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铁二局集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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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铁二局集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南
中铁二局集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铁二局集团(下简称“集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指南。
第二条本规范指南适用于集团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范指南的规定,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基层单位可沿用上级单位的有关会计管理制度。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保全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分析报告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上级单位会计机构对下级单位会计机构有指导和监督的职权。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由上级会计机构或其指定的会计人员进行代理记账并备案。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和会计主管机构同意。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一)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会计事项的全过程,必须由两个及以上人员处理。
(二)建立经济业务审批制度,确定审批权限和流程。
(三)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包括: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税务、稽核、档案管理等。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专职的稽核人员,对各项财务收支内容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复核。
(四)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入账工作。
(六)应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所有银行预留印鉴。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保管,保管人外出期间应书面授权其他人员代为保管。
2、银行预留印鉴和银行结算票据应分开保管。
3、现金必须日清日结,每日结出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每日业务终了清查库存现金,确保账实相符,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银行存款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出各账户余额,月末与银行对账单相互核对,若不相符,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不定期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对账单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抽查核对,每月不少于2次,抽查情况要有记录(《现金抽查盘点表》格式参见附表)。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抽查记录和抽查日日记账余额栏外盖章,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的任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坚持贯彻“预见性、准确性、及时性、公正性、服务性”的工作原则,秉承“团结向上、朝气蓬勃、开拓创新、快乐工作”的团队精神,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集团的各项内部管理规定,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情节轻微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并编制书面移交清册。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移交决算。
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参照附表《会计工作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软件、电子数据记录、印章、密码、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
(一)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二)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具体有: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电子数据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四条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接替人员应立即向监交负责人汇报处理。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法规制度和集团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统一使用易通财务软件或浪潮MyGs软件进行账务处理,未经集团书面批准,不得使用其他账务处理软件。
第二十七条会计软件的电子数据由具有相应职责的人员每周至少做一次备份。
每次备份应校验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并做好记录,备份数据应至少两份并予以妥善保管。
会计软件升级应做好每个版本的备份。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可以根据会计制度要求和集团标准会计科目体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引用或增设控制级次以外的明细科目,科目名称必须使用全称。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软件、电子数据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按照《关于转发〈中铁工程总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集司办〔2004〕50号文)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种会计资料除必须用复写纸套写的以外,均不得使用易褪色的圆珠笔进行签名、记录、制单、登账。
除按规定应使用红色墨水外,不得用红色墨水记录会计资料。
