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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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2019年珠海市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主办单位: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承办单位:
珠海市学生体育艺术教育联合会
三、运动会时间、地点
时间:
2019年9月至12月。
地点:
具体详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四、项目设置
田径、游泳、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定向运动、健美操(啦啦操)、体育舞蹈、跳绳。
五、竞赛分组及参赛单位
(一)、高中组(含职业中学):
1、学校为单位组队参赛。
项目:
田径、游泳、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啦啦操)、体育舞蹈、武术、定向运动。
2、以个人为单位组队,由所在学校报名参赛。
项目:
网球。
(二)初中组:
1、以区为单位选拔组队参赛。
项目:
田径、游泳、篮球、足球。
2、以学校为单位组队参赛。
项目:
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啦啦操)、体育舞蹈、武术、定向运动、跳绳。
3、以个人为单位组队,由所在学校报名参赛。
项目:
网球。
(三)小学组:
以学校为单位组队参赛。
项目:
健美操(啦啦操)、体育舞蹈、武术、定向运动、跳绳。
六、各项目比赛日期(详见附件3)
七、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必须拥有珠海学籍的在校学生方可代表学籍所在单位报名参赛(拥有珠海学籍的港澳台和外籍在校学生可凭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外籍护照代表学籍所在单位报名参赛)。
(二)运动员必须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思想进步,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
(三)运动员经区级以上(含区级)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由运动员所在单位出具该运动员适宜参加其报名项目比赛的证明;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购买比赛期间(含报到、离会交通往返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赛前向大会提交保险凭证复印件;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提交《2019年珠海市学生运动会自愿参赛责任及风险告知书》。
如未能提供该三项凭证者,不予参赛。
(四)参赛年龄(详见各单项规程)
小学组:
2007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小学生;
初中组:
2004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初中学生;
高中组:
2001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高中学生;
八、报名规定及办法
具体详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九、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比赛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竞赛规则和补充规定。
(二)本竞赛规程总则设定的竞赛项目若报名参加单位不足2个或各单项竞赛项目中所设小项不足3人(对、队)的取消该项目比赛(提前通知报名单位,可更改报名项目)。
(三)具体及特殊规定详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四)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提供运动员身份证明(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外籍护照)原件(不接受社保卡、派出所证明和户口簿等)检录参赛。
田径、游泳需同时出具参赛证参赛。
(五)运动员(队)不得无故弃权,凡弃权者不得参加后续的比赛并依规程接受相应处罚。
十、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组别各项目均按成绩分别录取、奖励前八名。
不足八人(对、队)参加的比赛项目,按实际参赛人(对、队)数全部录取。
(二)对获得各组别各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对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颁发成绩证书。
(三)学生运动会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啦啦操)、武术、定向运动比赛分别设团体总分奖。
团体总分为各单位运动员在各项目单项名次得分的累计总和。
录取、奖励获团体总分前八名的队伍,并分别颁发奖杯(前三名)和奖匾(四至八名)。
如遇得分相等,则以获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余类推。
(四)对获得各组别篮球、排球、足球前八名的队伍,分别颁发奖杯(前三名)和奖匾(四至八名)。
(五)奖杯、奖牌、奖匾、成绩证明书由大会统一制作,赛区颁发。
十一、计分办法
(一)田径、游泳:
获得各组别单项前八名者,分别按13、11、10、9、8、7、6、5计分(接力项目2倍计分)。
(二)篮球、排球、足球:
获得篮球、排球、足球前八名的各队,均按田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的5倍计分。
(三)乒乓球、网球、武术、健美操(啦啦操)、定向运动:
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八名者,均按田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计分;团体(队)赛和接力赛2倍计分。
(4)小学和初中组以学校为单位的参赛项目列入区代表团团体总分的方法:
1、各区所属学校(个人)获得各项目单项前八名的取一个最好成绩得分计入本代表团团体总分。
得分均按田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计分;团队赛和接力赛2倍计分,排球5倍计分。
2、各区所属学校(个人)未在各项目单项中获得前八名,但有上场参加比赛的获参与分2分(每项目单项参与分最多为4分)并计入本代表团团体总分。
团队赛和接力赛2倍计分,排球5倍计分。
十二、代表团团体总分奖、体育道德风尚奖和优秀组织奖
(一)小学和初中组以区(横琴新区、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高栏港区、高新区、万山海洋开发区)为代表团,高中组(含职业中学)以学校为代表团。
(二)代表团团体总分计分及奖励
1、2019年珠海市学生运动会田径、游泳、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健美操(啦啦操)、定向运动项目计入本届学生运动会各代表团团体总分(体育舞蹈和跳绳暂不计入本届学生运动会各代表团团体总分)。
2、2019年珠海市小学生年度锦标赛(田径、游泳、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跆拳道)各单项积分计入本届学生运动会区代表团团体总分。
3、区代表团团体总分奖励:
设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奖杯。
获得代表团团体总分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至七名为三等奖。
团体总分相同,按照排名以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
4、学校代表团团体总分奖励:
设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奖杯。
获得代表团团体总分第一至三名为一等奖、第四至八名为二等奖、第九及之后名次为三等奖。
团体总分相同,排名按照以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
(三)体育道德风尚奖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升学生的体育认知和体育文化素养,讲文明,树新风,做文明观众,当文明运动员,保持良好的赛场秩序。
该奖项根据“2019年珠海市学生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优秀组织奖
根据赛会制定的优秀组织奖评选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定。
十三、优秀教练员和优秀裁判员奖
评选办法详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十四、赛风赛纪
(一)各代表团须按照本总则的规定对本单位报名参赛的运动员资格认真进行审查,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行为发生。
(二)各代表团对运动员资格、年龄提出异议,需遵循“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报赛事组委会受理,并交纳申诉费2000元,作为调查取证经费。
如胜诉则退还申诉费,败诉则不予退还。
赛事组委会对违纪、违规运动队(员)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决定。
(三)对违反资格规定的运动队(员),将参照《全囯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冒名顶替、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的代表团,经赛事组委会查实后将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
(四)运动员资格审核
赛前,赛事组委会接受对运动员资格的有关投诉,并将随时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核,如果运动员情况资料不符,一经查实,即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并不得更改、调整和补充。
赛中、赛后,赛事组委会继续接受对运动员资格的申诉,但对申诉实行赛后处理。
申诉时须提交有领队签字的书面申请和佐证材料(须加盖公章),同时交2000元申诉费。
赛中、赛后申诉如属实则取消该运动队(员)比赛成绩、名次,并按照实际情况对有关个人及参赛单位进行处理,其他运动队(员)所获奖名次不变。
(五)参照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各项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参赛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和其他违禁药品。
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停赛罢赛、扰乱赛场等违反赛风赛纪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报名日期、办法与报到事宜
