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专利代理专利实务真题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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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种由枕套
(1)、枕芯
(2)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4)和颈枕(5)
,头枕(4)和颈枕(5)上面,或者仅头枕(4)上面缝缀药垫(9),其中装有预防和治疗颈椎病的药物。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药枕,其特征在于,药垫(9)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
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收到请求人的《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书》及所附的对比文件1、2,现答辩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权利要求2至4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中“颈枕上面缝缀药垫”的技术方案,此外还相应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上述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至4的合并式修改是在答复无效请求书的期限内作出的,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审查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
专利权人请求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进行审查。
二、关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限定头颈矫治器的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且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有隔层,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2)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以及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置有隔层。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为有气囊的头颈矫治器提供振动按摩作用,且防止气囊漏气和振动被气囊抵消的技术问题。
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颈椎治疗枕中可以含有振动器,起到颈椎保健作用,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了改颈椎乐枕头同时采用气囊和振动器时,可能导致气囊漏气或者抵消振动器的振动作用,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能通过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内容得出通过在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置隔层来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
而且本专利在颈枕下设置振动按摩器,既产生振动按摩,又可以调节枕头高低,还避免了振动作用被气囊抵消,具有有益效果。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的特征之前已经描述了头颈矫治器包括“气囊(6)”和。
“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7)”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一第一款规定。
四、《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单一性规定)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五、关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头枕和颈枕中都含有药垫的方案,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颈枕含药垫的技术方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六、关于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本专利要求3所述药物的技术启示,但是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仅公开了采用麝香、人参等药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得出来采用权利要求3所述药物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3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七、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款规定无效宣告理由,没有具体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4》的规定,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情形,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修改文
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针对请求人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的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收到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陈述书记所附的对比文件3,现答辩意见如
下:
由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是专利权人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合并修
改得到的,因此请求人可以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补充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
据,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4》的规定。
但是,由于实用新型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两者保护的客体不同,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与对比文件3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可能是《专利法》第9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是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通过删除修改得到的,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2014》中所述的请求人可以补充理由和证据的情形,因此对于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2所提出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应当不予考虑,该理由自然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发表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意见:
(1)我方要求核实对方公民代理的身份证、委托书和委托权限。
如果有委托书,其公民代理权限应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如果没有委托书,则其不具备出庭资格。
(2)我方要求核实专利代理人的身份证、代理人执业证、委托书。