各种会计资料中的签名除会计软件允许直接生成的外,其他签名均不得打印生成,应当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在办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三十六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原始凭证印章必须齐全: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对外经济业务取得的发票必须符合规定。
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
取得的外单位自制收据,除经国家财政税务机关认可的特殊行业外,其他均不得作为进入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
资金往来收据、作废发票、超过规定使用期的发票不得作为进入成本费用的依据。
(四)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
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
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物资申请计划等相符。
品种、数量、单价填制正确,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购买实物或需确认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或确认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规定了报销联的,只能以报销联报销。
需手工填开的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六)原始凭证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消除字迹。
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七)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八)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内部其他单位职工到本单位出差时的临时借款,应征得借款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同意后,由借款人用复写纸填写一式两份借款单交审批人用复写纸签批,签批时应注明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人的意见,借款单第一联由付款单位做列账附件,复写联随列账通知书转借款人所在单位列账。
(九)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分割单的内容应包括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填制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日期,填制“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单位名称、财务专用章、填制日期、分担金额、会计主管、经办人的签章,各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十一)相关经济业务需要参见其他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的,应在参见凭证上注明被参见的凭证年月、种类及编号。
(十二)内部、关联单位间转账开出列账通知书应记录业务所属年月、对方单位名称、经济业务摘要、转账金额、列账科目、借贷方向、所附附件张数、会计主管、制证人、填开日期。
通知书上填制单位名称处须加盖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应审核发出的列账通知书及附件并在会计主管栏盖章。
直接往来单位列账通知书应一式两份,留存一份,发出通知一份。
三角列账即通过共同上级单位清算往来的,列账通知书应一式三份,留存一份,发给被通知单位一份(附列账附件),抄送上级单位一份。
除三角列账时抄送上级单位的列账通知书外,发出的列账通知书均应附附件并注明附件张数。
(十三)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必须按规定填制和取得。
发票和票据必须按规定保管、登记、使用、检查,发票和票据应建立专门的登记簿记载签发使用情况。
(十四)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预留印鉴、密码不符的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授权补记支票必须记载出票日期、用途、限额,不准以空白支票交给他人做信用抵押,授权补记支票领用必须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单位领导的签批意见,并建立单独的登记簿落实补记事项及责任;支票须按顺序号签发,领票人要在支票存根和支票使用登记簿签章;支票作废时,应连同存根及时加盖“作废”戳记,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和下一张支票存根粘贴在一起,以便于核对。
原则上每张有效的支票存根均应单独编制一张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上应列示该支票的编号,已开出支票退回另开的应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重新开出支票的编号。
(十五)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需要单独装订保管的,应在凭证后附原始凭证汇总表,原始凭证汇总表应注明单独装订的原始凭证编号,汇总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及其合计数、汇制人签章、汇总原始凭证的张数,同时在单独装订的原始凭证封面注明记账凭证年月、编号、列账摘要、列账科目、列账金额。
单独装订的原始凭证应与该月记账凭证一起保管。
(十六)工资、奖金等发放单,作为原始凭证保管。
职工工资、奖金等原则上由本人签字领取。
特殊情况时可由财务部门确认后方可代领,代领人应留下身份证明,在签字处签章并注明代领。
承包班组、临时工、民工工资发放表应经班组负责人签认、相关部门复核、财务审验、单位负责人签批、经领款人亲自签字之后发放。
委托金融机构代发时,可不由个人签章,但应编制委托发放表,金融机构签章之后的代发清单应附在支付凭证下作为附件。
(十七)原始凭证均应在粘贴簿(横向B5纸)上逐张顺序均匀粘贴,同类性质的单据,尽量贴在一起;粘贴原始凭证时,票据之间至少应参差5㎜,票据边缘不得超出粘贴簿边缘,票据大于粘贴簿的应逐张折叠在粘贴簿边缘内,折叠时应考虑便于翻阅和装订;所有粘贴簿均正面朝上粘贴,装订线内、报销信息栏和签批栏不得粘贴单据。
不需签批的原始凭证粘贴簿的报销信息栏和签批栏可不填写。
(十八)粘贴完毕需签批的原始凭证粘贴簿,应由报销人(经办人)填齐日期、单据张数、金额、用途并签名;提交付款的应注明收款单位全称、开户行、收款人账号,合同单独保管的应注明合同编号和合同保管地点;经财务审核后需要更改单据张数和金额的,审核人员应划双红线更正,并在更正处签章,需要报销人(经办人)或他人提供证明的,报销人(经办人)应提供证明或请相关人员提供证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均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附件”骑缝章;签批人签批时应明确签批意见,不应含糊,签批意见中应工整地签批单据张数及大写金额,同时签名,注明签批日期。
第三十七条原始凭证的审核及处理
(一)会计人员应以有关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二)原始凭证记载内容应真实,与客观情况相符。
(三)原始凭证内容应填写齐全。
单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写准确;文字和数字填写清楚;凭证中无不规范的改动。