详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十六、技术代表(官员)、仲裁、裁判长、裁判员由承办单位统一指派。
十七、经费
(一)技术代表(官员)、仲裁委员、裁判员及大会工作人员的经费(劳务费和食宿费等),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各代表队参赛(交通及食宿等)费用自理。
十八、其它规定
(一)保险:
各代表团所有参加本届学生运会的人员,必须在保险公司办理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
各单位报到时须向组委会出示保险单据,并上交保险单据凭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参赛。
(二)各代表团自备2米×3米团旗壹面,颜色不限。
十九、参照执行《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二十、参照执行《反兴奋剂条例》。
二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附件一:
2019年珠海市学生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奖”评选办法
附件二: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附件三:
2019年珠海市学生运动会时间表
附件四:
2019年珠海市学生运动会自愿参赛责任及风险告知书
附件一:
2019年珠海市学生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
评选办法
为保证2019年珠海市学生运动会各项比赛顺利进行,激励广大运动员、裁判员团结拼搏、公平竞赛,发扬社会主义体育道德风尚,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展示我市青少年精神风貌,充分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决定在学生运动会各项比赛期间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现制定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参加2019年珠海市学生运动会的各运动队。
二、奖项设立
设立代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奖项。
三、评选条件
(一)严格执行2019年珠海市学生运动会各项规程以及有关规定。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二)参赛队能够加强对全体参赛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树立良好的赛风赛纪。
认真遵守规则,组织纪律观念强,比赛作风端正,勇于进取,顽强拼搏,胜不骄,败不馁,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能够体现出新时期教练员、运动员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三)加强反兴奋剂教育,禁止参赛人员使用违禁药物和作弊行为。
(四)裁判员在执行任务时,能够认真遵守各项规定,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爱护公物、勇于向不良行为做斗争,关心集体、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六)比赛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代表团及运动队的参选资格:
1、运动队或运动员因违反赛纪受到大会通报批评的;
2、被认定为打假球,或有意串通改变比赛胜负、名次而受到处理的;
3、违犯《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有关条款的;
4、组织、参与特殊或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5、运动员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
6、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评选办法
(一)“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的评选,由组委会竞赛部根据评选条件,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进行评选,并报组委会审定。
(二)运动队、领队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评选工作由竞委会负责组织评选。
各参赛队、裁判组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领队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在充分征询竞委会意见基础上进行评选,并报组委会审定。
(三)实行参赛队、领队教练员、运动员评选相结合原则。
五、评选名额
(一)“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按3:
1进行,按男、女队分别进行评选。
(二)代表团的具体名额根据比赛实际情况确定。
六、奖励
参赛队原则上按3:
1比例奖励并颁发牌匾。
七、评选活动注意事项
(一)组委会在评选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将评选活动与平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不搞形式主义,防止评选活动任务化、指标化、形式化。
(二)评选工作应把重点放在参赛队,促使各方面领导在抓好训练、比赛的同时,重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抓好运动队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评选工作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运动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队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附件二: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学生体育比赛健康发展,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全国学生体有比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竟争的原则,保证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每年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有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所主办或协办的全国大学生、中小学生体竟赛。
第三条本规定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实施:
对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赛(停止参加赛区工作)若干场;
四、停止或取消参加比赛的资格;
五、取消比赛成绩;
六、禁赛;
七、取消注册资格。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裁判员依据各项目《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
现场声像等资料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的依据。
第六条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运动队(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七条凡运动队(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比赛中,凡对对方运动队(员)或其他人员出现侮辱性或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其情节,对违纪运动员还将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单场比赛成绩;
2、停赛若干场;
3、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4、赛区通报批评;
5、全国通报批评;
6、停赛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九条比赛中,凡运动队出现群体性斗殴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对违纪的运动队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2、全国通报批评;
3、停赛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条如在赛前或赛后发生上述行为,性质相同者,处罚相同。
第十一条在赛区期间运动员禁止吸烟、饮酒,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批评;第二次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资格。
第三章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二条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比赛中,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或观众出现侮辱性、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根据其情节,对违纪的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还将处以如下处罚:
1、停赛若干场;
2、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3、赛区通报批评;
4、全国通报批评;
5、停止工作资格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在一场比赛过程中,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记录台等竟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质问、干扰工作者,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者,第一次由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第二次将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第十五条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博等严重违纪事件,要追究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的责任。