如果有委托书,乙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在申请阶段的代理人,又接受了张某的委托请求宣告同一专利权无效,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
如果没有委托书,则其不具备出庭资格,并且可视为李某自行接受委托,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
第二部分申请实务题
假设口头审理结束后,郑某提供了一份记载其在上述专利基础上进行了后续改进的技术内容说明,委托甲代理公司代理申请发明专利,应试者接受指派具体办理。
要求应试者:
根据郑某所提供的技术内容说明,考虑由该头颈矫治器实用新型专利和对比文件1至3所构成的现有技术,为郑某撰写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所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又具有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利益
如果所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请简述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
如果应试者认为该申请的一部分内容应当通过一份或多份分案申请提出,则应当进行相应说明,并撰写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撰写权利要求书: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音频检测器和用来使枕头晃动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枕头还包括比较器,该比较器中将使用者打鼾时常见声音频率段预先设定为标准值,比较器将音频检测器检测到声音信号与预设的标准值进行比较,如果经判断该信号属于预设频率段的声音,则比较器向止鼾装置输出信号,启动止鼾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包括设置在枕芯下的多个气囊,与气泵相连,气囊控制器控制气泵向其中某一气囊充放气,且各气囊的充气、放气的时间和速度可调节从而使枕头产生晃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包括在枕头下依次设置的支撑板、与支撑板连接的摇动板、以及与摇动板嵌合的底板,底板内设有驱动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与振动电机相连的振动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鼾装置,其整体尺寸为长50cm-80cm、宽20cm-60cm、高6cm-18cm。
2010专利实务
客户向你所在代理机构提供了他们发明的食品料理机的交底材料(附件1)和
他们所了解的现有技术(附件2),委托你所在的代理机构为其提出专利申请。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前,你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并找到了一篇相关的对比文件(附件3)。
第一题:
请根据上述交底材料、客户提供的现有技术以及你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为客户撰写一份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具体要求如下:
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其他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应当使得本申请面临不得不缩小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情况时具有充分的修改余地,但是其数量应当合理、适当,并且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所有规定。
3、如果所撰写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包含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请简述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如果认为该申请的一部分内容应当通过一份或者多份申请分别提出,则应当进行相应说明,并撰写出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
1、一种食品料理机(10),包括:
机头(101)、刀轴(104)、刀片(105)、电热器(106)以及杯体
(107),其中:
机头(101)内设置有电机(102)和电路控制器件(103),
刀轴(104)从机头(101)的下盖伸出,
电热器(106)为u型管状,并从机头(101)下盖伸出;
其特征在于:
所述食品料理机(10)还包括一个引流罩(108),引流罩(108)为上下开口的中空筒状,其上部卡合固定在机头(101)的下盖上,下部不接触杯体(107)内侧底部,引流罩(108)上设置有多个引流孔(109),刀轴(104)前端固定安装的刀片(105)伸入到引流罩(108)内。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品料理机(10),其特征在于:
引流孔(109)位置交错分布,形状为圆形、椭圆形或者矩形。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食品料理机(10),其特征在于:
引流孔(109)的上方进一步增设外凸的引流帽(110)。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食品料理机(10),其特征在于:
引流罩
(108)的下边沿距杯体(107)内侧底部的距离为15~25mm。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食品料理机(10),其特征在于:
引流孔
(109)的上边沿距引流罩(108)上边沿的距离为引流罩(108)总高度的1/5。
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食品料理机(10),其中,电路控制器件
(103)包括:
电源模块(1031),用于提供微处理机控制单元(1033)和电机(102)的工作电压;
时间检测模块(1032),用于检测电机驱动时间;
微处理机控制单元(1033),用于控制电机驱动模块(1034)的工作状态,以及电机驱动模块(1034),用于驱动电机(102)的正反转。
7、一种制浆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1)电热器加热水和浆料,电机带动刀片在引流罩内旋转;
2)制浆物料被旋转的刀片打碎,在引流罩内形成不规则的涡流和负压,
制浆物料和水从食品料理机杯体的底部被吸入、提升到引流罩内充分混合,在离心力的作用下甩出,从引流罩上的多个引流孔射出后回流到食品料理机杯体内;
(3)回流到食品料理机杯内的制浆物料和水再次被从底部吸入、提升到引流罩内,从而在食品料理机杯体和引流罩之间反复循环,并不断被刀片打碎,完成制浆过程。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浆方法,其制浆物料为大豆、花生、核桃和/或玉米。
能够在一件申请中合案提出申请的理由:
独立权利要求1和7之间相同的技术特征为“引流罩上设置有多个引流孔”,而对比文件1、2中均未公开该特征,也未给出用该特征解决“使得豆浆机更易清洗,同时制浆物料在桶体和引流罩内随水在大范围内循环粉碎制浆,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该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特定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可以在一件申请内提出。
需要另案提交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1.一种食品料理机的电路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电源向微处理机控制单元和电机提供工作电压的步骤;
检测电机驱动时间的时间检测步骤;
控制电机驱动模块的工作状态的微处理机控制步骤;
以及
电机正反转驱动步骤;
其中,微处理机控制单元向电机驱动模块发出正转信号,当时间检测模块测得电机正向运转的时间为5至10秒时,微处理机控制单元向电机驱动模块发出停转信号;
当时间检测模块测得电机停转的时间为2至5秒时,微处理机控制单元向电机驱动模块发出逆转信号,当时间检测模块测得电机逆向运转的时间为5至10秒时,微处理机控制单元向电机驱动模块发出停转信号;
当时间检测模块测得电机停转的时间为2至5秒时,微处理机控制单元再次向电机驱动模块发出正转信号;
重复循环上述过程5至10次。
2.一种设置在食品料理机的机头内的电路控制器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电源模块,用于提供微处理机控制单元和电机的工作电压;
