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申报操作手册宁波国家高新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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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申报操作手册宁波国家高新区
环境保护税申报操作手册
(网报版)
一、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主要用于维护纳税人环保税税源信息。
基础信息采集包括1张主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4张附表(附表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3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4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根据主要污染物类别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选填附表1至附表3;根据《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是否涉及排污系数法,选填附表四。
注意: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都需先进行基础信息采集才能申报纳税;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可直接填写申报表B表,不需要进行基础信息采集。
(一)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1.登陆宁波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登记”中的“环保税基础信息采集”模块
2、点击左侧的环保税基础信息采集,进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3.填写表头信息。
依次录入污染物类别、是否存在海洋工程、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纳税人环保联系人、纳税人环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字段。
其中带*的为必填项。
1)污染物类别。
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可多选。
注意:
只有勾选了污染物类别,才能采集对应的税源信息。
2)是否存在海洋工程。
由于海洋工程由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征收,本栏一律填“否”
3)是否取得排污许可。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在2017年之后首次发放或延续换发国家统一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是”,其他填“否”。
注意:
只有本栏填“是”,采集税源信息时,才能录入“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许可证管控要求”。
4)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选择“是”。
注意:
只有本栏填“是”,才能在纳税申报表B表按抽样测算方式申报。
5)城乡污水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根据条例第三条,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注意:
只有城乡污水处理场所或者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选择“是”,才能享受城乡污水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对应的减免税。
4.填写税源信息。
注意:
如果只有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或者所有污染物都采用抽样测算方法,主表只需要填写表头信息,不需要采集税源信息。
5.点击【增行】按钮,跳转出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
6.填写排放口对应的税源信息
1)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有效期起、有效期止:
只有表头“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选择“是”的纳税人才可填写。
根据排污许可证信息填写。
注意:
只有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在2017年之后首次发放或延续换发国家统一污许可证,排放口填写本栏,其他一律不填写。
编号格式为22位“数字+字母”,没有汉字。
2)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
3)有效期起止: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必录,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止日期。
3)排放口大类:
分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口、噪声三类。
固体废物不需要采集税源信息。
4)排放口税源编号:
不需要手工填写,保存后自动赋值。
5)排放口编号: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填写,其中大气为DA+三位顺序码,如DA001;水为DW+三位顺序码,如DW001。
6)排放口(噪声源)名称:
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名称。
7)所在区划、所在街乡、排放口位置(噪声源)位置:
分别填写“排放口或噪声源”所在的行政区划、街道乡镇以及具体位置。
其中东钱湖、高新的纳税人选择鄞州;保税、大榭的纳税人选择北仑;杭州湾的纳税人选择慈溪。
8)“经度”、“纬度”: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经度、纬度填写。
例如:
120度34分28秒。
9)排放方式:
仅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排放口填写。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方式填写。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填写“有组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水污染物排放口填写“不外排”、“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
10)排放去向:
仅水污染物排放口填写,包括“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乡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回注等)”。
11)许可证管控要求: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管控要求填写“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或“设施和车间排放口”。
12)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类别:
仅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填写,包括“燃烧废气排放口”或“工艺废气排放口”。
13)主管税务所(科、分局):
默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注意:
如果是跨区税源,请到税源所属税务机关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
14)税源有效期起:
即首次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不应早于2018年1月1日。
7.采集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带入到采集主表
8.点击【保存】按钮完成保存,并生成排放口税源编号
9.依次采集水、大气、噪声税源信息后保存。
注意:
在环保外部交换范围内的信息,可点击采集表左上方的“外部信息交换”按钮,在跳出的窗口中选择操作类型为“新增”,查询后显示环保部门已传递的外部交换信息,勾选后确定,即可带入税源信息。
外部交换信息仅供参考,纳税人需进行核实确认。
(二)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12.点击“返回”按钮,回到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模块,然后点击进入“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10.点击【增行】按钮,系统带出税源信息列表,选择要采集的税源,点击【确定】按钮,带入到“大气、水污染基础信息采集表”
11.填写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的污染物信息
1)“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填写“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
注意,选择排污系数的,需先填写附表4《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2)“污染物名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3)“执行标准”:
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
除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外,其他污染物必填。
4)“标准浓度值”:
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
除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外,其他污染物必填。
12.采集税源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三)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13.点击“返回”按钮,回到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模块;点击进入“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14.点击【增行】按钮,系统带出税源信息列表,选择要采集的税源,点击【确定】按钮,带出税源信息