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的,予以赛区通报批评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总或直接参与而发生的事件,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酒者,一经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工作资格。
第四章栽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七条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子不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1、未经赛区组委会同意,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多次错判、漏判。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栽判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市学生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未经选派单位同意,两次不到赛区;
2、有意偏祖一方;
3、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4、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5、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议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竟赛纪律。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属单位:
1、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代表和赛区竞赛部决定;
2、取消一天裁判资格和取消本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委员会决定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意见报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
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赛区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竟赛组织工作不规范,器材设备不符合标准或发生故障,没有落实赞助商权益,运动队接待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等问题,严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除责令整改外,对承办单位给予警告批评,直至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必须确保赛场安全及赛场秩序。
坚决禁止观众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及可能干扰比赛的物品:
坚决禁止观众擅自进入比赛场地:
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赛场工作人员。
凡出现以上现象的赛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联赛承办单位整改不力的将取消该赛区的所有比赛。
第六章运动队(员)违反资格问题的处罚
第二十条运动队(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队(员)比赛资格。
在比赛开始前、比赛中、比赛后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1、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
2、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成绩、名次亦被取消,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参加的比赛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竟赛规则的规定);
3、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则取消该运动队(员)名次、成绩,由后面的运动队(员)依次递升;
4、对于比赛中或比赛后,上场运动员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将对该运动队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对冒名顶替、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的学生或学校,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查实后,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名次,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3年注册资格,取消替赛和被赛运动员所在学校该项目1年的注册资格。
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上场参赛的,取消该队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校该项目1年的注册资格。
第7章兴奋剂、弃权、罢赛、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等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处罚,除按照国家体育总局1998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总局令》(1号令)执行外,将终身禁止参加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
第二十三条凡无故弃权的,以前赛项获得的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后项目的比赛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四条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队(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维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判为罢赛。
罢赛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
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五条运动员在比赛结東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8章其他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为防止比赛双方搞交易,预谋胜负或不思进取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并经仲裁委员会多次提醒仍然不求获胜的,经仲裁委员会及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审查认定,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
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
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凡衣着、仪表不整,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
第二次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者,须照价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
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加罚款。
第九章纪律的执行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比赛组委会下设的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将在比赛期间监督赛区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接受与此相关的申诉,投诉。
比赛组委会下设的仲裁委员会接受各运动队对截判员不公正的判决提出的中诉、投诉。
第三十条任何运动队或个人提出申诉时,须向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交纳有领队签字的申诉书及申诉2000元。
胜诉退还中诉费,敗诉申诉费上交赛会组委会。
第三十一条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仲裁、赛区竟赛负责人、判员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后,依据本条例,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批准后予以执行。
处罚决定由赛会主办单位发布。
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组委会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
第三十二条与竟赛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比赛组委会为比赛的最高领导机构,其在比赛期间做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单项分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取消参加比赛各项评奖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三:
2019年珠海市学生运动会时间表
序号
项目
比赛时间
联席会
时间
报名时间
1
足球(初高)
10月12日起
10月8日
9月25-29日
2
篮球(初高)
10月12日起
10月9日
9月25-29日
3
游泳(初高)
10月19、20日
10月15日
10月8-11日
4
开幕式
10月25日
5
武术(小初高)
11月30、12月1日
11月25日
11月18-20日
6
定向(小初高)
11月9、10日
11月5日
10月28-31日
7
乒乓球(初高)
11月16、17日
11月11日
11月4-8日
8
羽毛球(初高)
11月23、24日
11月18日
11月11-15日
9
排球(初高)
11月23日-12月8日
11月19日
11月11-15日
10
网球(初高)
11月2、3日
10月29日
10月21-25日
11
体育舞蹈(小初高)
12月7日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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