时间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电机驱动时间,微处理控制单元,用于控制电机驱动模块的工作状态,以及电机驱动模块,用于驱动电机的正反转,
电路控制器件工作时,微处理机控制单元向电机驱动模块发出正转信号,当时间检测模块测得电机正向运转的时间为5至10秒时,微处理机控制单元向电机驱动模块发出停转信号;
当时间检测模块测得电机停转的时间为2至5秒
时,微处理机控制单元向电机驱动模块发出逆转信号,当时间检测模块测得电机逆向运转的时间为5至10秒时,微处理机控制单元向电机驱动模块发出停转信号;
当时间检测模块测得电机停转的时间为2至5秒时,微处理机控制单元再次向电机驱动模块发出正转信号;
需要另案提交申请的理由:
准备分案提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在于通过对食品料理机(10)
电机(102)控制方式的改进以获得更好的制浆效果,而作为原案提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在于通过设置引流罩(108)获得使食品料理机更易清洗的效果,两者之间不存在特定的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因此,有关食品料理机10电机102控制结构和方法的权利要求应当另案提交申请,以使申请人获得可能的最大利益。
第二题:
简述审查指南中关于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需要考虑的因素:
确定附件2、附件3中哪一篇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说明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如果提出多份申请,还包括相应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审查指南中关于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需要考虑的因素: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附件2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用于日常生活的食品加工领域,并且公开的技术特征也最多,附件属于工业用推进式搅拌机领域,技术领域与本申请不同,因此,附件2应当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如果提出多份申请,还包括相应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
(1)引流罩与内桶、滤罩的结构均不同,
(2)引流罩与内桶、滤罩的作用不同,(3)引流罩能够解决滤罩死角难以清洗的缺陷,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相比:
1)前者属于日常生活的食品加工领域,后者属于工业用推进式搅拌机领域,两者的技术领域不同;
2)前者解
决的是食品料理机不易清洗的技术问题,后者解决的是搅拌效果的技术问题,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3)液体在引流罩中流动的方式不同,前者是液体从杯体底部向上流动,从杯体上部的孔射出,向下流动,再从底部吸入到杯体内,反复循环;
后者是液体从导流筒向下流动,从导流筒的底部的孔流出,向上流动,再从顶部回流到导流筒内。
因此两者不属于相同内容的发明创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
对比文件1的豆浆机由外桶、内桶、滤罩和刀片共同配合完成制浆,而权利要求1的食品料理机由杯体、引流罩和刀片共同配合完成制浆,整体结构上减少了豆浆机的部件。
具体的区别特征以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
上下开口的中空筒状引流罩,克服了传统罩死角难以清洗的缺陷,同时,相比于滤罩和内桶,权利要求
1的技术方案能够使得制浆物料在被旋转的刀片打碎的同时,在引流罩内形成不规则的涡流和负压,在杯体和引流罩内随水在大范围内循环粉碎制浆,从而
实现粉碎制浆效果更好,制浆物料的营养析出更充分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中既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而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液体流动的方式均与本申请完全不同,而且也并未给出获将引流罩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和显著的进步,具体《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6的新颖性、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7、8的新颖性、创造性
区别技术特征为“引流罩上设置有多个引流孔”,对比文件1、2未公开该区别
技术特征并且无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7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5、分案申请中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分别对比,对比文件均没有公开有关电机正反转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2分别对比,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有关电机正反转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由于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食品料理机电机正反转的控制方式,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而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分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第三题:
随后,该客户又向你所在的代理机构致函(附件4)并附对比文件
(附件5),希望对“电热器的合金材料”单独提出专利申请,请你根据客户提交的附件4、附件5,撰写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并说明该申请能够要求享有优先权以及能否获得保护的理由。
一、为客户撰写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合金材料,其组分和含量(重量百分比)为:
0.18%~0.27%的C,
0.5%~1%的Mn,P<
0.03%,S<
0.03%,余量为Fe。
2、一种电热器,由权利要求1所述的合金材料制成。
二、说明能要求享有优先权以及能获得保护的理由
1、附件5(以下简称“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影响大范围数值的新颖性
客户要求保护的合金材料有大、小两个范围,其中“0.1%~0.3%的C,
0.5%~1%的Mn,,P<
0.03%,余量为Fe”的大范围的技术方案中C的含量,被对比文件3中0.15%的C(余略)”的技术方案所公开,从而不具备新颖性,因此“0.1%~0.3%的C(余略)”的技术方案不能被保护。
而
0.18%~0.27%的C,0.5%~1%的Mn,P<
0.03%,S<
0.03%,余量为Fe”的小范围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客户自己的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因此,可以以要求
享有优先权的方式获得保护。
2、小范围的技术方案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理由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体本题中:
1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是2010年5月6日,距现在(2010年11月7日)未到
12个月,因此如果此时就合金材料的技术方案提出申请,符合优先权有关时间期限的规定。
20.18%~0.27%的C(余略)”的小范围方案,与在先申请为相同主题的发
明。
因此,有关“电热器的合金材料”的技术方案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
款的规定,可以要求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3、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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