15.采集噪声相关税源信息
1)“功能区类型”:
填写“0类”、“1类”、“2类”、“3类”、“4a类”或“4b类”。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是否昼夜产生”:
填写“是”或“否”。
选“是”的,“昼间标准限值“和”夜间标准限值”都必须填写。
3)“执行标准”:
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
4)“标准限值(分贝)”:
按照所属声功能区的执行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填写。
6、采集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保存
(四)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17.点击“返回”按钮,回到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模块;点击进入“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18.录入【基本情况】栏次中的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区划、所处街乡;
19.点击增行,录入固体废物产生情况
1)“固体废物类别”:
按行单项填写“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2)固体废物名称或危险废物代码”:
固体废物类别为“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填写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固体废物类别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
其中,“固体废物类别”为危险废物的,必须录入危险废物代码。
3)“固体废物描述”:
描述固体废物的类型、来源、危害特性等。
20.如有防治措施,点击“固体废物防治设施”,通过增行选择填写固体废物防治设施情况,包括合规综合利用、合规处置、合规储存三种
1)“设施编码”:
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设施编码区别不同固体废物分行填写。
2)“设施名称”:
分别填写综合利用、处置或者贮存设施的具体名称。
3).“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名称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代码”:
按行单项填写“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属于“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应填写具体名称;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
4)“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来源”:
填写“内部产生”或“外部转入”。
5)“综合利用方式”:
填写“金属材料回收”、“非金属材料回收”、“能量回收”或“其他方式”。
6)“综合利用能力(吨/年)”:
填写该设施的设计利用能力。
7)“处置方式”:
填写“焚烧”、“填埋”或“其他方式”。
8)“处置能力(吨/年)”:
填写该设施的设计处置能力。
9)“场所(设施)基本情况”:
简述场所(设施)的具体位置、类型和贮存方式等。
10)“贮存容量(吨)”:
填写贮存场所(设施)的设计贮存容量。
21.如有接受或委托外单位处理情况,点击选择“接受或转出外单位处理”
1)“类型”:
填写“接受”或“转出”。
2)“接受或转出单位名称”:
填写接受或转出处置、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单位名称。
“类型”栏填写“接受”的,应填写转出单位名称;“类型”栏填写“转出”的,应填写接受单位名称。
3)“处理方式”:
填写“焚烧”、“填埋”、“综合利用”或“其他方式”。
4)“资质合法性说明”:
可填写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证书编号或文件编号。
5)“合同期止”:
填写接受或转出外单位处置、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合同的终止时间。
22.采集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保存。
(五)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23.凡附表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中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的污染物,需填写本表
24.点击“返回”按钮,回到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模块;点击进入“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25.点击【增行】按钮,依次填写相关字段
1)“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工艺名称”、“规模等级”: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写。
2)“应税污染物类别”:
填写“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固体废物”。
3)“应税污染物名称”: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污染物指标”填写。
4)“计税基数(产品产量或原料耗用量)单位”: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母项填写。
5)“污染物单位”: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千克”、“克”、“毫克”。
6).“产污系数”、“末端治理技术名称”、“排污系数”: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污系数、末端治理技术名称、排污系数填写。
当“末端治理技术名称”为空时,排污系数等于产污系数;当“末端治理技术名称”不为空时,排污系数可修改。
26.完成采集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保存。
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A类)
本表适用于按照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填报。
(一)初始操作
1、在网上办税服务厅首页选择“纳税申报”,确认申报月份。
比如2018年4月申报2018年1季度的税款,申报月份应选择2018年4月。
2、点击“填写”一张新的申报表,在全部申报表中选择《金三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季报)》。
3、选择申报税款所属期后,点击“确定”后进入纳税申报界面
(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
4.需要申报大气污染物的,选择填写附表《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
5.点击“+”增行,跳出税源选择界面,
6.选择需要申报的污染物,确定后跳出填写界面,选择申报月份后填写申报信息
7.根据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相关数据,得出污染物排放量
1)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需填写废气排放量、实测浓度值,自动算出污染物排放量。
其中,“实测浓度值”:
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
“污染物排放量”:
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默认等于废气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可修改。
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默认等于废气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不可修改(注:
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2)排放量计算方法为物料衡算的,按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直接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
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3)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的,需要填写计算基数、产污系数或排污系数、污染物单位,自动算出污染物排放量。
其中:
“产污系数”或“排污系数”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系数填写。
可下拉选择《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已采集的“产污系数”或“排污系数”,也可直接填写。
产污系数和排污系数只能填写一个。
“污染物单位”: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千克”、“克”、“毫克”。
“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N(注:
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污染物单位”为吨时,N为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N为1;“污染物单位”为克时,N为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N为0.000001。
8、注意: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只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因此在申报时同一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同一月份申报的污染物不应超过三项。
9.系统根据污染物自动带出污染当量值,并计算污染当量数。
确认后点击保存
(三)《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
10.需要申报水污染物的,选择填写附表《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