(四)审批手续必须完备。
受理购买实物、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除有支票存根或银行汇款单外,还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据、发票等,同时有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签章,并注明用途;各种借款,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报销购买图书、药品、办公用品等无明细的发票时,必须附有经办人员验收后按实填制的与发票总额相符的明细表;工资及劳保费支付标准的变更和一次性奖金须有合法依据;购买原材料配件等物资须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交料人、收料人、业务人员签章齐全的收料单。
特殊情况不能验收入库时,须有用料车间(班组)负责人、批准人签章齐全的用料单,方可办理报销业务。
(五)对于因特殊情况遗失的原始凭证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
由经办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署明确意见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均应用集团统一规定的财务软件生成,特殊情况下填制的手工凭证作为软件生成的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九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按集团统一规定分现金收款、现金付款、银行收款、银行付款、转账凭证5类。
(二)记账凭证采用横向B5纸打印。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计算应准确,除制证人员可打印姓名外,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均应在记账凭证相应位置盖章,收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盖章。
所有现金收付款凭证均应由领款人或缴款人签字,除由本单位直接通过银行办理的收付款外,所有银行收付款凭证均应由经办人签章,提取现金的银行付款凭证应由现金收款人签章。
记账凭证上除相关人员签章外,不再加盖其他戳记。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记账凭证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
往来业务、借款和报销业务的凭证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的所属部门及姓名,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五)收支结转、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期间。
(六)银行存款倒户、提取现金、现金交存银行只填制付款凭证,不填制收款凭证。
提取现金时,应将现金支票的存根附在银行付款凭证的后面。
现金存入银行时,应将银行签章后的现金交款单附在现金付款凭证后面。
(七)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经济合同等重要原始凭证需单独保管时,或原始凭证数量较多需单独装订时,应在记账凭证的附件张数下注明原始凭证另存情况,同时在单独存放的原始凭证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时间、种类、编号等。
(九)所附原凭证张数的计算应以全部原始凭证(不含“粘贴簿”)的自然张数计算。
(十)填制完毕的记账凭证应交审核人员审核,审核发现记账凭证填制错误应退回制证人员重新填制;经确认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盖章。
(十一)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凭证办完收款手续和现金或支票检点入库;根据审核无误的付款凭证办完付款手续,应分别在收、付款凭证上盖章。
第四十条记账凭证差错的更正
(一)在记账前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有误,应当重新填制。
(二)已经记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时,应用负数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正数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正数,调减金额用负数。
(三)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四)收、付款凭证原则上不能出现负数,非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错误的用转账凭证进行更正,已做收付的款项发生退回应分别编制付款、收款凭证。
第四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填制、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折叠整齐,压实平整,在每月会计业务处理完毕后一月内装订成册。
装订时原则上应对现金收款、现金付款、银行收款、银行付款、转账凭证五类凭证分开装订;若某月某类记账凭证较少,不便单独装订成册,可以不分凭证种类,依照现金收款、现金付款、银行收款、银行付款、转账凭证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装订厚度符合会计档案归档要求。
(四)凭证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附件张数、保管期限,装订人、财务主管应在凭证封面盖章。
(五)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节 登记会计账簿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的会计账簿主要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四十三条各种会计账簿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扉页和账页。
账簿封面应标明:
单位全称、账簿名称、会计年度、册数等项目。
账簿扉页应当附启用表,并列明账户目录,启用表的内容包括:
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已启用的账簿应贴印花并在印花税票上划线注销。
第四十四条财务软件生成的账页统一按年度用横向B5纸双面打印,账页每面排版应一致,不可颠倒,账页左侧预留装订线位置。
各种打印账簿应在年报审定后一月内装订完毕。
第四十五条审核无误并办理完毕收付转账手续的记账凭证应交记账人员及时记账,记账后记账人员在凭证上盖章。
第四十六条总账可用财务软件生成的一级科目余额表替代,每月打印一次,按年装订成册,装订时编写总页次,保管期限同总账保管期限。
第四十七条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式账簿,各单位必须根据记账凭证每日逐笔顺序登记,不得擅自停止手工登记日记账。
订本式账簿启用时填写启用表项目并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第四十八条现金日记账第一页右上角应注明现金库存限额,每日现金余额不得超过库存限额。
第四十九条银行存款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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