B、乙类液体的装卸车,严禁采用明沟(槽)卸车系统。
5在距装卸鹤管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甲B、乙类油品装卸鹤管(受油口)与相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6.7.4液化石油气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铁路装饰栈台宜单独设置;若不同时作业,也可与油品装卸鹤管共台设置。
2罐车装车过程中,排气管宜采用气相平衡式,也可接至低压燃料气或火炬放空系统,不得就地排放。
3汽车装卸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4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5铁路装卸设施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7.1条第1、4款和第6.7.2条的规定。
6.7.5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灌瓶间和瓶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当为封闭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2灌瓶间、倒瓶间、泵房的地沟不应与其他房间连通;其通风管道应单独设置。
3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表层。
4实瓶不得露天存放。
5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7气瓶库的液化石油气瓶装总容量不宜超过10m3。
8灌瓶间与储瓶库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m。
9灌装站应设非燃烧材料建造的,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
6.7.6灌瓶间与储瓶库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6.7.7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厂房与其所属的配电间、仪表控制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m。
若毗邻布置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甲级耐火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6.7.8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和汽车装卸台,宜布置在油气站场的边缘部位。
6.7.9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7.9的规定。
注: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其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小应小于15m,露天及棚式布置的泵不受此限制,但宜布置在防护墙外。
6.8泄压和放空设施
6.8.1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安全阀:
1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直接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4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时,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及管道。
6.8.2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
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6.8.3安全阀、爆炸片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6.8.4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m3的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每个安全阀担负经计算确定的全部放空量。
6.8.5克劳斯硫回收装置反应炉、再热炉等,宜采用提高设备设计压力的方法防止超压破坏。
6.8.6放空管道必须保持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低压放空管宜分别设置,并应直接与火炬或放空总管连接;
2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放空管接人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
6.8.7火炬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炬的高度,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确保火炬下部及周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进入火炬的可燃气体应经凝液分离罐分离出气体中直径大300μm的液滴;分离出的凝液应密闭回收或送至焚烧坑焚烧。
3应有防止回火的措施。
4火炬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
5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6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和惰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6.8.8可燃气体放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能存在点火源的区域内不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有害物质的浓度及排放量应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放空时形成的噪声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4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
对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5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
对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注:
阴影部分为平台或者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6.8.9甲、乙类液体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时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或蒸汽的液体,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应引入分离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可燃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2设备或容器内残存的甲、乙类液体,不得排入边沟或下水道,可集中排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6.8.10对存在硫化铁的设备、管道,排污口应设喷水冷却设施。
6.8.11原油管道清管器收发筒的污油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管器收发筒应设清扫系统和污油接收系统;
2污油池中的污油应引入污油系统。
6.8.12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排出的液态污物若不含甲、乙类可燃液体,可排入就近设置的排污池;若含有甲、乙类可燃液体,应密团回收可燃液体或在安全位置设置凝液焚烧坑。
6.9建(构)筑物
6.9.1生产和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级,生产和储存丙类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当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采用轻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的建筑构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2除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外,宜为单层建筑。
3与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确定。
6.9.2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为露天布置或棚式建筑内布置。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泄压面积、泄压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执行。
6.9.3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布置在同一栋建筑物内时,其隔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天然气压缩机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一端,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
6.9.4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应设向外开启的门,且不宜少于两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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