11.点击“+”后,跳出税源选择界面
12.选择需要申报的税源编号和污染物名称,点击确定,带出申报信息填写界面。
13.选择月份,填写申报信息
当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选择对应的征收子目“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
14.根据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相关数据,得出污染物排放量
1)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需填写污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自动算出污染物排放量。
其中,“实测浓度值”:
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
“污染物排放量”:
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默认等于污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0,可修改。
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默认等于污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0,不可修改(注:
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注意:
当污染物是“pH值”、“大肠菌群数(超标)”、“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时,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
当污染物是“色度”时,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色度超标倍数。
2)排放量计算方法为物料衡算的,按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直接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
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3)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的,需要填写计算基数、产污系数或排污系数、污染物单位,自动算出污染物排放量。
其中,“产污系数”或“排污系数”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系数填写。
可下拉选择“产污系数”或“排污系数”栏带出采集表已采集的产、排污系数,也可直接填写。
产污系数和排污系数只能填写一个。
“污染物单位”: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千克”、“克”、“毫克”。
“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N(注:
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污染物单位”为吨时,N为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N为1;“污染物单位”为克时,N为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N为0.000001。
15.系统根据污染物自动带出污染当量值,并计算污染当量数。
确认后保存。
注意: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只对前五项污染物征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只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因此在申报时同一水污染物排放口同一月份申报的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不应超过五项,其他水污染物(含第二类水污染物和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色度)不应超过三项。
(四)《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固体废物适用)》
16.需要申报固体废物的,选择填写附表《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
17.点击“+”后,选择月份,选择采集表中已采集的固体废物类别、名称或代码,并填写相关数据。
1)“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填写当月产生的应税固体废物数量。
2)“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
填写当月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的固体废物数量。
只有采集表中填写了合规贮存信息,本栏才能大于0。
3)“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填写当月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
只有采集信息表中填写了合规处置或转出外单位处理信息,本栏才能大于0。
4)“本月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含综合利用量)”:
本月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含综合利用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综合利用应税固体废物的,还应填报《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18.确认后保存。
(五)《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噪声适用)》
19.需要申报噪声污染物的,选择填写附表《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
20.点击“+”后,选择月份,点击税源编号,跳出税源选择界面,
21.选择采集表中已采集的税源,依次填写有关字段。
1)“噪声时段”:
填写“昼间”或“夜间”,同一噪声源昼、夜均超标的,应分行填写。
2)“监测分贝数”:
填写实际监测的最高分贝数,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填写。
3)“标准限值”:
按照所属声功能区的执行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填写。
根据采集表带出,且当采集表夜间标准为零或空时,可修改。
4)“超标分贝数”:
=“监测分贝数”-“标准限值”
5)“污染物名称”:
根据“超标分贝数”,自动带出“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或“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
6)“超标不足15天”:
超标天数区分昼、夜,分别计算。
噪声源超标不足15昼(夜)的,填写“是”;达到或超过15昼(夜)的,填写“否”。
7)“超标天数系数”:
“超标不足15天”为“是”的,本栏填写“0.5”;为“否”的,本栏填写“1”。
8)“两处以上噪声超标”:
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的填写“是”,其他情况填写“否”。
9)“边界超标系数”:
“两处以上噪声超标”为“是”的,本栏填写“2”;为“否”的,本栏填写“1”。
10)“超标噪声综合系数”:
=“超标天数系数”ד边界超标系数”
22.确认后保存。
(六)《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23.需要申报享受减免税的,通过主附表树选择填写附表《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24.点击“+”后,选择并带出已填写过申报表且需要享受减免的税源信息。
其中,大气、水污染物只带出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信息(不含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色度);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的,不得享受减免。
固体废物只带出采集表中填报过合规综合利用设施的污染物。
25.选择需要见面的记录,填写相应字段。
1)“月均浓度”:
大气、水污染物减免必填。
具体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其中,自动监测的,根据已填写申报表中的“实测浓度值”自动带出,可修改。
2)“最高浓度”:
大气、水污染物减免必填。
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日平均值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照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填写。
其中,监测机构监测的,根据已填写申报表自动带出,可修改。
3)“执行标准”:
大气、水污染物减免必填。
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
根据已填写申报表自动带出,可修改。
4)“标准浓度值”:
大气、水污染物减免必填。
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
根据已填写申报表自动带出,可修改。
5)“污染物排放量”:
大气、水污染物减免必填。
根据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数据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填写。
6)“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
按照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或名称填写。
其中,大气、水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符合条件自动带出,可修改,带出规则为:
当月均浓度/标准浓度值﹤0.5且最高浓度≦标准浓度值时,自动带出低于标准浓度50%的减免条款;当月均浓度/标准浓度值大于等于0.5小于0.7且最高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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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 申报 操作手册 宁波 国家 高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